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8-2
权利质权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权利质权,即权利质押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一类特殊质权,即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权,主要是以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权,性质上是权利价值权、货币价值权和担保价值权。包括银行票据类、债券储蓄类、股票证券类、基金股权类、仓单提单类、知识产权类和应收账款类权利质权等多种类型。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此项特殊的担保物权由权利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不能违反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因质押物是权利或者纸上记名的价值权利,不需要质押笨重的占面积的财产,权利质权的法定效力和工作效率均优于动产质权。
1.银行票据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汇票、支票、本票之类的银行票据,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汇票权利质权、支票权利质权、本票权利质权。
2.债券储蓄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债券、存款单之类的银行存据,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债券权利质权、储蓄权利质权。
3.股票证券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可以转让的股票、有价证券,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股票权利质权、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4.基金股权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基金权利质权、股权权利质权。
5.仓单提单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仓单、提单,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
6.知识产权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质权、专利权权利质权、著作权权利质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类、派生性物权类权利质权。
7.应收账款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应收账款,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各种应收账款权利质权。
8.其他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其他权利,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各种其他类权利质权。
上述列举了8大类权利质权,而本条款列举了7大类权利质权,是因为股票与股权在自由流通方面有些差别,债券也不过是有价证券其中的一种,故多列举了1大类权利质权。
(二)注意事项
1.股权股票
某些股权包含股票在内,两种权利均有自由流通和限制流通、禁止流通的方面,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上市公司的股权不一定可以自由流通,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受公司法和公司企业章程规制。众所周知,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是经常买卖和自由买卖的,是所有权利交易对象中是最为自由选择的一种,不应当将股票与股权、有价证券等混同在一起。立法者不是不知道这种特殊对象,只不过是为了条款简洁而合并到概念交叉的股权或者有价证券上去了。
2.关于证券
有价证券是个大概念,债券是个小概念,有价证券包括债券,但不止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这些债券,如可转让的优惠购物券、特供购物券、附特许权的采购券等有价证券,有着特定的交换价值与质权价值,与本条款第二项的“债券”有所区别。
特别采购权证表面上相当于“提单权利质权”或者“仓单权利质权”,而实质上特别采购权证是另类“有价证券权利质权”,并且不同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之类的“债券”类权利质权。如某电力企业并没有公开发行“煤炭采购证券”,而计划煤炭采购权证又不是可以公开流通的和具有债权的“债券”,只不过是权当“有价证券”对待而已。
3.应收账款
对于各项可以出质的权利,应结合规范这些权利票证的法律规定理解。其中应特别注意“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应当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二、基本条件
权利质权,所质押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可让与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设立的客体对象和权利质押的基本条件如下。
1.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可交换价值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形资产、派生性财产等以财产为内容并可以金钱估价的权利,并且是具有一定交换价值和可交换的财产权。唯有具备这些条件,质权人才能以其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然而,人身权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可交换价值的财产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基本生活条件权等,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是具有可让与性并不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财产权
权利质权的客体对象是各种担保物权客体对象之最为狭窄的,也是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最多的财产权。财产权的设立、行使、保护、变更、转移与消灭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人们取得财产权不容易,让与财产权也不容易。权利质权为价值特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上,即使是其财产权具有一定价值,不具有可让与性并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不能设立与行使权利质权。
一是专属权利不得设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让与,如基于扶养关系、瞻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固化型权利,不得成为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二是特定的信托权不得设质。信托权是一项目标责任制的中介权,属于雇佣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和受托代理他人处理事务权,这种从属性权利如果让与会给委托人之主导性权利带来不同程度上的损害。如广告公司是中介机构,公司负责人委托业务员做广告,而业务员却将客户介绍给其他的广告公司用于清偿债务,这是公司法和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所不允许的。
三是具有从属性权利的财产权不得单独设质。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法锁权,应当有完整的链接,故不得单独设质。
3.必须是适用于设质的对世的排他性的财产权
权利质权应当是对世的排他的质权。尽管具有可让与的财产权,但不适用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对世的排他的财产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次是由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一是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养殖权、捕捞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法律规定不能设定质权的不得设质。所有这些是由特别法规定的对象,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等普通法要根据特别法的规定来进行复制式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至第37条规定,对于国有企业资产之各种动态平衡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如第30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这是一种专门的企业管理制度,任何人也不得破坏。即使是可以设立权利质权的,也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其实公司法等企业法也是通用性企业管理制度,于宏观、微观管理方面都有一套完整的办法。
二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物权法规定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按照目前的分类,动产所有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质押对象,只能作为动产质权的对象,尽管动产所有权也是权利。
这里的动产是狭义上的动产,广义的动产包括金钱、证券等在内,概念上需要辨认一下。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权利一般被认定为不动产抵押权,因此也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质押对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法锁权,应当有完整的链接,故不得单独设质。
三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以上提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2条对世的排他性的规定就是属于这一类,所涉及到的门类也很多,是不能设立权利质权的对象。
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财产权、人身权的侵害责任制度作出了比较完整的规定。如损害主体的区别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3条
相关名词:
〖权利质权的可适性〗〖权利质权的种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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