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1-2
不得出质的法系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不得出质的法系依据,系指以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为主,以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为辅的法律、行政法规两个方面的依据,目的在于确认动产出质和厘清设立动产质权中的零物权或者反物权、负物权、假物权,从而使得动产质权从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可控范围之内,使得出质财产的负担和转让的整个过程处于规范化制度化的可控范围之内。
理论上,法律规定不得出质的依据,归于制度物权法的依据。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依据,归于政策物权法的依据,也是制度物权法的一个品种。法律主要从宏观上、行政法规主要从微观上规范与调整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普通物权法对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有一些具体规定,对于担保物权法有帮助作用。
不得出质的动产的常用的法律与法系依据,这里指的是从成千上万部法律中海选的法律依据,挂一漏万在所难免。制度物权法系之主要法律,是行政处罚法、枪支管理法、禁毒法、药品管理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担保物权法系之主要法律,是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普通物权法之主要法律,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以上法律与法系依据,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现试举两大代表性的法例。
二、制度物权法之禁毒法的相关规定
《禁毒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制度物权法,面对全国非常严峻的禁毒形势,面对国际合作禁毒的重大使命,制订出威慑力极强而极严格的禁毒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针对“不得出质的动产”以及零物权的问题,从中可以找到许多对应的法律座标。
《禁毒法》第2条至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法》第19条至第30条规定了国家严格的毒品管制制度。
(1)从种植、生产到流通渠道的毒品管制制度。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2)特许生产、仓储的现场毒品管制制度。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3)整个研制与流通环节特许的毒品管制制度。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4)进出口流通环节特许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5)防盗抢、防丢失、防其他走私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6)禁止非法传授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7)各交通要道、交通枢纽、邮政环节和娱乐场所围追堵截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
(8)查获收缴毒品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9)结合反洗钱并罚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10)信息化处理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禁毒法》第59条至第70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其中,第59条规定的7种行为是违法行为:(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非法持有毒品的;(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禁毒法》是2007年12月29日颁布、定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是在1990年12月28日全国****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基础上修订的。相关的条款中没有提及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量刑问题。
实际上,各个国家关于禁毒的量刑标准是有区别的,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这跟中国的禁毒法有最大的区别。一般常用的量刑工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解释,列举的罪名主要是:(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毒品、毒脏罪;(5)掩饰、隐瞒毒脏性质、来源罪;(6)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9)强迫他人吸毒罪;(10)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关于打击毒品走私犯罪,是很重要也很复杂的刑事科学,法学界一直坚持不懈地进行研究与国际学术交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禁毒法》第31条至第52条规定了戒毒治疗和强制戒毒的相关事项,这是全社会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
三、普通物权法之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普通物权法,对于各种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全面的规范,有很大的适用范围和很好的实用价值。针对“不得出质的动产”以及零物权的问题,从中可以找到许多对应的法律座标。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至第47条,集中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对于消费者及其他权利人权利的侵害: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6)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项规定,比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和民法通则之财产请求权的规定更加全面。
从以上《禁毒法》和《侵权责任法》两个法例来看,所谓的零物权,有自然的、法定的、人工的、意定的零物权,有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零物权,也有被法定的免予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的零物权。如果记不住那么法律条文,不妨记一下一些一般零物权与特殊零物权的法理知识也会有一定好处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9条
相关名词:
〖不得出质的动产〗〖动产出质的有物权与零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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