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体力劳动禁忌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
这些工种都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女职工从事这些工作,容易引起月经失调、子宫脱垂等。有关专家调查证明,妇女负重10~20kg时,子宫颈下降,负重30~40kg时出现明显的暂时性子宫下垂。
作业姿势与健康也有一定的关系,长时间的立位作业可使腹压增高,引起盆腔淤血和痛经,子宫下垂等妇科病,还可致扁平足、下肢静脉曲张疾病。
2.月经期间禁忌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作业。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4.怀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酸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名古企事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企事业。
5.乳母禁忌劳动范围。
(1)一般情况下体力劳动禁忌作业。
(2)作业场所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妇女职工的“六期”保护
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劳动中,女职工同男性职工一样受到危害,但由于女性职工的生理特点与男性职工有其特殊的区别,因此,所受的危害就不同。其生殖器官、生殖功能易受到特殊的影响,并可通过妊娠、哺乳而影响胎儿、婴儿生长发育。重点是做好女工“六期”劳动保护。
1.月经期健康保护。
重点是预防感染,做好卫生管理工作,不宜从事高空、低湿、冷水和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建立女工卫生室和月经卡,保证女工能卫生、合理的处理月经,及时发现早孕及妇科疾病,便于早期诊断及治疗。
2.孕前期健康保护。
对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或近期内患急性中毒的女工,需经治愈后才
能受孕。如从事铅作业的女工,不论有无中毒表现或是否已脱离,最好经驱铅
试验后再决定能否怀孕。有流产史的女工,获得生育指标后,最好暂时脱离有
毒有害作业。
(三)孕期健康保护
要早期发现孕妇,及早开始孕期保健。确定妊娠后,应暂时调离接触有致畸、致癌、致突变或对胚胎发育有不良影响的化学物质和强烈全身振动、放射线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强度的工作,安排适当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加强对女工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和外伤、过度劳累等早产因素的预防。
(四)产前及产后期的健康保护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胎儿发育及产后哺乳有很大影响。按国家规定,此时期应
给予一定休假。
(五)哺乳期健康保护
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按规定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哺乳期间不安排从事第Ⅲ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哺乳时应远离有职业病危害的环境,脱掉工作服,避免携带毒物沾染乳汁,影响乳儿健康。
(六)更年期的健康保护
要了解更年期的生理知识,解除顾虑,树立信心,注意劳逸结合,正确对待这一生理过程,顺利度过更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