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一、监理控制流程
阅读有关智能工程图纸→检查安装单位质保体系→检查施工机具→检查原材料或半成品→复核结构尺寸及安装各管道交叉尺寸→准备智能工程质量检验表格和测量工具。
二、监理员工作内容及监理方法
1.智能建筑工程施工机具的检查
施工机具数量的多少,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因此监理人员在施工准备阶段进行检查是很有必要的。施工机具有以下几种:电气焊工具、电工工具、煨管器、开孔器、压力案子、套丝板、套管机、切割机、钢锯、锉刀、手电钻、台钻、电锤、钢卷尺、绝缘摇表、接地摇表、万用电表、打线刀、剥线钳、光纤熔接仪等。
2.智能建筑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检查:
(1)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2)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报验表,具体要求如下:①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②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③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3)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4)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5)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6)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7)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8)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9)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10)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11)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①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订机构负责审定;②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3.质量检查表格及检测工具的准备
监理资料是反映工程质量、监理情况的重要依据。监理人员进场后必须将有关的记录表、测量工具准备好,以便及时进行测量、记录,做好工程的原始资料。
智能工程监理记录表一般有:
1.原材料、半成品验收记录;
2.设备开箱记录;
3.隐蔽检查记录表;
4.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
5.系统调试记录表;
6.通信网络系统检测验收表
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表
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现场检测表
9.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检测表
10.安全防范系统部件的功能检测表
智能工程监理检验用工具有:直尺、卷尺、塞尺、游标卡尺、万用表、水平尺、线锤、线缆测试仪、信号发生器、图像质量测试卡等。
第二节 施工及验收阶段质量控制
一、监理控制流程
预埋配管、预留孔检查→电缆、电线敷设检查→通信网络系统安装检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装检查→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装检查→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综合布线系统安装检查→电源与接地系统安装检查→各系统调试检查→各系统试运行→各系统验收。
二、通信网络系统质量控制
1.本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等各子系统及相关设施。其中通信系统包括电话交换系、会议电视系统及接入网设备。
2.通信网络系统缆线的敷设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电话线缆应符合《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规范》YD5048的有关规定;同轴电缆应符合《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106的有关规定。
3.通信系统检测由系统检查测试、初验测试和试运行验收测试三个阶段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检查测试硬件通电测试;系统功能测试。
(2)初验测试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如通信系统的业务呼叫与接续、计费、信令、系统负荷能力、传输指标、维护管理、故障诊断、环境条件适应能力等)。
(3)试运行验收测试联网运行(接入用户和电路);故障率。
4.通信系统试运行验收测试应从初验测试合格后开始,试运行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应少于3个月。通信系统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其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建设单位与生产厂商共同协商确定。
5.智能建筑通信系统安装工程的检测阶段、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7等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6.通信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信道的传输速率、信号方式、物理接口和接口协议应符合设计要求。
7.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系统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阶段,应检查卫星天线的安装质量、高频头至室内单元的线距、功放器及接收站位置、缆线连接的可靠性(2)卫星数字电视的输出电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3)采用主观评测检查有线电视系统的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4)HFC 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正向测试的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测试的侵入噪声、脉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的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检测其数据通信、VOD,图文播放等功能;HFC 用户分配网应采用中心分配结构,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信号汇集均衡等功能;应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扰性能,其用户输出电平应取62~68dBV。
8.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的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
(2)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
(3)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9.通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音响效果;
10.电视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
11.功能检测应包括:
(1)业务宣传、背景音乐和公共寻呼插播;
(2)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其紧急广播由消防分机控制,具有最高优先权,在火灾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
(3)功率放大器应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备用机自动投入运行;
(4)公共广播系统应分区控制,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的划分产生矛盾。
三、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质量控制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用于对智能建筑内各类机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及自动化管理,达到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的目的。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为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
3.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第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外观检查时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2)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空调与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动力设备、照明控制箱、电梯等设备安装就位,并应预留好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号接入点。
5.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中的有关规定。
6.施工及施工质量检查除按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的施工应按GB50303中第12章至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工程实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2)传感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控制柜和其他设备安装时应符合GB50303第6章及第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7.工程调试完成后,系统承包商要对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动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传感器可用高精度仪表现场校验,使用现场控制器改变给定值或用信号发生器对执行器进行检测,传感器和执行器要逐点测试;系统功能、通信接口功能要逐项测试;并填写系统自检表。
8.工程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单位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试运行,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应保存系统试运行的原始记录和全部历史数据。
9.系统检测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以系统功能和性能检测为主,同时对现场安装质量、设备性能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记录进行抽查或复核。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连续投运时间不少于1个月后进行。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核文件、设备及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
(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2)隐蔽工程和过程检查验收记录;
3)工程安装质量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设备及系统自检测记录;
5)系统试运行记录。
(5)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及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等控制功能进行检测。应着重检测系统测控点(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和压力等)与被控设备(风机、风阀、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和控制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答的正确性。检测数量为每类机组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台,每类机组不足5台时全部检测。被检测机组全部符合设计要求为检测合格。
(6)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变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的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
检测方法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全部检测。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储油罐的液位、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不间断电源的工作状态等参数进行检测时,应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7)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功能。检测方式为抽检,按照明回路总数的20%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路,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抽检数量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