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笛律的工作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笛为管乐,且有开孔,不但孔的大小要影响笛律的推算方法,而且开孔的位置对推算方法也有影响。因此,从实用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本就是不适用的,因为即使找到了一种推算方法,也很难将其适用到任何地方,笛的孔径均一就很难实现。荀勖的做法是每笛一律,每支笛有三宫之音。每笛三宫音的做法是只需要十支笛就能有十二律,而不需要一笛一律。于是荀勖的做法有些自相矛盾之处。这些因素决定了荀勖的笛律不会被广泛使用。另外,荀勖的笛律推算方法尽管已有传述,然而对于笛孔之大小却没有记载,于是后世之人也无法仿效探索。关于荀勖的笛律算法详见《宋书·志第一历上》。
荀勖制笛律的想法在当时就得到了列和的反对。《晋书·志第六律上》记载了荀勖与列和的对话,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列和的思想。荀勖问道:“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列和回答说:“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今当复取其下徵之声。于法,声浊者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诸孔虽不校试,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列和这种说法最后被否认,关于此事该文说道:“辄令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然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于是列和又找出了新的否认观点,说道:“自和父祖汉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言及尽管从乐理上有可行之处,但是吹笛的人未必就能很快适应。这种说法得到了当时许多人的支持,该文载道:“郝生、鲁基、种整、硃夏皆与和同。”荀勖又问:“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孔调与不调,以何检知?”这个问题正是荀勖需要解决的问题,列和当然无法正面回答。荀勖又问:“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列和则认为已有传法已经够用了,不需要再改变当世的律制。
关于十二笛律,唐杜佑《通典》卷一百四十三《乐典》载有梁武帝下诏采古乐无所得,于是亲自制四器,名为四通,并以弦定律,后又制十二笛,并以通声正笛声,于是“被以八音,旋以七声,莫不和韵”。如果这个记载确切,说明以弦定律的方法已被接受。由于记述得不详细,无法考证这种做法是否实用。
关于调式,春秋战国时期即有五音调和七音调,五音调以“十二律旋相为宫”的方法计共六十调,七音调则共计八十四调。自汉代始有“清商三调”,即平调、清调和瑟调,用于“相和歌”之中。对于“清商三调”的具体内容,则不见详述。
2.胡调的传入
《隋书·志第九音乐中》载:“先是周武帝时,有龟兹人曰苏祗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听其所奏,一均之中间有七声。”“一均之中间有七声”,一均即一弦,一弦载七音。龟兹国在今新疆库车县,关于苏祗婆其人则争议较大。这是胡调传入中国的最详细的记载。
《隋书·志第九音乐中》又载:“因而问之,答云:‘父在西域,称为知音。代相传习,调有七种。’以其七调,勘校七声,冥若合符。一曰‘娑陀力’,华言平声,即宫声也。二曰‘鸡识’,华言长声,即商声也。三曰‘沙识’,华言质直声,即角声也。四曰‘沙侯加滥’,华言应声,即变徵声也。五曰‘沙腊’,华言应和声,即徵声也。六曰‘般赡’,华言五声,即羽声也。七曰‘俟利箭’,华言斛牛声,即变宫声也。”可知苏祗婆七调为龟兹的传统调式。又载:“译因习而弹之,始得七声之正。然其就此七调,又有五旦之名,旦作七调。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均也。其声亦应黄钟、太簇、林钟、南吕、姑洗五均,已外七律,更无调声。译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饮为均,推演其声,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应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十二律,合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仍以其声考校太乐所奏,林钟之宫,应用林钟为宫,乃用黄钟为宫;应用南吕为商,乃用太簇为商;应用应钟为角,乃取姑洗为角。故林钟一宫七声,三声并戾。其十一宫七十七音,例皆乖越,莫有通者,又以编悬有八,因作八音之乐。七音之外,更立一声,谓之应声。译因作书二十余篇,以明其指。”
上段所载,已将苏祗婆的调式说得十分明白,若以五弦琵琶适用,是为三十五调。王光祈在《中国音乐史》一书中认为,‘沙侯加滥’与‘俟利箭’两音与变徵和变宫两音不相同,以变徵和变宫贯之,实为不妥。
《隋书·志第九音乐中》又载:“至是译以其书宣示朝廷,并立议正之。时邳国公世子苏夔,亦称明乐,驳译曰:‘《韩诗外传》所载乐声感人,及《月令》所载五音所中,并皆有五,不言变宫、变徵。又《春秋左氏》所云:七音六律,以奉五声。准此而言,每宫应立五调,不闻更加变宫、变徵二调为七调。七调之作,所出未详。’译答之曰:‘周有七音之律,《汉书·律历志》,天地人及四时,谓之七始。黄钟为天始,林钟为地始,太簇为人始,是为三始。姑洗为春,蕤宾为夏,南吕为秋,应钟为冬,是为四时。四时三始,是以为七。今若不以二变为调曲,则是冬夏声阙,四时不备。是故每宫须立七调。’众从译议。译又与夔俱云:‘案今乐府黄钟,乃以林钟为调首,失君臣之义,清乐黄钟宫,以小吕为变徵,乖相生之道。今请雅乐黄钟宫以黄钟为调首,清乐去小吕,还用蕤宾为变徵。’众皆从之。夔又与译议,欲累黍立分,正定律吕。时以音律久不通,译、夔等一朝能为之,以为乐声可定。而何妥旧以学闻,雅为高祖所信。高祖素不悦学,不知乐,妥又耻己宿儒,不逮译等,欲沮坏其事。乃立议非十二律旋相为宫,曰:‘经文虽道旋相为宫,恐是直言其理,亦不通随月用调,是以古来不取。若依郑玄及司马彪,须用六十律方得和韵。今译唯取黄钟之正宫,兼得七始之妙义。非止金石谐韵,亦乃簨虡不繁,可以享百神,可以合万舞矣。’而又非其七调之义,曰:‘近代书记所载,缦乐鼓琴吹笛之人,多云三调。三调之声,其来久矣。请存三调而已。’时牛弘总知乐事,弘不能精知音律。又有识音人万宝常,修洛阳旧曲,言幼学音律,师于祖孝徵,知其上代修调古乐。周之璧翣,殷之崇牙,悬八用七,尽依《周礼》备矣。所谓正声,又近前汉之乐,不可废也。是时竞为异议,各立朋党,是非之理,纷然淆乱。或欲令各修造,待成,择其善者而从之。妥恐乐成,善恶易见,乃请高祖张乐试之。遂先说曰:‘黄钟者,以象人君之德。’及奏黄钟之调,高祖曰:‘滔滔和雅,甚与我心会。’妥因陈用黄钟一宫,不假馀律,高祖大悦,班赐妥等修乐者。自是译等议寝。”这段话详细记载了关于是否立七声的争议,最后译等人以失败告终。但是,胡琵琶及其调式并没有因此在中国灭绝,而是保存了下来,传至后世。后《辽史·乐志》载:“隋高祖诏求知音者,郑译得西域苏祗婆七旦之声,求合七音八十四调之说,由是雅俗音乐,皆此声也。”
胡乐的传入,《唐书·音乐志》另有记载:“后魏有曹婆罗门受龟兹琵琶于商人,世传其业,至孙妙达,尤为北齐高洋所重,常自击胡鼓以和之。”以此论之,龟兹琵琶当早已传入中国。以上《隋书》所载的郑译等闻苏祗婆之七声而异之,盖因南北朝时期朝代更迭频繁,文化不得传承之故。
关于龟兹琵琶调式的来历,因为龟兹音乐失传,已然不可考。王光祈在《中国音乐史》一书说道:“曾言苏祗婆系来自西域,而当时的西域音乐又在‘亚剌伯波斯音乐文化’势力之下,故吾人可以推定苏祗婆所用者当与亚剌伯琵琶相同。”此处的“亚剌伯”系与现代的“阿拉伯”为同一音译。音乐史学家孔德在《外族音乐流传中国史》一书说道:“关于龟兹七声来源,疑非龟兹所旧有,或亦始自天竺,今印度乐律系采用七声高。”因为地理上的缘故,龟兹音乐的来源必为此二说之一,但究系哪者则难以验证。
关于苏祗婆究竟是谁,学术界颇多争议。由于仅知苏祗婆来自西域就已知音乐的流向了,故在此不对其身世予以讨论。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音乐传播思想
魏晋南北朝时期,朝代更迭频繁,其所持有的音乐思想因人而异。然而作为统治者,总希望利用音乐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因此其音乐思想的共同点都是以礼乐制为核心。这种思想自西周以来已经深入上层社会的理念之中,魏晋南北朝的统治者对此并无多大发展。在使用音乐方面,由于雅乐失传,俗乐进入大雅之堂,统治者一方面制乐以正声,期望使用音乐来治世,另一方面又沉醉于声色享乐之中,在对待社会和对待个人的要求上通常奉行两种相反的主张,一部分统治者还因为纵情声乐享受而导致亡国。
魏晋南北朝的音乐思想以一些杰出的音乐家为代表。这些音乐家通常不是以音乐为职业的人,而是一些文人。他们精通音律,文思妙达,有自己的主见和哲学思想,他们在音乐方面的见解极大地丰富了音乐美学思想。并且这些文人音乐家因为其学识和地位使然,在社会上往往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他们的思想,不但影响当世的音乐传播和发展,还影响到后世的音乐传播和音乐发展,甚至直至当代。
1.嵇康
《晋书·列传第十九》载:“嵇康,字叔夜,谯国铚人也……铚有嵇山,家于其侧,因而命氏……康早孤,有奇才,远迈不群……学不师受,博览无不该通,长好《老》《庄》。与魏宗室婚,拜中散大夫。常修养性服食之事,弹琴咏诗,自足于怀。以为神仙禀之自然,非积学所得,至于导养得理,则安期、彭祖之伦可及,乃著《养生论》……所与神交者惟陈留阮籍、河内山涛,豫其流者河内向秀、沛国刘伶、籍兄子咸、琅邪王戎,遂为竹林之游,世所谓‘竹林七贤’也。”
嵇康最后为当权者司马氏所杀。《晋书·列传第十九》载:“(钟会)因谮:‘……康、安等言论放荡,非毁典谟,帝王者所不宜容。宜因衅除之,以淳风俗’。帝既昵听信会,遂并害之。康将刑东市,太学生三千人请以为师,弗许。”有“太学生三千人请以为师”,足见嵇康的影响力非常之大,连钟会也说:“嵇康,卧龙也,不可起。”嵇康死时年仅四十。
嵇康有琴曲《广陵散》,被广为称道,然而从其死后即已绝迹。《晋书·列传第十九》载:“(行刑前)康顾视日影,索琴弹之,曰:‘昔袁孝尼尝从吾学《广陵散》,吾每靳固之,《广陵散》于今绝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