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海外成熟市场对金融服务机构的一项普遍性监管制度。金融机构向客户特别是零售客户提供一项新的金融服务或销售金融产品时,一般都会通过了解客户的知识与经验、财务状况以及投资需求等信息,帮助客户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是否适合使用金融服务或投资金融产品,并充分揭示风险。简单地说,就是要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人。
目前,我国相关的证券法规也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如2008年6月颁布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2012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在创业板领域,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在股指期货领域,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在债券市场领域,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则专章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综合性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会员(即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证等,应适用有关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而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中,则根据前述经验,引入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专门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抢滩资本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转板指引十四、投资者参与交易14.2为什么需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回顾国内资本市场,由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缺失或设计不当,导致了一系列金融纠纷和风险事件的发生。
例如,30万权证作废纠纷案。2007年4月16日,李某以5.33元的价格认购了首创权证(580004)5.7万股,共花了30多万元。第二天,首创权证一直停盘,之后她多次与证券公司打电话咨询,对方只是说“看公告,23日认购”。结果到23日还没有开盘,24日一大早,李某上电脑一看,市值为0。原来,首创权证的最后交易日是2007年4月16日,行权期是4月17日至23日,共5个交易日。而在23日后仍未行权的权证,将予以注销——也就是说,李某一直把行权期当做了停盘,等到的结果是权证作废。李某承认,自己的金融知识很浅,不知道什么是权证。事后,李某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但均无果,其损失只能自担。
再如,在2009年10月31日开盘的创业板市场上,上市首日28只新股全部遭到众多散户投资者的热炒,被业界人士称为“非理性的疯狂”,暴露出巨大的市场风险,交易第二日便开始暴跌,6天市值蒸发700多亿,众多散户投资者损失惨重。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通过区别投资者不同的市场风险认识水平和承受能力,为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信息、产品和服务,并做好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从而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教育机制,防止投资者盲目入市,减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意外损失,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保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
14.3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于2013年2月8日发布并施行,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的标准。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
14.4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中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的标准。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为: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者,即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详见前一问题)
14.5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较中关村试点有何变化?
“中关村试点”即2006年启动的“代办股份转让”试点。
中关村试点仅允许机构投资者和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参与股份转让,且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所持公司股票。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完善市场价值发现功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同时,考虑到挂牌公司多为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创新风险、创业风险和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因此要求投资者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市场,本着“总体规划、稳步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在起步阶段设定了较高的投资者准入标准,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准入要求。
对于某些有特殊情形的投资者,如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可能不符合此次实施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那么就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文件发布前已经开通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原交易权限不变。
14.6投资者购买挂牌公司股票有哪些特殊机遇?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有一批挂牌公司将来有可能上创业板或主板,投资者如果能以合适的价格先行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一部分挂牌公司股票,等挂牌公司后来发展壮大转到创业板或主板上市后,股价的上升空间是比较大的,投资者有可能获得不菲利润,当然,风险也是比较大的。(参见下一问题)
14.7与上市公司股票相比,挂牌公司股票有哪些特殊风险?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与上市公司相比,挂牌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3.信息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除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外,投资者还需认真获取和研究其他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14.8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应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应注意: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制度规则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较大差别。在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之前,须认真阅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挂牌公司提供股票公开转让服务。作为全新的市场,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须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对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与上市公司不同。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但对披露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
5.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波动,投资者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仅为投资者提供代理股票公开转让服务,对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情形外,不符合股票公开转让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不得委托买卖其他挂牌公司的股票。
7.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向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投资者提供有《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揭示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存在的风险(特殊风险参见上一个问题),须认真阅读并签署。
8.《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示股票公开转让的全部投资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此项业务前,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需要投资目标从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14.9投资者如何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投资者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名单可在www.neeq.com.cn查阅),申请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权限,主办券商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为投资者办理开通手续。
2.目前,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应开立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3.经审查符合投资者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在签订该协议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14.10投资者如何委托主办券商买卖挂牌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票,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票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票,须办理股票转托管手续。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