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2-2
同一物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
一、导言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指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总原则是抵押权登记优先原则。分原则是抵押权最先登记最优先的原则、同时登记同时优先的原则,以及全部未登记采平等主义原则。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指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抵押权实现时的制式规定,适用于拍卖、变卖两种方式的向两个以上抵押权人清偿债务。不适用于以作价处理抵押物清偿债务的办法,因为同一抵押财产往往不能为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占有,不够多个抵押权人分配,只能是以抵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依抵押权顺位进行有序地分配。
抵押权登记优先的原则有以下特点。
1.是普适性或者普遍性原则
登记优先的原则,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普遍存在、普遍适用,全部优于未登记的公示效力、排他效力和优先权效力。
传统的物权法国家只允许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全部的抵押权不登记是不行的,因此他们无所谓抵押权登记优先的原则。
2.是优先受偿权标准化原则
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因为可以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若干个抵押权而复杂。已经登记与未登记、同时登记与同时未登记的情形,需要区别对待,以登记优先为标准化原则可以抓纲治目,触类旁通。
二、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
以抵押权已经登记为有物权、以抵押权未经登记为零物权来划分界限,毫无疑问,有物权就是有清偿债权的优先权,否则,就是零物权,也就是无债权清偿时的优先权。在此基础上,再细分优先权的等级制度,由高级向低级的顺序延续清偿债权。另外,隐形的优先权应当是优先权的品种之一,应当引起重视。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优先权,所谓的有物权与零物权,只不过是相对而言的。比如,未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普通债权,虽然对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是优先权的零物权,对于未设立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却是有物权;一同登记的抵押权,或者是一同未登记的抵押权,于性质上是无优先受偿权之分,于受偿比例上却存在数额上的优先受偿权之分。
鉴于以上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执行原则,应当是多对象、多层次、多方位区分的先后受偿原则。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总体上的规则是:
1.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生效时间自登记时日起计算,从抵押期间到抵押权实现期间,可以全部高于、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顺序。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个普遍性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于抵押期间买受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更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为优先受偿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是高级优先受偿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是低级优先受偿权。前者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债权并优于未经登记的担保债权,处于绝对优势;后者的法律效力,仅仅优于普通债权,处于相对优势。但是,后者相对于前者,完全不具备优势。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的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优先受偿权,之所以要区分最优先、中优先和次优先的顺序,是因为登记的先后相当于排队挂号,相当于排排座分果果,又因为没有顺序就体现不了正规抵押与公平竞争。
登记的先后相当于排队挂号和排排座,即产生公证、公示的效力,先登记的可以优于后登记的,中间登记的可以优于再后面登记的。分果果的办法,不是将全部价款平均分割,而是逐个逐个的完全分割,余下的价款部分向下阶位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按顺序分割,分完为止。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按顺序排列以后,他们的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实质上是分等级进行的,先行清偿债权的保险系数高于后行的清偿债权的保险系数,但不是绝对这样子的,主要取决于可分割清偿的抵押财产价款是否完全充足,法律关系所调整的是自由的公平竞争和相对的公平合理。
3.一同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如前面所述,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优先受偿权。当然,一同登记的抵押权,他们的优先受偿权是并列式的,处于同一等级位置。然而,就其完全受偿权而言,是按照比例关系来确定债权的实现方式的,所占的比例越大所得的抵押财产价款就越多,反之就越少。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按债权比例分割以后,各抵押权人完全受偿的保险系数,主要取决于可分割清偿的抵押财产价款是否完全充足,法律关系所调整的是自由的公平竞争和相对的公平合理。
4.全部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全部未登记的抵押权,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优先受偿权。相对于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相对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却没有优先受偿权。在这里,无论是先成立或者是后成立抵押权的,或者是一同成立抵押权的,统统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为先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后未登记的,后未登记的也不能对抗先未登记的,一同成立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更不能相互对抗,因此必须实行“一刀切”的办法来处理。
这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办法,与以上已经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办法有所区别,因为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以上已经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办法,只有一种情形,即一同登记的抵押权,因为他们同为优先权,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分不清伯仲主次,只能是按照同一顺序来行使优先权。
以上四种类型,第1、第2种属于阶梯化优先权,也是明显的优先权,容易观察和理解。第3、第4种属于扁平化优先权,也是隐形的优先权,不容易观察和理解。
三、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类型
是否登记的组合类型共有三种:
1.已经登记的与已经登记的同类组合。如“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便属于这一类组合。
2.已经登记的与未登记的异类组合。如“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规定便属于这一类组合。
3.未登记的与未登记的同类组合。如“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便属于这一类组合。
其中,他们又衍生出区分优先权等级和不区分优先权等级两种形态:
(1)区分优先权等级的,其优先权的特征是有等级落差,适用于阶梯化等级管理。①最大优先权等级落差。如“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②最小优先权等级落差。如“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不区分优先权等级的。其优先权特征是无落差、不分先后但分比例的优先权,适用于扁平化等级管理。。①积极的优先权,即由全部登记的优先权降格,平均化为分比例优先权。如已经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来已经登记的是有优先权的,但一同登记的,他们的优先权被相同的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限制住了。平均化的结果,冲销了各自的时间上的优先权。但是,“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却是隐形的优先权。②消极的优先权,即由全部未登记的零优先权再现为比例优先权。如“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来大家都是没有优先权可言的,实现抵押权之前,大家都是在零优先权原地踏步。但是“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却是隐形的优先权。
通常人们将实现债权的优先权当作时间上的概念来理解的。如果作进一步分析,便会发现,除此之外基于同等条件下实现债权,断无时间上的优先权可言。然而实现债权比例高的应当作为一种另类优先权对待。
四、明显的优先权优于隐形的优先权
第一,明显的优先权受登记生效主义法律关系保护,是优先受偿权最大化的优先权。
明显的优先权,即不按比例而按时间先后顺序的优先权,是优先受偿权最大化的优先权,可以在优先受偿权基础上附加完全受偿权。
(1)圆满的附加完全受偿权。鉴于抵押财产变现后实现债权的圆满程度不同的情形,如果其抵偿债务的价款完全充足,则可以逐个地在优先受偿权基础上附加完全受偿权。
(2)残缺的附加完全受偿权。鉴于抵押财产变现后实现债权的圆满程度不同的情形,如果其抵偿债务的价款不充足,也有可能先前的债权人能够得到完全清偿、后面的债权人得不得完全清偿,而最先的得不到完全清偿的极个别的例外。
第二,隐形的优先权仅限于清偿比例的大小不一,是优先受偿权数量化的对象。
隐形的优先权,即按比例高低而不按时间顺序的优先权,是优先受偿权最小化的优先权,只能在部分受偿权基础上附加完全受偿权或者部分受偿权。教科书及其通说上没有论及隐形的优先权,许多人对此相当陌生。
(1)微观上的隐形的优先权。受偿比例大的可以认知为优先于受偿比例小的。所占抵押财产变现的价款总量是一定的,而比例有大小多少之分。通常所说的优先权,是指清偿债权的时间早晚关系,这里指的是同等条件下所得价款的多少关系,所得偿多的可视为优先权大的结果。
(2)宏观上隐形的优先权。将已经登记了的抵押权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综合起来,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类型就发生了变化。如原先已经登记了的抵押权,由于大家一同登记,原有的优先受偿权扁平化了,时间顺序上的优先受偿权事实要件不存在了,最后却被“按比例的优先权”所替代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本来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可言,无论是先前抵押的或者是一同抵押的,只要是未经登记的事实存在,注定了要统统按照“按比例”实行。
后面一种极度隐形的优先权,更不为人们所认知与理解,有人断定“凡是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就没有任何优先权”。对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权是如此,对于抵押权内部却不完全是这样的。
抛开以前的一整套理论不说,单将“有的抵押权人得偿多,有的抵押权人得偿少”这一事实来看,得偿多的实质上有某些优先权的成分了。
总之,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静态的与动态的概念是有所不同的,外部的广义的与内部的狭义的概念也是有所不同的。
〖注意事项〗
关于抵押权登记时间的认定,要注意的是:
1、一般以登记机构登记材料中的登记时间为准。但是,倘若登记簿上证明登记申请日期或者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日期先后的,或者提出顺位主张的当事人能够证明登记申请日期先后的,则应以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为准。
2、一般情势下,推定登记簿上记载的日期为真实登记。如果存在异议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的登记,如果可以证明该日期不符合真实的登记日期,则登记顺位要依照真实的登记日期进行确定。
3、以上第1、第2点对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登记一律适用。如果是不动产与动产混合抵押,本条款所谓“同一物”可以将不动产之物与动产之物拟定为同一个物,可以将拟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物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之物拟定为同一个物。这是一种深层次和新见解的解析。对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登记时间的认定,尽管是交叉性的登记法律关系,仍然只依照第1、第2点的办法来推定登记顺序。就是说,对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登记时间的认定一律采取“平等主义”的做法,不能认为不动产比动产重要、或者动产比不动产重要而改变确认的规则。
4、本条款抵押权登记效力的确定,是内部抵押权关系法排他权的规定,对于外部债权关系法排他权的确定要一分为二。一是任何已登记与未登记、先登记与后登记的抵押权,全部可以排在普通债权清偿之前;二是出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会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根据新破产法规定,清偿其他的破产债权,应当在清偿该企业职工工资和社保待遇、清偿税务之后,担保债权才可以对普通债权产生排他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9条
相关名词: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