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9年全国社会学武汉学术年会上,有的学者把学术规范与研究对象对立起来,用前者否定后者,说:“研究对象是学科划分的初级标准,而学科划分的根本标准只能是学科的学术规范”。可是,后文又说,由于“各门学科研究对象之间出现‘共有化’,此时划分学科边界不再是研究对象而代之以学术规范”。而当中国社会学恢复时,世界上“各门社会科学的相互交叉、研究对象的‘共有化’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贝克尔对家庭的研究已经完成,‘经济学帝国主义’已经出现,我们却还在起劲地讨论一个并不实际存在的东西--社会学的独立研究领域或独立研究对象”。这样,该文就从研究对象的“初级标准”论进到了研究对象的“实际不存在”论。
对此,我指出,不能将学科的“研究领域”与学科的“研究对象”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能把学术规范与研究对象截然割裂。
首先,研究领域与研究对象不同。前者说的是研究的范围,像该文多次提到的“婚姻家庭”,就是这样的领域和范围。不同的社会学科是可以从自己特有的视角研究同一领域、同一现象,没有哪一个领域能为哪一门学科所垄断,成为它的专有品;研究对象则不同,是一门学科所以成为该学科的本质规定,即规律性。经济学不管研究什么领域、什么现象,最终是要从自己特有的视角揭示其中的经济运行的规律性;同样,社会学,按照笔者的观点,则是要从自己特有的视角揭示其中的社会运行和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机制和条件。正是因为各门学科具有自己的本质规定,我们才会有一门门不同的学科,才会有丰富多彩的社会科学大家庭。作为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分支学科的出现,不仅不能说明作为本质规定的学科对象的所谓“共有化”,而恰恰是以它的特有性为基础的。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门学科本质规定的研究对象不能不是学科划分的根本标准,分支学科--不管是交叉学科还是边缘学科的数量增多,不仅没有否定这个根本标准,而恰恰是它的必要性的证明。这样的研究对象决定了一门学科特有的视角,决定它将在所研究的问题、现象中揭示何种规律性。
其次,以学术规范,即“思考问题的思维范式和研究方法”作为划分学科的根本标准是不可能的。“社会整体思维范式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与其说是划分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标准,还不如说是划分社会学内部不同流振的标准,因为社会学内部确有社会整体思维范式和社会个体思维范式之分,实证主义方法和非实证主义方法之别。
第三,在库恩那里,范式作为划界标准,是划分科学与非科学的标准,是它所支配的科学领域内科学工作合理不合理的标准,而不是划分这一学科与那一学科的标准。在库恩那里,“科学革命是旧范式向新范式的过渡,这样,范式又是科学革命的标志,也就是说,它是新科学与旧科学的标志,同样不是划分这一学科与那一学科的标准。
第四,不能对学术规范赞扬有加,而对研究对象贬损无减,这是缺乏根据的。事实上,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作为该学科的本质规定,同时也是该学科的根本规范,它对这门学科的其他范式进行这样那样的规范,也说明了学术规范与研究对象是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的。
(二)关于中国社会学与世界主流社会学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或所谓中国社会学走弯路的主要原因
这位学者还用上述观点来看待我国社会学二十多年来的恢复、重建和发展的过程,把当初强调社会学研究对象而不是强调社会学学术规范看作是中国社会学“仍与当代世界主流社会学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看作是所谓中国社会学在恢复、发展过程中走弯路的主要原因,并把这归结为“由于这支队伍中的成员大都是在接受了其他学科(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训练、形成了其思维范式之后再接受社会学训练,这使他们在接受发展迅速的当代世界主流社会学学术规范上存在程度不同的困难。
第一,从这种思考方式得出的结论,是与我国社会学自1979年恢复与重建以来二十多年的真实历程不符的。二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学的真实轨迹在我看来,是“立足现实,弘扬传统,借鉴国外,刨造特色”,这不是用一个学术规范问题所能代替的。对此我做过多次论证。在这四方面中的每一方面,中国社会学并没有走什么弯路,“弯路论”是没有根据的。
第二,不能对我国社会学界当时的研究对象的讨论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该文说:“当时除了有人因注意国外社会学界似乎并不关心社会学对象是什么,从而对我们非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弄出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说法来才感到心安理得的作法提出疑问之外,绝大多数人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现在才明白,那时的讨论原来正是我国社会学的研究处于幼年阶段的一种必然行为。”这也与事实不符,当年参加对象问题讨论的人并非都是那样不了解国外杜会学。同时,对象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搞社会学的人无法回避,社会学即使到成熟阶段也无法不涉及。
第三,社会学对象问题的讨论,究竟是促进了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还是使社会学走了弯路?究竟是缩小了与世界社会学的差距还是扩大了这个差距?我认为,答案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在二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学“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中,也有社会学对象问题讨论的一份工作在内。对此我作了具体论证。
最后,一般地说将哲学思维范式看成是接受社会学学术规范的障碍,也是没有道理的。两者作为不同层次的学科,在思维范式上是可以互补的和相互促进的。我们看到,在吉登斯的书中,例如《社会的构成》中,不仅直接谈到时间和空间等哲学问题,而且还把时空分析与结构化理论结合起来,而这被称为“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中最吸引人的也是最富有成果的部分之一。他的社会理论,可以看作是社会学分析和哲学分析相结合的产物。至于该文特别注明“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维范式是接受社会学学术规范的某种障碍,则是更没有道理的。
六、“价值中立”与社会学
在回应有的学者对我的批评中,我着重论证了,“价值中立”作为一种来源于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是一个在总体上包含根本缺陷但又有局部合理性的西方社会学方法论原则,是一个在国外学术界有严重分歧、毁誉参半、仍难一致的争论问题,是一个在本质上与马克思主义相左但又有部分一致的理论命题,因此,对它极有必要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
在论证价值中立是“一个在总体上包含根本缺陷但又有局部合理性的西方社会学的方法论原则”时,我指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地对待“价值中立”,至少要分清它的历史作用与消极后果、合理因素与内在缺陷、前人原意和后人附加等,从而肯定该肯定的东西,避免精华与糟粕不分、囫囵吞枣。这里,总体上的根本缺陷是指它把科学与价值截然割裂,排斥一切价值的客观主义、实证主义倾向,这使它在认识功能和价值功能统一的社会科学中成为不可能实际遵循的东西,也使它陷入了不可摆脱的自我矛盾;局部合理性是指它包含强调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合理因素,但这种合理性是以推向极端的形式存在的。
在论证价值中立“是一个在国外学术界有严重分歧、毁誉参半、仍难一致的争论问题”时,我指出,尽管价值中立是西方社会学的著名方法论原则,但不要忘记即使在西方也是一直有争议的,其中有的争论和论战还很尖锐。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人文主义思潮的加强,对“价值中立”的批判也逐渐加强。近20年来,“价值中立”的影响在国外受到不小的削弱,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事实上,近二十多年来,从事社会科学理论或哲学研究的学者,很少会再认同实证论的观点了。社会研究必然会有价值介入这个论点几乎成为他们的共识。
在论证价值中立是“一个在本质上与马克思主义相左但又有部分一致的实证主义性质的理论命题”时,我指出,马克思主义与“价值中立”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问题。它们的对立和矛盾主要表现在。马克思主义坚持科学和价值的有机统一,而“价值中立”则把两者割裂;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而“价值中立”是一种实证主义性质的方法论。这种对立是两者关系的主要方面,而它们在强调科学性与客观性方面存在的某种一致、相似,只是次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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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j郑杭生(1936-),男,浙江杭州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和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邮编:100872,电子信箱:zhenghsh@9577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