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过程的启动
(一)关于“民族”定义
毫无疑问,民族过程的启动始自民族的起源。然而,谈民族起源首先解决的又是如何确定“民族”的定义问题。对“民族”的理解不同,它起源的条件、时间和标志等也自然不同。
民族是一种既客观存在又界域模糊的社会现象。因其客观存在,自然引起人们的关注,对它的讨论也不厌其烦;因其界域模糊,又使人们对它的理解莫衷一是,以致有人戏称,“民族”概念难以捉摸,简直“象神话中不断改变自己容貌的怪物普洛透斯。”然而概念的扑朔迷离,往往反映的是对象指向的多维,“民族”的不易把握又常常在于它的一词多义。目前在民族研究中,汉语的“民族”一词因场合不同可以对应于外文的多种词汇,如常见的“people”(英)、ethnicity(英)、“HaPOU”(俄)、“volk”(德)、“peuple”(法)“nation”(英、德、法)、“нация”(俄)等。这些词或可指“人群”、“人民”,或可指“民族”,而这里的“民族”又可指文化集团,又可指种族集团、地域集团、国家等。它们与民族学研究对象有关系,甚至在一些场合也可以等同,但意义繁杂、相互渗透性也很大。这为我国学术界和有关部门的使用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不少学者极力对之作出辨析,但总有捉襟见肘之感。1997年12月在中央民族大学举行的“21世纪和平发展与民族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其英文会标中的“民族”一词干脆用了汉语的音译“MINZU”。这种译法虽不失一种创造,但也着实反映出了我国学术界在“民族”一词使用上所受的困扰和无奈。
由于“民族”一词本身包容的多义性,使对它作出一个统一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各取所需”,动用的场合不同,取义范围也不同。前已提及,“民族过程”的俄文是:этнические”,其词根出自“этнос”,也即西文的“ethnos”。因此,“民族过程”原指广义“民族”意义上的“过程”,我们所谈民族起源中的“民族”定义,也只能指广义“民族”上的定义。“ethnos”这个词来自古希腊,当今已为西方文字所通用,并衍化出与“民族”有关的各种词汇,如英文的“ethnicity”、“ethnicgroup”等。由“ethnos”所包容的“民族”涵义甚广,可泛指历史上存在的各类族体:氏族、部落、部族、现代民族等。
实际上,将民族起源中的“民族”归入广义的民族,不仅由民族过程原有的涵义所规定,也由于这个意义的民族正是民族学的研究对象,它的定义因此也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族”定义。将“ethnos”作为民族学研究对象的历史并不太长。最早将“ethnos”作为民族学研究对象的是俄国学者C·M·史禄国(又译作希罗科戈罗夫,1887—1939)。1921—1922年他曾试图确定этнос(即ethnos)的分类特征,并写了专门著作《民族、民族现象和民族学现象变化基本原则的研究》。这本书对этнос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作者把этнос当作一般的、普遍的民族概念理解,没有对它作任何时间和空间上限制;二是肯定этнос既包括语言和习俗等文化因素,又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因素。从本世纪30年代末开始,西方学者开始用“ethnos”来表示民族学研究对象,“ethnos”和由它派生的各种民族学术语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于他们的著作中。斯大林去世后,前苏联民族学界开始关注“этнос”这个术语,而且很快兴起了一个研究论证“этнос”的热潮,由此推动了前苏联六七十年代民族理论建设的长足发展。①我国学者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与国际民族学界的沟通,在研究对象上也很快达成了共识。杨垫先生和汤正方先生等多次呼吁我国的民族研究也应以“ethnos”为范围:并为此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②一些学术机构和政府部门也开始把由“ethnos”作为词根的英文词汇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民族”术语加以使用。如1996年,我国全国性的民族理论研究团体“中国民族理论学会”确定其英文译名是“ChineseAssociationofEthnictheoryResearch”;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英文译名为“StateCommissionofEthnicAffairs”。当然对“ethnos”的理解尚有不同意见,如费孝通教授就认为,ethnos是一个形成民族的过程,把它直译民族似乎还有点问题。③然而这并不否认民族研究在ethnos范围内的进行。所以不论国际还是国内,将“ethnos”,即广义的“民族”作为民族学研究对象已无可争议。由此来看,广义的“民族”定义的确定不但为本文叙述所需要,也为民族学科基本建设所需要。
出自古希腊文的“ethnos”原有涵义曾多达10个,包括“人群”、“外来部落”、“群”、“氏族”等。但通过词源分析可以看出,它指的主要是具有各种共同特征的人种群体。这也大概正是由“ethnos”作为词根的“ethnology”,除了“民族学”之义外还有“人种学”意思的原因。从公元前5—4世纪开始,“ethnos”的广义民族的涵义逐步突出,即它不但指人种共同体,更指各种具有各自特征的文化共同体。这也无疑是它最终被民族学界确定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对广义“民族”定义的解说,从西方学者的讨论来看,近年来没有多少进展,甚至还有倒退。六七十年代西方人类学界对于“民族”(ethnicgroup)的解释也可以概括为具有四个特征的人群。这四个特征是:1.具有生物学意义的世代相袭;2.在基本的文化形式和价值观念上具有明显的同一性;3.构成一个具有社会联系和相互影响的社会领域;4.具有自我认同和为他人认可的、有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群体成员。弗来狄里克·巴斯(Fredrik·Barth)当时曾抱怨说这种定义还只是种族+文化+语言+区别于他群的社会集团公式的传统版式。然而到了八九十年代,西方学者对民族定义的解说似乎更加草率。如美国《哈佛美国民族百科全书》(TheHarvardEncyclopediaofAmericanEthnicGroups)把“民族”仅仅定义为任何一种共享同一文化属性的团体(collectivity)。史迪丰·科奈尔(StephenComell)批评说,这种定义太宽泛,若依此所言,类似宗教集团、语言集团、派别、职业集团、阶级、甚至大学教职工等都可以算作“民族”,这实际上剥夺了讨论民族定义的实际意义。但科奈尔对“民族”的解释也并没有更多的深刻之处。他的“民族”定义是:“民族是一种由自认为有共同的血统或类似的东西、声称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或现实文化的人构成的社会集团。”显然,他在这里仍然没有脱出血缘因素加文化因素的既有窠臼。而血统因素是不宜作为民族要素被提出的,这在我国学术界早已成为共识。西方学者在民族定义中对血统(或虚拟的血统)和对历史文化认同因素的强调多是基于西方国家,尤其是新大陆国家的特殊情况的。这种国家中的民族因素和民族问题多由土著民族和外来的移民集团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构成。在土著民族和外来移民之间,以及不同的移民集团之间的交往和冲突中,共同的利益和社会环境使得他们不断发生心理和群体结合上的凝聚,从而形成自认为,或被他人所认为的族群和民族(ethnicgroup)。而促使这些族体发生凝聚的最常见因素就是对各自历史文化和共同血统的认同。但实际上,这些文化同一性的相对程度往往是很大的,它们的界沟通常是原居的母国或语言体系;而共同的血统更多是“虚拟”的,共同的肤色和体征往往会成为同一血统认同的基础。就这种族体形成和存在的实际来看,西方学者的上述“民族”定义有相当的合理成分,但它更多地是符合次生民族,尤其是现代社会条件下民族形成和存在的状况。但走出这些移民国家的范围,放眼更大的地理空间和历史时代,这种定义的包容量显然过于狭小。又由于西方学者对民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的移民集团、土著社会以及国外较落后的民族,因此他们的民族定义也更多地着眼于代表“主流文化”的族体之外的民族,这自觉或不自地使得他们笔下的民族或族群带有落后群体的意味。就此我国有学者著文开始对“ethnicgroup”一词的使用提出异议,这是值得注意的。不过就“ethnicgroup”和“ethnos”的原有涵义而言,本身并不含有歧视的内容。在此问题上,应注意把词语的本义和使用者的立场区分开来。
相对西方学者的观点,我国学术界对“民族”定义的认识似乎更深入一些,其中又长期认可斯大林对民族定义的概括:民族是“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尽管斯大林明确说明这个定义是针对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民族,但人们普遍认为它也符合其它时期民族的状况,从而使它具有了广泛的意义。然而自六七十年代以来,斯大林的这个定义受到了前苏联学术界的广泛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意见。的确,现在看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有着明显的局限:其一,斯大林把他的定义中的四个特征看得过于绝对,认为四个特征只要缺少一个都不能成为民族。这样,不但因为没有“共同的地域”犹太人不被他承认为一个民族,而且现在世界上的大部分民族也因不能完全具备这四个特征而不能算作民族。这不但不符合实际,也难以为人们所接受。正如我国有人诘问的:“从‘共同语言’看,丧失了本民族固有语言的回族、满族、畲族、土家族等算不算单一民族?从‘共同地域’看,散居在不同地区的苗族、回族、满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等族能不能成为单一民族?从‘共同经济生活’看,我国各民族都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自给自足的经济生活方式占绝对优势,经济联系非常薄弱,那我国还有没有民族?从‘共同心理素质’看,什么是‘共同心理素质’大家感到理解不深,难以把握。”其二,斯大林的这个定义比较适应于民族形成早期的情况,而不符合民族不断变动以后的情况。因为在民族生成的一定阶段,各个民族的确有着一致的语言、在一个地域中有着共同的经济生活,并有着相同的心理素质。但随着民族分化、迁移等情况的发生,那些作为特征的共同点将发生很大的变动。如同一民族的成员可能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而同一语言又可能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族所共同使用;同一地域可能为多个民族所共居,而一个民族又可能居住于不同的的地域,等等。此外,这四个特征的概括也不十分准确。如共同的地域和经济生活与其说是民族特征不如说是民族形成的条件。民族形成过程中的人们共居一处,从事共同的生产活动,形成密不可分的经济联系的确是这种共同体产生不可或缺的前提。正是特定地域的特殊环境和经济活动造就了各个民族特定的语言、心理素质和传统文化,造就了民族稳定的特性。然而,民族形成以后,表现这个民族存在的是从它的成员身上表现出来的各种语言和文化现象,而不是造就了这些现象的地域环境和经济生活。再如,这四个特征没有明确列入传统文化和民族认同这两个因素,而事实说明这两个因素是不能忽略的。传统文化是民族共同体最为明确的外在特征,不论是早期民族还是发生变化以后的民族,其所具带的习俗等传统文化总是自身存在的最鲜明标志。民族认同不是早期民族必备的特征,但对于脱离了早期阶段的民族,尤其是近代以来的民族来说,这个特征则最为根本。一个民族可以因各种原因失去原有的语言和部分习俗,但仍可能在相当时期内因民族认同的存在而维系自己民族的存在。民族认同常被人们作为民族心理素质或作为它的一部分论及,但这两个概念却并不应该混同。民族认同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识和感情依附,它是任何民族都可能具有的共同的认知内容和社会感情;而民族心理素质则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性格”,它表现的是该民族成员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整体气质、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就此,民族心理素质又可理解为民族心理特点。所以,作为民族特征,民族心理素质和民族认同是应该并列提出的,二者不能相互包容。
尽管斯大林的定义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尽管人们也可以提出各种不同的修改意见乃至新的民族定义,但是至今尚没有一种意见能够为学术界所普遍接受。这里的关键在于民族是一种变动的共同体,它在不同时期所具有的特征并不相同,尤其在民族形成早期和经分化以后的阶段更具有明显的差异。这样,企图以不变的概念去概括变化着的事物就难免顾此失彼。
对“共同心理素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但按斯大林本人的解说,它是“结合成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精神形态上的特点。”或说是一种“民族性格”,它会“在民族面貌上打上自己的烙印。”参见《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载《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94页。
因此,我们对民族定义的理解只能是相对的,就是说,在明确民族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之后,我们只能作出一个相对的定义,对于这个定义需要根据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状态作出不同的理解。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实践的优良传统。众所周知,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开展和完成就是把民族定义相对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结果。
根据上述分析,能够比较准确反映民族特征的要素应该是:语言、传统文化、民族心理素质、民族认同、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于是,民族的相对定义就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传统文化、共同心理素质和民族认同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