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身份。以出身这种带有强烈天赋性的标准来决定一个人社会地位高低,是带有传统封建社会的特征的。直到1978年,阶级成分对中国大陆社会成员的入学、入党、参军、就业,通婚及职务晋升等地位改变过程,也就是对个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何种社会资源和何种社会机会,有着非常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做法人为地加剧了社会内部的张力。,在“文化大革命”中,这种做法更被推向了极端。1979年开始,中国政府接受“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实行一系列新的政策。如在农村给地主、富农分子“摘掉帽子”,在城市宣布原工商业者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者等,阶级身份体系便逐渐归于消失。应当说,阶级身份是废除得昂彻底的这既解放了城乡大批劳动力,又使“以阶级斗争为纲”失去了社会基础,意义是十分重大的。这大概是中国大陆“文化大革命”把事情推到极端而物极必反的”功劳”吧!
户籍身份。从1958年开始,中国户籍制度严格地将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加以明确区分,这个制度极大地强化了中国大陆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极大地限制了社会流动。中国大陆有一个名词,叫“农转非”,也就是被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的意思。但这对个人是极其困难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与之配套的制度,如人民公社制、粮油分配票证制等的弱化以至解体和废除,户籍身份对社会流动的限制作用大为减弱。但今天由于户籍制度的“惯性”,户籍身份对进城农民工提升社会地位仍然是一种障碍。
就业身份。在计划体制下,城市社会成员按其就业性质被划分为干部和工人。在体制上,这两部分人分别由两个部门管理:干部由人事部管理,而工人则由劳动部管理。这种身份地位的分配一旦完成,个人就很难加以改变。中国大陆还有一个名词,叫“工转干”,也就是由工人身份转向干部身份。但这是很困难的。现在由于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公务员的招聘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原有的干部、工人身份正逐步演变成真正的职业身份系列。但是这个过程将是很长的。
所有制身份。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主要存在两种所有制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内的职工(包括干部与工人)在工资、劳保福利和社会地位上都有重大的差别。因此,一个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女职工,一般不会“下嫁给”集体所有制的男职工;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女职工,则一般地会追求或“上嫁给”全民所有制的男职工。改革开放以来,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与发展,人们对企业的评价更加重视其经济效益的高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效益往往发生倒转,区分所有制身份的意义已经大为降低。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社会结构的身份取向在日益弱化,由这种身份取向而导致的刚性社会结构正在向弹性社会结构转化,社会地位的开放性大大增强。
2,单位制和行政制控制力的减小
单位制。改革前,中国由中央政府集中计划分配、管理各种社会资源,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单位”进行实际运作。当社会普遍单位化时,社会资源也随着单位化了,任何个人或单位,如果脱离国家的计划自主活动和谋取资源,一般不具有制度上或声望上的合法性。这就是单位制。
行政制。这种单位制是与行政制结合在一起的。这就是中国大陆每个单位都是有行政级别的,如省部军级、厅局师级、县处团级、乡镇科级等。社会资源正是按照行政级别分配给各个单位,再由各个单位分配给各个个人的。这就使我们理解,为什么中国大陆社会过去连一些宗教管理机关直属的和尚庙也有级别,和尚也有局级和尚、处级和尚、科级和尚,因为只自这样,才有一定的标准给这些寺庙及和尚以相应的待遇。
十几年来的改革,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农村组织的控制功能弱化;中央的资源控制权力下移,其直接资源供应能力削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体制外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自由流动资源大大增加。体制外经济迅速发展,意味着社会已逐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与国家并列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因而,人们不再有一种集中地向“国家”靠近的冲动。
3,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
上述身份制、单位制、行政制等次级制度的变化,引起的最大的社会变化就是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所谓国家和社会的相对分离,是指国家真正成为社会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不再直接是社会交易的一方。过去中国大陆是国家控制一切,根本看不到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可以说这种相对的分离是近二十年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的根本的变化。中国大陆许多青年人奉行“一家两制”,即丈妇双方一方在体制内工作,一方在体制外工作,其最深刻的背景就是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有人甚至奉行“一人两制”,即既有体制内的第一职业,义有体制外的第二职业,这之所以可能,也是因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这种深层次的变化。这种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也是“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的进程的开始。
(三)义利观和公平观
这里分析的是义利观和公平观等深层观点所代表的价值观的转型,以及由此引起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变化。
l.义利观:矫枉与过正
长期以来,中国人普遍受儒家传统思想的支配,轻利重义,儒家的名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重义说成是君子的事,重利则是小人的事。这种义利观表现在实践上就是轻商业。1949年后中国大陆仍然把商放在最后一位:工农兵学商。这种义利观的另一个实际结果是轻视消费,轻视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在宋代儒家甚至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这种义利观必然导致轻经济,使人讳言钱和物质利益。好像一谈它们就是庸俗的表现。
但是现代化过程中两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在客观上促使着改变这种观念。这两个趋势就是日常生活公共化和人际关系疏松化。所谓日常生活公共化,是指我们的衣食住行、人际交往等日常生活的各方面,越来越多地由公共设施来承担,因而越来越方便。这种日常生活公共化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体现了人民生活的改善,家务劳动的负担越来越轻,因而是一种社会进步;另一方面,方便是方便了,但方便是有代价的,不是免费的,金钱的重要性也越来越为人们所体验到,利益驱动倾向越来越浓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切身感受到:有钱的日子真好过,没钱的日子真难过。因而导致另外一个过程,即人际关系疏松化:人们越来越为赚钱而奔忙,朋友关系、邻里关系甚至夫妻关系、亲子关系都在不同程度上淡薄、疏松了。人与人之间往往是不闻不问,事不关己,如果没有什么业务关系,即使是朋友,来往也越来越少,寄个生日卡、贺年卡就算不错了。
在这种背景下,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的利益,并且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例如,20世纪50至60年代,大学毕业生的口号是:到基层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80至90年代,大学毕业生则更欣赏这样的口号:到公司去,到国外去,到赚钱最多的地方去!国内多次调查表明,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利益和自我实现并重。这种种变化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增强个人的自主选择能力,为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了前提。但是,另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矫了过去的枉:讳言钱和物质利益的情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而且也常常过了现在的正,滋生出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甚至还会恶性发展,出现了不择手段甚至用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杀熟”,即坑害亲朋好友,以及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等,就是其中突出的例子。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结构的失衡,加剧了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群体以及各层面的摩擦与冲突,导致社会整合程度不高,导致一些负面社会影响的产生。
因此,保持义利平衡,既矫枉又不过正,十分重要。现在中国正向既重义、又重利,即义利兼顾的观念转变,既不赞成重义轻利,也不赞成重利轻义,力求把“法治”和“德化”结合起来,利用各种手段强调: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取之合法;必须义利兼顾,取之有道。
2.公平观:从以平等取向为主到以公平取向为主
公平与平等,或者说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且它们有一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竞争规则的平等属于公平的范围,这是它们的联系。同时,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那么公平强调则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由此我们可以一般地说,所谓公平就是-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尺度来衡量形成反差。同时,公平与平等的内容可以是矛盾的,如结果的平等基本上属于不公的范围。在中国,人们也开始谈论“宁要不平等的公平,不要平等的不公平”;不怕“公平的不平等”,就怕“不公平的平等”。这些说法就是突出了公平与平等的区别。
日本学者高坂健次教授在分析从理想的平等社会到公平社会时,将平等和公平两个轴组合为4个单元(见表2)。这对于更好理解公平与平等的区别与联系,是有帮助的。在这四个单元中,他根据日本社会的调查材料,指出“世间容忍的是l单元和2单元。不容忍的是3单元和4单元。以新闻媒体为首的众多论调,好像是只求公平,追求平等的却消失了。”他甚至还谈到“平等的神话”。
如果举中国的例予来说明的话,那么,将来的“按需分配”可以看作是第一单元既平等又公平的情况;按劳分配可以看作第二单元公平的不平等的情况;平均主义可以看作第三单元不公平的平等的情况;而两极分化则可以看作第四单元既不公平又不平等的情况。这里,第一单元既平等又公平的情况,是一种理想目标,是最高纲领,理想无疑必须坚持,但现在还不能超越阶段,作为实际政策;第三单元不公平的平等的情况,我们1949年以来直到1978年吃过苦头,改革开放正是总结了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不能走回头路;第四单元既不公平又不平等的情况正是我们要避免的。只有第二单元公平的不平等的情况是现阶段有可行性的。
这里,“不平等”强调了差异,“公平”强调了合理性。这种作为合理的差异的公平或公平原则,如果具体化为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则,那么它一般是指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能接受的收入差别,主张在平等竞争条件下获得收入,反对高低悬殊、两极分化。中国社会在价值观上已从以平等取向为主转变为以公平取向为主。
无论是义利观还是平等观,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涉及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随着义利观、公平观的转变,在社会和个人关系上也相应地转向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重兼顾的观念,纠正了过去对集体主义的片面理解:只强调社会和集体的利益,而程度不同地忽视了个人利益。
(四)甄别机制与激励机制
这里要分析的是我国阶级阶结构转型以及它们社会功能的改变。
l.作为热点的社会阶级阶层问题
现在,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已经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并且还在继续发生变化。这是“市场转轨”,也即经济体制转轨引发的社会结构转型的一个突出方面。阶层阶级的问题本质上涉及利益集团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也就是社会资源通过何种社会结构进行配置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期成为热点,是不奇怪的,如果不成为热点,倒是非常奇怪的。
社会学界发挥自己的学科优势,对这些新变化进行了多次不同范围的调查,其中还有数次全国范围规模较大的城乡实际调查,并相应地对所得的数据和经验材料作了初步的分析研究,有的成果已经发表,有的成果即将发表。
我和我在人民大学的学术群体也做了一些工作。我们承担了“九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该课题的成果,我在2001年2月9日的《人民日报》上已经简要地作了介绍,又在2002年第3期《江苏社会科学》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在这些文章里,我着重说明了阶层的视角就是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群体中配置差异的视角;分析了现在我国阶层划分应按以职业为主的多元标准或原则进行;并依据上述关于阶层划分的原则,根据我们10城市调查所得的数据,将我国城市社会区分为7个界限相对清晰的社会阶层:(1)管理阶层,包括企事业单位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2)专业技术人员阶层,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的技术人员,包括高级、中级和初级技术人员三个等级;(3)办事员阶层,指一般性的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一般职员,如主要从事文秘、簿记、电脑操作等事务性工作的人员;(4)工人阶层,包括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和技术工人,以及下岗职工三类;(5)自雇佣者阶层,这个阶层的主要特征是从事自己所选择的职业,而不受雇于他人;(6)私营企业主阶层;(7)其他(未能确切区分的阶层)。已完成的专著《中国城市社会结构--现状、变迁及发展趋势》一书则提供了不同阶层兴衰变化的详情。
研究我国社会阶层新变化这样一个人人关心而又极其复杂的问题,不能不涉及许多相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也不能不涉及如何看待和研究这些新变化的方法论和思维方式问题。在这些问题中,第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客观结构与解释框架的关系问题。
2.客观结构与解释框架
客观的社会阶层结构新变化,涉及的内容极其丰富,远远超出了以往“两个阶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一个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的解释框架。如果社会科学者不是从事实出发,而是从原则出发,不是与时俱进,而是拘泥于原来的解释框架,那就无异于削足适履,硬要客观的阶层结构适应主观的解释框架,这样就会在理论上离实际越来越远,丧失生命力,谈不上提出较有说服力的理论解释;在实践上则无法对社会决策过程产生应有的影响,也无法对推进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进程起到应有的作用。我想,这绝不是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应该采取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