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认识、分析宗教的本质,揭示宗教产生的起源与存在的根源和发展的规律与消亡的条件及其社会作用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产生以及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时代背景,它所包含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原则反映出了浓厚的时代特点。通过对这些背景的考察,能够更好地了解、认识和分析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于指导我们今天的宗教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形成的社会背景
16世纪后的欧洲,经过宗教改革的激荡,人文主义的启迪,启蒙运动的洗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宗教统治一切的时代逐渐没落,而教会丧失世俗权力的格局日益巩固。到了17世纪,近代自然科学在欧洲兴起,注重经验科学,张扬理性之风成为欧洲大陆的新气象。当时,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在的德国,除了在经济上和行政上进行了改革之外,在对待宗教问题方面也推行了宽容的政策,于是,世俗社会充满了自由的气氛,宗教团体内部也有一种世俗化倾向,甚至在教会内部还发生了从理论上抨击罗马教廷的事件。此外,还有一些宗教界人士对基督教的教义、圣经甚至对耶稣其人进行了激烈的批判。教内外这种自由宽松的气氛,再加上英法最新思想的传入,使18世纪后的德国思想界充满了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在这种时代精神的主旋律中,传统的宗教,不论是其教义、教条、教会都逐渐退色。而在19世纪前后的德国,思想界更是异常地活跃和多彩,一大批人类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如康德、施莱尔马赫、黑格尔等都在这个时期相继而出。同时这个时期的思想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那就是对基督教进行无情的哲学批判。在19世纪中期公开批判宗教的斗争中,青年黑格尔派站在前列,他们中有施特劳斯、鲍威尔、费尔巴哈等。当时的德国,阶级关系比较复杂,宗教在当时仍然占有意识形态主流的地位,传统的政治、法律、道德以至整个社会都是以宗教作为其精神支柱的,并且由此而获得了不可动摇的统治权。在当时的德国,宗教和政治是矛盾最激烈的两个领域,但是政治矛盾在当时表现的没有宗教矛盾激烈,所以主要的斗争就转为反宗教的斗争。当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就认识到了无产阶级自身处境的根源,意识到无产阶级要获得解放必须推翻私有制度,这是他们为自己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而对宗教的批判,只是进行这一目标的前提。
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形成的过程
马克思和恩格斯并非天生的无神论者,他们的思想总体的形成经历了从青年黑格尔派到马克思主义者的过程,他们在宗教观的形成上,则经历了从有神论到启蒙无神论再到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的过程。他们从青年时代起,就积极地参加了当时德国青年黑格尔派对宗教神学的批判。对宗教所做的理论研究,是他们全部理论活动的起点,对宗教神学的批判是他们对社会批判的前提。他们的革命理论和革命实践活动,首先是从宗教批判开始的,他们在哲学世界观上的转变,也首先是在黑格尔、费尔巴哈等哲学家的影响下,以其宗教观的转变为起点的。
1841年,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一书出版,该书揭穿了黑格尔的哲学体系的唯心主义性质,并且对宗教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不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人,而是人按自己的形象创造出上帝。这标志着德国宗教批判运动的哲学基础从过去的唯心主义转到了唯物主义,因此对马克思、恩格斯也起到了思想解放的作用,构成了他们从黑格尔自我精神的唯心主义转向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
马克思当时不满足于做一个单纯批判宗教的无神论者,他所以重视宗教问题,是因为当时的德国“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但他更关心政治和国家问题,因为“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的,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随着以宗教为理论的被歪曲了的现实的消失,宗教也将自行消灭。”1842年,马克思在一封给卢格的信中,对自己的宗教观进行了较明确的申述。鉴于青年黑格尔派中以鲍威尔兄弟为首的柏林“自由人”热衷于无神论与宗教问题,把一切社会生活问题都看成是神学问题,把斗争的锋芒局限于宗教,马克思在信中要求他们“更多地联系着对政治状况的批判来批判宗教,而不是联系着对宗教的批判来批判政治状况。”
1842年至1844年,马克思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现实的政治斗争以及宗教间这种政治斗争之间的关系。这时期马克思的宗教观集中体现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这两篇著作中。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信奉犹太教的犹太人所以受到政治方面的限制,是由于政治制度,因此不能像鲍威尔所说的犹太人必须从自己的宗教中解放出来,即以放弃犹太教为政治解放的前提,而是应该废除“以基督教为国家基础”这种理论,使宗教问题成为每个公民的私事。1843年,马克思发表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论述了宗教的本质及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宗教的社会作用,总结了德国哲学对宗教的批判,肯定了它的历史意义。《导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在哲学上由唯心主义逐步转向唯物主义;政治上由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宗教观上由理性启蒙论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转向了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
1845年,马克思发表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标志着马克思真正摆脱了费尔巴哈的影响。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中,马克思批判了费尔巴哈人本学唯物主义的局限性,提出批判宗教异化的世俗社会基础。费尔巴哈对宗教的批判只是论证了“人创造宗教”的原理,把宗教还原为它的世俗基础,而没有进一步分析宗教异化的原因。马克思以此为起点,分析了宗教异化来源于世俗基础的自我异化,进而推论出,首先必须克服世俗世界的自我矛盾,而要解决这个矛盾,只能通过革命实践。从对宗教的批判转向对社会的批判,进而通过革命实践改造这个社会。《提纲》还批判了费尔巴哈关于“宗教感情”的抽象人性论,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所谓人的宗教感情,也只能是社会的产物。《提纲》对抽象人性论的批判,不仅是对费尔巴哈,而且也是对文艺复兴以来一切启蒙无神论的批判,因为他们的宗教观都具有抽象人性论的特征。
从1845-1848年期间,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进一步作了经典性的论述,并因此赋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更科学的表现形态。从总体上说,《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属于哲学和科学社会方面的著作,但是这两部著作所制定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分析宗教问题,具有认识论兼方法论的意义。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著作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宗教观此时已经形成。以后的问题主要是如何运用其中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去进一步分析和认识各种宗教现象、宗教问题。
三、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理论
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组成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主要包括了基本理论和实践原则两个方面。马克思宗教观的基本理论主要包含3个方面:一是宗教本质观,即关于宗教的内在联系及其性质的观点;二是宗教价值观,即关于宗教的社会功能、作用和意义的观点;三是宗教历史观,即关于宗教的起源、演化及其规律的观点。
(一)宗教本质观
对于宗教本质的界定,马克思认为,宗教是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逻辑……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宗教从一开始就是超验性的意识,这种意识是从现实的力量中产生的。”马克思这些论述的含义很深刻,但是在内容上并未说明宗教意识不同于其他意识的特殊本质。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的典型表述是恩格斯的一段话:“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句话的最根本意思就是说,宗教是人们头脑中对超人间力量的幻想的反映,宗教的本质是对神灵的幻想、笃信和崇拜。一切宗教宣扬的万能的神灵本质上是人们对支配自己命运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虚幻的反映。恩格斯的这段话概括地揭示了宗教之所以为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并把宗教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区别开来。短短一句话,包含有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说明了宗教作为意识形式的特征。一切宗教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恩格斯所谓的“幻想的反映”,也就是马克思所谓的“颠倒了的世界观”。但宗教作为“幻想的反映”,有别于其他形式的颠倒了的世界观,体现了宗教意识的特殊性。
第二,揭示了宗教幻想的内容和对象乃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这就说明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并不是什么超出经验之外,不可捉摸的神秘权威,而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却支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神圣的宗教于是还原为它的世俗基础。
第三,它说明了宗教观念采取了“超人间化”的特殊表现形式。这就是说,这些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反映在人们头脑中,并不直接是以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这些“人间力量”所固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超自然、超人间的神圣性。
第四,它说明了人间力量超人间化的原因,揭示了宗教观念的世俗基础和客观根源。按照恩格斯的论断,宗教所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并不是任何一种外部力量,而只是那些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
恩格斯这个论断不仅表述了他对宗教之本质的观点,也附带说明了宗教异化的原因和根据。由此出发,就可以进一步探讨宗教存在的根源和消亡的途径之类宗教理论问题了。
(二)宗教价值观
宗教的价值观即是宗教的功能、作用。对于宗教的价值观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如侧重于社会角度,有政治、经济、教育、道德、文化等功能、作用。若侧重于个人角度,则有信仰、认识、调适、慰藉等功能、作用。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对宗教社会作用的分析,主要是针对阶级对抗社会中的宗教特别是基督教的作用,以阶级、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着重从社会政治方面,看宗教对社会发展能否起推动作用,对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是否有利的角度进行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宗教的功能、作用,一般都持两重性的观点,认为宗教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在阶级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剥削阶级所利用,剥削阶级利用宗教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工具,同时宗教也为剥削制度辩护。宗教思想在本质上起着麻醉人们精神的消极作用。宗教不过是“幻想的太阳”,是装饰在被压迫阶级身上锁链上的“虚幻的花朵”。宗教不是人摆脱苦难获得解放的现实途径和方法,它只是对“现实苦难的抗议”,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归根到底是使人麻醉的“人民的鸦片”,对人具有负面功能,因此强调应当消除宗教与社会压迫剥削制度的联系。
宗教思想和宗教上层势力总的来说阻碍科学的进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指出,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在世界观上是对立的,不能让宗教思想影响、侵蚀工人阶级政党的肌体。但是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在世界观上的对立决不意味着二者之间政治上的绝对对立,就可以用行政命令乃至暴力手段禁止、消灭宗教,这种做法是一种无助于解决宗教问题的愚蠢行为。
在强调负面功能的同时马克思也强调,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宗教作为被压迫者同压迫者做斗争的武器,作为先进阶级反对落后阶级的思想武器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要用辩证的思维去看待宗教,不能因为宗教的消极方面而对其采取极端的措施。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高度重视对宗教消极方面的批判,但同时也不主张人为地消灭宗教,认为宗教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将是长期存在的。
(三)宗教历史观
宗教历史观即是宗教产生、存在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了宗教产生和发展的根源,指出宗教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他们没有简单重复前人关于宗教的自然根源、心理根源和认识根源的科学成果,而是克服了他们关于宗教根源的唯心史观,强调只有到现实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中,到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中才能找到宗教最深刻的根源。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根源学说最重要的超出前人的成果。不仅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还进一步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揭示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最终根源就在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合理,以及对这两种不合理的关系缺乏科学的认识和由此带来的心理上不能把握自己,从而使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人成为盲目起作用的异己的支配力量,幻想出各种神灵以求改变自己的命运。在阶级对抗的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压迫和资本的盲目势力的统治,社会的苦难以及由此造成的人民的穷困和愚昧就是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根源。
按照恩格斯的论述,宗教由部落宗教发展到民族宗教再到世界宗教,它们分别相应的社会形态是:原始氏族部落社会到古代的民族国家再到世界性帝国的出现,从而体现出宗教形态的变迁对于社会形态变迁的依赖关系。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宗教已经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形态。现代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到很高的程度,但宗教并未明显衰微。宗教形态的发展变化,归根结底依赖于社会形态的变迁。
马克思认为宗教和国家一样是异化的产物。随着社会分工、私有制、意识形态的灭亡而最终消亡。只要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环境不断改变,人获得彻底解放,宗教将随之消亡。“如果这些群众曾经有过某些理论观念,如宗教,那么现在这些观念也早已被环境消灭了。”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痛苦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消灭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是宗教消亡的前提,后来又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视角,强调只有谋事和成事都在人的时候,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外部的超人间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宗教也才会随之消亡。
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实践原则
马克思创建理论主要是为人们的实践提供指导,理论不能仅仅停留在批判的阶段,应该通过理论的批判去唤醒被压迫者的意识,指导人们更好地实践。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仅在理论上批判宗教,而且在实践上通过革命变革努力铲除产生宗教的根源或者为铲除产生宗教的根源而创设条件。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包含了除上述基本理论观点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的实践原则。实践原则是制定相关宗教政策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对宗教的基本态度。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实践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宗教信仰自由。马克思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宗教信仰作为人的一种精神、情感需要应该给予满足,作为一种信仰活动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满足自己的宗教需要,就像满足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列宁也认为“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就是说,像通常任何一个社会主义者那样做一个无神论者。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
第二是宗教信仰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在条件没有成熟之前还要正确对待宗教,承认宗教存在的合法性和现世性。国家应保障公民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承认一切公民有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必须避免伤害教徒的宗教感情,禁止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待教徒群众。对宗教活动,政府应该予以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对任何破坏或阻挠宗教活动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
第三是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对于这一点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首先,从个人角度来讲“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体现了对人们自由的尊重与保护。列宁指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每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哪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官吏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的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另一方面,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但对工人阶级政党来说,就不是私人的事情。国家要彻底实现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党要坚持对党员和群众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处理好宗教问题要服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总任务。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历程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进入中国后,首先遇到了新的宗教国情。中国历史上一直是多种宗教并存,不存在一种在全国范围始终占绝对优势的宗教;中国封建时代的宗教势力向来是依附于世俗的皇权。除了在西藏的局部地区出现过********的地方政权以外,中央政权基本上是在政治上控制宗教的。某一种宗教也从未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据过统治地位。这种情况决定了旧中国的宗教对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阻碍远比基督教对德国和俄国的阻碍小得多。这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进程中,对宗教的认识和对宗教问题的处理必须以马列主义宗教观作为指南,但决不能完全照搬。中国共产党走出了一条将马列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国情逐步结合的独特道路,形成了一整套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宗教观,完成了马列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过程,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进程中宗教问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思想的宗教观,******理论的宗教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宗教观,并构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主干部分。特别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列主义宗教观发展创新的集中体现,也是马列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主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