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8-1
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
一、基本理念
不明遗失物的处理,指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指临时处分权人对于此类物品进行有的放矢地处理的原则与步骤。不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应当注意和重申的理念是,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坚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和“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的道德风尚,这种道德法是人类社会的主旋律。作为拾金不昧的奖励,发现人适当收取妥善保管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物权法也是大力支持的。但当事人不能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处理义务。
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可统称遗忘物,总体上与遗失物的概念相近,大多数与遗失物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
至于埋藏物、隐藏物的问题相当复杂,有专家认为,最好是近期的埋藏物、隐藏物视为遗失物处理,但历史上的埋藏物属于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报批都不得私自发掘,非以发掘为目的的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有以下要点:(1)埋藏物与遗失物同为遗忘物,而遗失物的权属对象有私人、国家、集体和其他权利人,数量比例上主要是私人;埋藏物包括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无论其物件大小、价值多少,凡是属于文物的,全部归国家所有,排除私人、集体和其他人所有的可能性;不属于文物的按照遗失物处理,权属对象同样包括私人、国家、集体和其他权利人,但无人认领的此类“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最后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支配)。(2)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是普通物权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是特别法,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是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立法与实施,只能是在不损害文物保护法原则的条件下,正确处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律关系,正确处理遗失物与文物的物权关系。
物权法第114条作出了折中主义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包含有以下几层意思:(1)按照两分法正确处理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是遗失物的按照本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是文物的按照本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2)按照两分法扩大客体的搜索范围。遗失物由单纯的动产遗忘物扩大到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文物由单纯的埋藏物扩大到漂流物、隐藏物等遗忘物。(3)按照两分法正确处理两种法律关系。尽管物权法是比文物保护法晚颁布了二十多年,按照立法法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仍然优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物权法不能随意删除属于文物的范围,但可以弥补文物保护法的不足之处。(4)物权法立法者认为本法不是侵权责任法,对于遗失物关系人的侵权责任轻描淡写,对于文物关系人的侵权责任不置可否。
二、处理原则
1.两条原则
拾得人拾得漂流物,或者发现人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应当遵从两项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依法正确判别与公平处理的原则。即不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失散的饲养动物准用漂流物的法律规定。
遗失物认领权是大众化认领权,国家的前置式认领权与后置式认领权需要分清界限,前置式认领权是随机性的,后置式认领权是兜底性的。文物遗失物或者无主物认领权是小众化认领权,国家的前置式认领权与后置式认领权相差无几,特别是文化价值高和物权价值高的文物是如此。
第二条原则,是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许多不明失主的文物,具有失主的不确定性和易毁损性、文物毁损灭失后不可再生性、文物具有特殊的公益性等特征。对于文物的保管保存优先于其他遗失物或者无主物,特定条件下国家获得所有权优先于单位失主或者个人失主的优先保管权、优先修复权、优先认领权、优先赎回权等权利。集体获得所有权优先于一般单位失主或者个人失主的优先认领权、赎回权。
本条款将“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在前面,将“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在后面,不是因为前面的重要、后面的不重要才这样安排的,而是按照相关遗失物的一系列规定的顺序排列下来的。前者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人较多,处理起来相对较繁杂,后者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人较少,处理起来相对较简约。但是,论其重要程度,后者肯定比前者重要许多。
2.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1)漂流物
漂流物,是指随水流漂移的遗失物和个别的无主物。法例与通说上,失散的饲养动物也比拟为漂流物。
拾得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办法。拾得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可参照物权法、民法通则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非为物。动物受特别法保护。对于动物,准用关于物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961条至第964条分别规定:[蜂群成为无主物]蜂群迁出的,在所有权人没有不延迟地追寻蜂群时,或在所有权人放弃追寻时,成为无主物。[所有权人的追寻权]蜂群的所有权人在追寻时可进入他人的土地。蜂群已迁入他人未被占据的蜂房的,蜂群的所有权人可以捕捉为目的的打开蜂房并取出或拆出蜂巢。蜂群的所有人应赔偿所发生的损害。[蜂群的结合]数个所有人迁出的蜂群发生结合的,追寻其蜂群的各所有人,成为捕捉到的总蜂群的共有人;各应有部分依所追寻的蜂群的数目确定。[迁入他人被占据的蜂房]蜂群已迁入他人被占据的蜂房的,对原占据此蜂房的蜜蜂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扩及于迁入的蜂群。对迁入的蜂群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消灭。
产生漂流物的主要因素,是洪水、海啸、飓风、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江河湖海运输与流放漂流运输、渔业捕捞等业界中的物损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导致原占有人、掌控人与物品脱离,而物品随波逐流至不确定的地方。
(2)埋藏物、隐藏物
埋藏物、隐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水下,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和个别的不动产物品。
发现埋藏物及其处理办法。发现人不得恶意占有、恶意处分和恶意隐匿、恶意转移埋藏物。埋藏物,是埋藏于地下、水下的物品。埋藏物品的人,称埋藏人;发现埋藏物的人,称发现人。发现人发现埋藏物,可视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且将发现与重新掩埋情况告知埋藏人。二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项处理,也可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三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且将发现与重新掩埋情况告知有关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四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第三项处理,也可将埋藏物挖出,按遗失物的相关规定统一处理。发现人倘若是发现了文物,应依文物保护法进行处理,国家文物保护行政单位给予发现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发现隐藏物及其处理办法。隐藏物,是隐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品。如隐藏于夹墙中的物品。隐藏物品的人,称隐藏人;发现隐藏物的人,称发现人。发现隐藏物适用发现埋藏物的相关规定,其处理办法推定方式如上述四种所示。
产生埋藏物、隐藏物的主要因素,是很久以前,主要是所有权人为避免兵燹战乱、盗贼流寇或者政敌宿敌的侵扰,将值钱的金银财宝、有价证券、契约资料、历史文物及其他私密的文字资料用陶瓷器皿罐子等包装材料掩埋于地下,以防不测之祸。由于世事的变迁,或者所有权人、埋藏人过早离世,或者财产继承人没有出现,财产所有权变得扑朔迷离。
个别埋藏物、隐藏物在水下被发现,是因为发生了海难、河难等天灾人祸的事故,将船只与货物、人员一并埋藏、隐藏在水下,并非所有人、持有人故意将物品掩埋、隐藏于水底之下。古代江河湖海的打捞技术水平落后,有些水下的埋藏物、隐藏物经历了甚至上百、甚至于数千年的历史长河,所有权人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个别埋藏物、隐藏物日久天长形成了地下、水下城堡,是因为战争灾难、自然灾难和其他灾难导致城里人大量死亡或者迁移他方,留下一片废墟。这些也往往经历了成千上百年的历史流变,所有权人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野外埋藏物、隐藏物被发现最多的是陵墓、坟墓的旧时或古代物品,由于种种原因,物品继承人不明或者继承人全部逝世,如何确定现时的所有权人成为难题与争议焦点。在这方面,民间许多人士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适当限制一下公物权范围,扩大一下私物权范围,让文物的权属法律更加阳光一些。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埋藏物之说,没有隐藏物、漂流物之说,也没有规定埋藏的文物。其特点是扩大发现人的权利,缩小埋藏物所有权人即认领权人的权利。第984条[埋藏物的发现]规定:“长期埋藏、致使不再查明所有人的物(埋藏物)被发现,并因发现而被占有的,所有权一半为发现人取得,一半为埋藏物埋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4条
相关名词:〖拾得漂流物与失散饲养动物的处理〗〖发现埋藏物的处理〗〖发现隐藏物的处理〗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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