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国家原理学说(一)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国家原理学说,简称或亦称土地国有化的国家主义原理学说,指每个国家法人也无论是什么形态的所有权制度,根据国家法人所承载的国家主权责任、社会制度信托责任和公共利益责任、社会公众福利社会主义责任和其他应尽的各种大小责任,应当责无旁贷地选择有利途径普遍实施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公平合理地平衡各种地权的各级物权关系,抑制资本扩张与两极分化,防范房地产泡沫危机与金融危机和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扎实地推进土地资源的福利社会主义进程和反殖民主义、反地奴、反房奴进程,切实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实质上,所有这些责任与义务,可以从土地国有化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和物权法原理等方面找到答案,也可以从土地法权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人文学和物权法学等众多学科中和历史经验教训中找到答案。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三。
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唯一主体,主要责任是依法设立、行使、维护与保障这种特殊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行使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在权衡两大类制度信托所有权物权关系的同时,理顺国内以及国际上各种下级物权人的物权关系,可采取“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办法来合理地利用全国的各种土地资源。
所谓大权独揽,就是国家以政治法人代表受广大国民之托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所有这些特别重大的权利只能由国家享有,其他的任何物权人不能享有。所谓小权分散,就是土地所有权以外的一些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可以采取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让各种不同业别和所有制的物权人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抵制公权私化,惩治违法犯罪分子。
国家法人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与各种物权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权利并不矛盾,这是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完全正确的物权化方向。
二、伟大意义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国家原理学说的伟大意义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国家法人的物权主体与土地国有化的物权归属是密不可分的。
第一,国家法人承载的组合式重大责任与组合式土地资源类所有权必须高度统一
国家法人承载的组合责任是可以无限放大的,是不限量和要求更加优质服务的。所谓组合责任,包括国家保卫领土、领海、领空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永久性制度信托责任,合理控制与开发利用矿产、水流、海域、耕地、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和各种建设用地的制度信托责任,避免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和各种经济危机的制度信托责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和解决失业问题的制度信托责任,解决居民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交通困难和布施公共利益等全社会的制度信托责任等等,这些责任与义务是越来越多,而且是承担的越多越好,越优质越好。
但是,国家的人口是经常增长的,土地资源是很有限的,各种土地类所有权的项目也是有限的。根据物权法“权力、利益与责任、义务相配比原则”,国家法人应当根据以上情况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完全有必要实施责权利高度统一的。国家的责任、义务与国家的权力、义务的高度统一是形式的统一,而国家专属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的高度统一是性质上的统一。
国家法人专属所有权与国家法人的领土主权,好比一个人的左右手。去掉了左手或者右手,这个人非残废不可。单去掉单残废,双去掉双残废,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客观规律。那些发生房地产泡沫危机或者由此产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发生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或者政府、城市倒闭的国家,福利社会主义不能维系的国家,经济萧条与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国家,充当殖民地或者经济殖民地的国家,他们失去了“无形的左手或者右手或者两手”,这种灾难与灾难性后果甚于任何一种自然灾害,甚至远远甚于第二次世界大战那场兵燹!两次世界大战加起来的经济损失也不过是几千亿美元,而美国的一场房地产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涉及到全世界,高达50万亿美元以上,而且至今一直在发酵着。
第二,国家法人设立、专制、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原则立场
国家法人设立、专制、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并不是凭空想象的,是根据土地支配权的一系列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和物权辩证法来定位的。
单从土地支配权的物权辩证法来定位,就有很多原则立场。
1.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2.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平衡原则
3.特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4.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5.国家法人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四统一原则
国家法人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的设立与行使、保障,比任何一种财产支配权所起的作用与发力程度都大得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的执行效力,从法律制度上到法律行为上非统一不可。
(1)国家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
(2)国家专制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统一保护原则
(3)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
(4)国家土地公益权与国家土地自益权统一保护原则
6.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
7.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严格区分原则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没有中间道路可走的,走邪门歪道更是行不通的。不是谁当的官大、权力大或者势力大就一定掌握了真理,强权政治是代替不了真理的。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
第三,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专制是利众的不是专门利己的。
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当然要专制,当然是利众的,不是专门利己的,跟其他各种物权人的物权价值观与行动目标是完全不同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最根本最有效最科学的专制应当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专制,只有这样才能统一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制度信托关系,彻底理顺各种土地资源的物权关系,使得各个层次的土地使用权都恰如其分地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既利国又利民,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预防土地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国家主权债务与房地产经济危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民众的土地使用权与住房使用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民众享受福利社会主义的各种优越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国家不分大小,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种姓和社会制度,土地所有权只能以国家所有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集权制来管领全国的土地所有权。从国家诞生的第一天起,整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全部归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消亡,这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归于他国所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是什么厚黑或者****形式的“特权”,而是理性的回归罢了。从这个意义上来,国家法人的专权与专制是天经地义的,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是符合一切天理、法理和伦理的。
为什么农村集体有土地所有权而城市集体没有土地所有权?为什么市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而过得非常实在,农村集体有土地所有权反而过得很不实在?农村集体与个人都不能自由买卖土地与房屋,怎么个行使土地所有权?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专制是利众的、不是专门利己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既不能专制、也不能利众,授予集体的这种高级所有权到底有何用处与益处?
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全国土地的领土主权,全国各行各业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的批准权,土地征收、回收的决定权,土地流转的处分权,土地作物、生产品、出让金的收益权,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以及相关收入的一次分配权、二次分配权、三次分配权等。所谓“全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指的是有的人直接利用国家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直接获取土地的收获物,有的人可以通过二次或三次分配的途径获取土地的收益。
前苏联在解体和资本主义复辟以后,由世界上数一数二的超级大国沦为三流国家,综合国力大幅度下降,两极分化非常严重,官员腐败案件频仍,人口大量减少,人均寿命大幅度下降,大多数工人、农民的生活水平今不如昔,莫斯科的地价房价和地租房租水平猛然暴升至世界前十名,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极端危害性。破坏土地国有化的基本原理,破坏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极端危害性可见一斑。
第四,国家法人实现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途径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每个国家的大势所趋和人心所向的客观存在。因为始终如一地利国利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最优化效果、符合经济学和物权学的一般均衡原理、符合自然辩证法与社会辩证法基本原理、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原理、符合国家主权主义和福利社会主义的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遂成为每个国家亟待办理的头等大事,这条光明灿烂的道路是每个国家的必由之路。
所有的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制度,都是严重违反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平衡原则、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国家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国家专制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统一保护原则、国家一级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国家土地公益权与国家土地自益权统一保护原则、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严格区分原则等基本原则的。只有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才是唯一合法合理合情合义的土地所有权,这种土地所有权模式是最优化的最正确的选择,其他的任何一种土地所有权模式都是有一定的法律瘕疵和很多弊端的,没有多少法律效力!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任重而道远,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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