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骗局涉及多个方面,不论是房屋租售者还是房屋购买、承租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谨慎对待房屋的租售问题。
1.伪造证件型骗局:由于房产交易中审批手续多、程序繁复,于是使用伪造的证件及公章等成了“房骗子”的惯常手法。朱某通过数家物业公司查询到他人的资料信息后,伪造他人身份证及户口簿至房产交易中心,以遗失产权证为由,骗办了他人房产证,随后到两家中介公司办理了抵押借款,先后骗得10万元现金和50万元银行贷款。
2.行家里手型骗局:房产中介和动迁工作人员利用熟悉房屋交易流程、贷款按揭程序等便利条件,虚构事实,轻易骗取他人的信任。而人们对这些“行家”往往放松警惕,而这种“房骗子”最具有诈骗“杀伤力”。某公司动迁组工作人员沈某,以动迁分房需收取购房集资款为名,把所谓的“动迁政策”说得天花乱坠,轻易骗取多名居民的购房集资款8万余元。
3.帮忙诱饵型骗局:在动迁工作中,一些居民为了谋求超标分房,增加动迁费,或达到使自己搭建违章建筑合法化等目的,挖空心思找关系、通路子,而这种心理正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如原某动迁公司经办人周某,在动迁过程中,利用有些动迁居民主动上门求其帮忙之机,骗取了4名被害人共3万余元好处费后逃逸。
4.虚假合同型骗局:“业内人士”作案常利用工作便利,订立虚假合同来谋求不当利益。某房产中介公司法人代表吴某,竟指使公司员工冒充买家,同欲出售房屋的客户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吴某先支付小部分房款以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房屋产权过户;再从银行取得房屋贷款7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
5.长期租房的人士要注意:房屋租赁合同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相关原则,登记可以确保房屋在租赁期间即使卖给他人,承租人仍可继续承租,避免房屋因权属发生变化而侵害承租人的权益。
6.对于街边的那些“紧急租售”的房屋,一定要谨慎。审查清楚房主,防止被房托欺骗;明确房主之后,最好要和房东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中要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房屋用途、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以便日后解决纠纷时有据可依。
7.警惕某些公司利用消费者急于租房的心理,在《房屋租赁委托书》中设陷阱。不要轻易签署具有以下内容的协议:只有承租人的义务,没有经营者的义务;协议没有双方违约责任条款;协议中以押金、咨询资料服务费和代理费名义收取找房人的费用,在服务报酬中规定“交换联系方式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归乙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