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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几种常见论文的写作

由于选题的不同、研究对象的差异和表达方式的多样性,学术论文可分为不同的类型。现就史学论文中常见的论证型、述评型、考证型的写作予以说明。

一、论证型论文的写作

论证型论文是作者在广泛占有史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以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对某个学术问题表明自己的观点并展开进一步论证的文体。一般来说,一篇完整的论证性文章是由论点、论据和论证三部分构成的。论点就是作者的观点或见解,一般在引言部分提出。论据则是建立论点的理由和依据,是在写作前准备的史料。有了论点和论据,还要进行论证,论证就是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就是深入分析、说明论点和论据间的关系,让读者认同作者观点的过程。

(一)论证型论文写作原则

在史学论文中,论证型文章使用最多,是最主要的类型,由论点、论据和论证组成了一个严密完整的表述系统。

1.正确而鲜明的观点

论文的观点就像旗帜一样醒目,写作时必须把握住正确和鲜明两个原则。所谓观点的正确,就是作者所持的观点必须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建立在科学性的基础上,能抓住所研究对象的本质。所谓鲜明,是指明确地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表达观点时不是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评论时不是各打五十大板。正确而鲜明是写好论文的基础和前提,决定着文章的质量和水平。

在写作过程中,有些学生通过自己的研究,自以为对某个问题有了自己的见解,但是在写作时,却发现该问题已有人做过研究,便轻易放弃。这是要不得的。学术研究贵在推陈出新,求实创新,如经过自己认真的思考,确与前人的观点不同,就应该大胆表述自己的看法。

2.真实可靠的论据

正确而鲜明的观点奠定了写作的基础,但一篇优秀的论文还必须要有真实而可靠的论据支撑。在任何情况下,事实永远胜于雄辩,文章所引用的资料,就像建造一栋楼房时所要选用的钢筋和砖块一样,如果建筑材料本身就是假冒伪劣产品,所修楼房的质量当然可想而知了。就作者而言,在写作时一定要对其所使用的材料严格把关。对于第一手资料,也要反复推敲其真实性。很多同学在写论文时,从古籍上摘录下来的资料,不经鉴别就直接拿来使用,认为这是“古籍”资料,使用越多就越能证明文章搜集资料广泛。殊不知,古人也不是完人,其著书立说也会出现局限性,对某个问题的认识、对某件事情的记载、对某个事件的评论也并不是完全正确的。这就要求学生在使用古籍资料时要仔细把关,确定材料真实可靠后才可使用。对于第二手资料,更需要刨根问底,弄清其真实性。涉及引用的资料,一定要查清楚原始的出处;引用别人的论述,必须符合作者本人的原意。有一些学生写文章时不看原著,而转引他人论著中所摘录的文献,这种学风是要不得的。

3.严密的论证

论证型论文重在说理,要善于合理恰当地应用多种论证方法,深刻地分析所研究对象的特点,发现其本质与规律性,揭示论点与论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推导出无可辩驳的结论。论证严密,就是要对所研究的内容、方法、价值等进行简要、清晰、全面的论述,对研究所涉及的主要术语进行严格的界定。它反映着研究者的主要思路和水平,故需要认真思考、仔细推敲。从文章的整体来看,作者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要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和人们的认识规律,整篇文章紧紧围绕中心论点展开论述,观点鲜明正确、论据真实可信、论证严密充分,观点与材料有机结合,逻辑严密。

(二)最常见的论证方法

在论证型论文的写作中,议论是最主要的方法。议论是就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一定的资料与方法证明自己观点的一种方法。在论证型论文中,议论分为立论与驳论两大类,立论是从正面论述自己观点的正确性,驳论是从反面辩驳别人观点的错误性,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无论是立论还是驳论,最终的写作目的都是要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为了达到写作目的,经常使用的论证方法有:

1.举例论证

在史学论文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是以事实作为论据来举例说明,最常使用的是用史料来论证。

在运用事实进行论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保证所列举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举的事例必须是确有其事,不能因为在某本史籍中有关于此事的记载,就认为一定是真实材料。尤其是一些地方志,往往为了抬高地方名人,其中不乏溢美之词。第二,找准事实所要反映的与写作内容相关的问题。事实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从不同的侧面分析就会得出不同结论,引用事实并不是引用它的全部内容,这就要求在写作时抓住与自己相关的一面进行分析,即事例与论点相一致的那个切入点,切忌因为过多分析事件本身而冲淡了所要论述的主题。第三,注重引用史料的新颖性。新颖的事例能吸引读者继续阅读下去,也给所要论述的论点带来新意。在引用史料时,如果存在的同类事例很多,就要选择那些没有用过或很少用过的,且富有新意的典型材料。对于常见的材料,要敢于从不同角度来审视和分析。

2.理论论证

为了强化文章的说服力,可以引用经典论著、名人名言,也可以引用成语、谚语、定理等来说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由于论点一般是作者个人从具体的材料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其实质是归纳法,而归纳法在很多条件下是很难全面的。因此,用理论加以辅证,就能够保证其可靠性。

理论论证的逻辑形式是演绎推理,就是将归纳所得的论点,用人们已知的科学原理去衡量。引用的言论、事理是被人们所承认的,用它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就会显得真实可信。但需注意的是所引用内容的科学性,他们本身是经得起推敲和考验,是准确无误的,否则用它来证明的论点就失去说服力,甚至会得出谬论。

3.比较论证

比较论证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类比法,另一类是对比法。

类比论证是根据两个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的相同或相似,推论两者在其他属性上也有相同或相似点。如在分析清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时,可以与明朝进行类比。如在思想方面,两个王朝都推行“文字狱”,对知识分子思想进行严格的控制,认识明朝的文字狱,可以从清朝人的论著中得到启发,这样可以解决明朝对文字狱记载不甚丰富的问题。类比法富于启发性,它深入浅出,使读者易于领悟抽象的道理,可使文章简练生动。

对比论证则是一种求异的思维方式,它侧重于从事物相反或相异属性的比较中来揭示需要论证论点的本质。对比可以是两个对象之间的比较,也可以是同一对象自身前后不同阶段之间的比较,前者称为横向比较,后者称为纵向比较。如分析究竟应不应该废除考试制度时,可以通过对比古代的考试制度——科举制出现以前的人才选拔制度、科举制度确立后选拔人才的优越性、科举被废除以后社会在选拔人才方面出现的混乱与困境,自然可以得出理性的结论。在比较中分析和阐明两者的差异和对立之后,是非昭然,自然就能够确立论点了。

运用对比论证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比较的双方要具备可比性,不能将两个互不相干的事物进行对比。第二,要建立合理的参照系。要进行比较,就必须具有合理的共同参照系,没有共同的参照系,两者就无法进行比较。所谓参照系指的是用来衡量和确定双方优劣长短的标准,这样的标准必须具有客观性,否则比较的结论就不可靠。

4.因果论证

在社会历史中,各种现象之间是普遍联系的,因果联系是普遍联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没有一个历史事件不是由一定的原因引发的,一个历史事件的发生又会产生必然的结果。在写文章时,根据客观事物之间都具有这种普遍的和必然的因果联系的规律性,通过提示原因来论证结果,就是因果论证。运用因果法的关键是既要发现两种现象之间确实存在着前因后果的关系,同时也要正确分析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社会历史本身有着极强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一果多因、一因多果或多果多因的情况,所以在使用因果论证的时候,要善于深入分析引发该事件发生的原因,避免出现分析的漏洞,以便得到更为客观的结论。

5.归谬论证

归谬论证,又称引申论证,这是写驳论文常用的方法。在写作时并不直截了当地指出某一观点是错误的,而是先假定认为它是正确的,然后顺着对方的逻辑去推理,最后,导出一个十分荒谬的结论,使人明显意识到它的错误,使此论点不攻自破,在反驳对方观点的基础上树立了正确的观点。运用归谬法,可使文章具有幽默和讽刺性,文风犀利而泼辣。

6.反证论证

就是不对论证的论点做直接论证,而是对这一论点相反的另一论点进行论证,证明与正面相矛盾的反面论点是错误的,从而间接地说明正面论点是正确的。就对同一个历史问题的认识,两个互相矛盾的观点不可能同时都是正确的,至少有一个是不正确的。在论述时,不直接地说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而是通过大量事实证明与之相反的观点是错误的,而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在应用反证法时,首先做出“反设”,即假设与自己观点相反的观点是正确,然后将反设作为条件,通过多方面的论证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以说明反设不能成立,从而肯定自己观点的正确性。

在论证型文章的写作中,论证方法的应用取决于论证的需要。一般来说,是在形成文章的论点之后,再去构思怎样论证这个论点并搜集材料,选择论据,从而决定使用哪些论证方法,而不是先定好使用何种论证方法,再去确立论点,选择论据。通常情况下,在一篇文章中,甚至一段中,常常使用多种论证方法。

二、述评型论文的写作

述评型论文包括综述性论文与评析性论文。在标题中有的使用“……研究综述”,有的使用“……述评/评述”,是在归纳总结前人在某一学术问题或某一研究领域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和评述,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综述重点在“述”,其中述的成分多而评论的成分少,只对观点、数据、事实等作客观的分析和介绍。而述评中既有“述”又有“评”,侧重点在评。但这两类文章都是对目前已有研究成果的总结和研究,在写法上是相通的。

在述评型文章中,要简要说明问题的提出及在各阶段的研究状况,并根据研究成果选择几个方面予以详尽介绍,特别是要介绍不同的学术观点。对陈旧的、过时的或已被否定的观点从简或略去,对一般读者熟知的问题只要提及即可。在此基础上,要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总体评论,并指出今后需要重点研究的方面。

述评型文章的写作没有固定格式,有的按问题发展历史依年代顺序介绍,也有按问题的现状加以阐述的。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比较各家学说及论据,阐明有关问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

作为初学者,应尽可能多地阅读和写作述评型的文章,因为述评型文章归纳观点相对容易,能够就某一问题给自己以明确的指导。在写作述评型文章时,通过搜集前人的研究成果,可以进一步熟悉该问题的研究历程,加强对该问题的理解,发现争论的焦点,确定研究的目标,选定有学术价值的题目。

(一)写作原则

述评型论文与一般文章的写法有所不同,一般的研究型论文比较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述评型文章主要向读者介绍与主题相关的各种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并进行恰当的评述。在撰写述评型文章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广泛地占有资料

要写好述评型文章,第一步要进行全面的观点搜集,搜集的面一定要广泛,建议最好从最新发表的文献开始,看看最新的成果中引用了哪些前人的成果,再顺藤摸瓜,去查找阅读这些著作。要尽可能全面了解前人的观点,包括国内国外的。如果搜集的观点有重大的遗漏,就不可能写好述评型文章。换言之,如对学术研究成果缺乏比较全面的了解,就无资格撰写述评型文章。

2.选择的材料、观点要有代表性

当同一个问题研究的成果较多时,一定要选择那些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成果。特别是选择那些在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学者的观点,他们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往往是高屋建瓴、最具代表性的。其中,要特别突出首次提出该观点的作者。

3.引用时要忠于原作者的观点

述评型文章在引用已有成果时,文字一定要简洁,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原文,要用自己的语言把作者的观点表述清楚。在写作中要忠于原文,所引的材料和观点一定要符合原文的真实面貌或作者的愿意,不能主观臆断,推测原作者的观点,更不能根据自己的好恶断章取义,任意评说。

(二)述评型论文容易出现的误区

1.简单罗列材料

述评型文章不是对已有文献的重复、一般性介绍或罗列书目清单,而应是经过认真阅读和思考后,对某一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全面客观的总结工作,即对以往研究的贡献和不足的客观分析与评论。对于某些新课题,写作时可以追溯该主题的发展过程,适当增加一些基础知识内容,以便读者理解。对于人所共知或知之甚多的主题,应只写其新进展、新动向、新发展,不必重复别人已综述过的前一阶段的研究状况。

2.选题过于宽泛

述评型文章选题切忌太宽泛,把相关的资料全都罗列其中,造成篇幅大,内容松散,主题不突出。一旦题目过大,必然面面俱到,头绪繁杂,难以起到浓缩再创造的作用。研究综述不是资料库,而是要紧紧围绕所确定的课题,将已有研究成果经过自己的归纳整理后,系统全面地反映研究对象的历史、现状和趋势。

3.使用材料不经判断

写述评型文章的目的,就是对某一问题研究的历史、现状、未来做一综合的把握。而初学者经常犯的错误就是对切入点把握不好,大段引用原文的观点,什么都写,但什么也没有讲明白。在用别人的观点时,应有所取舍,在与原文作者观点一致的情况下,尽量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如确有必要引用别人的观点,应使用不同的句式表示别人的观点,如“范文澜认为……”、“根据郭沫若所说……”或“《明神宗实录》的编纂者认为……”。

对所要研究问题的过程的把握和对自己研究方向的确立是研究者的首要工作。阅读和写作述评型文章,都能使初学者很好地把握学术研究的基本特点、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并快速提高学术论文的写作能力。写作研究综述或述评,实际就是对前人研究成果去粗取精的过程,在接触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中,一方面可以扩大作者的视野,把握某一问题研究的最新动态;另一方面根据前人已有的成果选定自己的研究课题,并形成自己独到的见解。所以,对研究者来说,撰写述评型文章是必需的一个环节。

三、考证型论文的写作

考证,即考据,是指研究文献或历史问题时,根据资料来考核、证实和说明。姚鼐在《夏秦小砚书》中言:“天下学问之时,有义理、文章、考证三者之分,异趋而同为不可废。”宋代考据已取得相当的成绩,此后不断发展,至清乾隆、嘉庆两朝考据之学极盛,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与方法,后世称为考据学派或乾嘉学派。从广义上看,包括目录、版本、校勘、辨伪、训诂、辑佚等多方面的内容。这里所讲的考证,指的是狭义的考证,即运用准确无误的材料,对某一历史问题的考核和证明,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考证型论文多用于研究典章制度、人物生平、古籍、遗址、事件等的考证。通过大量的史料考证,发现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纠正已存在的错误认识,澄清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学术意义重大。但写作此类文章难度较大,作者必须掌握丰富而翔实的史料,并能够进行严密的论证。

(一)写作原则

1.考证要有明确的对象

考证型文章首先要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对该问题目前存在的不同观点要有准确的把握,能够对产生不同观点的原因有深刻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抓住对方在史料应用上或者是逻辑推理上明显的错误,加以有力地反驳,阐明自己的观点。

2.考证要有新论

考证的目的是纠正前人的错误,因此考证性文章一定要有新意,提出有别于前人的发现的新见解。如果对一个问题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其不足或错误之处,就没有写作考证文章的必要了。考证型文章最忌讳的是感情用事,它注重讲道理,摆事实,以理服人。所以作者应以准确、真实的材料为依据,以高度严密的论证得出客观的结论。

3.考证要有可靠的证据

考证型论文依据的必须是大量真实、可靠的证据。一个确凿的证据,可以推翻一个业已形成的定论,同样一条错误的史料,会影响到整篇文章的质量,所以在使用史料时,一定要选择可靠的史料。如果考证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存在问题,那么结论的真实性就很值得怀疑,结论就会显得牵强,没有说服力。所以写考证型论文,首先要对所使用的证据进行鉴别,绝对不能以伪证伪。考证型文章不是随心所欲的判断,而是从大量可信的事实中得出结论。

(二)考证的方法

1.逻辑推理

从事考证时,通常要从所考证问题的不同观点或不同方面出发,展开恰当的逻辑推理,同时辅以相关资料或调查材料,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运用逻辑推理时,必须多讲道理,最好还能摆一些事实,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论点站得住脚。但使用逻辑推理来研究问题时,必须要小心谨慎,否则会犯主观臆断的错误。

在推理时,经常使用的两种方法是归纳法和演绎法。归纳法,指从许多个别事例中获得一个较具概括性的规则。这种方法主要是对收集到的既有资料加以抽丝剥茧的分析,最后得出一个概括性的结论。演绎法,则与归纳法相反,是从既有的普遍性结论或一般性事理中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一种方法,由较大范围逐步缩小到所需的特定范围。归纳是从认识个别的、特殊的事物推出一般的原理和普遍的事物;而演绎则由一般(或普遍)到个别。演绎法和归纳法在认识发展过程方面,方向正好相反。归纳(指不完全归纳)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而演绎则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其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前提是否正确,以及推理形式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写作中,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灵活运用归纳和演绎,合理地分析问题,得出正确的结论。

2.二重证据法

二重证据,即王国维提出的把发现的史料与古籍记载结合起来以考证古史的方法。王国维运用考古学的成果,结合《史记》、《汉书》等文献史籍资料,对汉代边塞、玉门关址、楼兰、西域丝绸之路等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考释,在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影响。

二重证据法要求我们在写考证型文章时,一方面要求作者不断搜罗文献资料,另一方面尽可能地利用出土资料,相互印证,得出可靠的结论。像敦煌文书、秦汉简牍和大量考古遗址的发现,为历史的研究提供了极为珍贵的材料,运用这些新的资料,就会对某些问题有新的看法,纠正一些错误的看法。

3.实地调查法

实地调查,就是对某些历史记载不清的问题,可以到实地去做调查研究,搜集有关资料,以弥补文献的不足。实地调查法是考古、历史地理、民族史、社会史、地方史等方面研究中常用的方法。

比如在研究民族史时,到当地实地调查,可以感受得到当地的民族气氛,增加自己对研究对象的理解,有助于产生更深的感悟和做出更合理的逻辑判断与推理。费孝通通过深入农村社区大量的实地调查,描绘出了中国南方社区的实景,向世界展示的不仅仅是小小部落,而是一个伟大国家的缩影。“随着本书的描述,读者本身将被带入故事发生的地点:那可爱的河流,纵横的开弦弓村,他将看到,村庄的河流、桥梁、庙宇、稻田和桑树的分布图,此外,清晰的照片更有助于了解这个村庄。”通过实地调查研究,费孝通先生发掘了原汁原味的地域文化,为我们提供了当地民族研究的“活化石”。从中可以看出,通过实地调查获取资料对于历史研究的重要意义。

“思考题”

1.史料的引用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2.论文结构安排的原则有哪些?

3.常见的论文结构分为哪几种?试举例说明。

“范文一·论证型论文”

科举的利弊及清朝废除科举的教训

田 澍

“摘要”科举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选官制度,具有相对公正性、确保精英的有序流动和较强的凝聚力等显著优点。同时也有考试内容僵化、学风浮薄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发展等消极影响。但两相比较,科举利大于弊。清废科举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深刻的教训。其仓促废除科举而无相应的替代制度,对准备科举者的出路没有做出妥善的安排,导致人心的急速流失、政局的更加混乱和政权顷刻间的土崩瓦解。

“关键词”清朝;科举;八股文

中国是考试制度的故乡,有人建议将考试制度列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有人呼吁创建21世纪的显学——科举学。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研究科举的热潮,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众所周知,科举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涉及中国古代的教育制度、人事制度、价值观念、行为取向、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在当前的研究中,由于视角不同和涉猎范围所限,学者们对科举的认识仍然是见仁见智,特别是对科举的利弊及清末废除科举的得失等问题分歧较大。鉴于此,笔者结合平日之所思,对这些问题做一初步的梳理和总结,仅为一己之见,敬请方家指正。

一、科举的主要优点

科举制度是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和逐渐完善的,是中华民族智慧的产物。自晚清以来,一些学者把科举制度看成是封建皇帝用来愚弄民众的工具,故意夸大了封建帝王的主观作用,这是偏颇之见。科举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最主要和历时最久的一种选官制度,肯定有其自身的优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否则,再愚昧的民众也不会如此持久地热衷于科举活动。概言之,科举的主要优点有如下三点:

1.相对的公正性

不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中,任何一项制度要得到那个时代大多数民众的认可,必须要有相对的公正性。与世卿世禄重视血缘、察举注重品德、九品中正制看重门第相比,科举则强调应试者的文化素养及对现实问题的洞察力,即“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抵制血缘、门第、身份、名望、特权、钱财等因素对选官的干扰。尽管自科举产生以来,一些人对以考试取舍人才有不同的看法,但谁也不能否定科举作为甄别贤才手段的相对公正性。“考教分离保证了科举考试的严肃性,使其在实施过程中能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平、公正。换言之,科举的以文取人,真正使“学而优则仕”落到了实处,对人的能力较为客观的测量有了制度上的保证。

与血缘、门第相比,考试的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血缘、门第对个人来说是先天的非智力因素,而考试则依赖于后天的智力因素。阎步克先生认为:“相比之下,以招考与投考为中心环节的科举制度,则具有更多的理性与法制意味了。自由报名考试,消除了举主眼界狭窄、识鉴低下等等弊端,至少在应举环节上可以做到‘野无遗贤’;而具体的、严格的文化考试,又建立了可以直接检验、明确把握,并且是划一的衡量与录取标准。这种考试限定了几种知识的检验,所以它体现了规范化与非人格化的精神。”可以这样说,科举的相对公正性是建立在它的客观性和进步性高度统一基础之上的。

为了维护科举的相对公正性,历代统治者不断完善防范措施,利用锁院、糊名、誊录、搜检、严惩舞弊等手段,有效地刹住了请托奔竞之风,将选官中的人为干扰因素尽可能地降到了最低点。古今中外的其他考试的严密性皆无法与科举相提并论。在人情风盛行的中国能有这样一种凭考试成绩入仕的制度,确为不易之事。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中国自世卿贵族门阀荐举制度推翻,唐宋厉行考试,明清尤峻法执行,无论试诗赋、策论、八股文,人才辈出;虽所试科目不合时用,制度则昭若日月。”又说:“不论平民贵族,一经考试合格,即可做官,备位卿相,亦不为僭。此制最为平允,为泰西各国所无。”科举所规定的自愿报考、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和公正录取等原则与荐举活动暗中盛行的唯权、唯势、唯财的营私风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确保精英的有序流动

明清时期的外国传教士来到中国之后,对中国没有贵族阶层把持朝政深感震惊,并逐渐发现是中国特有的考试制度有效地遏制了贵族阶层的崛兴,故以极大的热情向本国介绍科举制度。众所周知,汉代因察举制的变质而出现了“四世三公”的异常局面,魏晋南北朝时期因九品中正制的变质而很快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及“王与马,共天下”的怪异现象。由于没有形成依靠智力因素而吐故纳新的竞争机制,所以这一时期的“寒士”久滞下僚,被门阀势族压得喘不过气来,其结果是政权频繁更迭,社会动荡不安,人民流离失所。可见,要确保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首先必须将政权向全社会开放,并确保社会各阶层精英的有序流动。

产生于隋唐、发展于宋元、鼎盛于明清的科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封建政权不断开放,并有效地吸纳着社会文化精英,激发着广大知识分子特别是下层知识分子的政治热情,使其能够利用科举之途来实现自己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热情,使其能够利用科举之途来实现自己治国平天下的远大抱负。这样,就自然扩大了封建统治基础。换言之,科举的产生是顺应了民意,较好地协调了统治阶级内部以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诸多矛盾。在官本位的封建社会里,入仕做官是各阶层追逐的目的,是最大的利禄。与察举相比,科举是各阶层实现利禄再分配的最好办法。在科举时代,那些养尊处优的庸才和蠢货再不可能轻而易举地独享王朝的利禄,只有改变观念,居安思危,勤学苦读,依靠个人的奋斗,方能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家族的长盛不衰。同样,有志于科举的贫寒之士只要寒窗面壁,才学出众,亦能脱颖而出,施展才华。

科举使官场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文化精英的循环。“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是科举时代文化精英流向官场的真实写照。王德昭先生认为:“科举制度确为社会提供了有效的阶层流动的途径。社会阶层流动性的存在,使传统社会统治机构的成分不时更新,有裨于社会和政治稳定的维持。”何怀宏先生在对科举中式者的家庭背景做了大量的数据分析后得出了如下结论:“中国古代的选举由推荐制度最终发展到一种完备的考试制度,无论从本身形式来说,还是从社会效果来说,都表现出一种机会平等扩展的趋向,它与其他因素互相影响,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一种意义深远的变动。”对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来说,通过科举维持社会精英的有序流动,不仅确保了高素质的稳定的官僚队伍,而且有效地遏制了官僚阶层的门阀化和贵族化。

3.较强的凝聚力

科举的产生、发展和完善是与皇权的不断强化相适应的。察举在实践中的变异和九品中正制的盛行,使国家用人权落入少数权贵手中。他们利用这一“合法”手段公然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各自为政,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控制能力。而科举正是针对察举和九品中正制的这一弊端,不断强化中央政府特别是皇帝的权威,强化天下对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政府的向心力。这就是为何在科举时代有人试图开历史倒车,用荐举取代科举而不能成功的真正原因。

中国封建政权通过科举向社会各阶层的开放极有利于强化皇权,能够避免像察举、九品中正制那样形成一个向皇权挑战的特殊阶层。而科举考试内容由诗赋向儒家经义的转变,使“独尊儒术”真正变成了现实,使儒家思想传播的成本大大降低,传播渠道畅通无阻,传播的效果直接明显。换言之,以科举为媒介,儒家思想才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文化上的大一统。科举考试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的国家精神,封建王朝藉此培养了一批批忠于国家的官员。徐勇先生论道:科举制度“不仅为经国治民选拔了所需的政治人才,而且以人文化成天下为理想,以载道的《四书五经》为核心,以造就传道的学者为目标,保证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悠久绵长”。正由于此,唐朝末年参加农民起义的知识分子就没有隋末那么多;而元朝因歧视汉族知识分子,故绝大多数知名的汉族知识分子在元末投向了朱元璋;而明末几乎所有的知识分子排斥李自成,使明末农民军的文化素质十分低下。就封建社会而言,在科举极盛的明清时期,王朝更替并没有引发长时期的社会动荡和分裂。清朝最高统治者以东北部族身份入主中原后,能够在较短时期内安定天下,与其及时举行科举密不可分。正如王亚南先生所言:“清代以异族入主中国,特别需要利用圣人之言的经典,利用统制思想与仕途的科举制,利用热衷科举或利禄的知识分子,而达成其统治的目的。”

二、科举的主要缺陷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理论上再完美的制度也不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同时,任何一项制度在付诸实践后必定有意想不到的负面效应。作为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科举制度,无论从制度层面来看,还是从技术层面来看,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如考试的公正原则与科场舞弊行为的矛盾,通才多与专才少的矛盾,重才与轻德的矛盾,客观性有余与实用性不足的矛盾,文化水平高与行政能力低的矛盾,所学与非所用的矛盾,录取额极少与应试者极多的矛盾,形式与内容的矛盾,贫富差距与科举公平性的矛盾,凡此等等,都是科举自身所固有的矛盾,也是任何考试制度都不能回避的矛盾。事实上,科举所固有的不足是次要的,是追求人的能力得以客观测量的过程中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考察科举缺陷性的目的在于全面认识科举制度,而不是为了全盘否定科举制度。笔者认为,科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学风的浮薄

考试对学校和应试者的影响是巨大的,学校教什么和学生学什么,皆以考试内容和试题形式为指向。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知识分子就业范围有限,故科举入仕成了士人们的共同追求,其强势指挥棒的作用十分明显。为了能够中式,一部分教师、官员和考生及其亲属等具有急功近利乃至不择手段的思想和行为,荐举当中的一些丑恶现象在科举时代变相存在着。同时,因应付考试而导致的浮薄学风也非常明显,正如明臣张璁所言:“自夫世俗以科举为学,师弟子之所相授受者,不过稀章绘句之文,而道卒无得于心焉。”与张璁同时的桂萼也指出:“诸生业举子,志在仕进,经书初解章句,便拟题作文字,竟为浮华放诞之言,以便有司之口,遂致破裂经传,不特买柜还珠而已。”乾隆时的兵部侍郎舒赫德也认为:“时文徒空言,不适于用,墨卷房行,辗转抄袭,肤词诡说,蔓衍支离,苟可以取科第而止。”特别是到了清代中后期,人口迅速增长,是明代人口高峰时的三四倍,但科举所录取的人数与明朝相比无多大变化,平均每年为百人左右,即录取率在不断下降。据何怀宏统计,明代洪武二十六年录取进士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为0.000055%,而清代嘉庆二十五年则为0.000031%。所以,对于绝大多数士子来说,科举中式如水中之月,可望而不可即。

中式难度的提高和科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绝大多数士子在无奈中感到绝望,但为了跟风,又不得不与书籍为伴,消磨时光。是故,多数士子平日不再认真研读儒家经典,而一味地揣摩试题,摹拟仿作。尽管此类庸才不可能在科场得逞,但因人数众多,其所作所为对学风和士风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王德昭先生就此论道:“科举制度之下,利禄的引诱却转使多数士子于考试时作弊,为不忠、不信、寡廉、鲜耻的行为,则当非立法者所能逆料了。”

应试者多而录取者少,这是科举自身所无法克服的矛盾,学风的浮薄、士风的怪诞主要是由此而引起的。

2.内容的僵化与社会的迟滞

作为考试内容,肯定是经过沉淀之后被社会所认可的知识。在中国古代小农社会里,信息传播迟缓,交通不便,故难以经常更新考试内容,所以确保科举考试内容相对稳定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因此而拒绝变革考试内容。官方维持的程朱理学历经几百年而不变,必然导致科举内容的日益僵化。金克木先生认为:“八股有罪可以分两股说。一是这文体集中了汉文化传统中的一些习惯程式又固定下来,达到顶峰,因而僵死如木乃伊,不能再有发展。二是它成为中国科举传统中最后的限制最严的工具,又重腔不重意,不顾词句通不通,只准代言,不许露出己意,在狭隘天地里摸转圈子,于是重复说空话废话,对皇帝说假话,成为习惯,出现定式,永恒不变,因而也成为木乃伊。”当然,过分突现八股文的僵化而不及其余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科举强大的吸引力使统治者有效地控制了士人,强化了官本位意识。特别是由于利禄主要出于科举一途,加之科举与重农抑商的小农经济天然地融为一体,所以,科举制度在客观上遏制了中国工商阶层的崛起,阻止了中国多种经济成分的良性发展。孙中山先生指出:“吾国人最喜做官,不问其所学如何,群趋于官之一途,所学非所用,是犹以庖人治衣,安能尽职。华人向以官为利薮,不知西人之业工商者,岁入数十万乃至数百万,亦寻常之事。若做官虽位至总统,亦不过十余万而已。”换言之,维系考试公正是以牺牲应试者的个性为代价的,这一现象既浪费了大量人才,又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良性发展。钱穆先生论道:“中国又是一个绝大范型的社会,而时时处处用心在裁抑特殊势力上。封建贵族社会崩溃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始终未产生。门第社会消失了,军权社会也难得势。终于走到科举制的社会上,而停滞不前。这是中国社会在其已往演变中的一个客观历史的真相。”

需要指出的是,有关指责科举因不考自然科学知识而造成中国社会落后和停滞的观点是毫无意义的。持此论者应该明白科举不是选拔科学家的考试,而是遴选官员的考试。

三、清朝废除科举的教训

在清末废除科举之前,曾有朱元璋废科举和康熙皇帝废八股文的尝试,但两人都以失败而告终。就朱元璋而言,由于求治心切,对科举选拔人才寄予厚望,但在明朝首次科举考试之后,朱元璋对所选人才大失所望,并宣布停罢科举。他在洪武六年说:“朕设科举,以求天下之贤才,务得经明行修,文质相称之士,以资任用。今有司所取,多后生少年,观其文词,若可与有为,及试用之,能以所学措施行事者寡。朕以实心求贤,而天下以虚文应朕,非朕责实求贤之意也。今各处科举,宜暂停罢。”废科举后朱元璋试图用荐举选拔人才,但在实践中,荐举中的徇私舞弊和荐非其人的弊端更让朱元璋痛心,而不得不于洪武十五年下令恢复科举。朱元璋的过人之处在于权衡利弊后能够对科举的积极作用有更切实的感受,做出了符合实际的抉择。就康熙皇帝而言,对于不绝于耳的指斥八股文的声音也采取了切实的行动,于康熙二年下令:“停止八股文,改用策、论、表、判。”康熙之举在那些对八股文咬牙切齿者看来是最最“革命”的行为,然而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废除八股文的命令在五年之后不得不被取消,结果是“复初制,仍用八股文”。可见,无论是朱元璋废科举,还是康熙废八股文,不能心血来潮,草率行事,而必须要有充分的讨论和周全的考虑。在没有彻底改造程朱理学之前,废止八股文犹如扬汤止沸,不会解决根本问题。所以,到了光绪二十一年,张之洞还说:“废时文,非废五经、四书也。”

光绪皇帝废除科举的背景与洪武、康熙时期为不同。自鸦片战争之后,清代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社会遭到了西方列强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和鲸吞,封建皇权进一步式微。同时,“西学”的快速而广泛的传播强烈地撞击着程朱理学,使其经受着空前的外来文化的挑战,传播程朱理学的科举制度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责难,终于在光绪三十一年被废除。应星先生论道:“在1895-1905年间,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支配关系的确立使中国皇权元场域不复存在,科场场域被列强场域和皇权场域交叉分割了。在这两个场域的张力作用下,西式学堂作为新文化资源进入了科场场域。在这种资源与旧文化资本的竞争中,由于前者高度的生机控制性,传统科场行动赖以维系的士绅惯习发生了很大的变异。科举制在内外交困之下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光绪废除科举有积极的一面。科举被废之后,作为科举附庸的学校教育获得了极大的解放,加之近代工商业的初步建立客观上促进了近代新式学校的迅速发展,使教育功能多样化,教育对象进一步大众化,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分子阶层开始形成,做官不再成为读书人的唯一出路,知识分子逐渐地从封建官僚政治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并通过报刊、学术活动、课堂教学等手段议论国事,影响政治。

然而,将光绪废科举的行为放在中国历史的大背景下考察的话,可以看出,其废科举之举也不可能完全摆脱朱元璋废科举和康熙废八股文的模式,也未避免由此所带来的后果。中国社会进入科举时代,也就意味着进入了考试时代。不管考试制度叫做什么,不论考试内容如何,考试是需要的。而科举制度的终结并不表明考试时代的终结。指出科举的弊端是十分必要的,但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科举的基本精神。不论人们如何大谈特谈清废科举的社会意义和文化意义,但绝不能忽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清朝的主要官员从何而来。清废科举的主要理由是为了刺激新式学堂的迅速发展,那些求治心切的官员们只强调新式学堂培养新式人才的重要性,而无视行政官员的选拔问题。废除科举并不意味着废弃官员选拔制度;打倒科举并不意味着扫除官员;兴办新式学堂并不意味着拒绝考试制度。事实上,洋务要有人搞,官员照样要有人做。新式学堂可以培养人才,但被培养者的能力还必须要用考试来测量。新式学堂照样有蠢材,而蠢材照样需要被淘汰。没有官员的考试制度,必将带来政治的混乱。废科举后的混乱政局深深地刺痛着梁启超,在直面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后,梁启超情不自禁地说道:“科举非恶制也,所恶乎畴昔之科举者,徒以其所试不足致用耳……此法之造于我国也大矣,吾故悍然曰复科举便。”孙中山先生明确指出:“往年罢废科举,未免因噎废食。其实考试之法极法,不过当日考试之材料不良也……中国乞丐之子,凭考试取功名,实平等已极。此外人深以为然,奈何我国人不自知耶?故甚望保存此良法,而勿忘记中国自己之良法也。”

要建立和维护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必须要有一套严密而公正的选拔官员的考试制度,否则,国家首脑就不可能对天下进行有效的控制。换言之,没有考试制度,就难以选出统治者所需要的合格人才,社会各阶层因此而对最高统治者失去信赖。而人心的流失,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政治的腐败。孙中山先生于1921年说道:“以后国家用人行政,凡是我们的公仆都要经过考试,不能随便乱用的。记得兄弟刚到广州时,求差事的人很多,兄弟亦不知哪个有才干,其时政府正要用人,又苦没有人用,这个缘因,就是没有考试的弊端。没有考试,虽有奇才之士,具飞天的本领,我们亦无法可以晓得,正不知天下埋没了多少的人材呢?因为没有考试的缘故,一班并不懂得政治的人,他也想去做官,弄得乌烟瘴气,人民怨恨……可知考试真是一件最要紧的事情。没有考试,我们差不多就无所适从。”考试制度本身没有阶级性,要对中国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就不能不要考试制度。而对考试内容或试题形式所固有的问题,应该思量如何改革和如何完善,而不是一废了之。没有考试选官制度,中国的政治将更加腐败黑暗。这是最深刻的历史教训。

清末仓促废除科举而对长期准备应试者的命运没有做出妥善的安排,导致清朝政权社会基础的迅速崩解。一个负责任的理性的政府在这样重大的废制面前,不应如此草率和忙乱。钱穆先生认为:“直到晚清,西方人还知采用此制度来弥缝他们政党选举之偏陷,而我们却对以往考试制度在历史上有过千年根底的,一口气吐弃了不再重视,抑且不再留丝毫顾惜之余地。那真是一件可诧怪的事。”无能的清政府未能细致周密地做好应试者出路的分流工作,听任其心灰意冷,四处流落,其结果是自掘坟墓。科举制度的废除加速了清朝政权的迅速垮台和中央集权的急遽流失,已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共识。钱穆先生论道:从太平天国到辛亥革命,“地方封疆势力抬头,满清中央政权由低落而崩溃,造成军阀割据。更重要的是,晚清末年取消自唐以来绵历一千年的科举制度,而西方民主自由的地方选举,急切间未能学到,于是政治失却重心,实际上握有军权,即握有了政权。”应星先生亦言:“对于许许多多为士绅惯习所浸染的人来说,本来已为应付科举做了许多年的梦想,付出了如许的心血,而今科举的废除破除了他们的梦想,也使其心血为之白流。尽管为了谋得已经大大贬值的科名与可能性骤减的官职,他们如今不得不改换门庭,进入学堂或出洋留学,但他们的利益的被侵害使其已极少对晚清统治者抱着死心塌地的忠诚了。”谢俊美等人也认为:“科举制度的废除,使政府失去赖以支持的这一阶级基础。此后,士绅阶层把目光和精力投向地方,借清政府开办新政之机,利用他们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声望,加紧同地方政治势力的联结,插足地方政治及各项公共事业,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力量,直接同清朝中央政府分庭抗礼……他们对清朝统治的向背,直接决定了王朝统治的命运,加速了清朝的覆灭。”

从清废科举这一重大事件中可以看出,任何一位不想自掘坟墓的执政者对像废科举这么重大的决策必须要高度重视。对科举是废除还是革新,废除科举将付出多大代价,废科举后广大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如何保护等问题,如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和明确的答案,而贸然地用一纸命令将其立即废除,从执政者稳定政局的角度来说是要不得的。新旧体制怎样转换,如何将新旧体制转化过程中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点,参与废科举的清末君臣对此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特别是在清末政局动荡乃至混乱中废除维系人心的科举,是相当冒险的举动。清末政局的动荡,人心的涣散,吏治的腐败,本就难以从事有序的革新,而科举的废除又加速了清朝政局的混乱和人心的急速流失,不仅未能挽救其命运,反而加速了其灭亡的步伐。这是又一深刻的历史教训。

明代朱元璋一手废科举,一手又恢复科举;清朝康熙皇帝一面废八股文,一面又恢复八股文。但清末废科举的光绪皇帝却做不到这一点,只有等到清朝土崩瓦解后由孙中山先生来重建中国的文官考试制度。但毁树容易种树难,时局的动荡,人心的流失,吏治的腐败,“中华民国”有效的考试制度无法在短时期内真正确立起来,也就难以像科举那样起到维系天下人心的积极作用了。

“范文二·论证型论文”

盟军最高统帅部的“轰炸战略”

分歧和决策

李积顺

“内容提要”1944年上半年,欧洲盟军最高统帅部就战略空军的作战目标和任务,出现了尖锐的意见分歧。铁路目标、石油目标、城市目标三种主张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艾森豪威尔协调各种观点,作出了以运输目标为重点、附带石油目标、默许个别城市目标的“轰炸战略”决策,对“霸王”行动的成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盟军最高统帅部;轰炸战略;运输计划;石油计划

1968年,艾森豪威尔在一次接见记者时说,他认为自己对“霸王”行动的成功所作出的最大贡献是坚持执行“运输计划”。在战争期间,艾森豪威尔同丘吉尔及其他英国军政显要有过大大小小许多分歧,但是他唯一威胁要辞职的一次是在战略空军的指挥权问题上。艾森豪威尔自我总结的“最大贡献”和“威胁辞职”的意见分歧,是盟军最高统帅部围绕盟国战略空军(重型轰炸机部队)的作战目标和任务,出现的尖锐分歧和激烈争论。艾森豪威尔在压力和非议中,坚持轰炸运输系统为重点的“铁路目标”,适度允诺“石油目标”,默许轰炸个别“城市目标”,形成了“霸王”行动中的“轰炸战略”决策。我国二战史学界对此还未有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对这一问题的分歧、决策和成因作一考察梳理和粗浅分析。不妥之处,尚祈方家不吝教正。

一、指挥权之争

空军作为一种新型兵种,虽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已经出现,但真正大显神威,形成立体协同作战,在某些重大战役中起关键性作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新现象。开辟欧洲第二战场的“霸王”行动作为战争史上规模最大的两栖登陆作战,离不开空军的协同配合。在欧洲第二战场开辟前夕,因战争形势所使然,西方盟国的军政高层对于充分发挥空军的作用,以地空配合、立体协同的作战样式反攻欧陆,并无疑义。但对于如何发挥空军的作用,如何指挥空军作战,如何确定空军的作战任务和目标,从盟军最高统帅部组建之日起,在盟军高级将领之间就存在尖锐的意见分歧。其中,对战略空军的指挥权问题首当其冲。

1943年12月初结束的美英苏德黑兰首脑会议决定,1944年西方盟国的首要作战任务是开辟欧洲第二战场。随后,艾森豪威尔被任命为盟军最高统帅,并组建了最高统帅部。考虑到“空军在这次行动中将担负非常重要的角色”,丘吉尔特意提名任命英国空军上将阿瑟·特德(Arthur Tedder)为盟军最高副统帅。最高统帅为美国的陆军上将,最高副统帅为英国的空军上将,“霸王”行动的美英联合、地空配合的作战特征由此可见一斑。

诺曼底战役的空军作战计划由两部分组成。英美战术空军在英国元帅利·马洛里(Leigh Mallory)的领导下,直接由艾森豪威尔指挥,参加“霸王”行动,这是不成问题的。由卡尔·斯帕茨空军中将(Karl Spaatz)率领的美国战略空军和由阿瑟·哈里斯空军上将(Arthur Harris)率领的英国战略空军,原本属于盟国参谋长联合委员会指挥,对德进行“战略轰炸”,并不属于盟军最高统帅部的建制。艾森豪威尔出任最高统帅后,坚持战略空军必须由盟军最高统帅部指挥,也直接支援“霸王”行动。他向马歇尔建议:在霸王行动的关键时期,所有参战部队都要服从自己的权力,他要对所有三支空军的作战行动担负责任。1784-1785马歇尔表示同意。艾森豪威尔还争取到了美国航空兵司令阿诺德的同意。

在艾森豪威尔看来,在“霸王”行动中,盟军陆、海、空三军要作为一个整体,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帮助进攻部队登陆上岸并站稳脚跟,各军种不能各行其是。他已掌握了陆军和海军的指挥权,由蒙哥马利任地面部队司令,由伯特伦·拉姆齐(Bertram Ramsay)海军上将任海军司令。如果把空军一分为二,最高统帅只能指挥战术空军而不能指挥战略空军,会严重影响“霸王”行动的整体计划。因此,他坚持自己必须绝对拥有对重型轰炸机的指挥权。他也相信阿瑟·特德作为职业空军将领,精通战术空军和战略空军作战的各个方面,可以通盘考虑,精心组织部署,实施最佳指挥。

但是,皇家空军轰炸部队司令阿瑟·哈里斯和美国战略空军司令斯帕茨不愿意变更战略空军的指挥权,不愿把战略空军用在战术行动上,而想保持战略空军对盟军最高统帅部的独立性。当时,英国皇家空军和美国战略空军正在根据盟国参谋长联合委员会卡萨布兰卡会议的指示,根据他们自己选定的优先计划,对德国纵深的目标进行轰炸。他们认为这才是“真正重要的对德战争”。他们主张在进攻日前的两个月时间里,战略空军应“独立地”继续轰炸德国国内的纵深目标。直到进攻日前夕,再直接支援“霸王”行动,轰炸海滨滩头阵地和敌方交通运输系统。他们下属的一些美国空军人员甚至还认为,只要给他们20或30个晴朗的作战日,就完全可以通过空军胜利结束战争。此外,斯帕茨除了坚持“空军制胜”的思想,还不愿屈尊俯就,反对由英国的利·马洛里指挥战略空军,理由是利·马洛里的指挥经验仅限于战术空军方面,不适于指挥战略空军。总之,阿瑟·哈里斯和斯帕茨抵制任何剥夺他们独立权的行为。英国的参谋长们和丘吉尔支持他们。丘吉尔甚至提出了一个妥协折中方案:轰炸机部队“附属于”最高统帅部,执行某些具体的任务,但最高统帅部的飞行计划要得到盟国参谋长联合委员会的批准。艾森豪威尔强烈反对,并且“拒绝一切不能完全指挥轰炸机部队和美国战略空军作战的行动”。

在指挥权问题的争论中,反对最高统帅指挥战略空军者,以斯帕茨和哈里斯为代表,以英国军政要员为后盾,这使身为最高副统帅的英国人特德十分焦急。他了解艾森豪威尔在统一指挥权问题上的坚决态度,也对统一指挥战略空军深表赞同。他向皇家空军参谋长波特尔(Charles Portal)报告说,“我真的很担心,如果英国参谋长们和首相坚持不能对轰炸机实行统一指挥,那么,英、美在‘霸王’行动中的良好合作就会产生严重问题。我觉得,争论各方的当事人,无论是英国人还是美国人,今后要为合作共事、保持融洽关系作出艰苦努力。显而易见,关于空军指挥权问题的分歧很有可能突然变成无法弥补的大裂痕”。1944年2月28日,艾森豪威尔会见丘吉尔时,明确无误地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他说,如果最高统帅部不能拥有对轰炸部队的指挥权,他就理解为英国并没有为“霸王”行动全力以赴,他“的确不得不辞职”。这次坦诚的谈话给英国高层以强烈震撼。3月3日,英国参谋长委员会举行连秘书都不让参加的闭门会议,以商讨解决办法。6天之后,英国参谋长委员会致电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表示,他们推荐特德“负责监督空军的作战行动——所有空军——应经最高统帅同意”。美国人质疑“监督”一词:为什么是“监督”而不是“统率”?艾森豪威尔对马歇尔表示,他和波特尔都掂量了“监督”一词,其用意所指,各自心中明白,英国人现在仍拒绝给自己指挥权。当争论激烈相持不下时,艾森豪威尔以辞职相要挟。3月22日,他在日记中写道:“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我就要采取断然行动。我要通知联合参谋长委员会,如果问题不能立即解决,就要求解除我的指挥职务”。在马歇尔的干预下,在英帝国空军参谋长查尔斯·波特尔和盟军最高副统帅、空军上将阿瑟·特德的斡旋下,英美参谋长联合委员会达成妥协,决定在“霸王”行动的关键期,授予艾森豪威尔对战略空军的“指导权”,可以“指导”大型轰炸机去执行他所确定的任务。艾森豪威尔不在乎表面的文字游戏,只要战略空军能按自己的命令执行任务就可以了。

二、“运输目标”、“石油目标”、“城市目标”之争

其实,当时对战略空军指挥权问题的争议是与“轰炸战略”目标之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论是“指挥”还是“指导”,艾森豪威尔都要盟国的战略空军将作战重心转向地、空协同作战,保证渡峡进攻的胜利。但是,对于战略空军要不要实现这个转变,以及如何转变的问题,在盟军高级将领之间也出现了尖锐的意见分歧。

关于“霸王”行动的“空军计划”,据特德回忆,在1943年夏天之后,曾拟定了一个三阶段计划:第一阶段是继续对德国的战略轰炸,特别是以德国的飞机工业为目标;第二阶段要轰炸与“霸王”进攻紧密相连的目标,特别是铁路中心、沿海防御设施、港口设施和飞机场;第三阶段就直接支援地面部队的进攻。据此,盟国战略空军实施代号为“直射”的轰炸行动。特德是主张轰炸“铁路目标”的,他的这一追溯似乎使自己的主张顺理成章合情合理了。但无论是“与霸王进攻紧密相连”的目标,还是“直接支援地面部队”的目标,在“霸王”行动准备的“新阶段”,最高统帅部的高级将领们并没有形成共识。特德履新职伊始,正是“必须尽速决定我们的空中力量以何种最有效的方式为盟军重返法国作贡献”的重要时刻,可供选择的轰炸目标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点状目标,有铝厂、滚珠轴承厂、钼矿、军事指挥部等;第二类是散开目标,有铁路、运河、动力厂、石油等。就所看到的资料,第一类目标中只有滚珠轴承厂的关注率比较高,分歧主要在于对第二类目标的不同选择。

铁路是现代军队大规模机动性的命脉。盟军最高副统帅特德和战术空军司令利·马洛里主张轰炸“铁路目标”。利·马洛里认为,盟国空军应在诺曼底登陆前90天把法国和比利时境内的铁路系统彻底摧毁,以阻止敌人向西线运输部队。他解释说,盟国空军对德军的空战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据他掌握的情报,通过“直射”轰炸,德国的战斗机生产量已由原计划的每月1000-1500架下降到约600架。因此,登陆日之前,空中决战不大可能。他估计,德国空军会为保卫铁路而战,或在登陆日大批飞上天空,要在那时的空战中将德国空军加以歼灭。他还指出,地面部队总司令蒙哥马利也要求空军在登陆开始的三周内,要让敌人在150英里的半径内失去地面调动能力。所以,他计划在3月初把轰炸重点从摧毁敌人空军转到“霸王”行动的战役中来。特德更明确地指出,有计划地轰炸西欧的铁路中心、调车场,延迟和阻止德军的增援和军需品的供应,是保证诺曼底登陆战胜利的最合适方法。上述主张得到了艾森豪威尔、蒙哥马利和布雷德利等陆军将领的支持。

就轰炸铁路运输系统而言,主张也有不同。一种意见是轰炸那些有重要修理设备和机车头、车辆聚集的大型铁路中心。特德和利·马洛里的科学顾问朱克曼(Solly Zuckerman)教授根据对意大利战场的研究总结,力主轰炸大型铁路中心,认为在桥梁、联轨站、野外铁道线上截断交通是不容易、不经济的。特德和利·马洛里支持这种意见。另一种意见是轰炸在关键地点不易修复的铁路线(如桥梁),其困难是精确性不易达到。美国驻伦敦经济军事调研团敌方目标组(Enemy Objectives Unit of the Economic Warfare Division of the U。S。Embassy in London,简称EOU)提供的建议就属此类。它认为轰炸桥梁和旷野铁道线比轰炸编组调度中心好,因为“轰炸桥梁截断交通比进攻车场更为有效。在编组调度场截断铁路容易修复而桥梁不易修复”。

英国战略空军司令阿瑟·哈里斯主张轰炸“城市目标”。英国皇家空军的战略轰炸机两年来一直对德国的主要城市进行夜间轰炸。哈里斯怀疑对运输目标轰炸的准确性和实际效果,并引用高级文官人员的话说,“运输计划”很可能使被占领国家的平民遭受巨大伤亡。他信奉“空军制胜论”,认为可以通过把德国首都夷为平地的方式来赢得战争。他说:“如果美国陆军航空队能与我们联合作战的话,我们可以把柏林彻底破坏掉。这样做虽然会损失400到500架飞机,但可以使德国人输掉这场战争。”针对让战略空军配合地面登陆部队轰炸“铁路”目标的主张,哈里斯以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战斗经历,以书面形式痛陈利害:战略空军给“霸王”行动的有效支持只能是加强对德国工业中心的轰炸,而不是诸如炮台、海滩工事、交通运输或防御阵地。“把我们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军事力量用于实现无法有效完成的任务,是犯了不可弥补的错误。支援地面部队,尽管表面上貌似有理,但实际上却是对他们的最大伤害。”丘吉尔一直对“霸王”行动态度消极,所以十分赞同哈里斯对敌人城市进行毁灭性轰炸的主张,认为这是一条代价小收效大的捷径。

石油是战争机器的血液。美国战略空军司令卡尔·斯帕茨主张轰炸“石油目标”,包括消耗德国的空军。他说:“实施石油计划将迫使敌人减少石油消费,预料即将来临的石油短缺必将削弱其战斗力量。”他判断,德国空军会起飞保卫石油工厂,而不会以它仅有的单引擎战斗机为代价来保卫特德计划中的铁路中心,因为铁路中心对德国来说是属于第二位的目标。虽然斯帕茨在轰炸目标上跟哈里斯见解不同,但就坚持“空军制胜论”而言,他俩是同一类型人物。毫无疑问,斯帕茨热切盼望登陆战的胜利,他和艾森豪威尔同为西点军校同学,且高其一级。可以说,两人关系长久深厚。但他同艾森豪威尔、特德一起参加过艰难的地中海战役,深知陆、海、空力量协同配合的重要性和艰难程度。出于职责本位和个人性格,他疑虑渡峡登陆战的代价巨大和前景难测,更倾向于以强大的盟国空军取胜。斯帕茨起初说,使用战略空军就可征服德国,“横渡海峡登陆西欧是不必要之举”。后来他看到战略空军必须在诺曼底战役中担负重任,于是又表示在进攻日开始前两周担负“霸王”行动准备阶段的轰炸任务就可以了,当务之急是瞅准德国的要害,轰炸石油目标。他说:轰炸石油目标“肯定将对德国导致灾难,对铁路的轰炸只能引起骚动”。

1944年前三个月,盟国战略空军在这种“边炸边争”中对敌作战。随着“霸王”行动日期的临近,这种局面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三、“轰炸战略”:决策与完善

1944年3月25日,即指挥权问题的争论解决三天之后,盟军最高统帅部召开重要会议,讨论并决定盟国轰炸部队未来几个月的“轰炸战略”。出席会议的主要人员有英国皇家空军参谋长波特尔(波特尔代表英美联合参谋长委员会就此问题同最高统帅部直接联系)、盟军最高统帅艾森豪威尔、盟军最高副统帅特德和英美两国参加“霸王”行动的战略空军、战术空军指挥官。另外,有关的军需、情报官员和军事专家也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讨论和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会议首先讨论了盟国战略轰炸机的轰炸目标问题。这个问题在会前的争论已有时日,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作出定论。

出席这次会议的“三巨头”中,艾森豪威尔和特德主张“运输计划”。特德首先发言,全面阐述“铁路计划”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强调该计划的重点是轰炸铁路中心和调车场。艾森豪威尔表示:在“霸王”开始的前5-6周,是盟军最关键的时期,应当采取一切措施保证登陆成功,并立住脚跟,这是至关重要的。空军对此所能做的最大贡献是阻止敌人调动。如无其他更好的方案,目前应当采纳铁路目标。波特尔有保留地表示他原则同意,基本认可这一计划。

在最高统帅、副统帅和波特尔的主旨发言之后,其他与会者相继发言,内容不一,有分析、有赞成、有保留,侧重不同。其中哈里斯和斯帕茨力持非议,一致反对“铁路计划”。哈里斯坚持己见,力陈“铁路计划”的不当和“城市目标”的优点。斯帕茨已在会前呈交了文件,比较了石油和运输计划各自的优缺点,申述了自己的主张。在会上,他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一,对敌人铁路系统的战略轰炸不会影响初期的战斗进程,不会阻止德国预备队从其他战线的调动。而执行石油计划就能迫使敌人削减石油消费,预料由于石油的紧急短缺将削弱敌人的战斗力。第二,在有限的时间内,轰炸庞大的欧洲铁路系统,不会同时削弱敌军在各个战线的抵抗。而石油计划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在进攻日之后加速“霸王”的胜利。第三,轰炸铁路目标不会迫使德军战斗机起飞战斗,相反,敌人将为保卫石油设施直到最后一架战斗机。因此,他仍然建议盟军战略空军首先应当继续消灭德国空军和支持空军的工业,尤其是滚珠轴承厂;其次是轰炸轴心国的石油生产;最后,再制订计划对“霸王”行动进行直接的战术支援,轰炸交通设施和其他各种军事设施,支援开始阶段的战斗。

可见,会议中的意见分歧仍是会前争论的继续和发展。应当说各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由和论据,如何做到最优或次优选择,确非易事。这就需要“三巨头”,特别是艾森豪威尔运用自己的军事智慧和指挥艺术,权衡利弊得失,择优拍板。

波特尔在征求了EOU和MEW(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Warfare 经济作战处)其他几位专家的意见后,再次发表意见。他首先肯定石油计划的积极作用,认为总的说来,石油计划作为一个长期计划,对战争的进程比运输计划产生更大更全面的影响;他又指出了石油计划的致命弱点,如专家们所言,德军各部队已经装备和储备了可以使用半年的石油,即在产生这种影响之前还有六个月时间,所以石油计划对“霸王”行动开始后的关键几周没有帮助。他认为在“霸王”行动渡过第一个危机,在大陆上立稳脚跟之后,应当严肃考虑石油计划。艾森豪威尔说,现在看来,除了运输计划再无其他选择。不过,他也很策略地表示,他完全同意,一旦“霸王”行动渡过第一个关键时刻,就应考虑石油计划。这样,轰炸敌方“铁路目标”就成了主导性意见。

会议接着转入讨论“铁路计划”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与会者中提出的担心主要有三点。

第一,“铁路计划”不利于盟国空军消灭德国战斗机,影响盟军掌控制空权。毫无疑问,盟国空军夺取制空权,是保证诺曼底登陆战获胜的必要条件。而要牢牢掌握制空权,就必须消灭德国空军或驱赶、压制德国空军起飞参加战斗。经过1943年的空中决战,盟国空军已经取得了对德空中优势,但已取得的制空权既非绝对,更非一劳永逸。因为德国空军采取了避战、保存实力的策略,以待届时反击盟军的两栖登陆作战。以斯帕茨为代表的一些英美战略空军指挥官们认为,为了确保制空权,就要选择德国的致命目标轰炸,逼迫德国战机起飞参战而将其消灭。斯帕茨很怀疑运输计划是否能引出德国战斗机参战,达到将其消灭的目的,而石油目标事关德国战争机器的运转,将逼迫德国战机起而保卫,从而引起连续不断的空战,以便在盟军登陆日之前将其彻底歼灭。坚持“铁路目标”者则认为,西北欧的铁路运输系统事关德军部署、调动和反登陆作战的成败,德国空军不会对盟军的轰炸无动于衷,势必会同盟国空军展开殊死搏杀。波特尔也认为,“一旦敌人判明我们的意图,对其整个铁路系统进行彻底轰炸,敌人就会派出战斗机参战”。

第二,轰炸“铁路目标”会影响随后西北欧铁路网的使用,对盟军日后在“霸王”地区的军事行动造成损害,不利于盟军登陆成功后的后续进攻。反对论者顾虑,彻底破坏西北欧的铁路运输系统,固然可以阻止德军反击、保证盟军登陆成功,但在登陆战之后,盟军将要展开大规模进攻,由于铁路系统遭到严重破坏,会使盟军的军事和民用运输遇到困难,严重影响盟军的后续进攻。波特尔对此表示关切,艾森豪威尔则说,“完全不必考虑这种影响,因为德国人在撤退时也肯定会破坏所有的铁路设施”。

第三,轰炸“铁路目标”会造成法国、比利时居民的重大伤亡,有失政治上的明智性。在此次会议之前和之后的争论中,丘吉尔和英国内阁曾直接或间接质疑铁路计划可能过度伤及无辜而对盟国政治形象的损害。英国战时内阁预计,轰炸“铁路目标”将会造成10多万欧陆平民伤亡。丘吉尔表示,未曾想到盟国空军将采取这样残酷无情的方式反攻欧陆,他担心轰炸铁路目标“会在全世界玷污皇家空军的好名声”。英国外相艾登(Eden)的反对态度可谓思虑深远,顾及到了英国在欧洲的未来。他已经认识到,英国在战后将成为一个地区性的欧洲国家,必须生活在欧洲,立足于欧洲,势必要密切同欧陆国家的关系。所以,战时英国采取军事行动的效果都应考虑自身形象对战后外交的影响。令他不安的是,欧陆国家的舆情民心对苏联人的好感“超乎他的预期”。他不愿意此时对法国的狂轰滥炸而导致战后法国人憎恨英国人和美国人。

在这次会议讨论中,波特尔婉转但明确地提出了这一问题,哈里斯则直截了当地力陈其弊。波特尔最后提出,最好发布一个通告,让法国北部居住在轰炸范围内的人能适时躲避或离开铁路中心一英里。就此问题,盟军最高统帅部参谋长比德尔·史密斯在会前负责同戴高乐领导的法国抵抗运动交涉,已得到对方的理解和支持。后来,“我们通过传单和其他警告,让法国居民远离目标。伤亡比原来担心的要少得多”。当初估计,伤亡数字将达10多万人,据后来统计约1万多人。

艾森豪威尔和波特尔分别作了总结,最后形成了未来几个月战略空军的“轰炸战略”。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1)盟国的陆海空军都要为“霸王”行动的胜利全力以赴,“战略空军在关键时期也应负有明确的战术任务”,“在登陆作战的关键性初期作及时支援,直到我们牢牢地站稳了脚和失败的危险消除后”。(2)具体任务是轰炸“铁路目标”,主要是大型铁路中心、编组调度站,以此“瘫痪法国和比利时的铁路系统,以限制敌人的机动性”,使法国北部成为“无铁路区”,把诺曼底地区同德军西线防御体系隔离开来。(3)“一旦霸王行动渡过第一个关键时刻,就应考虑石油目标”。

由上可见,3月25日会议将“城市目标”基本排除在外,只在铁路目标和石油目标之间选择了前者,从而解决了战略空军在“什么时间”轰炸“什么目标”的问题。但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由于军事形势的复杂多变和战斗指挥官的审时度势,也由于斯帕茨不改初衷的坚持己见,“轰炸战略”还在变通调整和完善过程中。

首先,铁路目标和石油目标并非有此无彼,而是可以兼容,相互补充。铁路目标和石油目标、铁路目标和城市目标有时往往是紧密联系的,很难截然分开。石油目标跟前或附近就建有必不可少的客货铁路运输中心,而大型铁路中心更是一个大型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斯帕茨和哈里斯坚信自己意见正确,对轰炸铁路目标态度消极,所以在命令的执行过程中,就不能排除以轰炸铁路目标之名行轰炸石油目标或城市目标之实。比如,斯帕茨指挥美国第15航空队于1944年4月5、15、24日三次以阻止德军调动、配合苏联红军攻势,需要轰炸罗马尼亚的普洛耶什蒂(Ploesti)油田附近的铁路编组车场为名,“附带”轰炸了该油田。5月12日又轰炸了德国东部洛伊纳等一批石油目标。一旦轰炸效果尚佳,即得到认可。

其次,盟军最高统帅部也不断评估轰炸效果,审时度势,完善决策。艾森豪威尔通过“修正”命令和“口头允诺”,向下级将领作出让步。3月25日会议后,斯帕茨于3月31日向艾森豪威尔呈递备忘录,继续陈述选择石油目标的理由。接着以继续轰炸石油目标的评估结果来证实自己意见的正确。丘吉尔一直赞同轰炸城市目标,也认可石油目标,最不愿接受的是铁路目标。艾森豪威尔花了三周时间才勉强说服了丘吉尔。于4月17日才向斯帕茨和哈里斯发布正式命令,而这个命令同3月25日的决定已经有了微妙变化。命令称:“在霸王进攻之前,战略空军的特殊任务是:A。消耗德国空军,特别是德国的战斗机队,摧毁和瓦解支援它们的设施。B。摧毁和瓦解敌人的铁路系统,特别是那些影响向霸王滩头阵地运送的交通。”在这个命令中,为了制空权,比较模糊地向斯帕茨提供了一些灵活性,哈里斯似乎也会以某种模糊的理由对德国城市继续进行轰炸。4月19日,在斯帕茨的强烈要求下,艾森豪威尔“口头允许同意”随后两天在天气良好时轰炸德国的石油目标。以此为先例,对石油目标的轰炸实际上在断断续续进行。所以,在盟军最高统帅部参谋长比德尔·史密斯看来,除了“铁路目标”,还“作出了其他轰炸战略决策。随着进攻准备工作有序进行,飞机制造业和石油成了非常重要的目标”。

再次,“铁路计划”在不断完善。3月25日的决定所指是铁路中心和编组调车场,根据地中海战场的经验和有关专家、将领的意见,认为轰炸桥梁代价太大,旷野铁路线容易修复,故把二者没有考虑在内。在随后的轰炸实践中,“德国人以令人钦佩的效率在修复被轰炸的编组车场和铁道”。英国皇家空军在4月21日对法国和比利时的几座桥梁实施了试验性轰炸,效果比原先设想的理想。于是,敦促轰炸桥梁的要求强烈起来。5月3日,蒙哥马利的地面部队司令部正式要求炸毁几座敌人可能向诺曼底调遣援军的桥梁。5月7日,盟军第九航空队的四次轰炸使法国、比利时的若干桥梁、铁轨受到严重破坏。至此,轰炸桥梁已经名正言顺了。5月10日,利·马洛里命令所属部队开始摧毁阿尔伯特运河和默兹河上的桥梁。盟军最高统帅部情报处在一份报告中说,轰炸铁路中心对敌人的铁路调动起到“一些微小的阻滞”。盟军最高统帅部不久就为空军制定了一个范围广泛的“截断计划”,要求在塞纳河到芒特,从卢瓦尔到布卢瓦,以及巴黎—奥尔良峡谷的关键地点,炸毁所有的桥梁。

总之,在诺曼底战役前夕,盟军最高统帅部在争论—实行—完善过程之中,逐渐形成了以“铁路目标”为重点,“附带”“石油目标”,默许个别“城市目标”的“轰炸战略”。

四、余论

在“霸王”行动最后准备阶段,盟军最高统帅部就如何发挥战略空军的作用,如何确定战略轰炸机部队的作战任务和目标,围绕“指挥权”问题和“铁路目标”、“石油目标”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激烈的争论,形成了一场有名的“轰炸战略”之争。这场争论成因有异,最后形成的“轰炸战略”决策对诺曼底战役的胜利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分别以艾森豪威尔、特德和斯帕茨、哈里斯为代表的争论双方,作为职业军人,无论是指挥权问题还是轰炸目标问题,尽管意见尖锐对立,但就所能看到的资料而言,发生歧见的原因在于各自的职责本位和军事素养的差异,与民族国别、政治外交基本无涉,是一种完全正常的军事争论。尽管各自在争论中,有人程度不同地出现过言辞激烈甚至强词夺理的现象,但总的看来,双方的不同观点主张,能够通过交锋辨析,取长补短,集众人之智慧,成最佳之决策。以“铁路目标”为重点,不完全排斥“石油目标”,默许个别“城市目标”,既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承认,或许是战事发展进程的必然。特别是对三种目标轻重程度的准确把握,又何曾不是军事智慧和指挥艺术的体现!

其次,丘吉尔、布鲁克、艾登等英国军政显要,程度不同地卷入了争论,或直接参与(如丘吉尔),或间接支持(如布鲁克、艾登),都是艾森豪威尔的意见对立方,至于皇家空军参谋长波特尔,虽然由于工作需要,观点显得折中,表达较为婉转,但其本意与其他同僚是较为一致的。这些人在指挥权和轰炸战略问题上的反对意见,虽不能排除军事层面的考虑,但主要是战略和政治方面的。如学界所知,对于盟军反攻殴陆,在德黑兰首脑会议之前,英国一直主张迂回地中海的“间接路线”战略,反对横渡海峡的“直接路线”战略。在德黑兰会议之后,在既定事实面前,英国已无力改变大局。一般说来,能尽力配合美国,做好“霸王”行动的准备工作。但只要遇有机会,便尽力凸显英国的地位和实力,甚至不惜以消极的态度削弱或拖延“霸王”行动。如果能够通过轰炸“城市目标”或“石油目标”而使德国投降,既可大显皇家空军的神威,与美国第八、第十五航空队平分秋色,不因受制于人而让美军独占鳌头,还能拖延或避免令人担惊受怕的渡峡作战,那对英国而言真是再理想不过的“福音”了。维护战后英国的地位和形象,是英国政要在开辟第二战场过程中须臾未曾忘记的。当然,英国人的主张里面,也有一些可贵的思想内核不应忽视。比如,“空军制胜论”固然偏颇,但将空军的“战略轰炸”作为制胜的重要武器,对战后“空中打击”作战的理论和实践,不能不说是首开先河。又比如,对“战略轰炸”伤及平民的顾虑,似可说是一种较为先进文明的战争理念。当第二次世界大战将战争的野蛮规模与残酷程度达到极致的时候,在不得不使用武力时尽量避免伤及无辜,是战争历史进入当代文明门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交战正义一方理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在英美联盟作战的背景下,“轰炸战略”决策是一个军事问题,但不能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辨析不同意见,协调各种观点,兼顾各方要求,是盟军最高指挥官必备的基本素质。被部属讽、誉为“政治将军”的艾森豪威尔深谙联盟作战的特点和要求,在这方面的才能和贡献是令人称道和值得研究的。我们看到,二战中英美盟国间的一个军事问题,往往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盟国的团结合作和盟军的统一指挥,而这恰恰是取得对德战争胜利至关重要的因素。英美联盟作战,既要齐心协力共同对敌,又要考虑不同的国家利益诉求和民族形象定位。特别是英国作为英美联盟中的弱势一方,丘吉尔等军政显要更为敏感和关注自己国家的存在与贡献。“轰炸战略”在美军将领间、在部分美英将领间是个军事问题,但在美军将领和英国政治家之间就成了政治问题。这就决定了“轰炸战略”决策的复杂与困难。或许正因如此,它才成了艾森豪威尔时过24年后仍难以忘怀的“最大贡献”。应该指出的是,这次英国政要对“轰炸战略”决策所施加的影响,虽然使艾森豪威尔颇费周折,但对“轰炸战略”的适时调整和最终完善,在客观上具有积极作用,起码是利大于弊。

第四,以“铁路目标”为重点的“轰炸战略”决策对“霸王”行动的成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从1944年4月开始,盟国战略空军开始对西欧地区有重要修理设备、机车头、车辆聚集的大型铁路中心和桥梁枢纽进行猛烈轰炸,结果使巴黎与海滨之间的大部分铁路桥梁和许多具有战略意义的交通枢纽、调车场以及其他重要设施被炸毁。5月23日,巴黎广播电台时事评论员评述道,“法国的铁路系统完全瘫痪了”。美国研究开辟第二战场的官方历史学家戈登·哈里森(Gordon Harrison)也认为:到D日,“运输系统将要总崩溃了”。德军败将在战后回忆时也认为,盟国战略空军的空袭对德军反攻滩头阵地的计划是毁灭性的打击。看来,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盟军实现了使法国北部成为“无铁路区”的目标,使德军无法迅速派后备部队到告急地区增援实施反击,从而为诺曼底战役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不过,对此颇有责难者也不乏其人。《进攻前的轰炸战略》一书的作者罗斯托就认为,选择铁路目标而推迟石油目标是一大错误,在铁路目标中重视铁路中心、编组调度场而忽视桥梁是又一错误。美国战史专家韦格利也不太赞成“铁路目标”,但他对“轰炸战略”的内容和实施还比较认可,认为:“空中计划准备的各种因素,运输计划、石油计划、临近进攻日的轰炸桥梁等,共同构成了歼灭诺曼底德军的图景。”第12集团军群司令布雷德利对艾森豪威尔在其他方面的指挥微词颇多,但对“轰炸战略”的决策却评价甚高,他认为:盟国战略空军的轰炸使法国北部交通系统瘫痪,“对霸王战役的最后胜利作出了贡献,这无异于拯救了许多人的生命。我认为这是艾森豪威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所建立的最大功绩之一”。如按哈里森所言,“轰炸战略”决策“被证明对诺曼底战役是决定性的”,起到了奠定胜局的作用,那么艾森豪威尔、特德等人自然居功至伟,而其他持不同意见的将领也功不可没。

“范文三·述评型论文”

20世纪80年代以来明代政治

中枢模式研究述评

田 澍

“内容提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明代政治中枢模式进行了多方位和多视角的论述,研究的热点主要集中在朱元璋废相与明代政治中枢新模式的关系、明代内阁在政治中枢中的作用与地位、谁在行使明代政治中枢的决策权等问题上,对朱元璋能否真正废除传统的相权、传统相权的流向、内阁有无相权、司礼监批红权的属性、六部的职能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尽管在许多问题上还存在较大分歧,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朱元璋废相影响巨大,直接引发了明代政治中枢的重大变革。综观对该问题的研究,必须解决重复选题、制度史研究中“形”与“神”的分离以及缺乏动态研究等问题,注意选题的新颖性,如此,方能深化该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明代;政治中枢;内阁;司礼监

自1980年以来,大陆学术界掀起了一股强劲的批判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潮,明代高度强化的君主专制制度成为经久不衰的研究热点之一。许多学者投入大量的精力,对其予以多方面的剖析。在这一研究当中,学者们大都涉及明代政治中枢运作模式问题,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翻检各类论著,尽管学界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是见仁见智,争论不断,歧义仍存。鉴于此,有必要对明代政治中枢模式的学术研究历程做一简要的回顾与反思,以便于研究的细化与深入。由于相关论著不胜枚举,故只能择其要者予以述评,难免挂一漏万。不妥之处,敬请专家指正。

一、朱元璋废相与明代政治中枢的新模式

朱元璋是大陆学界研究的热点人物之一。1980年以来,学者就朱元璋与明代高度强化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关系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为什么中国古代的皇权到了朱元璋时代能够迅速强化呢?陈梧桐认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制的普遍发展以及封建社会走向衰落、地主阶级益趋腐朽所引起的社会矛盾的激化”是促使朱元璋强化中央集权的两个根本原因,他通过“改革国家机构”、“制订《大明律》”、“强化对人民的统治和镇压”、“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和对豪强地主的打击”以及“大力推行文化专制主义”等措施,大大地强化了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使朱元璋的皇权空前提高。朱诚如则以“皇权的绝对专制”来描述朱元璋的权力,认为废中书、罢丞相、废除大都督府和分封藩王监军,使行政权和军权集于皇帝一人,并通过酷刑、滥杀等形式树立皇帝的绝对威望,是朱元璋专制统治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这一研究中,学者们用力最多的是朱元璋通过废除传统相权扩张皇权的问题。李天佑认为: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借口丞相胡惟庸‘谋逆’,杀胡惟庸等,废中书省,罢丞相不设,由六部分理全国政务。六部都直接听命于皇帝,所谓‘事分六部,权归人主’,从而大大加强了君主专制。朱元璋以皇帝兼行宰相职权,成为历史上权力最大的君主。宰相制的废除,从制度上扫除了君主专制的任何障碍,这是中国封建政治制度史上的一大变革,它为皇帝不受任何牵制地行使其无限权力扫清了道路”。王鸿江提醒在研究朱元璋的皇权问题时,要区分其在位的前十年和后二十年的变化,认为朱元璋强化皇权的原因既不是其面临军事贵族叛变的危险和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也不是朱元璋猜忌好杀的本性使然,而应该从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思想中去寻求答案。指出:“封建社会进入晚期,社会各种矛盾日趋尖锐复杂。统治者为维护没落的封建制度,就要加强对社会各方面的控制,强化皇权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而一千多年封建专制制度的历史也为强化皇权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这样的历史前提下,就出现了明初皇权强化的现象。朱元璋采取许多前所未有的集权措施,包括政治、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使明代成为中国历史上空前高度强化的封建专制时期。朱元璋强化皇权专制的迅速与剧烈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朝代。”谭天星认为朱元璋的废相之举“决不是什么偶发因素的产物,而是朱元璋深思熟虑的结果”。肖立军在承认“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不断增强的趋势为明初宰相制改革提供了可能性基础”的前提下,认为“朱元璋的独断猜忌和事求万全的性格又使废相成为现实”。

废相之后,相权流向何处,学界的看法有较大差异。一部分学者认为相权全部流向皇帝,使废相后的明代皇帝身兼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双重角色。王其榘认为朱元璋废相后,“由皇帝直接处理政务,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监察等大权,全部由皇帝独揽,一人专决,实际上是由皇帝自己兼任了丞相的职权”。关文发等人也认为废相后,“皇帝事实上兼任了丞相的职责,从而使君权与相权合而为一,形成了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但有些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相权并未全部流向皇帝。王天有认为明代史料对宰相称谓运用十分混乱,在不同场合和时代将六部尚书、内阁、司礼监太监称为宰相,这种混乱状况正好说明明朝宰相权力被分解的事实。进而认为洪武时期相权分别流向皇帝和六部,仁宣以后则流向司礼监、内阁和六部。谭天星也认为废相后相权并没有被皇帝所囊括,其中一部分流向皇帝,另一部分则流向六部,并认为六部地位的上升和部院的分立,不仅没有削弱皇权,反而与朱元璋强化君权相一致。

但有的学者并不同意以上两种观点,认为朱元璋不可能真正废除相权。周积明认为,“明代内阁的职权固然与历代宰相的职权相去较远,但却决不是相权质的变化。相权的存在,是封建地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必要手段”。姜德成认为朱元璋不可能废除相权,认为洪武时期“中国君主专制政体已完全发展成熟,国家宛如一架庞大机器,即使有时运转不良,而断然拆除任何部件,便会造成更大故障”。所以在废相之后必须要有一个在皇帝最高决裁权和部院执行之间类似于宰相机构的存在。刘晓东也认为朱元璋不可能在朝夕之间废除传统的宰相制度。因为传统的相权本身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而废相之举并不在于“将全部权力集中到皇帝一人手中,而在于它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皇权,又保证了国家机制的正常灵活运转”。进而认为“对于皇权来说由于无法缺少相权的辅弼,因而不能在实际上将相权予以废除。唯一可行的方法只有对丞相权力与地位的合法性予以一定程度的削夺,使其由合法转化为非法存在,以达到弱化相权的目的”。

尽管学界对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后相权的流向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同时一部分学者又对朱元璋能否真正废除宰相权力表示了明确的否定,但绝大多数论著认为朱元璋废相之举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明代政治体制因此而发生了巨变,明代皇权的进一步强化乃至高度膨胀是毋庸置疑的。正因为如此,废相对明代政治中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曾惟一认为:“朱元璋废相之后,在皇帝与府、部、院之间必然出现一个权力真空,因为众多军国大事必须有一个机构协助皇帝加以处理。但是由什么机构、什么人来填补这个权力真空,在整个明代,却由于有废相定制的祖制而一直未能很好解决,因而造成明代统治上层争夺补填这个权力真空的斗争十分激烈,所谓内阁纷争正是其突出的表现。这是朱元璋废相定制所带来的后患之一。”

二、明代内阁在政治中枢中的作用与地位

多数学者认为,废相使朱元璋的皇权得到了空前的强化,但这种强化的直接表现就是皇帝政务负担的急剧加重和日益繁忙。为了应付这一局面,朱元璋曾起早贪黑,夜以继日地勤于政务。但这种行为在短时期内尚可坚持,长此以往,则难以为继。也就是说,在废相之后,出于减轻皇帝政务负担的客观需要,朱元璋及其子孙还必须在行政过程中不断探索新的辅政制度,以弥补皇帝个人施政的不足,确保皇权的正常运行。洪武十三年九月至十五年七月,朱元璋所设立的四辅官就是这一实际需要的尝试。在废除四辅官之后,朱元璋又于洪武十五年十一月设置了殿阁大学士,让翰林官员充任之。王其榘认为殿阁大学士的主要职责是要做好皇帝的参谋,“要他们献计献策,出主意,经皇帝裁决后,再交五府、六部等衙门去执行”。谭天星进一步指出,殿阁大学士作为皇帝的顾问,其涉及的内容除学术方面外,还包括政事方面,“咨询的范围和机要性程度是由皇帝本人所掌握的,因为此时还没有给大学士以预机要的权力”。魏千志也认为“朱元璋时期的殿阁大学士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其地位、职权也是很低微的”。总之,学界认为洪武时的四辅官、殿阁大学士职权不重,影响不大,它们是朱元璋在废相之后建立新的辅政机构的尝试结果。换言之,如何在确保皇权不受任何威胁的前提下建立由皇帝控制的新的辅政机构,是朱元璋及其子孙所关注的头等大事。

多数学者认为明代新的辅政机构即内阁正式创立于永乐时期,但对其与洪武时期的殿阁大学士有何关联,却有着不同的看法。王天有认为,殿阁大学士是内阁的萌芽,成祖即位之后,“对洪武、建文时期辅政形式稍事变通,创立了内阁制度”。谭天星也承认殿阁大学士是内阁制的萌芽,但认为“洪武时殿阁大学士中的内阁萌芽并不一定具有必然的内阁化趋势”,建文朝“若长久存在下去,那内阁又不知会有没有问世的一天,即使问世之后也不知会情形怎样”。以上两种观点尽管有所不同,但都认为明代内阁正式创立于永乐时期。可以说,这代表着学界的普遍看法。但张宪博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洪武时的殿阁大学士是“明代内阁辅政制度的开端”,进而认为“内阁制度始于洪武是有道理的”,“永乐朝辅政制度的演变直接继承并结合了洪武、建文两朝已行的陈列”。这一观点具有新意,但要真正让大多数人认可,还得做进一步的研究。

如何看待内阁的辅政功能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有宰相功能、秘书功能、顾问功能、智囊团功能等说法。王其榘认为“明代的内阁,不过是皇帝御用的一个拟定朝廷政令文件的文书房”,“自始至终都不曾是明王朝中枢正式的一级行政机构,而是皇帝特设的草拟诏敕的场所,阁臣是皇帝选用的代言侍臣,或者说能参预机要的亲近侍臣而已”?譾。田澍认为内阁是在四辅官、殿阁大学士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产生与存在,与殿阁大学士一样,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不影响皇帝集权,不能对皇权构成丝毫的威胁和危害”;二是“对某些政事处理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但这只能作为皇帝最后裁定时的一种参考。至于采纳与否,完全由皇帝定夺”;三是内阁“不置僚属,不得直接插手行政事务”。进而认为“内阁不是制度化、法律化的决裁机构,而是由皇帝易于操纵的软弱的非制度化、非法律化的御用工具”。郭厚安认为“总的说来,内阁的职权,并未超越朱元璋所规划的不设丞相、政归六部、凡事皆由朝廷总之的格局……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首辅没有,也不可能成为真宰相”。杜婉言认为明代内阁制度是皇权取得对相权彻底胜利的产物,它“始终没有取得法定地位,始终不是中央一级正式的行政机构”。具体表现为:“任务不明确”、“权力不稳定”、“组织不健全”、“编制不稳定”、“未能成为与高度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完全适应的辅政制度。”梁希哲明确指出:“从制度上看,内阁不同于中书省,阁臣也不是前代宰相。”赵轶峰认为“内阁之‘内’既表示办公之地处于宫禁之中,也表示与‘外廷’官僚系统有所区别,是皇帝与官僚系统间的‘中介’。这是一种决策权与行政执行权的间接结合结构”。而明代“中枢政权只有到皇帝层次才能有效集中,内阁并不能直接控制官僚系统与皇权对抗”。李洵也认为明代内阁应属于内廷机构,是皇帝的“办公厅”,它始终不会变成“真宰相”?譾。以上诸说以朱元璋废相所产生的深刻影响为前提,从不同侧面论证了明代内阁不可能走上相权化的道理,其目的在于说明内阁在朱元璋废相之后所形成的新的政治环境当中,权力的不稳定使其不可能真正尽到辅弼之责。

但有些学者并不这样看待明代内阁的作用与地位,认为其在明代政治中枢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谭天星认为明代“内阁是属于次君主权力层”,它在“皇权控制的决策系统中起主导作用”,并向宰相化的方向发展着,但又不是“宰相制的变种”,故明代内阁处于一种十分矛盾的境地。从相名上看,“内阁始终没有改为宰相”;从相职上看,“内阁之职与宰相之职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在有些时候可以说是相同的”;从相权上看,“内阁自始至终没有法定的宰相权力”,但又不排除“有些首辅确实拥有过宰相之权”;从相责上看,“内阁虽然没有法定的相权与相职,但实际上却行丞相之职,因而必然会有职权之责”。进而认为,由于制度的缺陷,内阁不可能彻底宰相化。怀效锋认为明代内阁“实质上是削弱了职权的中枢政务机构,内阁大学士(首辅)是有其实而无其名的宰相”,并认为“明代内阁的职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尽相同,在明代中、后期,内阁实质上就是中枢政务机构”。刘晓东认为有明一代仍存在着相权,但相权的拥有者并不是内阁一个机构,而是内阁与司礼监共有。认为尽管内阁在制度上不具有合法地位,但其对“诸司有潜在的专制权力”,明确提出内阁与司礼监所拥有的权力和相互制衡所形成的“监阁共理”体制行使着明代的相权,并强调这一新体制“在真正意义上完成了从传统单体相制向双体相制的转化”,“朱元璋的废相虽未能将丞相制度真正的予以废除,他的子孙在万般无奈中又不得不以一种变相的方式将丞相制度予以恢复了”。

从上述不难看出,学界对明代内阁的作用、地位及权力性质的认识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学者们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相关问题的考察以及所提出的一些独到新颖的见解,有助于明代内阁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化,所以这一争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存在下去。

需要指出的是,绝大多数学者在研究中非常注意明代不同时期内阁权力的动态和曲线变化,而不是以偏概全地以无权或有权来描述有明一代的阁权。田澍认为明代内阁政治功能的有效转化应具备四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皇帝勤政”;二是“皇帝亲信并尊崇大学士”;三是“大学士以多途与皇帝保持接触”;四是“大学士地位平等,彼此和谐相处”。但在政治实践中,这几个条件不可能同时共存,所以内阁难以真正持久地对明代政治产生正功能影响。李渡认为,“由于阁权只有通过皇权的作用才能实现其政治功能,故阁权的轻与重及其参预中枢决策的广度和深度,都取决于它同皇权的关系。换言之,即取决于皇帝对阁臣的信任程度及其使用方式。正因为如此,在明朝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内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相差悬绝”。张宪博也认为:“阁臣权力的轻重大小以及阁臣对朝臣的影响力,完全取决于皇帝对内阁的信任程度,因而阁权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仅不同的皇帝授予内阁的权力轻重有异,就是同一皇帝在位期间,内阁权力也往往上下浮动。”正由于此,一些学者认为划分不同阶段来认识阁权的变化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如何划分这些阶段呢?学者们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回答。王天有将明代内阁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五个阶段:洪武、建文时期为“萌发期”,永乐时期为“创立期”,洪熙、宣德、正统初年为“发展期”,嘉靖至万历初年为“鼎盛期”,万历中后期及泰昌、天启、崇祯三朝为“衰落期”。谭天星则把永乐内阁形成以后的时期分为五个阶段:仁宣时期为“初步发展阶段”,正统至弘治时期为“发展变化阶段”,正德时期为“受挫阶段”,嘉靖至万历十年为“鼎盛阶段”,万历后期至崇祯时期为“衰落阶段”。张宪博则认为洪武至正统七年为“内阁职能的基本确立和制度的完备”时期;正统七年十月至正德十六年为“内阁地位下降和职能的萎缩”时期;正德十六年三月至万历十年为“内阁权力的膨胀与对皇权依附性的加强”时期;万历十年直至明亡为“内阁制度的衰落”时期。杜婉言就此论道:明代内阁制度的进展,“只能是缓慢地、不动声色地、有限度地逐步挪动向前。而且,它始终没能走完自己的路,始终不是中央一级正式的行政机构。”并言:“皇权的重压和司礼监的掣肘,使他们不能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明代内阁是否具有相权,或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相权,这直接影响着如何看待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强化的程度问题。尽管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分歧,但学界普遍承认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强化这一基本事实,认为内阁是明代皇权高度专制化的产物和体现,无力与明代皇权相抗衡。这是认识明代内阁对政治中枢影响程度的基点。

三、谁在行使明代的政治中枢决策权

有明一代,在诸多政治势力中,染指中枢决策权者,除皇帝而外,有阁臣、宦官、六部尚书、后妃。其他如外戚、武将等势力基本上无法影响中枢决策。而明代后妃的干预朝政,也是在特殊时期的非常行为,主要是指英宗即位之初太皇太后张氏,世宗即位前后的张太后和神宗即位之初的李太后等人。由于祖制严格限制后妃干政,所以在他们周围没有形成强大的干政势力,故对明代政治中枢没有形成持续的影响力。学界普遍关注的是皇帝、阁臣、宦官、六部四者是如何影响中枢决策的。兹分别予以简述。

(一)皇帝与中枢决策

一般认为,明代皇帝独立行使决策权,不论内阁、六部,还是宦官,都是皇帝所利用的工具。赵轶峰认为:“内阁有建议规诲之责而没有独立决策权,一切政令必由皇帝亲自决策,以皇帝名义下达。内阁’名义没有合法独立权力效能。”李洵认为:“司礼监与内阁同是皇权的附属物,皇权紧紧控制着这两个机构的权力,始终保持着皇权的独断或独裁性,防止二者任何一方的权力超过皇权。并在不同情况下,转移对两者的倾向重心,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统治功能。”谭天星认为虽然从总体上来说是“皇权支配着阁权的发展,但皇权与阁权之间的关系绝对不只是一种行政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并认为“制度本身是有一种力量,即决策系统中内阁是法定的必不可少的一环”。王天有认为:“明朝多数君主素质不高,很难真正有效地发挥统治核心的作用。”他将明代皇帝分成“开创型”、“守成型”、“更易型”、“腐朽型”等类型,认为“大位、大权、大政仅表明皇帝在国家机构中的核心地位,至于能否真正发挥核心作用,则因时因人呈现差异。但总趋势是皇权日益腐朽,国家日益削弱和动摇”。特别是腐朽型的帝王如明英宗、明宪宗、明武宗、明熹宗等视国事如儿戏,造成了宦官的专权干政。

在研究过程中,大多数学者充分注意了制度上规定的皇帝决策权在执行过程中所显现的偏差,典型的如刘瑾、魏忠贤等巨珰的专权乱政,以及严嵩、张居正等阁臣的“真宰相”权力,但无论如何,其权势都是窃弄皇权的结果,不具有普遍意义,他们的权势没有也不可能带来明代中枢决策体制的变革。不论将协助皇帝处理朝政的内阁和司礼监称为“双轨制”、“两架办事机构”、还是“监阁共理”体制,学界的主流看法是它们都是在皇帝的有效甚至绝对控制之下。换言之,就是明代皇帝既不可能让内阁完全专权,也不允许宦官肆意弄权。李洵认为:“内阁是皇权连接官僚机构和广大士大夫出身官员的桥梁,而司礼监是皇权连接贵族势力的纽带”,“对于皇权来讲,内阁是‘外内阁’,而司礼监是‘内内阁’。两者是对等的关系,同样是明代政治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李天佑认为:“一旦内阁与皇权发生矛盾,削弱或影响皇帝的极权统治,就非改组或易人不可。”郭厚安认为明代宦官“无论其权势大到什么程度,都必须听从主子的叱声行事,博得皇帝的欢心,否则就会从权势的顶峰跌落下来,摔得粉身碎骨”。

(二)内阁票拟权与中枢决策

《明史·职官志》中言:“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间有贤辅,卒蒿目而不能救。”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明史》此论是符合实际的。王静认为:“票拟是内阁的最大权限,但票拟是否被承认,能否发挥效力,则要取决于皇帝直接控制下的批红,因而不管是皇帝自操威柄,还是奴才宦官擅政,内阁都只是承旨办事,并无独立裁决的权力。”杜婉言认为:“总的说来,内阁是越来越受制于司礼。”宦官“往往利用传宣诏旨、批朱的机会,在事实上夺去了内阁的票拟权,被目为‘内相’,而内阁却没有法定的地位和权力,难以与司礼监抗衡……由于朝廷有命令下达或内阁奏疏上陈,均得经由宦官,票拟之行否得决定于批朱,太监是皇帝的喉舌,又最先看到奏章,对各种问题之处理,能作好充分准备,在皇帝阅览本章时给予影响,甚至‘旨从中下’,内批’,根本不经过内阁即下达。而阁臣之近侍君王,则远远不如太监。”李渡则强调了票拟受制于皇权的一面,认为“票拟制度在权力运作机制上完全受制于皇权。章奏由皇帝先阅后再下发内阁票拟,实际上就规定了票拟之内容情节完全符合皇帝的意旨,否则皇帝可能采取两种方法予以限制或使之就范。第一,将章奏不下发内阁,不做处理,称为‘留中’。第二,通过宦官传示口谕,规定票拟内容;或在票拟上呈批朱时,加以删改,称为‘改票’,或径由内批,称为‘中旨’”。不难看出,不论史籍,还是今人的论述,有时将宦官的批红权看成是独立于皇权之外的一种新的权力,有时则把宦官视为皇帝的家奴,不承认其拥有独立的权力,而将其言行看成是皇权的一部分。对于宦官与皇帝在决裁过程中如何制约票拟,应结合具体的史实作针对性的专门研究,不可一概而论。

有些学者并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内阁票拟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方志远认为票拟“所表现的是对皇权的依附性,这是明代内阁票拟的基本属性”。但同时指出“票拟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相对的稳定性”,阁臣在票拟时并非只是“承旨办事”,而是拥有一定的“执奏权”。此外,还对部题及诸司揭帖有重要的影响。他说:“如果不承认票拟的依附性和易受干扰,等于否定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基本特点和明代皇权强化的基本事实。但是,如果看不到票拟的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则等于无视永乐以后明代决策机构和决策方式的重大演变,也无法解释明代中后期的阁臣倾轧,阁部相争,以及通过票拟批红所表现出来的内阁、内监间的斗争和妥协等一系列政治现象。”进而论道:“票拟作为最高决策方式调整的结果,既在制度上保证了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中书省废除而造成的体制缺陷,减少宦官专权的可能性,并对皇帝某些极端行为产生牵制作用。”谭天星也认为内阁票拟权“具有相对独立性”,“所谓内阁的票拟权受制于宦官的批红权,实际上是阁权受制于皇权的一种反映,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内阁受制于宦官。因此,怀疑票拟权的作用是没有根据的”。刘晓东则强调内阁票拟权的合法性,认为“所有章奏,无论缺少票拟还是批红,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任何缺少票拟的批红或缺少批红的票拟在法律上都是非法而不被官僚体制所认可的。”进而认为“‘内阁’与‘司礼监’都以其绝对合法、平等的决策权为底奠投身于政治生活中并联结为一体,都只向皇帝负责,彼此无任何隶属关系”。这倒是一种全新的观点,但要把票拟与批红看成是平行且无隶属关系的新的权力模式,还必须以大量的史实予以更加充分的论证。

(三)司礼监批红权与中枢决策

学界一般认为明代宦官的全面干政是从永乐时期开始的,但有少数学者认为洪武时期宦官业已干政,因为封建君主专制不可避免地导致宦官干政的局面,朱元璋也不例外。如何看待宦官尤其是司礼监在明代中枢决策中的作用,是明史研究中长期争论的一个话题。冷东认为:“在政治上,许多时期司礼监成为明代的政治中枢,司礼监亦俨然以丞相自居。”郭厚安也认为:“司礼监的权势始终居于内阁之上;或者说,只有司礼监才是明代中枢权力之所在。”李洵认为“皇帝决策权往往表现为所谓的‘批红权’”,但是,“皇帝实际上也不可能把内阁票拟过的章奏都看过,或件件拿出决策意见,就必须有一个亲近的代笔班子,这就是司礼监。秉笔太监有权代替皇帝批朱,这个权力是不受限制的”。赵轶峰则强调了宦官干政的非法性,认为“由于其主要渠道是参与、把持票拟过程,便说明明代政治中枢中基本的权力结合机制时时脱离轨道,国家政治生活经常处于‘违制’的不正常状态”。多数学者认为宦官是利用其特殊地位上下其手,趁势弄权的,其所谓的“批红权”并无法律依据,而只能看成是狐假虎威。朱子彦认为司礼监“处于皇帝与内阁相连接的中枢部位,根据皇帝旨意批答臣工奏章,传谕诏书,在一定程度上为皇帝的代笔和代言人。这就为宦官假借皇权,操纵政务提供了方便”。许大龄也认为“随着宦官权力的增大,尤其是明武宗和明熹宗时所形成的宦官专权的局面,司礼监的权力膨胀,皇帝的批红权竟然落到了宦官的手中,使宦官代行皇帝批红权,成为内阁的最大制约”。

谭天星的看法与以上诸说有所不同,认为“批红权是属于皇帝的一种权力,宦官代行批红权是皇权延伸的一个产物,在一定程度上是皇权的一种下放”。张宪博也认为“内阁票拟是向皇帝提供意见和建议,辅助皇帝发挥决策职能,阁臣可以在票拟中表达自己的倾向和见解;宦官批红则完全是代皇帝行事,只能表达皇帝的意见和决定,而不能掺杂自己的私意。换句话说,内阁票拟权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而宦官批红则完全地从属于皇权”?譾。又言:“批红确实为宦官扩张权力提供了制度性基础和现实的可能性;他们架空、窃取皇权的方式,都是利用皇帝厌政、怠政的心理,将批红权转变为最高决策权。而一旦掌握了最高决策权,他们便可把持朝政,进退大僚,把自己变为实际上的‘皇帝’。”

(四)六部与中枢决策

朱元璋废相后,明代六部在政治中枢中到底起何种作用,也是学界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考察明代内阁权力的演变,也不能不涉及六部的权力问题。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终明之世,六部始终未能成为内阁合法的下属机构,内阁不能直接指使六部,不能向其发号施令,双方的关系也不融洽,有时矛盾十分尖锐。怀效锋认为:“明代六部直接听命于皇帝,与内阁并无统辖关系。内阁票拟批答、起草诏令等均是以皇帝名义下达六部,而六部章奏亦不必关白内阁,所以在制度上阁权与部权似乎没有高低之分。在实际上,明初阁臣仅是皇帝的顾问兼机要秘书,并不掌握实权,而且官品只有五品,远远低于各部尚书,因此部权重于阁权。”进而认为随着仁宣之后阁臣的日渐尊崇,“阁权越来越重,部权相对变轻”。而调和双方矛盾的主要方式“是内阁大学士兼任部院长官,从而使六部等事务机构在实际上由内阁控制,减少阁权与部权的矛盾”。杜婉言认为:在永乐时期吏部尚书赛义、夏原吉等人虽未入阁,但均参与机务,其权力大于阁臣。但在他们去世后,阁臣利用接近皇帝的机会,不断扩张权力,使“部权在不同时候,不同程度上为内阁所侵”,阁臣甚至“借位尊势崇于六部的优势,力图控制六部,而六部则钻内阁没有法定地位和权力的空子,力图摆脱控制。因而阁部经常争权,尤其是争夺人事权”。谭天星也认为在内阁的宰相化历程中,内阁节节侵夺部院主权,“尤其是到了嘉靖以后,府院为内阁之府库,事久日长,原先属于部权的权力后来成了内阁理所当然的权力”,“六部在后来实际上受制于内阁”,“常常自愿(主动地)秉顺内阁的意旨,凡有更张辄事先向内阁通报‘请示’”,“这样,内阁与部院已不处于同一的权力层次,即内阁属于决策层,而六部属于施政(执行)层。”后来又言:“内阁的发展必然要扩大权力,而扩大权力的途径之一即是侵六部之权”,但结果是“六部也没有分相权,内阁也未聚相权”。朱子彦认为内阁对部院权力的侵夺到张居正任首辅时最为明显,出现了“阁权已凌驾于部权之上”的局面。

就上述而言,学界对内阁与六部之间权力的相互影响或消长变化予以较多的关注,充分认识到了内阁对六部权力的日渐侵夺。但总体而言,这一描述仍不够明晰。其主要原因是对部权的专门研究还不够深入,大多为附带论及,相关研究成果少得可怜。可见,要提高明代内阁乃至明代政治史的研究水平,还必须重视对六部的专门研究。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二十多年来大陆学术界围绕着朱元璋废相、内阁制度的创立和演变、宦官干政、明代皇权的运行特点等诸多重大问题对明代政治中枢的模式进行了多角度的集中探讨,通过大量挖掘史料以及不断吸取新的研究方法,新的具有启迪意义的观点不断出现,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这是其他任何时期所不具有的,值得肯定。但是,还应看到,在这一研究领域中,仍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其主要表现是:一是所选题目过大,涉及的问题较多,面面俱到,难以深入,给人一种大题小做之感。二是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学术研究现状,重复选题或重复论述的现象较为严重,难以做到有的放矢,缺乏观点鲜明、言之成理、史论高度结合的论著。三是对一些重大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如对明代内阁密疏言事、秉笔太监、首辅权力乃至张居正等阁臣个人权力的专门研究则极为少见,而这些问题恰恰是研究明代政治中枢权力运行模式必须解决的关键之所在。四是缺乏动态式的研究成果,多数论著是从二百多年的明代历史中选取几个孤立的点予以宏观论述,而没有将体制的规定与人的活动和事件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即缺乏“形”与“神”的高度统一。如果学界能够正视这些问题,改进研究方式,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研究,那么,明代政治史的研究将会快速地迈向一个更高的台阶。

该篇文章原发表于《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1期,引用时略有改动。

“范文四·考证型论文”

甘肃省高台县骆驼城遗址新考

李并成

“摘要”高台县骆驼城遗址,为我国现存规模较大、颇有影响的一座古城址。作者反复踏察了该城址及其周围的众多遗迹,摸清了其基本面貌,考得骆驼城为东汉灵帝光和四年(181 年)因地震水患搬迁重筑的酒泉郡表氏县城,前凉至北周该城为凉州建康郡郡治及其所辖表氏县城,唐代为建康军城,公元766年废弃,该城延绵585年。

“关键词”骆驼城;表氏县;建康郡;建康军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甘肃省高台县骆驼城遗址,为我国现存规模较大、颇有影响的一座古城址。骆驼城是历史上的什么城?其兴废沿革若何?齐陈骏先生做过若干考证,笔者亦曾撰文专论。近年笔者又再度来这一带多次踏查,获得若干新收获。由此拟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对骆驼城遗址做一新的考察,以就教于学界。

一、骆驼城址及其周围遗迹

骆驼城位于河西走廊中部张掖市高台县城西略偏南21公里处的骆驼城乡、祁连山北麓,GPS测得位置39°21′1.1″N,99°33′57″E。城垣犹存,分作南北两半城。南城较大,南北494米,东西425米。北城较小,南北210米,东西亦425米。全城南北通长704 米,总面积299200平方米。墙体夯土版筑,夯层厚10-15厘米。墙基残宽6米许,顶宽1.8米,残高5-8米。四角筑角墩,南北二城隔墙两端亦筑墩台,墩台顶部长宽各约6米,残高8米许。东南角墩顶部还存敌楼残迹。东西二垣又各筑马面3座。南城开东、西、南3门,皆筑护门瓮城。北城仅开南门,以与南城相通,亦筑瓮城。

由于自然冲沟和盛行风的侵蚀,今南城东垣与北城北垣已大段坍塌,仅余残基。南城西南角另辟小城一座,方形,长宽各约150米,门一,南开。紧靠小城北垣筑台基一座,南北30米,东西50米,残高24米,应系殿堂基址。南墙中部又见枯井一口,残深超过20米。北城北垣外有干河床一道,东西延伸,宽约30米,深3米许。南城南垣外40米许亦有干河床一条,绕经城东与城北干河床相合,它们当为骆驼城昔日供水渠道并兼作护城河。城西又有洪水冲沟一道,切深4米许,其源头伸进北城内。骆驼城内外到处散落灰、红陶片和碎砖块等物,陶片纹饰有绳纹、垂幛纹、弦纹、波纹和素面,亦见唐三彩残片。据高台县文物部门初步调查,城内文化层堆积可分上下两层:上层系唐代遗存,厚约1米;下层为汉晋北朝遗存,厚0.6米。在北城西北隅被洪水冲成的沟壑断壁上亦发现灰层堆积,含灰陶片、兽骨、炭屑等物。南城西北隅地表以下0.8米处发现厚约0.6米的马粪堆积,马粪已部分炭化。当地主管文物工作的殷万邦同志介绍,骆驼城内还曾掘出过大量铜箭镞和半爿汉代残漆盘。根据城址形制、遗物等推断,此城当系汉至唐代城址。1981年该城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又升格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骆驼城南城东垣外侧存烽燧遗址1座,残高8米许,并与其东西两面相距2.5公里的两座烽火台遥遥相望。城南1公里许散布若干夯土墩台,其中小墩23座,残高1.5-3米;大墩3座,残高8米许。墩间相距30-80米不等,排列似无一定规律,周围多有古墓出露。据河西其他地区(如永昌乱墩子滩、山丹山羊堡滩、额济纳旗绿城遗址西南等)的类似情况,推测其小墩应为墓葬封土堆,大墩当为烽燧遗址,这里应是一处古墓葬分布区。骆驼城南城东垣外30-40米处存断续延伸的低矮残墙一道,当为羊马城。笔者考得羊马城为我国古代城邑建筑中特有的军防设施。《通典》卷152《兵五·守拒法附》:“城外四面壕内,去城十步,更立小隔城,厚六尺,高五尺,仍立女墙,谓之羊马城。”尽管其不甚起眼,但可与城墙主垣和城壕一起构成有效的防御体系,起到独特的防护作用。

骆驼城东南角外约200米处存小城堡1座,长宽各约30米,残高1.5米许,墙基较厚,残宽3.5米,南北垣较完整,东垣中段缺失,西垣塌毁殆尽。堡址中曾发现开元钱币。无独有偶,骆驼城西南角外约200米处亦有小城堡遗址,其形制和规模与东南角外小城堡类似,只是残破更甚,大部坍平。高台县博物馆老馆长曹国新先生告诉笔者,他们还曾发现此小城堡往骆驼城西南角墩方向有一条地道,可一直通到城内,长约200多米,早已坍塌,但遗迹可辨。城外东南、西南200米处这两座小城堡,墙体较厚实,似皆无堡门,又有暗道与城内相通,据之判断应属弩台一类建筑。《通典》卷152《兵五·守拒法附》:“弩台,高下与城等,去城百步,每台相去亦如之。下阔四丈,高五丈,上阔二丈,下建女墙,台内通暗道,安屈胜梯,人上便卷收。中设毡幕,置弩手五人,备干粮水火。”弩台无门,可安屈胜梯上下,并有暗道与城邑通连。弩台为城邑防御体系向城外延伸出去的部分,它不仅可为城邑增加一道屏障,而且还能变消极防守为积极进攻,城中兵卒可通过暗道升至弩台,出其不意地与城邑共同夹击靠近城垣的敌军。不独骆驼城如此,笔者在河西考察中还发现,安西县锁阳城(唐瓜州城)西北角墩外约40米处亦有此类小堡遗存,当为弩台遗址。骆驼城西南2公里处又有小城堡1座,南北长55米,东西宽40米许,残高仅约1米,门一,东开,有瓮城,当系骆驼城外围设置。

骆驼城东垣外约300米处,几年前被洪水冲出了一座唐代窑址,周围多见红、灰色陶片散落,并发现多块长约40厘米、宽20厘米、厚9厘米的唐砖。骆驼城址周围十余公里范围内分布万余座汉唐时期墓葬,仅明显的封土堆即有8000余座。1998年4月,因在骆驼城东南1公里许新建防洪堤坝以护城址,高台县博物馆遂于这里清理早期被盗古墓葬,发现汉墓、十六国前凉墓数座,出土一批陶器、彩绘木马、木牛、木车、木俑、木奁、木梳、缣袋、铜簪以及书于木板上的墓志等物。

骆驼城址位处摆浪河、马营河下游古绿洲沙漠化地带,这一大片沙漠化区域南起骆驼城南5公里许,北抵上干河、古堆窝,西达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海乡五个疙瘩井,东到柳古堆墩滩以东,南北延伸10-20公里,东西长35公里许,总面积约450平方公里。其地表景观为连片的风蚀弃耕地以及分布其间的裸露新月形沙梁、片状流沙地和半固定白刺灌丛沙堆。骆驼城北至黄家皮带(城北5 公里许)、黄沙湾(又名黄河湾,城西北8公里许)一带古绿洲风蚀弃耕地尤为集中连片,土层残厚0.6-1.2米,许多地段阡陌、渠堤遗迹仍清晰可辨,还随处散落灰陶片、红陶片、碎砖块、残铁片、石磨残块等物。除骆驼城外,这片古绿洲上还残存黄沙湾城、新墩子城、草沟井城、明海子城等多座古城遗址。对于这片古绿洲废弃及其沙漠化过程的时代和原因,笔者曾撰文专考,此处不赘。

二、骆驼城沿革兴废考

骆驼城历史面貌若何?清乾隆初年修《重修肃州新志·高台县》载:“骆驼城,在(县)城西南四十里。旧志即汉乐涫县,晋北凉段业建康军故基。其南榆木山有泉,名天井坡,相传原系骆驼城水道,宋杨将征西,久困不下,用牲畜骷髅、乱木镇压,泉水断流,其城遂破。”1921 年《新纂高台县志》亦有类似记载。这些记载和传说与汉晋以来的有关史载不符。刘兴义考得,汉晋时乐涫县城即今酒泉市东南50 公里处的下河清乡皇城村古城遗址,而非骆驼城。是之。北凉段业曾辖建康郡,而非建康军,建康军是唐代的建制。至于宋代杨家将征西之说,则纯系子虚乌有,当时河西为西夏所据,宋人势力没有到达这一带。

骆驼城东南1公里许发现的前凉墓葬,曾出土木板纪年墓志一通,记曰:“建兴二十四年三月癸亥,朔,二十三日人酉,直执凉州建康表是县显平亭部前任闰领拔周振,妻、孙阿惠得用。今岁曰道通,葬埋太父母以后入蒿里。”建兴二十四年即公元336年,亦即前凉张骏太元十三年。墓主人周振为凉州建康郡表是县显平亭闰领拔(即副领把)。由这通墓志可以证明,建康郡表是县城正是今骆驼城遗址。据《汉书·地理志》,表是县为西汉酒泉郡属县。《后汉书·孝灵帝纪》载,光和三年(180 年)秋“表是地震,涌水出”。唐章怀太子李贤注:“表是,县,属酒泉郡,故城在今甘州张掖县西北也。”唐张掖县即今张掖市,其西北即指今高台一带。《后汉书·五行志》亦记,光和三年“自秋至明年春,酒泉表氏(表是)地八十余动,涌水出,城中官寺民舍皆顿,县易处,更筑城郭”。表明西汉始筑的表是县城因东汉光和三年的地震毁弃,只好易地重建城郭。这一重筑的表氏(表是)县城即应为前凉建康郡表是县所沿袭的城郭,即今骆驼城。骆驼城规模较大,符合汉代县级城池的规模要求(笔者考得,河西汉代县城多呈方形或长方形,周长均在千米以上),且城内又发现不少汉代遗物,这些均可证明骆驼城确应为汉县城址。由此可见骆驼城的始筑年代应为表是地震后明年春的光和四年,即公元181年。

那么光和四年以前的表是(表氏)县城又在哪里?依理不应距骆驼城过远。近年高台县博物馆在骆驼城西北约8公里的黄沙湾(又名黄河湾)发现古城一座。2003年10月笔者来到这一带踏察,所见该城比骆驼城址残破得多,绝大部分墙体坍平无存,仅余东北、西北、东南3 座角墩和靠近角墩处的零星墙段,南北约400米,东西360 米许,亦具备汉代县城的规模。城内城周遗落大量绳纹、弦纹、波纹等纹饰的汉代陶片和灰黑色汉砖残块,高台县博物馆还在城内采集到剪轮五铢等钱币,而未发现汉代以后的物品,可见该城的废弃应不晚于汉代后期。该城详况此处不赘,笔者拟另文专论。黄沙湾古城位于摆浪河下游废弃的数条干河道近旁,地势较低洼,海拔1396米,易遭水害。而骆驼城址则位处其东南地势较高的平阔处,海拔1414米,较黄沙湾高出18米,不易受水患影响。且骆驼城距黄沙湾不远,易于县城搬迁重建,因而笔者认为黄沙湾古城应为西汉始建、东汉灵帝光和四年废弃的表是(表氏)县城。

《通典》卷174《州郡典》张掖县条:“汉表是县故城在今县西北。”《重修肃州新志·高台县》云:“表是故城,在县西,汉置,属酒泉郡。”《嘉庆重修一统志》、清人吴卓信《汉书地理志补注》、徐松《新斠注地理志集释》、王先谦《汉书补注》等亦持是说。所云张掖县西北、高台县西的地望,正是今骆驼城、黄沙湾古城一带。

至于前揭墓志所云建康郡,其设置则是迟至前凉之事。《晋书·地理志》载,张骏分武威、张掖、酒泉、建康等11郡为凉州。《魏书·张骏传》亦载,张骏分境内诸州置凉、河、沙3州,其中凉州辖建康郡。《资治通鉴》卷99晋穆帝永和十年(354年)条胡三省注:“建康郡,盖张氏所置,张茂分属凉州。”据之建康郡早在前凉张茂时(320-324 年)即已设置。前凉建康郡的属县,清人洪亮吉《十六国疆域志》考得领县一:乐涫,本属酒泉郡,张氏分属建康郡。然而由前揭墓志知,前凉建康郡至少还领有另一原属酒泉郡的表是县。由《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晋书·地理志》等史籍知,表是县西汉始置,东汉、西晋改称表氏。则前凉时又复名表是。王仲荦先生据出土“大魏永平三年凉州建康郡表氏县周千记墓志”和《周书·史宁传》所记史宁“建康袁氏人也”等史料考得,袁氏为表氏之讹,建康郡暨表氏县以迄北周仍有建置。则北朝时表是复名表氏,该县城址无疑仍应为今骆驼城。《读史方舆纪要》、《大清一统志》则云建康郡北魏废,误。

那么前凉至北周的建康郡城又位于何处?是否与表是县城同治今骆驼城址呢?《晋书·凉武昭王李玄盛传》记,义熙元年(405年)“以张体顺为宁远将军、建康太守,镇乐涫”。当时西凉李氏与其东面的北凉沮渠氏政权对峙,建康城尚被沮渠蒙逊占据,故西凉张体顺虽名为建康太守,但只能暂住乐涫,表明建康城在乐涫之东不远。而骆驼城正好位于乐涫故址(今下河清皇城)之东,且距乐涫较近(56 公里),其位置与建康郡城相符。又由以下的考证我们还可确知,唐建康军城的位置恰又是今骆驼城,而建康军无疑是由十六国北朝的建康郡沿袭而来的,则骆驼城确应为前凉至北周的建康郡城。建康郡与表是(表氏)县同治一城,则知表是(表氏)县必为建康郡郡治。

迨及唐证圣元年(695 年),在河西置建康军。《读史方舆纪要》、《大清一统志》、清人梁份《秦边纪略》等典籍皆认为该军正是在前凉以来建康郡城的故址上设置的。《旧唐书·地理志》河西节度使条:“建康军,在甘州西二百里,管兵五千三百人,马五百匹。”《新唐书·地理志》甘州张掖郡条云,甘州“西北九十里祁连山北有建康军,证圣元年王孝杰以甘、肃二州相距回远,置军”。《通典》卷172《州郡二》:“建康军,张掖郡西二百里,嗣圣初王孝杰置,管兵五千三百人,马五百匹。东去理所七百里。”理所指河西节度使驻地凉州,今武威市。《元和郡县图志》卷40亦云:“建康军,证圣元年尚书王孝杰开镇,周回以甘、肃两州中间阔远,频被寇钞,遂于甘州西二百里置此军。兵五千二百人,马五百匹。”同书甘州条云:“建昌军,在州西北建康军,一百九十里。”此建昌军显系建康军之误。宋曾公亮《武经总要》前集卷18下亦曰:“建康军,在(甘)州西二百里,即甘、肃二州中,在祁连山下。唐证圣中王孝杰开西镇置军,张守珪常为军使。”上述记载大体一致。唐甘州(今张掖市)西北190里或200里许,且又位处甘、肃(今酒泉市)二州间祁连山北麓的地方恰恰是今骆驼城的所在,该城东到理所凉州为370公里许,又恰合唐里约700里,与上述诸说皆合。并且骆驼城结构复杂,规模颇大,马面、瓮城、羊马城、弩台、城外烽台、屏卫小城等设置一应俱全,而这些特点根据笔者多年来在河西实地考察所见,正是唐代河西较大城址的典型形制特征。据之再结合其出土遗物可以认定,骆驼城系唐之建康军城,亦即前凉至北周的建康郡城无疑。

两唐书《王孝杰传》皆曰,孝杰于证圣初为朔方道行军总管。《资治通鉴》卷205载,证圣元年正月丙午,“以王孝杰为朔方道行军总管,击突厥……秋七月,辛酉,吐蕃寇临洮,以王孝杰为肃边道行军大总管以讨之”。建康军正置于孝杰进兵西北的证圣元年,《通典》言嗣圣初设军,误。

颇感珍贵的是,敦煌遗书P。2942《唐永泰元年(765年)至大历元年(766年)河西节度使判集》中,保留了多条与建康军有关的判决事目,使我们得以进一步获悉建康军的许多详情实况。有关判文有,“建康,尚书割留氎三百段称给付将士,不具人姓名”,“建康军物被突厥打将,得赔半周”,“建康军使宁喜擅给緤布,充防城人赐”,“建康军请请肃州多乐屯”,“建康无屯牛,取朱光财市充”等,并提到“建康悬军”、“建康乏绝”等语句。从中生动地映了建康军在抗御突厥、吐蕃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与甘州、肃州等地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并可获知建康军在当时吐蕃大军压境步步进逼下危如累卵的紧急局势。敦煌文书S。6234《诗十首·酒泉》亦提及“建康碛外酒泉城”。据《元和郡县图志》卷40等史籍载,甘、肃二州分别于永泰二年和大历元年(均为公元766年)陷于吐蕃,则建康军无疑亦是年陷蕃。

河西陷蕃后,建康军就从史籍上销声匿迹了,当已废弃。骆驼城自此湮而无闻,任凭风霜剥蚀,荒芜沙化,其周围绿洲垦区亦发生沙漠化过程,演变为今天这样的景观。骆驼城自东汉灵帝光和四年(181 年)始建,唐代宗大历元年(766 年)陷蕃废弃,曾先后作为东汉至西晋酒泉郡表氏县、前凉以迄北周建康郡表是(表氏)县、唐建康军城,延绵585 年。

另需提及,骆驼城南城西南隅小城内还曾拣得清代雍正、乾隆、同治时期钱币,可见这座小废城清代又被利用,群众传说当时以杨二嫂为首的一帮响马曾在小废城内栖身。

该篇文章原发表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6年第1辑,引用时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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