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1
物权
一、基本概念
物权,系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特殊情势下可由习惯法或者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
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项物权。这是从总类上来概括规定的,实际上物权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在总类以下存在大类、中类、小类和若干个等级层次的物权。其中不动产和动产是最常见的物权,涵盖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各个物权圈子中,成为最显要的物权标志。
物权,一般指自然人、法人支配不动产、动产或者派生性财产的权利,有时候还包括对于无形物、特殊物保有的权利。物权法中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部分,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遇到更低、更高层次或者变相形式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及其他普通物权中穿插了一些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担保物权中也穿插了一些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制度物权法是专门性、系统性、定向性、统筹性的财产型物权法,大量存在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中。制度物权法的效力全部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但是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一般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物权是范围更加广泛的财产权。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作为物权法考量,而有些物权未列入一般财产权法考量之中。主要是一些无形物物权、不可称量物物权、地役权、相邻关系物权和新式担保物权,未曾列入一般财产权法考量之中。
从物到物权、物权关系,从物权的确认、归属、保护到限制、消灭或者再生,物权法均条分缕析地进行了层次化、系统化、模式化的划分,任何大小之物和物权均可以作为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财产权主要关注的是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主要是界定所有权,对于用益物权以及更细小的他项物权不怎么界定,故物权关系不够明朗化与系统化;而物权法中的物权既包括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又包括无经济价值却有物权价值、利用价值、保护价值的准财产权,故物权关系非常明朗化与系统化。
物权和物权法是最重要和品种最齐全的财产权工具,能够运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平衡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之各种各样的物权关系,这对于全面增强整个社会的物权化法制建设,促进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法制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特征
物权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物权的单体性与社会性。
物权的主体、客体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社会性的面目出现。单体性物权一般产生比较简单的物权关系,多数是民事中的功利性物权。不动产物权一般是闭路循环系统,动产物权一般是开路循环系统。社会性物权一般产生比较复杂的信托物权关系,多数是公益性物权和民事中的非功利性物权,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和特种物权一般是闭路循环系统。
第二,物权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主观性物权,是物权关系人把自己或者对方的物权看成是可大可小、可长可消的物权,他们不是要永久保持一种物权状态或者一种物权关系,而是要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度地调整物权状态或者物权关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尽可能地实现物权自由。客观性物权,是客观存在和基本上一成不变的物权,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物权或者变更物权关系,故少有物权自由、多有物权限制。
第三,物权的层次性与多样性。
物权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层次性与多样性。高等级物权可以控制低等级物权,低等级物权可以控制更低等级的物权;既有定限物权,又有反定限物权;既有支配物权,又有反支配物权;既有一般物权,又有特种物权;既有限制物权,又有自由物权;既有模式化物权,又有弹性化物权;既有自项物权,又有他项物权;既有种族物权,又有自立物权;既有自然物权,又有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因为物权社会中有多少种物就可以产生多少种物权,并且可以物权等级层次分明来理顺其物权关系,故物权比财产权具有更加广泛、更加等级森严和更加多样性的特征。
第四,物权的固定性与可塑性。
物权的固定性,包括法定的固定性和意定的固定性。前者于法律中将物权的主体与客体捆绑在一起,使得物的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为某一类人所专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于别的当事人不能染指。后者是物的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也为某一类人专门享有,但可以依自物权人的意思确定,有限度、有条件地下放使用权,借此拓展上层与下层的物权关系,这也是一种半固定性的物权。
物权的可塑性,是针对自由流通的物和自由交换的物权而言的,物权的上与下、左与右、长与消、进与退,可依一定的物权规则来运作,法律只是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性裁定。实际上,除了成文法以外,习惯法中也存在大量的可塑性物权,以弥补成文法中之不足部分。
第五,物权的排他性与整合性。
物权的排他性,也是物权的突出特征之一。物权人为了保持自己的物权地位,保持对物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或者利用权,依法排斥他人的干涉,完善物权保护机制,行使排他权是实现物权的必要措施之一。制度物权是最严重的排他权,公共利益优先是铁律的排他权;担保物权也是较强的排他权,担保物权可以反制所有权,以债权优先论取代所有权中心论;普通物权也普遍存在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排他权,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的等级式排他权,相对于其他两大类排他权是较弱的排他权。
物权的整合性,就是物权人整合自物权与他物权、整合大物权与小物权、整合新物权与旧物权、整合独享物权与共享物权、整合刚性物权与柔性物权、整合显性物权与隐性物权、整合动态物权与静态物权、整合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等各种各样的整合与融合性质,这其实是对于物权的排他性进行一定程度、一定性质的调整。
第六,物权的法定性与意定性。
我们常说“物权法定”,这是从总体布局上来说的。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物权、非明文规定不可的物权,必须逐条逐条地规定清楚,使得物权的确认、归属、保护、利用与限制、整合等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过,物权法对于某些物权是指令性或者强制性的,对于某些物权是指导性或者自由性的,总体上还是留有余地的。客观上物权种类繁多,形式多样,这为意定物权的存在与交易预留了空间;客观上需要在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之间作出一个合理的调整,使得物权法该刚则刚、该柔则柔。
第七,物权的数理性与物理性。
物权的数理性,标志着物权的增量、减量、除量、保有量以及实有量、虚无量等自然状态或者活动状态之特性,统称为数量物权。以模糊数学、逻辑数学为主,可以对于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进行规范、调整、限制与校正,揭示出各种物权的大小、有无的规律性。
物权的物理性,一方面体现在物的物理学特性上,一方面体现在物权的正能量、负能量、有能量等质量特性上,统称为质量物权。结合物权的数理性,共同地对于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进行规范、调整、限制与校正,揭示出各种物权的大小、有无的规律性。制度物权法中的矿藏资源物权、环境保护物权和普通物权法中的不可称量物权,是典型的物理学特征物权,即明显的物理物权或者质量物权。
第八,物权的积极性与消极性。
物权的积极性,一般是指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对于双方有益无害或者妨害最小化的导向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圆满成功的地步,或者权利人行使特别物权时,通过努力将对他人妨害的性质达到最小化程度,就能表现出物权的积极性。从客体条件来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得人尽其力、物尽其用,也表现出物权的积极性。物权的积极性的反面,就是物权的消极性。
物权的积极性、消极性是一种行为表现,积极物权、消极物权是权利特性,或者是积极性、消极性表现之和。积极物权不全是好的,消极物权不全是坏的。譬如,出让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积极物权,从经济学和物尽其用来看是好的,但什么建设用地都要有偿使用肯定是不行的,划拨用地要保证特殊群体的利益。公益用地、划拨用地是不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建设用地,这种土地使用权是消极物权,但不能说这种消极物权是坏的物权,关键在于要恰到好处。
第九,物权的通用性与专门性。
物权有通用性与专门性之分。通用性,指在不限制流通物之权利或者不限制交换的物权之权利特性。一般而论,普通物权法中的通用性最好,担保物权法中的通用性适中,制度物权法中的通用性最严。普通物权法中的通用性,动产最好,一般不动产差,土地所有权、派生性物权最差。土地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是封闭式物权,属于专门性物权。专门性,指在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物之权利或者禁止交换的物权之权利的特性。某些物法定为某些物权人专门享有,或者所有权与使用权专门化的,或者是专门享有所有权并可下放使用权的,这都是专门性的物权。
第十,物权的法锁性与反法锁性。
物权的法锁性,指物权有债权债务牵连、如法律锁链一样的一类特性。担保物权全部是担保法锁物权,普通物权中、制度物权中基本不是法锁物权。
除了法锁物权以外,在一定的条件下会产生反法锁物权。这主要是限制法锁物权滥用权利。(1)担保物权中的反法锁物权,因为是所有权人兼债务人主导的反法锁物权,加入了担保信托物权元素,就变得比较先进和有条不紊,因此成为较强的反法锁物权。(2)普通物权中的反法锁物权,是依靠合同关系来维系的反法锁物权,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反制能力很有限,就变得软弱与松散,因此成为较差的反法锁物权。(3)制度物权中的反法锁物权,是违法人员特殊的物权请求权,或者是抗辩权。对于处罚或者判决不公,对于被扣押物毁损或者身体受伤害等进行反制,并使得债务人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这种反法锁物权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只能说是很特殊的反法锁物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条及各条款
相关名词:〖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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