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1
物权公示原则
一、基本理念
物权公示原则,就是根据不动产、动产的不同物权属性、物权价值和物权规律,正确地规范与调整物权,分门别类地确认支配权的原则。得失变更上,动产一般是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和知识产权一般需登记才能生效。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此项规定,由物权确认保护法和财产登记管理法规范与控制,也是物权人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之一。其中不动产登记公示,与财产登记制度和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密切相关,实质上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需依照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公示,就是公开表示、公开告示,即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的来源、存在、变动、更改、转移、消失、毁灭,种种来龙去脉必须以某种方式公开表示、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以免发生误会。
物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条款是关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具体是指:
第一,不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1)大多数不动产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少数不动产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法律不强制权利人必须登记,但倘若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取得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之类的不动产可实行自愿登记的办法进行,但这个物权的效力较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1)绝大多数动产以交付生效为原则,合同的效力不是最终效力,普通债权合同不能对抗担保债权合同。(2)极少数动产的首要公示即物权确认公示,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如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公示于动产产权证书。将要公示即所有权变更公示,以登记生效主义兼交付生效主义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主要意义。
1.是建立物权公开、公平、公正制度的基础性条件。物权公示原则是最重要最普遍的物权公开原则,与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密切相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首先要遵守物权公示原则。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
2.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性条件。不动产是每种物权主体之最大宗财产之一,由于使用期长、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大、容易建立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等诸多优点,自古以来需要通过官府的登记才能生效。目前中国采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并举的办法,有些地方的登记机构不统一。如果每人自觉地履行登记手续,就会为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打下实践的基础。
3.是确认、保护物权和理顺物权关系的必要措施。确认、保护物权最直截了当的办法,就是遵守不动产登记原则和动产交付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最终的生效。这也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最宝贵最实用的经验之一。理顺物权关系,使得物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而适度,免得发生物权纠纷或者发生纠纷后又不知所措,可以从物权公示原则中得到答案。
4.物权公示原则是互利的。这种原则是公平交易原则、对世原则,符合物权确认、保护和理顺物权关系的一般规律,实践证明对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是有益的。
一、不动产的物权公示
1.为什么物权公示原则主要针对不动产
这是由于两种物权的性质决定的。不动产物权包括土地、房屋等权利,具有价值大、使用期长、权属权能较复杂等特征。特别是土地的权利,既是人类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人类重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潜力价值呈现水涨船高的态势,其使用价值甚至可达40亿至60亿年,任何物权不能与之媲美;我国大陆用于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70年,并且可以续期,香港的土地使用权可达99年;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总是与国家的领土主权、土地管领权相关联,土地所有权区别于任何一种所有权。
房屋的许多物权是与土地权属权能相关联的,其性质特征有些与土地物权类似。房地产市场中出现过房屋“一女嫁N郎”的现象,就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的表现。
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物权公示原则就是规矩。这个原则,就是由物权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最突出的物权法定对象。如果土地物权不登记、不公示,就会鹊巢鸠占,引发一系列物权纠纷,并且令司法部门感到尴尬。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确认、保护和利用范畴最基本的功夫。
不动产登记源远流长,一直追溯到奴隶社会商品经济时期。在漫长的农业社会时期,耕地的使用与税收、房屋的建设与人头税和人口管理,都需要进行登记管理。物权的定分止争,也需要进行登记甄别。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无论是哪个国家,也无论是采取什么社会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硬性的制度。
2.为什么不动产物权公示采取两种有差别的公示办法
如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指不动产公示基本上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准,个别情形采登记对抗主义办法。
一般而论,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当完备,完全采登记生效主义的方针。中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先后出台了《土地登记规则》78条、《土地登记办法》78条、《房屋登记办法》98条,以及其他30余部配套法与政策规定,积累了一些登记管理的成功经验。
从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来看,全国各类土地全部采登记生效主义公示办法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完全必要。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不进入市场交易,也不发生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等问题,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也不容易损害他人的利益,也不至于损害市场交易安全。另外,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公示办法,也大大地缩小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生存空间,突出了重点范围,起带动作用。
另外,物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是一种特例,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都无关。
二、动产的物权公示
1.为什么动产不采取登记公示办法
对于动产物权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动产物权的性质,有价值小的,有一次性消费的,有使用期短的。譬如,城市居民天天要买菜,这都是一次性消费品,吃了就完了,这种小物权没有必要登记公示,甚至于连合同也不要签订。如果登记公示,反而显得累赘。汽车、航空器、轮船需要登记、公示,这主要是为了交通管理和缴纳税费的需要,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没有必然的联系。
因此,“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是灵活机动的条款,不能认为所有的动产物权一定不公示,也不能认为所有的动产物权一定公示。
2.特定动产的登记属于哪种公示办法
对于特定动产的登记公示,到底采一种公示办法,还是采两种公示办法?对此,法学界没有统一的认识,物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作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两种公示办法。
第一种,用于运输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应当采登记生效主义公示办法。
这一类动产,经济价值大,活动范围广泛,容易被盗窃与灭失,且容易出交通事故,应当采取比较严格的公示办法,以登记生效主义公示办法为佳。
第二种,非用于运输的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抽水机等,应当采登记对抗主义公示办法。
这一类动产,活动范围狭窄,投入产出价值不大,较少出交通事故,应当采取比较宽松的公示办法,以登记对抗主义公示办法为佳。
三、物权公示的原因
物权公示的原因,除了不动产、动产物权本身的性质以外,还有其他的原因。
首先,是商品经济导致特别物权特别规定。
这里,商品经济包括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民俗经济,甚至包括计划经济在内。其中,市场经济处于突出地位。
物权是商品与货币交换的前提和结果,也是物的价值、使用价值的再现。市场经济的物权交换,通过一定的制式合同和非制式合同来完成。当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物权存在疑问的时候,需要参考公证文书,以免上当受骗。同时,提高货物交易的效率。
有些物权,不一定要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是通过民事的办法,或者乡规民约的途径。如祖传的房屋的产权转让,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也可以通过约定俗成的办法来转让。农村的这种办法比较常见。
有些物权,不一定要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而通过计划经济或行政干预的途径。如经济适用房产权的转让,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内外有别”的规定。
无论是哪一种经济形式,都通用于一个规矩,让大家都清楚明白,让大家才能放心,包括有偿获得或者无偿获得的物权,需要让众人心服口服。
其次,与法院执法有一定关系。
物权一方当事人,一般为原告,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权得到保护性落实,通常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查封财产、冻结资产、抵押拍卖、清产还债等某项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的第一反应,就是要认定强制执行对象的财产所有权真正属于谁,份额有多少,能否强制执行。有了物权公示的证据就好解决,否则就不好解决。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出现错误,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法院有赔偿损失的责任与义务。没有物权公示的大宗财产,法院不敢贸然决定。这也是法院执行难的一个症结。
对于当事人而言,物权公示很重要。特别是对于申请维权的一方,这是关系到这场官司能否胜诉,能否如愿以偿地补偿到财产、经济损失的关键。许多官司,是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而不赢利,道理就在这里。
物权公示的原因,不仅仅在于经济纠纷,而且还有大量的民事纠纷。譬如,家庭、家族、亲友及其他财产继承人的确定,看似简单,但也常常遇到硬骨头。香港袭心如3000亿港元财产继承案,三方当事人经历了长达8年马拉松式的诉讼,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结果。归根结蒂,就是逝世者去世之前,没有对政府、对法院有一个公示式的交代与交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条等条款
相关名词:【物权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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