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出版物还有航空公司概况方面的航空公司年鉴、年度报告、航空公司手册,机场和地面服务方面的设施计划指南,以及操作和安全性方面的警戒管理指南等。
(6)航空公司手册(The Airline Handbook)
该手册提供航空公司行业的历史、构成、经济和运行概况,并包括用于航空公司常用术语的词汇表。
(7)设施计划指南(Facility Planning Guidelines)
该指南提供4个系统的设施计划指南:行李搬运、乘客登机桥、空气预处理和地面电源系统。该出版物供航空公司资产经理使用,也可供那些设计、制造、安装和利用这些系统的人员使用。
3.2.2 国际标准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是工业和技术合作方面最大的国际组织,为联合国的甲级咨询机构。ISO的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和有关领域活动的发展,以推动国际间的货物和服务交换以及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中的合作。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标准化工作导则,并制定和出版国际标准。目前已制定ISO标准逾万项,这些ISO标准被公认为国际贸易中技术仲裁的重要依据。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有利于跟踪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提高,推进标准与国际接轨以及标准的总体水平,为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ISO/TC20航空航天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为飞机和宇航器制造和使用中所用的材料、部件和设备及其服务和维修设备的标准化。其工作重点是制定标准,以保证飞机在世界范围内安全、方便地使用。早期制定的标准有飞机牵引杆接头、燃油加油接头和空调接头等标准。目前又制定有飞机液压系统、飞机紧固件以及系统方面的标准。
3.2.3 国家标准 (GB)和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GB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如民航标准( MH)、航空工业标准( HB)等。
根据民用飞机客户服务工作的特点和需求,民用飞机客户服务标准体系应当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3.3 民用飞机客户服务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3.3.1 维修及维修性工程
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是持续适航管理的三个要素之一。
3.3.1.1 维修单位
维修单位,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只要承修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就要符合CCAR-145 FS-R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该规章涉及的咨询通告包括:
1.AC-145-1《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2.AC-145-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3.AC-145-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4.AC-145-4《维修记录与报告表格填写指南》;
5.AC-145-5《维修单位手册编写指南》;
6.AC-145-6《航空器航线维修》;
7.AC-145-7《航空器部件维修》;
8.AC-145-8《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文件》;
9.AC-145-9《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
10.AC-145-10《维修单位的自制工具设备》;
11.AC-145-11《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
12.AC-145-12《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
13.AC-145-1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能培训大纲》;
14.AC-145-14《维修工时管理》。
该规章涉及的适航管理程序包括:
① AP-145-01《持续适航主管适航检查员工作程序》;
② AP-145-02《维修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③ AP-145-03《(维修许可证)编号规则》;
④ AP-145-04《(维修许可证)填写规范》;
⑤ AP-145-05《维修许可审定程序》;
⑥ AP-145-06《航线维修许可审定程序》;
⑦ AP-145-07《民用航空器经停站适航信息填报程序》。
3.3.1.2 维修人员
维修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维修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维修人员管理应符合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和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上述规章所涉及的咨询通告包括:
① AC-66-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颁发及管理》;
② AC-66-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机型、部件部分培训大纲》;
③ AC-66-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培训大纲》。
上述规章所涉及的适航管理程序包括:
① AP-65-01《民用航空器外籍维修人员资格认可程序》;
② AP-65-0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及颁发程序》;
③ AP-65-03《民用航空器维护类维修人员执照机型和专业部分申报及签署程序》;
④ AP-65-04《民用航空器修理类维修人员执照专业部分申报及签署程序》;
⑤ AP-65-05《民用航空器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申请及颁发程序》。
此外,还有CCAR-183 AA-R1《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和CCAR-183 FS《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及其所涉及的相应适航管理程序。
上述文件规定了维修和检验人员执照的考试、颁发和管理要求,规定了需持有执照的人员范围及工作职责,也规定了委任代表的资格和职权范围,构成了对维修人员资格评审的法律依据。
3.3.1.3 维修大纲
维修大纲必须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
维修大纲规定了保证飞机安全使用的初始最低预定维修/检查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持飞机固有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水平;在装备性能恶化时,将其安全性恢复到固有的水平;对某些安全性和可靠性差的项目提出重新设计要求;在完成所规定的维修工作时,所用的维修费用最低、最经济。维修大纲是制造商编制维修计划文件、航空公司编制维修方案的基础和框架。
根据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的要求》,在AP-21-0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中规定,维修审查委员会审查维修大纲。维修大纲( MRBR)根据AC-25.1529-1《审定维修要求》或AC-121 AA-02 R1中推荐的MSG-3制定。
ATA维修大纲制定文件( MSG-3 )为新飞机和/或动力装置确定最初的定期维修要求提供了一个逻辑决断方法。该文件提供了一种制定航空管理机构、用户和制造商均可接受的维修方案的方法。国内相应的行业标准为HB6211—89。
3.3.2 技术出版物
为了确保飞机正常运营和维护工作顺利进行,制造商必须向每一用户提供完整的技术出版物。技术出版物应符合CCAR-25、AC-121 AA-04《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文件》的要求。《飞行手册》根据CCAR-25.1581要求编写。
ATA Spec100、ATA Spec101和ATA iSpec 2200以及AECMA飞机维修文件编制简明英语指南等在编制技术出版物时推荐采用。ATA维修大纲制定文件(MSG-3)在编制维修大纲(MRBR)时推荐采用。
3.3.2.1 持续适航文件
在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25.1529条和附录H中,对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文件作了明确规定。
依据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和CCAR-121 AA《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的规定, AC -121 AA-04《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文件》为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和运输类飞机使用人,提供了制定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文件的指导性资料。该文件规定:
为保持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性,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设计制造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联合设计或制造的运输类飞机,其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报批准(或认可),并向该型飞机的使用人提供持续适航文件。
持续适航文件的要求作为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一部分,应在型号合格审定阶段进行编写和审查工作。
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文件应包括以下各项(但不局限于这些项目)。
(1)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查和批规(或认可)的文件
① 飞机飞行手册( AFM);
② 维修大纲( MRB)或维护技术规程;
③ 主最低设备清单( MMEL)。
(2)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提供给使用人,且需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委任代表批收(或认可)的技术文件或多效文件
1.维修手册( MM)(包括飞机、动力装置及机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