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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1-1

物权的保护模式

一、基本理念

物权的保护模式,亦称民事责任模式,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以及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来确认与保护物权以及民事责任的成型式样。物权的价值规律、性质状态、类型式样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标等,为物权保护模式的选择提供了客观条件:物权的保护,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权的责任,追究责任的方式不止一种,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的保护模式是权利人自我保护、依托司法保护等保护措施、保护途径的现存套路。权利人进行自我救济或者获得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他人救济之时,可以按照现存的套路来进行单独保护或者合并保护,行使相关的物上请求权以及债上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权利,对于毁损、破坏物权人责任人进行一定形式一定程度上的约束与制衡,从而使得物权关系趋于圆满状态。

民事责任,即公民、法人从事民商事过程中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是与他们应享受的权力与利益相对的事物,也是物权的保护模式。一般情势下主要受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所调整,特定情势下为制度物权法所调整。普通的民事责任,基本范围是指:(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其中,有的是侵害财产权方面的民事责任,有的是侵害人格权方面的民事责任,有的是两者兼而有之的民事责任。它们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或单独适用,或适当地合并适用。主要的法律工具是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关于民事责任以及物权的保护模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10大模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大模式,均包括了财产权保护请求权和人身权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至第37条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共7大模式,主要是针对物权保护请求权。所有这些模式,在民事主体中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行政责任,即公民、法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是与他们应享受的权力与利益相对的事物。一般情势下主要受制度物权法系所调整,特定情势下为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所辅助调整。普通的行政责任,基本范围是指:(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收入;(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第(2)、(3)项是最常见的行政责任,其次是行政处分之类的行政责任。它们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或单独适用,或适当地合并适用。主要的法律工具是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的专门法,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其他不动产方面的专门法等法律。

刑事责任,即公民、法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或者从事民商事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破坏国家的、集体的、合有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格的尊严,并触犯刑律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基本情势下受制度物权法系所调整,个别的特定的情势下为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所辅助调整。普通的行政责任,基本范围是指:主刑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其中,主刑之第(3),附加刑之第(1)、第(3)适用得比较广泛一些。它们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或单独适用,或适当地合并适用。主要的法律工具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单行法和行政法中的量刑法。

很显然,就侵权责任的性质而言,刑事责任严重于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严重于民事责任。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就其法锁效力而言,有担保法锁的责任大于一般法锁的责任,有法锁的责任大于无法锁的责任;就其信托效力而言,有信托关系的责任优于无信托关系的责任。当然,在以上各个项目里面,都可以细分许多子项目的,只要我们掌握了侵权责任和物权保护的规律性,就可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制度物权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基本上是强制性的规定,限制侵权人财产自由、人身自由甚至于政治自由的威惙力很大,极少弹性和调和的余地,往往会收到令行禁止、杀一儆百的效果。制度物权法中某些自然资源类、原始类、定向类、固定类物权是不容许随意更改的,登记类物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所有这些都是受到特别法保护的对象,往往会加重侵权者的责任,更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担保物权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基本上是半强制性半信托性的规定,限制侵权人财产自由仅次于制度物权法的威权力。

二、民法保护模式

本条款所构建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是“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推陈出新的结果。

狭义的物权保护,就是指物权请求权;广义的物权保护,是在物权请求权之上适当地适用侵权责任请求权。

物权、财产权保护与限制模式,所适用的法律,第一个层面(基层)是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民诉法之类民法体系,第二个层面(中层)是关于财产的保护与限制之类的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行诉法体系,第三个层面(高层)是以刑法和刑诉法为代表队的刑法体系。宪法规定的物权保护与限制,应当是最高层并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模式。不过,宪法规定的内容主要集中于第二、第三个层面,也点缀了第一个层面,是综合性的物权保护与限制模式。

本章前六条就是有针对性地规定狭义的物权保护。本条就是笼统地规定广义的物权保护,包括单一保护、合并保护和单一追责、合并追责。

本条款很重要。因为中国物权法没有德国物权法那么系统、全面,尤其是侵权责任请求权略付阙如。因此本条作出一个总结性的规定,防止物权保护出偏差,防止单打一,防止走极端。

物权请求权是以保护标的物和物权为中心的请求权,并有选择地适用侵权责任请求权。补偿的基本形式,有物的补偿、物权的补偿,除此之外还有价值的补偿。物的补偿,可以适用实物的补偿,也可以适用价值的补偿,也可以两者并用。物权的补偿可以是恢复原有物权状态,也可以是升级物权状态。物权请求权,主要见于物权法,以物权损害赔偿为基调。

侵权责任请求权,是以保护财产价值为中心的请求权,并有选择地适用物权请求权。补偿的基本形式,是价值的补偿,对于标的物的补偿规定得比较少,对于物权的补偿规定得很少。侵权责任请求权,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

三、物权化方针

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依据物权存在与发展的规律性来进行规范、调整的指导方针。其目的在于,协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以及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使得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趋于合法的圆满状态,依法厘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等级、性质、数量、环境、证候、状态的物权,应当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是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物权来进行原则性、指导性、建设性的统一规范与调整的,至于哪些需要单独保护、哪些需要合并保护,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指导。

第一,普通物权法之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在重点保护所有权基础上并兼顾保护他项物权的物权保护制度。因为所有权是全能式物权、他项物权是非全能式物权,故在大多数时候,所有权保护是最受法律保护的对象。诚然,所有权有涉民和涉公之分,有专属、专有、专控和一般之分,还有制度信托和一般信托所有权之分。民事责任的10种类型,本身是属于普通物权保护模式的规定。违反普通物权法之规定,破坏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就一般情势而言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特定情势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第二,担保物权法之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在重点保护债权(他项物权)基础上并兼顾保护所有权的物权保护制度。因为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和特定的占有控制权、处分支配权等项权利,所有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是等待处分的财产,故对于第一种物权化方针进行了重新规范与调整。民事责任的10种类型,也可以为担保物权法之物权保护提供救济,但信托责任一般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违反担保物权法之规定,破坏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就一般情势而言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特定情势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第三,制度物权法之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在重点保护公共利益基础上并兼顾保护其他权利人相应权利的物权保护制度。因为公共利益涉及到大多数人或者很多人的利益,重点保护公共利益是每个国家的不二选择,故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物权化方针要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民事责任的10种类型,也可以为制度物权法之物权保护提供参考依据,但表示方法是有些不同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具体规定,责任类型有数十种之多,本文只是列举其中的一部分。至于,从民事责任升格至或者合并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只占其中很小的比例。原则上,执法时应当注意宽严相济,不能随心所欲。

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贯穿于整部物权法之中的,只不过是人们的认识程度不同而已。关键在于,我们一定要在各种物权现象中抓住物权本质,在繁琐的物权关系中找出物权保护的规律性。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在掌握物权保护模式中提纲挈领,轻车熟路,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结果。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8条

相关名词:【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两种保护模式】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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