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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程序类法律常识(15)

哪些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一般来讲,在自诉案件中,应当由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有能力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被害人的诉权,其他任何人也不能任意代替。如果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被害人丧失了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因为其他原因而死亡或者本来就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如被害人因病去世、先天呆傻等。这种情况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未成年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和同胞兄弟姐妹)代替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等有关规定受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提起诉讼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都应当依法受理,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受理。

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物质损失的,能否要求赔偿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为前提,并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是物质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让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判决以前提出都是可以的。如果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可以了。这里所说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包括个人和单位。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或者刑事审判已经终结,被害人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的要求。

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遭受损失的,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这个单位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单位,他的财产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对于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单位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就不能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为哪几种人指定律师辩护

人民法院应当为以下几种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

1.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2.未成年被告人。

3.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起诉提供的情况和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能否定案

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那么,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呢?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七种,它们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这些证据相互吻合,经过法庭质证是确实可信的,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法庭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哪些人有权提出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上诉必须在几天内提出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原审法院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根据规定,上诉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复制上诉状分别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各一份。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用书状或口头两种形式均可。当事人要求上诉,用口头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否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所谓上诉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具体是指: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判处比原判决重的刑种。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加长原判同一刑种的刑期或者增加原判罚金的金额。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4.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5.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部分罪的刑罚。

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这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有两个来源: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将哪些案件发回重审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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