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刘明一边工作,一边疑惑自己是不是进了“黑店”的时候,公司书面通知他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他这颗悬着的心才算落了地。可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在看劳动合同的条款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专家提示
TIP1必备条款不可少,约定条款要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员工在阅读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注意必备条款是否完整,约定的事项是否合理。第十七条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TIP2小心合同中的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会有意模糊以下内容,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问清楚,避免留下隐患: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包含了试用期?
★试用期的期限是否合理?
★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工作任务的完成标准是否有明确的描述?
★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是否表达清晰,是否有合同的附件加以说明?
★工作地点是否表达准确?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否有明确的说明?还是用制度代替?若是用制度代替,是否有该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并规定清楚?
★劳动报酬是否用明确的数额?如果没有,是否有其他文件说明?所说明的是否与当初约定的一致?工资是以什么形式发放的?
★社会保险是否办理?还是用商业保险代替?有无补充保险?是否明确规定了补充保险的内容?
★培训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是否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规定?
★特殊工种岗位有没有特殊要求,有无劳动保护?
★关于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是怎么规定的?是否作为了合同的附件?如果不在附件中,通过什么方式让员工确认掌握?
TIP3签订合同不可盲目
针对上述问题,员工应与用人单位沟通清楚,最好以书面形式确认下来,并及时保存好。这些条款都是员工未来工作的基础,也是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由于用人单位在员工就业中处于强势的地位,员工往往不敢多问,匆匆签订了劳动合同,有些条款没有看懂,甚至没有看。这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做法。
TIP4多多咨询,仔细研究
在员工有疑问又不好意思多问的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将合同带回,找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咨询后再确定是否签字并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合同存在明显的损害员工权益的条款,在这样的用人单位工作就职,就存在了职业隐患。
TIP5合同的时间效力
合同签字的时间应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员工应注意的是:签合同的时间如果在试用期内,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应该扣减掉未签合同的时间;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起算,而不应是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这涉及到企业工龄、医疗期、年假等的计算。为此,建议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如用人单位拒绝明确这个时间,员工还应保留好可证明入职时间的各类资料,以作凭证。
TIP6用人单位谁来签字
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现实中,有些单位是由法人代表授权给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来代为签字。此时,员工应注意的是,劳动合同需要有授权书的复印件,以证明其他人签字的有效性。同时,这种代表单位的授权可以由法人代表授权给若干人,但是,被授权人不能再次授权。即法人代表可以同时授权给了张三和李四,但是,张三不能授权给李四或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