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工作的部门新来了一个“老员工”,他以前就在W公司工作,后来因为个人原因离职,现在又回来重新工作。作为“新来的老员工”,他的待遇比较特殊,不用像刘明那样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这是为什么呢?还有什么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和员工约定试用期呢?
专家提示
TIP1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时,或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时,均不得与员工再次约定试用期。若用人单位还想在新岗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的话,可以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后,调入新岗位工作进行考察,但是,即便是“考察不成功”,也不得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TIP2重返工作不得再试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重返原单位的员工在离职前与单位已经约定过试用期的话,则不能再次约定试用。实际操作中,如果员工重返工作单位与上次离职间隔的时间过长,此时的员工技能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状态都发生了变化,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重新上岗事宜。
TIP3短期用工不得约定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些都是对用人单位的短期用工行为的限制与管理,避免对员工权益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