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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传承与超越——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3)

第三节 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境遇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依法治国的法制理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依法治国是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又要求有一个稳定而健全的法制规范,既能约束经济各主体的行为,也能对市场经济外部环境进行调节。因此,依法治国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治。因此,市场经济需要法治。如何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成为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是指国家按照人民的意愿,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途径,确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地位,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上现代化法治的轨道。自从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我国在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仅以立法而言,在上个世纪末,已经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并且完成了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任务。

可以肯定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中,成就是巨大的。同时,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执法机关执法不严、执法效率不高;法官队伍和市场主体的整体素质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等等。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二、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思想

现在学术界普遍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既包括直接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间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对这一概念我们应从两方面加以认识。一方面,它是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从一定程度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要想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像民商法等),也需要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像行政法等)。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跟其他非经济方面的法律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法律制定方面,我们不仅需要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而且要制定政治、行政、文化等方面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具体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侧面、多门类的法律体系。联系我国实际情况,一般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确定为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市场经济经营主体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经营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和组织。二是关于物权的法律规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它的实质就是权利人可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而享有其利益。三是关于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使商品等要素交换有序安全、公正的进行,必须有一些共同遵循的规则,否则就没有市场交易的秩序。在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中,债权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四是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五是关于产业管理的法律规范。六是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由于市场经济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人们生活在市场经济中会遇到很多的风险,因此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深化国企改革,保障社会的稳定,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大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效率。首先,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把政企、政事、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把与政府性质及职能不符的事务一律交给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让政府管好应该管的事,分解不好管的事,放开管不好的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以科学界定政府职责、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组织结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关键点,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其次,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期,经济关系复杂化,经营行为市场化,经济利益多样化,使得问题丛生,矛盾复杂。对此,执法机关要坚持与时俱进,未雨绸缪,善于发现问题,并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因为诸多市场混乱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就会使人们产生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否发展市场经济的疑问,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和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

第二,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法治经验,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其一,进一步完善包括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制度、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制度等在内的民法和商法。其二,制定和完善国家对市场运行进行干预和宏观调控,对市场秩序予以维护和管理的经济法。其三,是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加快制定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经过多年实践和理论的探索,我国已具备制订民法典的需要与可能,这也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社会保障,对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辅助的社会弱者予以救济,这也是现代社会的一大显著特征。

第三,努力培养全体公民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意识。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主要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来维持。建设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切实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当前,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因不懂法而违法或因不懂法而不知如何保护自身权利的问题还很严重,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就现在而言,必须废除旧法统,强化对人们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法律对经济活动的调整。与此同时,还要大力提升法官素质,提高法官审理案件的质量。特别是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结束后,政府对具体经济行为的干预将大为减少,司法解决的途径将大大拓宽,法官需要审理的涉外案件数量和难度都将大大增加。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特别是WTO文件,内容庞杂,结构严密,技术操作性很强,涉及范围广,掌握和运用难度很大。因此必须加紧培养和吸收一批熟悉审判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以满足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法律全球化

(一)法律全球化的释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一些学者,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学者提出了“法律全球化”理论。他们主张,“全球化的法律”是“超国家的”,由所谓“私政府”制定的法律。如美国教授夏皮罗指出:“法律全球化是指全世界在一套单一的法律规则之下的程度。”德国学者德尔布鲁克认为,“全球化应当解释为市场、法律和政治非国家化的过程”。英国学者图布伊纳认为,“法律全球化意味着私政府立法”。另外许多中国的学者也持这种观点。比如车丕照认为,“法律全球化即全球范围内法律的趋同化和一体化”。对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法律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应该顺应其发展的要求,但同时也坚决反对那些利用法律全球化推行霸权主义的理论和观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作为法学研究一部分的比较法研究以及关于法律规划或规则体系的比较法研究方法,事实上已经成为法律全球化的标志。然而,主张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学者们显然忽视了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潮流,还同时存在政治多极化趋势。各种法制依然根深蒂固地根植于各自的社会与文化的独特性之中。就经济全球化与法制关系而言,尽管二者联系密切、相互影响,但毕竟不是等同。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谁在进行全球化、以谁的模式进行全球化、全球化最基础的标志是什么、全球化过程中谁付出最多等问题时,就将发现今日全球化并不只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西方学者在其“法律全球化”理论中所流露出的欧美中心主义,事实上很难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需要强调的是,对法律全球化理论保持警惕并不意味着无视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巨大影响。不难看出,此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国际法的影响和对各国国内法的影响两个层面。在国际法层面上,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国际化趋势下形成的欧洲联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区域性组织制定的普遍性的法律对国际贸易交往的有序发展和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在国内法层面上,各国都意识到努力加强本国的法制建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本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重要前提。一方面,各国法律体系在日益频繁的交往中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注意相互利用对方的某些有益的制度、规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参加国际经贸组织,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接受或承认国际经贸惯例的方式不断自我调整,以期实现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与全球化中的国际市场运行规则进一步接轨。

但是,不可否认,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局势依然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有利与不利同在。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虽然在这些经贸领域立即确立严格的法律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但断然拒绝参与这些领域的谈判,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为不利的后果。因此,正视现实、全面参与、谋求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准则,才是积极的选择。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全球化意义

世界化或全球化,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一个重要思想。这个概念不仅同资本主义社会相联系,也同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发展相联系,仅仅把它归结为全球的资本主义化是片面的。所以,研究全球化或世界性,必须从当代社会发展变化及其规律性的高度来进行,而不应仅仅停留在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上。对于我们而言,在解决全球化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时,需要经常从马克思主义那里寻找灵感。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的共产主义社会,到那时才会有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的世界性的实现,才会有真正世界性的团结、协调,以及人的世界性的自由交往和全面发展。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世界历史理论到全球化理论,所能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在法律改革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我们要主动适应、积极参与,而不能被动地适应和接受。因为法律全球化是一种必然趋势和潮流,不是我们主观意志所能逆转的,与其被动地接受,不如主动地转变观念,主动去适应,防止某些国家以法律全球化作为推行霸权主义的手段。为此,我们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其一,法律全球化与多元化的关系。法律的全球化所带来的法律制度的相互融合与认同,并不是世界法律的大同主义,决不意味着世界各国将在一个统一的、共同的世界法之下生活。法律全球化不可能形成世界法,因为只要主权国家还存在,只要全球还存在多元的法律文化,法律全球化只能是在冲突与融合这一矛盾的运动中形成一种多元的状态。这种多元化主要是主体的多元化。实际上,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正是通过主权国家实现的。法律发展的全球化趋势不能淹没主权国家的独立性,即使在全球化时代,维护国家主权仍然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其二,法律全球化与西方化的关系。法律全球化趋势为我国法律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我们在进行法律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中带有普遍性的法律技术、法律结构、法律机制和法律体系。尤其是要学习它们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则,并根据有关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改革我国的法律。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全球化并不等同于法律西方化甚至美国化。对于西方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推行其法律模式,甚至企图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推行法律帝国主义,我们应有所准备、有所防范。

其三,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面对全球化的趋势,坚持闭关自守的狭隘民族主义,拒绝吸收和借鉴外国先进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文化,只能使自己停留在全球化进程之外,拉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丧失发展的机遇。但是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世界各国都接受同一的法律模式,法律的趋同并不是趋同化,不能消灭世界法律格局的差异性和丰富性。世界上法律文化千差万别,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问题和相应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对同一个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即使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技术,在跨国运用时,也必须解决与本土法律文化融合的问题。脱离本土法律文化的法律技术是没有生命力的。

21世纪的世界必将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领域剧烈变动、复杂纠葛的世纪。传统与现代、全球化与本土化、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等各种发展主题和趋势必将纵深发展、交互渗透。在这样一个背景和框架下,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必将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主旋律下,紧紧围绕法律自身发展的主题和趋势,不断扬弃,自觉地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从而实现自我发展,同时为世界法律的发展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贾剑锋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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