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农村人口中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的恶性肿瘤死亡率逐步上升。这个数字从1988年的95.02/100000上升到2000年的112.57/100000,按照相应的人口推算,这意味着因此死亡的农村人口从78.26万增加到了98.18万。除去人口增长的因素,即以1988年的农村人口基数来计算,净增加的死亡人数也高达14万多人。广东省翁源县上坝村曾是一个水草丰美的鱼米之乡,可如今的水污染却让上坝村成了远近闻名的癌症村、贫困村。从1986年至1999年,上坝村死亡的250人当中,因患各种癌症死亡的高达210人,占死亡总数的84%,2000年至今,又有130余人死于癌症。而目前上坝村由于父母双亲患癌症去世或因夫妻一方去世,一方再婚而遗留下来的孤儿已达30多人。石家庄市深泽县留村乡也是一个饱受污染之苦的地方。村主任刘增德说,2004年春节过后三个月,已有12名村民死于癌症,目前还有十几个癌症病人,每年癌症死亡一二十人已成常事。
2。理论依据
(1)农业弱质性理论。过去对农业弱质性的理论研究,偏重的是市场和自然弱质性,很少关注生态弱质性。所谓农业生态弱质性,是指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生态条件变化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自然生态灾害相比,农业遭遇到生态灾害的影响将深远和严重得多,危害难以根除。工业化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加剧了自然灾害出现的强度和频度,农业生产本来生产周期就长,调整慢,惯性大,更新换代慢,农业的生态弱势使农业弱质性更加突出。
(2)政府利益理论。政府利益的存在使其对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利益实质就是隐藏在公共目标背后的自利性追求,它“道出了我们对于政府认识的理想与现实的区别”。乡村基层政府自它产生之日起,就和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存在着广泛而密不可分的联系。环境保护需要整个社会的积极参与,公众也有保护环境的强烈参与热情,但缺乏有效的组织;政府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动员各种资源的能力和合法性,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更关心的是自己职位的升迁和稳固,而对有关环境保护的那些短时期内无法显示出“政绩”的事则兴趣不大。在追求地方和部门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导向下,乡村基层政府对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追求超过对乡村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追求,局部利益压倒整体利益,对污染企业采取不管不问,甚至纵容、包庇,造成中央可持续发展战略难以在乡村落实到位,政策严重走样。
(3)环境权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每个公民都应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保护环境的权利,环保组织能有效地维护这种权利。美国密执根州立大学的教授约瑟夫·萨克斯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公共委托”理论为根据,提出了系统的环境权理论。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接受突出地表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这种理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必需的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应该是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对其任意占有、支配和损害;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良好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这种理论还认为,民间环保组织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形式和平台,能够促进公民环境权的实现。这是因为环境侵害主体一般都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法人,环保组织可以通过自己的环保基金会,为进行环境诉讼的受害人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并最终讨回受损的权益;环保组织还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由于环境污染的侵害范围广,受损人数众多,但取证难、取得诉讼资格难等特点,使受害人对侵害的性质难以判断,而环保组织能够通过组织、协调发挥作用,推选既懂法律又懂专业的代表应诉,能有效地维护所在社区公民的环境权。
3。法律基础:我国公民享有广泛采用多种形式参与环境事务管理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建设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赋予了我国公民广泛采用多种形式参与环境事务管理的权利。我国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也都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做了规定。公众参与的形式中实际上就包含着自组织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在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过程中,根据《里约宣言》的精神,增加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该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使公众参与普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立法上初现端倪002年10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获得通过,该法在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和形式、公众参与的组织召集人、公众参与的对象以及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自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进入一个规范性阶段。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这种有效形式会得到很多人的逐步认同。
(二)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的发展起点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农村民间环保组织刚刚开始成长,还很不成熟,政府的帮助和自身的发展策略都必不可少。民间自组织的发展在中国具体的国情下,既需要政府的支持,还需要这些民间自组织采取正确的策略。
1。政府在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发展中的作用
(1)政府意识起点: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明确认识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参与环保是国家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它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不是政府的施舍,政府及其部门有义务来回应和保护。在环保方面保护和落实农村民间自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是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包括农村自组织在内的民间环保组织,除极少数不顾中国国情、生搬西方模式的极端环保主义,大多数都是积极健康的,它们热爱祖国、乐于奉献、关注环境、倡导节俭,反映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希望。作为政府机关,不应该把这些组织看成是政府的反对派。另外,政府要有“引导而不领导、扶持而不干预”的基本思想,提高各级政府对建立农村环保自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消除公众的怀疑和抵触情绪。
(2)政府环境决策起点:决策必须信息公开化和民主化。信息公开化是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参与环境决策的基础。只有让他们更多地了解有关环保的真实信息,它才有可能有效地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有权知道、了解、监督那些关系自身环境的公共决策,所以政府应该公开各种环保信息,在决策前尽可能多地给自组织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基础资料,这是决策过程中的信息起点;而决策的民主化,又是真正保证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的话语权、发挥他们的作用、实现决策科学化的最重要的一步。政府机关要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村民环境权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审批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这是决策过程的话语权起点。政府要建立自组织参与决策的渠道,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进行明晰化。
第一,提供优惠政策。由于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属于互助、不以赢利为目的非政府组织,起到了有助社会公平的作用,因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其中最重要的是给予减税、低税或免税。建议让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享受个体私营企业的同等税费优惠政策,如三年内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等。另外,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建设农产品安全体系等有关生态项目方面要优先选择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作为实施载体,创造机会使其得到发展。政府环保部门也可以将一些像环保调查、环保宣传品的制作、召开环保研讨会这样的工作交给这些民间组织来完成。
第二,给予财政资助。我们也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提供给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一定的财政扶持。西方国家的政府给予民间环保组织的财政资助是广泛的,如政府的补贴、贷款、投资、担保、提供办公用地和用房等,实际上都是对环保组织的支持。我国政府各级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或从农业发展基金中调拨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这些组织005年4月2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华环保联合会最近获得了一笔129万元的中央财政资助,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资助民间环境维权组织。笔者希望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编制也试验设立资助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这一科目。
第三,教育和技术上进行专业帮助。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的文化素质、法制观念和技术决定着其参与环境决策的程度和质量,其发展和壮大归根到底取决于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和技术输出。政府要在环保理论教育、技术培训等方面提供帮助,以掌握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科普知识,提高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掌握实用的环保科学技术,进而提高参与环境保护和决策的效度。
2。就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而言,其自身的发展起点
(1)克服自身先天缺陷,注重自身能力建设。自组织能力是指自组织动员多种社会资源,例如媒体资源、政治资源、自愿者资源等,实现自己宗旨的能力。在自组织能力方面,我国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存在着许多先天缺陷。与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相比,中国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尚处于形成和发展之中,组织很不成熟,其自治性、志愿性和非政府性尚不明显;又由于其发育比较晚,在结构和功能上都没有完全定型,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性;许多成员不习惯或不善于进行非政府式的服务或管理,习惯于找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
作为民间环保组织,其作用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社会动员参与方面,因此应该把引导公众参与作为自身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考评尺度。要扩大公民的参与程度,自组织自身首先要有参与意识,掌握参与方法,提高参与素质,这是目前提高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能力的一条有效途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核心小组,实行参与式管理,逐渐发育自组织能力。对于日常事务和项目,不是主任从上到下的布置,而是由核心小组成员各自阐述、主任只是点评和指导;建立例会轮值制度,分选三个角色———主持人、报告人、控时人,每一位工作人员,轮流担当例会主持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成员主动提出建设性方案而不只是被动执行;大的项目方案由核心小组讨论确定,具体项目设计落实到个人,领导只做技术性辅导,项目战略和有争议的项目通过参与式工作征集意见;建立兼听制度,提倡彼此尊重不同意见的风气,把组织的不同声音作为组织健康的表现。
(2)争取与政府建立良好的支持和合作关系,对政府的监督要力所能及,要提出善意的批评和建议。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人口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方面,政府与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认识上的一致性成为民间环保自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基础。政府有时也希望借助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举行的大型、群众性的环保宣传活动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围绕政府特别是政府环保部门既定的环保工作目标开展活动,帮助政府完成和实现工作目标,是实现合作的关键所在。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要多理解政府对民间组织倾向于加强管理的政策,从政府的角度而言,在不能有效管理之前,政府对这些民间自组织的防范和戒备心理应该说是正常的。在目前我国民间组织发育并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也不可能对其进行完全规范的管理。农村民间环保组织在自觉地承担起帮助、监督和督促政府制定、执行正确和理性的环境政策时,提出的建议要温和而善意,促使政府出面解决这些问题。在对政府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不采取抗议、游行等激进手段,尽量避免与政府形成直接的对立和冲突矛盾,坚定把自己放在政府的辅助和补充力量的位置上,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中突出政府的力量和主导地位,不要突出农村环保组织自身。
(3)不介入政治领域,只从事民间环保活动,强调政治立场与政府的一致性。面对具有维权内涵的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由于传统意识的沉淀,政府自然会感觉到这些自组织具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挑战性,使执政者及主流意识对这些农民自组织具有高度的警惕,且易持否定态度,将其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农村民间生态环保自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主要取决于政府政策的宽松程度,一旦政府对这些组织采取限制、严格整顿的政策,这些自组织的地位和正常活动将受到很大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政府不愿看到的情况出现,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今后的农村民间环保组织将无法在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明智的农村民间环保组织领导人都会为自己的活动领域划出明确的范围,严格定位自己为“民间”组织,不进入越政治敏感领域一步,在立场、方向等原则问题上与政府提出的要求保持一致,同政府进行合作,支持政府有利于环境保护及社会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动。要用实际行动表明自己不是西方国家的“绿党”,坚决反对使用“绿色和平组织”式的方式与政府对抗,不参与政治,以免引起误会和不必要的麻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