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4-1
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的非法所得
一、基本理念
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的非法所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禁令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来剥夺国家机关违法经商办企业、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的非法所得和其他非法所得,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此项特别办法为禁令式办法,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限制法、惩治腐败法统一规范与限制。对于违反禁令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无条件地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行使与限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度和量的临界点与分界线,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势力范围,至于每一件法律和每一种物权更是需要用“法律天平”来衡量其正误优劣。理论上,我们可以划定一个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制度信托物权,以及公益物权与私益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刚性物权与弹性物权、份内物权与份外物权的“临界点与分界线”,超过这个点和线就是“零物权”,并作为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行使与限制的一个工具来使用,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及其个人的一切非法所得。
所谓“零物权原理”,就是正确利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演绎出来的数理物权原理,包括“一票禁止权”、“一票否决权”、“一票剥夺权”和“一票归零权”技术原则与普通原理。除了物权法其他原则应用于国家机关及其个人财产权的鉴定以外,运用物权法“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及其个人的非法所得也是不错的选择。譬如,官员于就职前、履职中、卸职或解职后应当一律申报自己与家人的财产,这是世界通行的法例,连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带头申报自己与家人的财产,中国应当无条件地执行。禁止国家机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禁止国家机关私设小金库谋取私利,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在外国银行存款或者连同亲属在外国私人投资等等,这些党纪国法应当严格执行。
应当指出的,国家机关是执法和执权的特殊组织,工作人员带头违法乱纪属于执法犯法范畴,应当加重处罚。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零物权一般为意定的零物权,较少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在政事、公事主体上的零物权一般为法定的零物权,基本上全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
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的非法所得,即运用数理逻辑物权法的强制措施来严格禁止国家机关的非法所得。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多管齐下、群策群力地坚持斗争,决不能留下死角,需要老虎与苍蝇一起打。
国有资产庞大无比而又非常错综复杂,遍及全国城乡的各个地区各个角落和各个行业,基本上由国家机关直接或者间接掌控,如果不切实他们经商办企业的禁令、设立小金库的禁令,让他们为所欲为并将非法所得变成“合法所得”,则等同于保护制度化、集体化或者集团化腐败,这样严重的问题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时候也是不容许的。
必须划清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集物权与分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零物权的界限,剥夺他们的违法所得,彻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二、“零物权”的概念
1.零物权
“零物权”的概念,是笔者于2006年继续参加全国修改《物权法(草案)》大讨论中提倡的新概念,其与有物权、正物权、加物权、长物权相对,与无物权、负物权、减物权、消物权相近,均为数理物权的新概念。
“零物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最主要的法理特征是“一票禁止权”、“一票否决权”、“一票剥夺权”和“一票归零权”。
“零物权”是贯穿于一切财产法、刑法之中的普世特异功能的物权法,当然,包括“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零物权”、“小金库零物权”是湿湿碎(小意思)啦。“零物权”的应用是十分广泛,前景是十分广阔的。物权法有的概念争论一万年恐怕也得不出什么结果,如“所有权”的概念便是。而“零物权”的概念很容易被普罗大众所接受。
如果将国家机关的财产划分个“零物权”,基本概念应当是“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试定义如下。
2.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
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又称国家机关财产一般零物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附属单位根据物权法“一般零物权”的含义,依据党纪国法被禁止、被剥夺的非法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其他支配权、管领权、交易权和统治权,也包括被禁止、被剥夺的或者过期作废的非法的投资权、出资权、产权、股权或者权证和错误的审批权、处罚收支权、执法收支权、采购权、收购权、分配权、消费权等外围的零物权,以及其他被党纪国法明令禁止、限制、作废、剥夺之类的无物权或者零物权,每一个公职人员包括其利益关联人必须回避,不得越雷池一步。
其中,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设立各种秘密账户或“小金库”(含不设账的“小金库”),截留、挪用、哄抢、私分、贪污、破坏国家或者集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是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的主要对象。无论涉及哪一级国家机关和个人,不得越权行使恶意占有、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和恶意支配、恶意交易的权利,一旦发生类似违法乱纪行为,则依据党纪国法区分轻重缓急,直接剥夺其非法权利,追究负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简单地说,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是除却国家机关法定的占用定限物之外的法外无物权,包括无限无物权和有限无物权、负物权和归零式物权、假公济私型物权——所有被禁止、被剥夺的虚假物权。
一般零物权,就是禁止无关的自然人、法人获取与日常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财产、财物及其权利,或者依法免除原权利人过期失效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权利。国家机关财产一般零物权,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物权以外的越权的、非法的、恶意占有的一般零物权,是最典型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之便假公济私型一般零物权。
国家机关财产一般零物权,从内涵上区分,有两重含义:第一重,一般零物权是物权法上的分界线。这种分界线,是以国家机关财产定限物权为分水岭,分水岭以内是有物权、正物权,分水岭以外是无物权、负物权和零物权。所谓无物权、负物权就是一般零物权。无物权,是当事人无权过问、无权管领、无权支配的法外或者治外物权。负物权,就是当事人越过无物权的界线,属于罗马法中“恶意占有”的非分、非法物权,依据物权确认和保护、返还原物、排害除险、损害赔偿等请求权,侵权人负有一定物权责任,该项物权将被剥夺、被清除并还原给原物权主体。
第二重,一般零物权是物权法上“归零式”的打假物权。就是说,当事人原来所谓的物权来路不正,要么是恶意占有的虚假物权,要么是假公济私的虚假物权。
根据物权法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所有权排他性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零物权原则等五大基本原则,判定当事人恶意占有的或者假公济私的虚假物权“归零”,并剥夺其一切不正当和非法取得的“物权”即假物权,并承担侵害他人合法物权的一切责任,构成犯罪的,除此之外还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一般零物权法定原则,是针对一切无物权、负物权、假物权、假公济私物权和“归零式”的打假物权等零物权形式的,而“小金库式”的无物权、负物权、假物权、假公济私物权和“归零式”的打假物权等只是其中之一。
三、零物权法定原则
零物权法定原则,可以存在于并存续于一切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和政策之中,都不同程度地发挥其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效力。禁止性物权全部是零物权,限制性物权容易发生零物权,由有物权变成无物权是转化形式的零物权。
目前尚未颁布实施“国家机关国有财产法”或者“国家财产管理法”,那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设立“小金库”和利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政策和法律法规,成为“国家机关国有财产法”的替代品,具有政策法律的效力。
中国的政局,实际上是执政党、人代会、政府三权鼎立状态,政府机关受人代会的监督并受执政党的领导;执政党除了自律性相互监督以外,也应当接受人代会的监督。
60多年来执政党拥有8000多万党员,这些党员干部分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各个机构各个层次之间,甚至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之间也有存在,构成庞大的执政网络系统。从严治党等于从严执政,从严治党的纪律形同从严执政法律。尽管执政党的一系列执政理念、执政纪律中没有提及“一般零物权法定原则”,但是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果我们利用零物权法定原则来诠释执政党的一系列执政理念、执政纪律,可以优势互补,就能更好地说明本质性的问题。
零物权法定原则,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设立“小金库”和利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政策对接,决不是偶然现象,偶然中存在必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各种思潮汹涌澎湃,各种物权异化现象丛生,一些物权变动频繁,不断地考验着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水平。中央治理“小金库”共有14次以上,审计工作年年如此。有的国家机关多次被审计,多次审出问题,他们依然故我。人们曾经笑称审计署负责人李金华是“西西弗斯”。“西西弗斯”是古希腊神话中一个悲苦人物,终日将一块巨石推上海蒂斯一座小山,但接近山顶时,巨石又会滚落到山脚下来,因此,“西西弗斯”的苦役永无止境。
但是,经过审计已经总结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出来,其中“小金库”就是问题单位的主要表征之一。治理好“小金库”,就是解决年年审计年年“西西弗斯”的难题。而一般零物权法定原则的正确运用,可以与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对接,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可以快刀斩乱麻,收到事半功倍的好效果。这也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的一个很重要很实惠很管用的法律工具。
物权法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包括了国家机关在内。而“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的任何一种非法行为,都是国家机关财产的零物权对象。
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用于侵犯国家的财产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连同其他变态形式,必须群策群力,重典治乱,一举加以根治,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要一管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3条
相关名词:【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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