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了确保以伊斯兰名义对国家进行治理,《宪法》规定由领袖直接任命最高司法长官,实现对司法机构的监管,同时又确立了一个特殊的机构,即宪法监护委员会,对伊斯兰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设立宪法监护委员会,不仅出于实现伊斯兰治理的现实需要,还具有法理上的必要性。虽然伊斯兰历史上的统治者除了实施伊斯兰教法之外,还常常根据需要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来创制法律,但是从法理上来看,立法权只属于真主。任何政府或者个人都不享有立法权。当然,真主赐予人民对自己社会命运的主宰权,作为人民代表的议会可以通过法案来实现对自己的管理,但是,只有经过精通教法的学者的审议,议会的法案才可能具有合法性。用霍梅尼的门生、一度被霍梅尼指定为接班人的阿亚图拉蒙塔泽里(Hossein"AliMontazeri)的话来说:“如果要遵从神圣的律法,我们必须说,没有监护委员会的法学家们的赞同,议会实施的法律都是不合法的。”要在理论和程序上遵从教法,就必须设立监护委员会对议会进行监督。为此《宪法》第91条规定:
为了维护伊斯兰的法规和宪法,以使伊斯兰议会通过的决议不要与其相违背,因此根据以下的程序组咸一个名为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机构:
1.六名公正的,通达时事的伊斯兰法学家,这六名成员由最高领袖推选。
2.六名各法律专业的穆斯林法律学家,这六名成员由司法院院长向伊斯兰议会推选,并由议会投票选出。
宪法监护委员会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宪法》第98条规定,注解宪法的职责由宪法监护委员会承担,其解释意见经其全部成员的四分之三通过方可;而且宪法本身是否与伊斯兰教相符合,也要由宪法监护委员会来判定(第4条)。1991年,宪法监护委员会根据宪法赋予自己的宪法解释权,对宪法第99条“宪法监护委员会负责监督选举领袖的专家委员会,总统、伊斯兰议会的大选工作以及负责举行全民公决和民意测验工作”进行了解释,认为宪法监护委员会的监护权适用于选举的各个环节,包括对候选人资格进行甄选。1994年7月,这一权力作为修正案被《选举法》采纳。
不过,宪法监护委员会对议会、总统选举和全民公决的监督从《宪法》实施之初就开始发挥作用了。宪法监护委员会不仅要对议会的议案从是否符合伊斯兰的原则和宪法的角度进行鉴别,还要对议员候选人的资格做严格的审查。在伊斯兰革命后的头三届议会选举中,宪法监护委员会否决的候选人大致占12%到17%。根据宪法监护委员会公布的数据,失去候选资格的人数中大约25%是因为与非法组织有关联,15%是因为学历不够,20%是因为声誉欠佳,13%是因为与前政权关系密切,10%有吸毒等类似的犯罪前科,还有17%是因为缺乏对伊斯兰教、对伊斯兰共和国、对宪法的持续忠诚。宪法监护委员会否决这些人的资格,只是“遵守法律”。①同时,宪法监护委员会对作为国家行政首脑的总统也有一定的制约,这主要表现在对总统候选人的资格审查上。《宪法》中对总统候选人资格的规定,即是否具有宗教和政治影响力,是否是“有行政领导才干,个人历史清白,守信用,虔诚”的穆斯林,特别是他是否“信仰伊朗伊斯兰共和制与国家正式宗教的原则”,每一条具体规定都可能成为衡量一个候选人是否合格的砝码。除革命后第一次总统选举中,宪法监护委员会只否决了18个人的候选资格、出现数百人参选的情况外,此后历次选举中都只有三至四人能通过委员会的严格审查,最初成为正式候选人。
①a,WilliamSami,“Iran,GuardiansC1ouncilasAnObstacletoDemocracy”.TheMiddleEastJournal,Autumn2001,pp.643-662.
通过以上规定,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一个伊斯兰政府的基本框架,这是伊斯兰政治史上的一个创新。通过宪法来确立政治体制,与伊斯兰政治史上哈里发或者苏丹自称“先知穆罕默德的继承人”,因而具有独特的权威,并且凭借个人的权威来实行统治是不同的。同时,在传统的伊斯兰政体内部,一直缺乏明确的分工和制衡机制,哈里发虽然号称奉伊斯兰教法进行统治,但是实际上他往往成为不受限制的君主,民众的命运完全依赖于哈里发个人的道德和宗教信仰程度。宪法为新的伊斯兰政府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而非由某一个人所具有的独特权威来实施对国家的治理,这在传统伊斯兰的政治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由此以来,以霍梅尼为首的宗教人士就成功地把教法学家统治的什叶派政治理想转化成了现代国家框架中的宪政体制,为顺利地实施伊斯兰化的治理奠定了政治基础。
伊斯兰政府的建立为实施伊斯兰教法,对社会进行伊斯兰化改造创造了条件。在内外政策的各个方面,新政权都表现出了浓厚的宗教色彩。
新政权的对内政策主要集中在清楚反对教权主义的政治集团,巩固宗教人士的领导地位,建立伊斯兰化的军事、政治组织,以及铲除一切非伊斯兰的意识形态,在全社会范围内重建伊斯兰传统道德规范等几个方面。新政权不仅取得了反对巴扎尔甘政府和巴尼萨德尔政府的胜利,还同以沙里亚特·马达里为首的什叶派温和人士展开了斗争。1980年1月霍梅尼的支持者与马达里的支持者在库姆发生冲突,随后又在德黑兰和大不里士等地发生冲突,并日益加剧,死伤数百人。此后大不里士法庭宣判处死11名马达里的支持者。激进的圣战者组织因为主张建立所谓社会主义的伊斯兰民主共和国,要求暴力革命,政教分离而逐渐成为新政权的反对派,并多次以暗杀恐怖活动来对付不同政见的宗教领袖和政府要员。1981年6月,该组织在伊斯兰共和党总部设置定时炸弹,包括共和党的总书记、最高法院院长穆罕默德·贝赫什提(MohammedBeheShit)在内的170余名高级官员被炸死。此后包括共和国总统、总理、总检察长、武装部队的总司令等一批霍梅尼的左膀右臂都命丧圣战者组织的暗杀炸弹之下。同时,该组织还支持已成为政治反对派领袖的前总统巴尼沙德尔,协助他逃离伊朗。针对这种局面,新政权对其进行了严厉的镇压,先后处死500余人。圣战者组织的组织系统在伊朗国内基本被破坏。而世俗激进派中的敢死队组织拒绝与新政权合作,遭到镇压后已经不复存在。通过这些措施,以霍梅尼为首的什叶派宗教界人士牢牢掌握了政权。
在肃清政治反对派的同时,新政府致力于建立伊斯兰化的政治、军事组织,维护伊斯兰政府的统治。早在1979年1月霍梅尼回国之前,就在巴黎组建了伊斯兰革命委员会,负责领导反对巴列维国王的斗争。在新议会召开之前,该组织一度还是国家立法机关,阿亚图拉蒙塔泽里,以及先后担任伊斯兰共和国领导人的哈梅内伊("AliKhamene"i)、拉夫桑贾尼(HashimiRafsanjani)等都是革命委员会的成员。霍梅尼回国之后,该组织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成为与巴扎尔甘临时政府平起平坐的机构。同时,霍梅尼又组建了伊斯兰革命法庭,对各种反对革命、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迅速而严厉的惩处;组建了党员遍布全国的伊斯兰共和党,将影响扩展到各地。在接管政权的过程中,伊斯兰革命委员会还建立了伊斯兰化的军事组织——伊斯兰革命卫队以捍卫革命的胜利成果,维护宗教信仰和社会道德。1979年11月,哈梅内伊就任卫队司令。《宪法》确认了伊斯兰革命卫队作为独立武装力量的合法地位,其一切开支都纳入国家预算。卫队总司令部设在德黑兰,下设政治和意识形态部、组织部、作战部和情报部。其成员由信仰什叶派伊斯兰教、拥护伊斯兰政府、拥护霍梅尼领导的青年人自愿报名组成。这支武装成为新政权推行对内对外政策的坚实基础,到两伊战争期间,人数已经高达20万。
在文化与道德建设方面,新政权按照伊斯兰教法治理国家,采取了诸多措施。为了肃清非伊斯兰文化的影响,发动了一场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伊斯兰文化革命”。该运动的目的在于消灭一切腐朽现象,树立伊斯兰的纯洁风气,加强伊斯兰政府的统治。为此,政府发动了严厉的禁酒、禁赌、扫除色情活动的纯洁运动,取缔一切违反伊斯兰教法和传统的文化活动,如禁止流行歌曲和西方音乐、禁映西方电影等等。诵读《古兰经》、先知和宗教领袖语录以及各种宗教活动占据了大部分电视屏幕。同时,政府还着力于肃清无神论的影响,推动教育的伊斯兰化,在学校设立“伊斯兰意识形态委员会”和“伊斯兰革命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清洗”和“改造”工作。大学被认为是西方资本主义思想的巢穴,一度被全部解散。这些举措使得伊斯兰意识形态占据了统治地位。①
①金宜久主编:《当代伊斯兰教》,第204页,东方出版社,1995年。
在“破旧”的同时,新政权着力重树传统什叶派意识形态的作用,对什叶派传统中的一些素材加以强调或是改造,为己所用。比如,强调履行作为五项基本宗教功课之一的朝觐义务,但是号召把朝觐当成抗议帝国主义,特别是美帝国主义的政治论坛。明确宣布不允许运用什叶派传统上实行的塔基亚原则,指责这一做法是对信仰的腐蚀。按照传统什叶派理论,所谓圣战更强调如何在内心树立坚定的信仰。在伊玛目隐遁期间,圣战属于嘉许的行为,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实际上,著名教法学家希里已经把圣战限制为防御性的战争。此时这种观点也受到公开批驳。至于什叶派信仰中独特的殉教思想,过去多强调个人在肉体上非政治性的受难,现在则更加强调为了反抗压迫和暴君统治从事武装活动而献出生命。周五聚礼不再是单纯的宗教活动,也肩负起政治宣传的任务。聚礼领拜人被称作革命的支柱、领袖的喉舌,成为全民动员的宣传员。这些人成为新政权在各个地区的代表,领导周五聚礼、宣教布道,宣传伊斯兰革命的思想,同时还负责分配定量供给品,收集本地区的信息,使伊斯兰政府的触角伸展到国家的各个角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对外政策是与其内部政策相一致的,一方面反对一切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另一方面高举伊斯兰革命的旗帜,对外输出革命。“不要东方,不要西方”的口号反映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对大国的态度。正如霍梅尼所说:“美国比英国坏,英国比美国坏。苏联比它们都坏。它们一个比一个更坏、更污秽。但今天最关键的正是美国。”①美国被看做是欺凌和腐蚀穆斯林的大撒旦。因此必须割断伊朗与美国的联系,肃清美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对伊朗的一切影响。这作为对巴列维国王时期亲美政策的反动,符合了民众的愿望。同时,它还割断了伊朗民族主义、知识分子与西方的联系,这对于消灭世俗反对派力量,巩固政权发挥了作用。
①Khomeini,IslamandRevolution:WritingsandDeclarationsofImamKhomeini,p.185.
根据霍梅尼的理论,当今世界分为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两大阵营,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属于被压迫者。而伊朗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真正伊斯兰政府的国家,担负着领导实现全球伊斯兰化、解放被压迫者的使命。因此,一方面要反对一切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支持被压迫民族的斗争,另一方面要高举伊斯兰革命的旗帜,向伊斯兰世界各国输出革命。伊斯兰革命卫队的纲领公开宣称“努力高举正统的伊斯兰准则向全世界输出伊斯兰革命”是自己的职责。有相当数量什叶派的邻近各国,更成为输出的重点对象。霍梅尼发表讲话公开许诺愿和其他国家成为兄弟。“尽管他们曾经背离,但只要他们改革,并向我们伸出兄弟情谊之手,我们会把他们的利益放在心里。”
值得注意的是,伊斯兰共和国各项政策的影响都不只局限于表象,而是内外政策交错,互相影响。某种程度上,外部事件往往被利用来满足内部政治形势的需要。可以说,在操纵对外关系达到国内目的这一点上,伊朗是相当成功的。例如,美国人质危机帮助霍梅尼巩固了在国内的势力。而一旦苏联增加对伊拉克的援助和支持,伊朗就限制苏联外交人员的活动,并乘机对亲苏的伊朗人民党下手,剪除异己势力。不论对内对外,其政策的首要目标都是建立和巩固伊斯兰政权。
§§§第三节 教法学家统治的内在矛盾
以霍梅尼为领袖的激进什叶派宗教学者在1979年革命后,建立了一个以霍梅尼的伊斯兰政府理论为指导,以教法学家的统治为核心的政治体制。但是教法学家统治这一主张本身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成为维护伊斯兰政府的潜在问题。
如前所述,霍梅尼在伊拉克纳杰夫经学院讲课的笔记被整理成《伊斯兰政府》一书发行。霍梅尼关于教法学家统治理论的核心部分基本都包括其中。这本书与《被揭示的秘密》思想相承继的是神圣律法的绝对权威。但是,负责实施这一权威的,不再是苏丹或是国王。宗教学者和教法学家的职责也不仅仅是参加议会,对世俗的统治者进行监管,而是要直接进行统治,实施神圣律法。因为真主是唯一的立法者,伊斯兰是无所不包的普遍的社会政治解决方案。政府的职责就是在大地上实施神圣律法。信仰者不能只在沉默中忍受不正义的统治,而应该积极行动,实现真主在大地上的计划。唯一可以接受的以伊斯兰进行治理的方式,就是由最有宗教学识的人代行真主的权威。这就是教法学家的统治。正如霍梅尼所说:“以伊斯兰进行治理,就是以律法进行治理。那些熟知律法之人,或更确切些说,熟知宗教之人,比如说教法学家,必须负责指导其如何发挥作用。他们必须指导国家的一切行政事务和所有的规划。”①
①Khomeini,IslamandRevolution:WritingsandDeclarationsofImamKhomeini,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