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罗斯学术界,存在一种普遍的理论——集体行动的观点。根据此观点,族群冲突根源是谋求集体利益,族群的集体政治或经济利益、激发和动员族群成员争取政权等各种利益,在族群动员中起特殊作用的是族群领袖人物和族群精英。
研究冲突发生的原因,进程和条件的总体状况是进行族群关系调控的基础。然而,如果仅从一种理论观点出发,是无法分析出冲突原因的。每个冲突都有其自身的起因和特性,而且在长时间冲突升级的过程中,引起冲突的根源也发生着改变。
二、族群冲突的分类
俄罗斯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冲突分类原则。巴伊恩(ПаинЭ.А.)和巴鲍夫(ПоповА.А.)首先使用了阶段原则对苏联后期的族群冲突进行了分类:意识冲突是冲突双方间建立了“不友好群体”的形象(比如亚美尼亚人与阿塞拜疆人相互之间负面的意识);思想冲突:提出不同主张和诉求(北奥赛梯和印古什的领土权利之争);第三个类型则是行为冲突:游行示威,修改宪法条例和其他形式的对抗。
分类的第二个原则:按照族群要求的内容分类。根据这个标准可以划分出族群政治地位冲突、族群领土冲突和族群内部的部族冲突。族群政治冲突是为提高族群政治地位的斗争。苏联后期继爱沙尼亚之后,很多共和国进行了宪法的修改,规定了共和国的法律高于全苏的法律条款,确立了共和国具有自然资源优先使用权。
俄罗斯建立初期,俄联邦内部的冲突是利用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共和国政府之间签署的《联邦条约》来调控的。最为复杂的是1994年与鞑靼斯坦签署的条约,条约有效地避免了类似车臣危机事件的发生。联邦政府与共和国、州等主体签署了40个条约。普京执政后,共和国宪法以及州宪法中大多数与联邦宪法不符之处是根据俄罗斯宪法以谈判方式消除的。但是在鞑靼斯坦的宪法中还存在着主权的条款,虽然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把它们已经取消了。这说明政治地位冲突的元素还保留着。
冲突的第二种类型是族群领土冲突。在苏联后期发生过180多起族群领土争议。它们是最难以调控的冲突类型,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俄罗斯仍有140起领土争议未得到平息。
第三种是族群内部族冲突。大量的部族武力对抗在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都曾发生过。
任何一种族群冲突类型都具有自身特点。比如,奥赛梯-印古什冲突既是领土冲突,同时也是部族冲突。确定冲突的类型,有利于冲突的调节和控制。
三、族群冲突的形式
族群冲突可以分为暴力和非暴力冲突。冲突的具体表现不同:战争、武装冲突、权力之争引发的制度冲突,示威形式的冲突,如集会、游行。
其中,俄罗斯最复杂,且尚未彻底解决的是车臣共和国的冲突,该冲突从政治地位冲突、制度冲突升级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战争,给俄罗斯政府和车臣共和国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随着中央政权的巩固和加强,以及用对话方式解决冲突经验的积累,该地区的紧张程度已明显下降,但是冲突性没有完全消除,俄罗斯政府和人民还没有彻底摆脱车臣民族分裂势力伺机制造恐怖事件的威胁。
不同形式的冲突,即便是暴力冲突,以暴制暴也不是理想的解决方式。冲突各方应致力于以对话的方式解决争端,以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在对话解决冲突中,参与谈判进程的成员的专业性和社会威信度直接影响着谈判的结果。此外,政府必须健全法律条款,使用法律手段打击和惩处族群和谐的破坏者。
日常层面的族群关系冲突,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在俄罗斯大多数地区,尤其是在大城市里,不同族群的人们每天都在进行着日常交往。这种交往因为不同族群归属的人们承担的社会角色的变化,就业市场的分层,新的移民无法迅速适应环境等原因变得复杂起来。俄罗斯摆脱族群冲突可能只有一个出路,那就是:遵守全俄和地区的法律,多元文化社会原则和包容性原则,正常地接受“不像”我们的其他人,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合作。
四、族群冲突的调控
任何一种冲突几乎从来不是由一种因素引发的。社会、经济因素和政治与心理因素交织在一起。因此在调控和解决族群冲突时,必须最大可能地识别并确定具体冲突中已经显现出的,或者潜在的核心因素。
发生在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的族群冲突也表明了这一点。俄罗斯的鞑靼斯坦、雅库特和图瓦共和国相继因为共和国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新宪法的分歧而产生了宪法矛盾,这些矛盾中不仅存在着共同性,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同的激发冲突的因素。因此要对每个冲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分析,只有如此,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了解冲突的真实状况,寻找到调控和解决矛盾冲突的途径和方法。
族群冲突包含着两个方面:合理的利益、有意识的(自觉的)需求;情感、情绪和愿望。在调控冲突时这两个方面都要考虑到。
俄罗斯学者基本使用“调控(регулировать)冲突”,因为世界和俄罗斯的经验都证明了,在多族群国家中克服和消除族群间冲突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包含着两个原因:第一是因为族群冲突的多样性和可变性。其次,在调控过程中,学术本身也是有局限性的,有时无法揭示出冲突的真实原因和状况,只能利用它们来促进冲突的调控,而不能彻底消除冲突。
合理调控冲突的首要条件就是,区分出族群提出的是建立国家体制,争取主权和独立的政治要求,还是保持族群独特性,维护族群语言、艺术、传统和宗教方面等与文化相关的要求;有利于冲突调控的第二个条件是不能忘记和忽视人们的情绪、自豪感和尊严;第三,应当考虑到族群认同感并不是人的唯一的认同感。促进认同感的多重性有助于紧张局势的解除。
强烈的族群意识不一定总是会导致冲突,但不少冲突往往具有族群政治冲突的性质。社会学家研究族群理论的目的是为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调节族群紧张关系和冲突提供理论依据,所做的族群关系的社会调查信息能够反映出族群和社会意识,以及整个国家和不同族群利益的分配状况。族群冲突是一个国家的人民内部矛盾,调控时应遵循对话调解的原则,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双方不应该站在对立的立场上,而应转化为合作的参与者,共同协商,以达到和谐共存的目标。
§§§第五节族群边界
在族群关系中,族群边界的意义并不是指不同族群居住地区的领土边界,而是指族群成员的主观意识中,所感受到的与其他族群之间的距离。
一、族群边界概念
俄罗斯民族学家库什纳(КушнерП.И.)和哲学家巴郝金(БахтинМ.М.)都曾在族群文化的意义中描写过边界的概念。在国际学术中,族群边界概念开始被广泛认知是在著名人类学家弗里德里克·巴斯1969年出版的《族群与边界》一书问世以后。俄罗斯民族社会学家德罗比若娃关于族群边界的理论在《社会和文化距离——多民族俄罗斯的经验》一书中做过专门的论述。书中学者解释了其族群边界概念和理论与巴斯的观点的相近之处和差别。
弗里德里克·巴斯透过族群关系研究族群边界。他认为,族群是文化差异的人们社会组织形式,族群边界决定着群体的存在,群体象征性标志的文化性质特点对于族群边界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其书中的族群概念和俄罗斯文献中族群(этническаягрупа)含义相同,都是指族群或者族群共同体的一部分。
德罗比若娃与弗里德里克·巴斯观点中一致地方是,都认为族群象征标志是族群发展过程中历史、政治、经济条件和某些具体情况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一些情况下,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起主要作用;而有时,某些具体情况,如与其他族群的和平友好交往,或者相反,族群冲突等状况,都对其族群象征标志的产生起着重要的作用。
更为常见的是,具体族群关系状况情况决定着社会和政治条件,以及历史记忆对族群象征性意义标志的作用。族群关系紧张和冲突的情况下,族群意识和历史记忆会急剧提升。同时,社会因素,比如,不断变化的社会分层,冲突前的各种因素的变化趋势等因素,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弗里德里克·巴斯和德罗比若娃都曾指出,族群边界是不同族群人们的现实意识、认知和感觉。通过族群认同研究来揭示族群边界的内涵,是族群边界研究的最主要方式。因为,只有当个体的意识演变成为人们共同的意识后,人们在共同意识的基础上进行活动,他们才会联合为群体,族群才得以获得组织化和制度化的形式。
族群标记可以是个别的象征符号,或者是某些符号的组合,随着族群所处的社会历史等条件的变迁,部分标记也会发生改变。
二者都承认“文化特征”对于确定标志性的差别和群体边界的意义。德罗比若娃结合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族群变迁,探究了其他影响族群边界的因素。二、俄罗斯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中产生和消除族群边界的因素研究不同族群人们之间的相互认知、相互作用的问题研究,和族群认同问题一样,在社会学和族群学中已都不是新的课题。对于俄罗斯族群社会学,该问题尚处于广泛展开研究的初始阶段。该问题之所以得到关注和深入研究,首先,是由苏联解体后构建新的族群关系社会任务所决定的,也受到国际上该学科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的影响。
从20世纪60年代起,在所谓的“解冻”阶段,勃罗姆列伊(БромлейЮ.В.)和伽兹洛夫(КозловВ.И.)都在族群理论研究上做了很大贡献,他们提出了族群自我意识对族群关系性质的重要影响。
20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学术界开始推广族群建构理论观点。季什科夫作为族群建构理论的代表人物,也赞同巴斯的观点:族群是文化差异的人们的社会组织形式。
巴斯就文化差异问题,还提出这样的观点:并不是文化差异本身,而是“族群边界”决定着群体。巴斯总结自己的结论时写到,族群和它们的性质不仅是历史,也是政治和经济状况等一系列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那些被用作群体差异边界标记的文化性质才具有意义。他同时也注意到族群精英在动员大众进行集体活动中的作用。
德罗比若娃认同巴斯上述观点的同时,学者还注意到这样的情形,不仅仅是族群文化现象可以作为边界标记,而且关于历史过去的描述也能够划分族群,虽然族群利益不属于文化范畴的因素,但它也可以作为划分边界的标记。
在现代社会,就业市场,职业,政治同情或反感,政治和经济目标的竞争也成为现实的族群分割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