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8-1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权的特征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本质特征,是义务重于权利、责任重于泰山的一类倒装式特别所有权。其所肩负的历史重任、现实重任、未来重任和国际责任均为永久性的天大的责任。
野生动植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野生动植物资源本身具有生态性、多样性、遗传性和可再生性、易灭种性等特点。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专业性
又称针对性、特种性。针对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的种类、习性、经济与科研价值,进行专业分类,并进行专业保护、拯救、发展和利用,以保有野生动植物的种群、种类和个体数量为起点,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繁殖、种植,防止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遭受人为的破坏,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犯罪行为。
国家针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专业内容与特征,制定了专门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渔业法等,以法律、法规保障其行使专有权,并保障其合理进行专业保护、拯救、发展和利用。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包括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这些野生动植物的资源,就是国家专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野生动植物保护,指的是特种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一般的动植物不在此列。所谓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是一个时态、动态概念。如果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一定数量,可能要进行微调、中调、大调,以至中止其所有权资格。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处于“临界点”时,国家行使完全的专有权;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进行微调、中调、大调时,国家行使的专有所有权因此而逐渐减弱;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最高数量,野生动植物不再具备“珍贵、稀有、濒危”时,将会临时中止国家行使的某种野生动植物的专有权。
二、专制性
又称强制性、强迫性。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全地域、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保护,必须有强有力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来完成,国家必须有强制性的执行力、威慑力、强迫力,强力保障标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目标管理件件落实到位,强力保障国家的专有所有权有效率地行使。
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权和保护权、拯救权、发展权、利用权,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相结合,设立有威权化的行政机关,包括专业警察机构、武器装备,以绝对的权威和武力来保障其专有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目标的落实。这种专制所有权,是其他所有权所不能比拟的。
为发挥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专制力、强制力、强迫力,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和海关法设置了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罪名,如非法捕杀罪、非法持枪罪、非法交易罪、非法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或者倒卖、转让狩猎证件罪等多项罪名,以确保国家专有所有权的有效行使。
各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定了奖励和处罚对象,奖励有功单位与个人,惩罚违法或失职单位和个人。惩罚的条文相当严苛,依据违法犯罪情节,可单处或并处刑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治安处罚、并处脏物10倍以下罚款。
三、目标性
又称目的性、效力性。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目的性,行使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次要目的。主要目的在于行使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权、拯救权、发展权、利用权。以社会效益甚至于国际社会效益为循环出发点和冲刺目标,以获得经济效益为辅助手段和次要目的。
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是以保护、拯救、发展、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中心的。保护和拯救是首要任务,发展是中间环节,利用才见经济效益。从某种情形上讲,其一,保护、拯救、发展的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付出,只能产生社会效益。保护、拯救纯粹是消耗人力物力;发展是关于野生动植物的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的周期很长,虽然可以兑现部分经济效益,但入不敷出的情形是避免不了的。其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利用,采取的是分权制,即政府与民间组织分享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科技成果及其权益。
野生动植物20多万种中,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所有一级保护、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一级保护、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毕竟占少数,其它野生动植物占多数。在研究、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国家与民间一般实施“共享制”,国家这方面的所有权,只有相对的排他性。如举办动物园或者另外驯养国家保护的一级和二级野生动物与野生植物,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申请办理。国家野生动植物所有权,比一般的国家所有权要高级一些。一般的国家所有权,是流通领域中的开放型所有权,所有权与标的物交易可以同时进行,而国家野生动植物所有权显然不具备这种要件。
就国家野生动植物所有权的单项来分析,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所有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这些项目,基本上具备了“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要件。但这种所有权还不是永久性、固定性的所有权。如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最高数量,野生动植物不再具备“珍贵、稀有、濒危”时,将会临时中止国家行使的某种野生动植物的专有所有权。从这一点上分析,这种所有权也不足以成就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要件。
四、迫切性
又称紧迫性、紧张性。国家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的中心词是“珍贵、稀有、濒危”,与其说是“保护”、不如说是“抢救”。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责任是,应当利用一切时机、动员一切力量、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野生动植物。
世界自然科学家和环境保护学家经过多年来对于全球生物环境的调查研究,得出结论是:由于全球森林破坏和海洋环境污染,致使动植物种类灭绝速度比自然灭绝速度快1000倍,是新物种形成速度的100万倍。一个物种一旦灭绝对人类将是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物种的消亡恶化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反过来环境的恶化也加速了物种的灭绝。
据统计,目前中国有近200个特有物种消失,近两成动植物濒危。《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出的640个世界性濒危物种中,中国约占其总数的24%。而在全球,每一小时就有一个物种被贴上死亡标签。
五、国际性
国际性,又称全球性、全员性。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性质上是国际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国际上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有专有的国家社会责任、又有共有的国际社会责任。具体地说,保护和抢救、救济“珍贵、稀有、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对于全世界每个国家和每一个人都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个人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环境资源,应当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
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一项划时代的国际公约。其宗旨在于通过国际协调一致的野生动植物物种进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制度,防止过度开发利用和切实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
中国政府于1981年4月8日正式加入该公约组织,履行了国际义务,执行《公约》的各项决定和决议,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和履约工作得到了全面健康的发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执法力度得到加强。中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有高等植物3万多种,占世界总种数的10%左右,居世界第三位。中国约有脊椎动物6260种,占世界的10。6%。许多野生动植物及大量珍稀孑遗特种成份复杂,区系起源古老,特有程度高,是良种繁育极为宝贵的种质资源,是世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环境战线《履行国际公约保护濒危特种》,转载人民日报2001年4月9日第7版)
中国在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上大干快上。截至2010年底,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已达2035处,总面积1。24亿公顷12。89%。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处,面积7579。42万公顷。90%的陆地生态系统模型、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65%的高等植物群落得到有效保护。年末实有自然保护小区4。88万个,总面积1588万公顷,野生植物就地保护点351个。总面积为476万公顷。国家划定禁猎(采)区2425个,总面积为8706万公顷。野生动物种源繁育基地560个,野生植物种源培育基地503个,野生动物园61个、植物园87个、狩猎场147个。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5456个,野生动植物科研及监测机构663个,鸟类环志中心(站)148个,全国从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人员达4。87万人,其中各种专业技术人员1。38万人。(百度文库《2011年全国林业统计分析》第7页)
六、特异性
本文的结论是:第一,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特定的野生动植物所有权,可定义为“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特种所有权的设立与行使方法与一般所有权的设立与行使方法有着很大的不同。第二,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是特种所有权,因所有权的主体、客体与众不同,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手段、制度是专制式甚至于包括强权式的,因此也与众不同。第三,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由国家的制度物权法确定的,而很大程度上是与国际制度物权法的立法原则与确权精神是一致性的。第四,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专业性、专制性、目的性、迫切性和国际性的特征,标志着这是一种长效的管理机制、国际化的分工协作、以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效益为重点、以全体人民参与监管为支点,群策群力、共克时限、坚持不懈地将这项伟大事业进行到底。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9条
相关名词:【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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