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3-2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即全民所有制的流通类占有物,是指国家法人承担经济职能、进行资本运作、遵从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非固定化的可流通物,包括可流通的有形物、无形物和金钱之物均为大众化占有物。
公有物的合理利用与流通,为的是充分发挥物的效能,使得公有财产保值增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这一类公有占有物,基本上依据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来进行物权化规范与调整即可。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说明了优先保护国有经济,着重保护公有财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其实“优先保护国有经济,着重保护公有财产”这样的物权化方针,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很重视兴办国营(国有)企业,以其优势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为政府提供稳定而充足的税收来源,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和发展福利社会主义事业。他们经营管理国营企业一般都有数百年的历史,比年轻的社会主义国家积累了更多宝贵的经验,在惩治公职人员腐败的制度化建设上也相当的出色。
西方国家设立了宪法法院,并且是司法独立裁判的,不受任何政党的干扰,总统、国王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同样地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国家也是不能以党治代替法治、用党纪替代国法的。再先进的党也是容易犯错误走弯路的,党员干部搞独裁专制和集体腐败是更加危险的。苏联共产党自从赫鲁晓夫开始腐化变质,经过勃列日涅夫等叛徒集团的苦心孤诣,到戈尔巴乔夫、叶利钦反革命集团的公开叛变,致使苏联亡党亡国,由一个超级大国坠落为三流的国家,由一个大国分裂为十几个小国,1亿4千万苏联人民重新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现行的物权法,只关注“一致对外”的物权保护与防护原则,更加重要的“一致对内”的物权保护与防护原则则很少涉及到。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其他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全面地理解与执行国有资产的保护与防护原则。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醒人们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是必要措施。
企业国有资产法、财产刑法等法律规定,对于监管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认真对待、全面贯彻落实。
如何确认、保护或调整其物权关系,是全面认识公有物及其物权关系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此类物的占有属性,固化产权与投资上为低度控制等级,但不意味着它必然地可以放松物权保护的要求。
公有物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物权既有排他性又有兼收性,有时候呈现错综复杂的占有关系。实行排他与兼收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关系,发挥各种法律的综合效力,是公有物合理利用、合理流通的重要保证。
2、主要特征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适用于一般流通领域进行自由交换的一般占有物。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相当于一般的商品与产品,也包括相应的产品服务在内。涵盖有形物、无形物、派生物等各种自由流通之物,采取公平竞争的办法取得与占有、变更与转让这些一般占有物,一般是动产方面的可自由交易之物。
权利人占有该物不是目的,在自由交易中保值增值才是目的。
在这一领域中,国家法人一般没有特别优先权。至于优先发展国有经济的法律规定,那是在投资领域中的特权。
按照物权法第3条一分为二式的规定,既要承认公有制经济的特殊作用,又要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就是说,在一般生产与流通领域中,各种所有制的生存权、发展权同样应当注意协同保护,不能搞单打一,不能搞歧视。
第二,应当是经济领域中趋利性占有物。
固名思义,既然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适用于一般流通领域进行自由交换的一般占有物,即应当是经济领域中趋利性占有物。
国有企业固然应当生产供应物美价廉的产品,也不必跟其他所有制的占有人那样一味拼命追求企业利润,但不能总是做亏本的买卖,起码来说这是不符合价值规则的。他们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实行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自然会有趋利性的意思表示与目标追求。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与其他的国家占有物即特别占有物的方针政策是不相同的。
国家专属占有物、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专控类特种物,受所有制关系法和公共财产保护法影响很大,主要是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之特种物,物权价值优于经济价值,物权性是第一位的,经济性是第二位的。保护国家法人的特种占有物显得更加重要。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受所有权关系法和公平竞争保护法影响很大,经济性是第一位的,物权性是第二位的,淡化了物权价值,突出了经济价值,减弱了所有制关系法,加强了所有权关系法。保护国家法人的一般占有物适用于另外一套法则。
其他的国家占有物更注重物权价值与社会效益,此类国家占有物更注重经济价值与经济效益。
第三,利用它们可以形成扁平性的占有关系。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在流通中占有,在占有后流通。
出让占有物时不会产生占有关系,只是一种交易关系。但是,此一所有权人的占有,与彼一所有权人的占有,这样的不同物和不同权利人的占有关系,也是广义上的占有关系。
出租或者出借占有物时会产生占有关系,是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在同一物上产生的占有关系,也是狭义上的占有关系。
在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公平交易情势下,无论是广义上的占有关系还是狭义上的占有关系,都可以形成扁平性的占有关系。
扁平性的占有关系,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最受欢迎的一种产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对于规范与调整经济性物权与物权性经济,平衡各利益阶层的物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重大。
所谓扁平性的占有关系,是相对压扁和平整性的占有关系,并不是平均主义的占有关系。占有关系中,普通自物权人与普通他物权组成的占有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组成的占有关系,都是存在等级制度限制的。
为了平衡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人的义务,以及平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故在一般流通领域中普遍推行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办法,对于各种占有关系进行统一平整。
第四,国有资产的保护更加复杂。
一般流通领域中,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是在台前是作为一般市场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待的,表现为一般的占有权人,与其他的占有权人平分秋色。二是在幕后又是一种公事的主体,实质为制度信托占有权,国家机关为一级制度信托占有权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二级制度信托占有权人,国家法人即全体公民是占有权人和公有物的委托人。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其基本特征是物权性质活泼,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侵占、截留、私分、哄抢、破坏。
此类公有物最大的危险源和损害者,是来自于制度信托占有人,即那些有职有权的单位和具体的负责人,他们会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利用管理上的漏洞,打着“改革开放”等冠冕堂皇的旗号,肆意大搞私有化、自由化、厚黑化,合谋或者单独损公肥私,合法身份获取非法利益。
此类公有以物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在一般流通领域中基本上不限制交易,故在产品交易、产权交易、股权交易等环节中以及分配、消费等领域中容易出现许多盲点与漏洞,同样需要加强保护与防护工作。给予以权谋私、吃里爬外、贪污受贿、失职渎职、铺张浪费、暴殄天物之类的腐败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机,定然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资产流失几乎是以天文数字出现的,主要是源于企业改制、产权变动、物权变动、资金流动过程中违法操作,以及交易过程中的非法交易、非理交易、不公平交易和管理人员自卖自买造成的。
按照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密切监控,全面提高监控质量与水平,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计。
不能以为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一般生产、交换、流通、消费领域的普通物而不需要保护,只不过是在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稍有不同而已。
二、物权化调整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为生产交换型普通占有物,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能,努力创造经济效益,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
其物权化调整方向,与其他一般物权主体的物权化方针达成一致,适用于同一类别的民商法体系。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的占有,是考量其占有合法性的一个前提条件,这是保障一切商品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必然要求,公有物的流通也概莫能外。
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某些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可能会提高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等级,或者升级至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等级,或者跳级到国家专有占有物以至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等级。这样就由一般流通领域的一般物,变成了限制流通领域或者禁止流通领域的特种物,适时地加强管理。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除国家专属占有物、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专控类特种物以外的可全开放式占有物,具有物目种类繁多、流转对象广泛、经济目的明确、物权配比多元等一般物象特征。
其在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的各个领域具有一般的经济职能,适用成文法与习惯法的经济法则;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方式上与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关系基本相同,适用物权法的相关法则,物权的确认、保护与调整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合同关系、信托关系。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主要来源:一部分源于国家专有占有物和国家专控类特种物因放权而进入流通领域,形成若干形态的物权主体或者占有权体制,开展物权化运动。
譬如,属于所有的森林资源为国家专有占有物,林木产品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该产品即为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可以转移林木产品的占有权;油气管道设施为国家专控类特种物,石油天然气产品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可以转移石油、天然气产品的占有权。此类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因受物权门槛与行业门槛的限制,所占比例不大。
另外一部分源于国家经营资产保值与增值部分的占有物,因为保值增值而使得财物的种类增多,并不断地繁殖。这一部分公有物,原本是最自由最灵活的开放式利用物与流通物,形成若干形态的物权粘合共同体或者单独形态的占有权体制,开展物权化运动。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的占有物,依据同等条件同样对待的物权法则,同样地需要合法取得与行使权利。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适用于同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再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
但是,凡是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及其他非法占有、达到刑法的量刑标准的都可以上升至刑法制裁,这是与其他物权主体的物权保护机制所不同的主要标志。
在私有制企业中,有关人员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有时候可以通过“私了”的办法来变通处理。但是,在国有、集体企业中,有关人员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是不容易通过“私了”的办法来变通处理的。
三、物权粘合共同体与单独形态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存在,伴随着物权的相应成立,必然会以一定的形态公示于经济社会,物权共同体与单独形态是两大基本形态。
物的固定占有与变更占有、自由占有与限制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共同占有与部分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趋利性占有与公益性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等,均可以从以上两大基本形态中找出因果关系。构建稳固的或者安全的占有关系,依托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是个常态。
基于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占有关系,是公平竞争、公平合理、和平共处的占有关系,在经济规则、价值规律作用下,一般会适当淡化所有制关系、强化所有权关系或者强化占有权关系。即便如此,所有制关系法仍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这个时候主要是在内部管理上发挥作用,对外关系上则用得少些而已。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占有体制,除了法定的以外,很有可能存在意定的占有体制。
物权法第241条关于有权占有、占有关系、占有体制等方面的规定,所谓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以及基于法律规定的占有等,应当适用于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占有体制。
1.物权粘合共同体及其占有关系
物权粘合共同体,是指国家所有权之物为不同的物权人所利用,在此基础上产生公有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主体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派生性物权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物权等级或法锁等级共于一物的物权粘合圈子,并有必要以合同关系公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是顺时针的物权共同体。
反时针的物权共同体,指国家占有之物是他人所有之物,其他物权人之物为国家所利用,产生其他物权主体的所有权与国家主体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派生性物权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物权等级或法锁等级共于一物的物权运动圈子,并以合同关系公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国家自主占有物与国家他主占有物处于物权运动状态时,物是客观存在的,受委托行使权利的是国有企业经理人。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包括各种不动产、动产与各种产权权利,是最容易在在资本运作、货币交换、产权对接中与其他物权人的物权发生混淆而遭受损失的。为了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应当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全天候的管理,赋予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相应的监管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国有财物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是实行双重信托制度的。
一种是日常式信托制度,由企业管理层与全体职工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与各种产权的保护,这是日常的基本的信托责任制度。
一种是定向式信托制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国有财物要进行重点的、定向的、宏观的监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国企的重大事项,如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将落脚点放在人大会议的决策与政府的执行上。
2.单独形态的占有关系
单独形态的所有权,即物权关系单一的占有权,包括原始占有、传承占有、投资占有、交换占有以及其他占有之公有物,不存在用益物权等物权的对外粘合状态和担保物权人参与竞争的事态,也不成立他主型占有权与占有形式,公有物流通过程仅发生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
即使如此,公有物的保护亦存在动态与静态、投入与产出、增持与减持等变异情形,同样地需要实行双向的物权信托制度,同样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科学的利用、科学的分配与科学的保值与增值。
某些公有物是产品、半产品、原材料,某些公有物是厂房、机械设备甚至于是物的权利,在没有法定的投资优先权的情势下,投资产权是开放的、平等互惠的,甚至于连企业产权是可有选择性地交换的,收益权是企业与出资人共享的。出资人是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国家收取国有企业的税费以后,并可根据企业利润丰厚程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分红。
单独形态的占有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合同关系,国家所有人可以选择横向联合或者纵向的合作,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之间可依自己的财产份额与价值进行合作经营,按照各自的股权行使决策权与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
根据需要和可能,改变单独形态的占有关系,建立物权共同体及其占有关系,物的利用方式不再是独家利用,而是与其他的物权人共同的有偿利用,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向相应地得以调整。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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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即全民所有制的流通类占有物,是指国家法人承担经济职能、进行资本运作、遵从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非固定化的可流通物,包括可流通的有形物、无形物和金钱之物均为大众化占有物。
物与物权的分类上,属于国家法人占有物的第四类。此类国家占有物,形式上是经济性是第一位的、物权性是第二位的,内容上同样需要加强保护机制。因为是日常交易之物,而且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无论是对内贸易或者是对外贸易,一要保证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二要保证在保护国有资产上不出漏洞。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结合《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一并贯彻实施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弄懂了物权法的一些法理知识,就可以掌握保护国有资产的一整套规律,能够直到举一反三的客观效果。认真阅读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条文,就能懂得制度物权法一些强制性的具体规定,能够做到有的放矢。
古往今来,每个国家、每个地区、每个历史时期,在如何完整而恰当地保护国有资产都会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难题。这已经是世界性的最大的“老大难”的问题。
很多有识之士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文学和物权学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旷日持久的探索再探索,试图从法制民主化、民主制度化方面找出最切实有效的办法,但反弹的事件是容易发生的。反过来更会激发广大仁人志士反腐败、保国产的的昂扬斗志,那些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资产的一切犯罪分子,定会置身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全军覆没、粉身碎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