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9有些作者,倾向于用一种概略的方式描述各种罪恶与美德。他们不喜欢制订能够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明确的规则。他们只是尽力在语言可以清楚表达的范围内确定两点: 第一,每一种美德所依据的内心情感究竟是什么。譬如,究竟是哪一种内在的感觉或情绪,构成友爱、仁慈、慷慨、公正的本质,构成所有其他美德的本质,以及构成和它们相反的邪恶的本质。第二,每一种美德的内心情感会导致我们达到什么样的一般行为方式。譬如,如果我们是一个友爱的人,一个慷慨的人,一个正直的人,一个仁慈的人,那我们平常会怎么做。
350有些作者,制定正确而精细的行为准则,来指导我们行为的细节。法理家,主要考虑权利人认为自己有权利强求什么,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会赞同他强求什么,或者法官在为他主持公道时,应该迫使义务人承受或履行什么。另一方面,决疑学家思考较多的,不是使用强制力可以求得什么,而是义务人认为自己必须履行什么义务。他之所以必须履行这些义务,一方面是出于对一般正义规则的尊重,一方面是不肯违背自己正直的品格。如果我们遵守法理家的准则,我们不过是避免了外来的惩罚。如果我们遵守决疑学家的准则,我们会由于自己的行为精细正确而有资格获得人们的高度赞扬。
351如果有一个拦路抢劫的强盗,强迫一个旅行者答应给他一笔钱,否则就会杀死旅行者。旅行者答应了。旅行者在这里作了一个承诺,却是在非正义的暴力强迫下所作的,这个承诺是否应该履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看做法学问题,我们就能毫无困惑地做出决断。用暴力逼迫别人做出承诺是一种犯罪,本身就应该受到惩罚。如果再强迫别人履行诺言,更是罪上加罪。旅行者根本不用履行承诺。如果那个强盗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他也无权抱怨,旅行者本来都可以正当地把他杀死。如果有人认为法官应该强迫旅行者兑现承诺,那才是一件荒唐可笑的事情。
352但是,如果我们从决疑学家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答案就不能这么容易确定了。如果旅行者是一个善良的人,由于他对神圣的正义准则的尊重,很可能认为自己有义务履行诺言。他坚持不履行诺言,那个强盗也不会受到任何伤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旅行者之所以履行诺言,只是为了尊重他自己的尊严和荣誉。旅行者该作何种选择,决疑学家们之间存在极大的分歧。包括西塞罗、哈奇逊博士的这一派迅速做出决断,当然不应该尊重这样的承诺,否则就属于懦弱和迷信。在另一派中,包括一些教会的古代神父们和某些著名的现代决疑学家,这一派则断定,必须履行所有这类允诺。
353旅行者做出的承诺究竟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尊重?这里显然没有一条精密的规则可以作为依据。如果一名绅士被迫答应给强盗五英镑,事后却不打算履行,就会受到人们的批评。然而,如果那个绅士答应给强盗一大笔钱,那么,他该不该履行这个承诺,就值得思量了。为了恪守所谓的道德规范,给那个强盗一大笔钱,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犯罪。在普通人看来,为了遵守对强盗的承诺,而耗费掉自己的所有家产,最后沦为乞丐,这样的人,显然不合情理和过分。这样的行为,违背了他的责任,也就是违背了他对他自己以及对别人应尽的义务,因此,绝不能被认可。
354背信弃义与撒谎是非常危险,非常可怕的恶行,同时,人们又觉得背信弃义与撒谎难以被察觉,从而非常容易沉溺于其中。这导致了我们对背信弃义的戒备远甚于对其他恶行的戒备。因此,我们认定,一切背信弃义的行为,都会让做出这些行为的人蒙羞。在这一点上,背信弃义的行为和女性失去贞洁的行为相类似。女性一旦失去贞洁,她的名誉就会受到无可挽回的损害。不管当时是什么情况,不管她基于什么理由,她的行为都不会得到宽恕;不管她事后多么悲伤,不管她怎么悔改,都不能弥补这种耻辱。我们甚至觉得一名女性即便是被强奸的,也会有损于她的名节,我们承认她的内心是清白无辜的,但她的身体仍旧遭到了玷污。我们对背信弃义的行为同样敏感和挑剔。违背自己郑重许下的诺言,即使这诺言是被迫许下的,也是不道德的。
355即使是为了必要的理由,违背了对强盗的诺言,也会给许诺者的声誉带来不好的影响。我们承认,在对强盗许下诺言之后,再去遵守它们,是有点不合宜。但是,对强盗许下那些诺言,即使是不得已,仍然应该受到责备。这种行为至少是不尊重自己的荣誉。一个勇敢的人哪怕面对死亡,也不应该许下这种诺言。这种诺言,他如果遵守,就会显得愚蠢,而不遵守就会损害到他的名誉。违背承诺的人,不论他怎样说他是为了解救他自己的性命,都不会达到辩解的效果。这些理由可以减轻,但不可能洗刷掉他的耻辱。在人们的观念里,他仍然犯了一个错误,他曾经庄严宣誓他会遵守这个诺言,现在他却违背了这个诺言。即使他的品质没有变坏,至少也会被人嘲笑。
356决疑学的理论绝不仅限于研究,根据对一般正义规则的尊重,我们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它也涵盖了信仰和道德的领域。除非有人因为经常干坏事而变得冷酷,对我们一般人来说,觉察到自己犯了错,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负担,我们会变得焦虑不安和恐惧。在面临这种苦恼的时候,一般人当然希望向别人倾诉,以求得解脱。在告白时,他们当然会觉得耻辱,但他们相信,这种耻辱会得到充分的补偿。听到他们的倾诉,对方会向他们表示同情,这会减轻他们的不安和焦虑。他们发现,自己并非没有可取之处,尽管他们过去做了错事,应该被谴责,但他们目前的做法至少是有人赞许的,而这样也许可以弥补他们以前的罪孽,至少,还能让他的朋友对他保有一定程度的尊重。这就是罗马天主教秘密忏悔的习俗的根由。
357轻信,往往是小孩子与生俱来的一种倾向,不管别人说什么,他们都容易相信。因此,他们只有经过长期经验的积累,他们才会认识到人类的虚伪,才会对人类保持一份合理的怀疑与不信任。而每个成年人轻信的程度很不一样。那些既聪明又有经验的成年人通常不容易轻信别人。但是,几乎所有的人,或多或少都有点轻信。因为我们与生俱来的本能总是倾向于相信,只有后天习得的智慧和经验才会教导我们,教我们不要轻信,但它们很少能给我们足够的教导。有时候最机灵也最谨慎的人,往往也相信了一些他自己后来都觉得惊讶他居然会相信的故事。
358要想赢得别人的信任,就需要真诚和坦率。那些愿意信任我们的人,我们也愿意信任他。我们双方都希望了解对方的内心世界,看清楚真正存在那里的感觉或情感。一个顺应我们的这种天生的情感的人,一个向我们敞开心扉的人,展现出了一种让我们愉快的殷勤。只要有人鼓足勇气,把他心里真实的感觉和盘托出,哪怕他的话比较浅薄,他也不会令人讨厌。但是,这种想要看透他人心里的真实感情的偏好,天生十分强烈,甚至有时堕落成一种好奇心,一种讨厌的喜欢探听邻居的好奇心。只有审慎和强烈的合宜感才能帮助我们控制住这种偏好,这种好奇心。
359决疑家们的著作想用明确的准则指导我们的行为,这一切都是徒劳。因为能够指导我们行为的,只能是感情和情感判断。在各种具体情况下,正义感敏锐到何等程度就会开始变成一种无聊与愚蠢的良心顾虑?在什么时候保密开始变为掩饰呢?令人愉快的佯作无知究竟在哪一点上开始蜕变为讨嫌的欺骗呢?行为上的自由什么时候开始变为轻率的放肆呢?所有这些问题,都不可能有明确的准则。有些准则在某种情况下适用,但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刚好不适用。在不同的情况下,使行为获得成功的因素,可能因为处境发生了极其微小的变化,从而发生变化。因此,决疑家的那些书籍通常没啥用处,它们通常也令人厌烦。
360每一套成文法的体系,都可以被视为迈向正义规则体系的不完善的尝试。成文法授予民政长官运用国家公共力量的权力,由此,民政长官可以强制人民践行正义美德。离开这种强制,公民社会可能会陷入混乱,到处流血,每一个自认为受到伤害的人,就会用他自己的方式替自己报仇。要想避免人人为自己伸张正义,要想保持公民社会的秩序,只有靠民政长官为大家主持正义。然而,成文法不可能在一切情况下都同天然的正义准则相一致。有时政府的利益,特殊阶层的利益,会使国家的成文法偏离正义准则。另外,在有些国家里,人民很野蛮,而他们的法律像他们的生活方式一样,粗野而紊乱,偏离了正义准则。而在有些国家里,不恰当的法院制度也会妨碍正义的法律体系得以确立。这些是成文法不完善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