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信息披露的原则是什么?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还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办法第19条中“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7.2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哪些?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规定,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二)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者区间、发行数量。
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的需求,更加详细地披露公司的其他情况。
抢滩资本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转板指引七、信息披露7.3挂牌公司披露信息是否必须经过主办券商审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2.审计报告(如适用);
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6.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1.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4.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2.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违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该事项进行纠正。
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主办券商应当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7.4挂牌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时间如何选定?
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7.5挂牌公司如何披露半年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半年度报告。
7.6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有何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本指引”)对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具体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1.一般要求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确需审计,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本指引是对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在登记预披露时间的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
挂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1)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2)半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规定;公司也可以增加披露适用其他行业分类标准的数据、资料。
2.格式要求
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封面、公司半年大事记、声明与提示、目录、正文及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正文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半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半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和证券代码,也可以载有公司标识、公司照片等。鼓励公司本着简洁、创新、展现个性的目的设计半年度报告封面。
半年度报告扉页应当载有以“公司半年大事记”为主题的信息。“公司半年大事记”可以报道公司报告期内的重要新闻、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活动、所处行业的重要资讯等信息,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披露事件的数量和类型。如果所披露事件已经对外公布的,应注明源引何处。公司可以自选标题、刊载图片或者设计版式。
在声明与提示部分,挂牌公司应当刊载如下声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监事会及其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中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3.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公司概览、主要会计数据与关键指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个部分。
公司概览包括公司信息、联系人、运营概况和自愿披露四个部分。公司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如有)。联系人包括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运营概况包括股份公司成立时间、挂牌时间、行业分类、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总股本、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比例、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人数、截至报告期末的员工人数(包含子公司)、是否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司拥有的重要经营资质。在自愿披露部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企业经营关联性强、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进行披露,如企业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重要的合作伙伴、已完成的业务案例等。
主要会计数据与关键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情况、成长情况和自愿披露指标五个部分。挂牌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止报告期末和上年期末(或报告期和上年同期)的数据和指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盈利能力包括营业收入、毛利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基本每股收益。偿债能力包括总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利息保障倍数。营运情况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成长情况包括总资产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
在自愿披露部分,公司可以选择与经营关联性强、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进行披露,例如市场份额、客户保持率、研发投入与当期营业收入比、新产品投资回报率等。自愿披露指标应有助于投资者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列示指标时应当说明计算的方法及所用数据的来源。
挂牌公司应当结合财务报告及附注中的重要历史信息,对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进行回顾,尤其应着重分析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中如引用第三方资料及数据,应注明来源。
(1)结合行业、产品与服务、客户、关键资源、销售渠道、收入模式等要素,简要说明公司的商业模式及是否较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
(2)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如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的实现、现金流量情况,相对于同期或上年度末的增长(下降)情况,年度经营计划(如有)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并结合行业波动、商业模式、企业季节性、周期性特征,详细分析变动的原因。
报告尤其应说明行业的发展情况、市场竞争、产品或服务重大变化与调整、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核心团队与关键技术的变化、供应商和客户的变化、销售渠道变动、成本结构、收入模式变动、季节性、周期性特征等对于经营的影响情况。
(3)对公开转让说明书或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续到报告期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回顾企业在报告期内经营管理上遇到的困难,例如政策变动、财务风险、客户投诉、成本提高、人才流失及研发失败等。分析报告期内企业通过何种措施来应对这些困难、改善企业经营,例如定向发行、并购重组、人才引进、研究开发以及公司治理改进等,分析其对于提升企业价值的影响。
4.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两个部分。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挂牌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挂牌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并且由董事会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财务报表包括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填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注释编号,并与财务报表注释编号一致。
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详情以及项目注释,应当以年初至报告期末为基础披露,详情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