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祖李渊建唐后,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进行了制度建设。建立了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便于李氏家族的集权统治。奉行科举制并将科举制进一步完善,用人凭学才德识,从而扩大了李氏家族的统治基础。
高祖李渊建唐后,百废待兴,他一面组织力量进行统一全国的战争,一面注意加强政权建设。李渊在政治制度、赋役制度、军事制度、选官制度、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方面开创了新局面,使唐朝前期的政治、经济、军事制度初具规模,为太宗贞观年间的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唐朝中央建立了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三省是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了中央以三省六部为主体、地方州县两级区划的行政体制。三省长官都是宰相,他们共同商讨国家大事,对皇帝负责。
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僚属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是决策机关,负责皇帝诏书的起草。门下省的长官是侍中,僚属有黄门侍郎、给事中等,门下省是审议机关,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书,不合适的驳回修改。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太宗时废尚书令,另设左右仆射),僚属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等,是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中书、门下二省的决定。尚书省掌管全国政令,负责草拟有关军国大事的诏敕。尚书省下属共有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都称尚书。吏部掌管官吏的选用、考核与奖惩;户部掌管户籍和赋税;礼部掌管礼仪和科举;兵部掌管军事;刑部主掌管刑法诉讼;工部掌管土木工程。每部又分四司来作为办事机关,计24司,分别执行中书、门下二省制订的政令。御史台是监察机关,长官是御史大夫,有监督、弹劾、纠察文武百官的职责,权力极大。地方政权机构基本是两级,即州和县。州设刺史,刺史每年要巡查各县,考核官员政绩,还负责举荐人才。县官职位虽小,却因要负责各种事务而是最繁忙的官员。县以下是乡、里。唐建国初期,由于大将臣子都领兵外出,直到武德七年,战争基本结束,国家体制才以“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组织比较严谨,分工比较明确,和之前的朝代相比,更有利于皇帝集权。
经隋末战乱,唐初人口极少,全国仅有200余万户,不及隋朝鼎盛时的1/4.由于缺乏劳动力,大量土地荒芜。在这种地广人稀的情况下,唐政府要保证赋税收入,稳定政权,就必须把流亡的人口固定在土地上,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为此,唐朝采用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赋役制度。武德二年初定“租庸调”,武德七年又加以完善,规定租赋以外不得横征暴敛;继承和发展了隋朝的均田制,受田者纳税,不受田者不纳税。对百姓授田的规定:丁男(21~60岁的男子)和18岁以上的中男(满18岁的男子)各授田一顷,其中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老男(60岁以上的男子)、笃疾、废疾者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这些人若作户口,则每人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30亩。尼姑、女冠各授田20亩;工商业者减丁男之半;一般妇女、部曲、奴婢不再授田。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有封爵的贵族按品级的不同授给不同数量的永业田,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授田数量由100顷递降至5顷;在职官员从一品到九品,授田数由30顷递降到2顷;有战功的勋官也分别授田30顷至60顷不等。此外,各级官吏还有职分田,其地租作为官俸的补充。官府有公廨田,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制对土地买卖的规定:官僚和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买卖,百姓在贫穷无法办理丧事时可以卖永业田,从狭乡(人多地少)往宽乡(人少地多)搬迁时也可以出卖永业田。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真正的“均田”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均田令的颁布,对于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实施均田制之后,又实行了租庸调制:受田的农民,每丁每年要交粟二石,这是租;每年交绢二丈、绵三两,或者交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这是调;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天,不服役可以折算为每天绢三尺,布三尺七寸五,这是庸。假如官府额外加了役期,加够十五天则免调,加三十天免租调。每年的加役最多三十天。唐朝的租庸调制与隋朝相比,用庸代替服役的条件放宽了很多,从而更有利于农业生产。
李渊初即位,就设立京师和地方学校,收揽人才。但同时也恢复了隋朝废除的中正官,以本州高门士人充任。这是对士族的让步,不过大中正只是名誉职务,用人权仍在吏部,而吏部用人的主要途径就是科举。士人仕进不再专凭门第高低,而主要依据学才德识,这使得唐代的用人制度比以前有所改进。
唐初,主持科举考试的是吏部考功员外郎。参加科举考试的生员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子监所属各学校的学生,称为“生徒”;二是各地私学中由州县保荐的学生,称为“乡贡”。
唐代的科举分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每年定期举行,考试科目一般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等科,其中明经、进士两科为热门。明经科主要考帖经,重在考查儒家经典的背诵记忆;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时务策,重在独立思考。进士科较难考,但一旦考中进士,就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因此人们称中进士为“登龙门”。当时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制举由皇帝临时进行,亲自主持,考试科目也临时确定,时间和录取人数不定,没有常举那么受重视,在科举制度中不占重要地位。唐廷还兴办学校,培养和选拔人才。儒家很受尊崇,儒家的经书是教学的重要内容,如《周易》、《左传》、《礼记》、《尚书》。同时,李渊对佛教采取抑制政策,认为佛教宣传的是“不忠不孝”的思想,迷惑百姓。他提倡儒家思想,以便用忠孝来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
科举制的进一步完备直至最后确立,有着重要意义。一般的中小地主都有了应试资格,为他们入仕提供了条件,科举制打破了士族门阀垄断仕途的局面,从而扩大了李氏家族的统治基础。
在法制方面,李渊占领长安之后,便约法十二条,除了杀人、劫盗、叛逆处死之外,其余一切苛刻法律全部废除。李渊建立唐朝之后,让裴寂等人在隋文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新律法,在“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原则指导下,制订了新律五十三条,形成较完备的《武德律》,到武德七年,正式颁布新律,这是流传下来的《唐律》修订所依赖的基础。从内容上看,《武德律》较隋律用刑有所减轻,李渊后来的继承者在修订法律时也基本上是延续了这样的思路,但对人民的反抗制裁却更严酷了。
高祖李渊建国后采取的一系列手段,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进行了制度建设,在天下大乱、百废待兴的局面下,取得了一定成效。各种制度的施行使唐朝的国家体制基本确立下来,为后来太宗朝的贞观之治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