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关于日报表的填记,应亲自办理,决不能委托他人代办,避免产生货款纠纷。
业务员于收取货款或货款届期前,最好能先向客户联络,可使用“收取货款联络单”,使客户对于自己应付的货款有所了解。
如何收取货款及结算
业务员向顾客收取货款时,应提出所属公司人员之证明,并将以前顾客所签“收货回执联”交与客户查看之后,再向客户收取售货清单回执联内所列的金额。注意事项如下:
(1)收货回执交给客户查看之后,应马上收回。
(2)客户付款时,不论是支票或现金应当时点清。
(3)客户如无法整笔支付时,尚欠之款项,应再列人该“回执联”内,并请客户再度签证。
(4)客户对某一售货清单内的货款整笔支付时,应将客户所签名的“收货回执联”交还客户,表明银货两讫。
(5)客户要求折让时,在允许范围下可答应客户之要求。对于折让行为的金额,请客户填写“折让证明单”。
(6)货款收取后,与客户握别前,应再度向客户表明至目前为止,尚欠多少。如有歧义,应立即查证,双方将货款金额列记清楚。
(7)收取货款时,如果客户因事外出,你可向其他有关人员收取;如对方因手续或责任上不允许,而客户在短时间内无法赶回时,您不妨先离开并留下字条,待稍后或他日再行拜访并收取货款。
(8)向客户收到支票时,应留心支票的各种有效凭证。
目前有许多公司,对于营业人员收取货款后,由公司内的会计单位再发“货款回收核对单”。“货款回收核对单”之内容应包括如下:本次收款日期及发信日期、前次收取货款金额、本次收取货款金额、尚欠金额、客户回执联。“货款回收核对单”在使用时应注意如下各点:
(1)单内所列金额,会计部门应以业务员最后收款日报表截止日为准。
(2)本单表格内的金额项目,应以业务员向公司提报金额加以填记。
(3)本单在寄发前,应由会计单位逐笔核对,在备注栏内签证(印章)后才寄发。
(4)本单回收的副联内之数额,由客户填记,业务员或会计人员不得填写。
(5)本单自业务员收取货款后之第三至第五日内应即发出,才能收到核对效果。
如何避免吞款
货款的回收应由专人处理。亦有部分企业采取业务兼作“回收货款”工作。总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可以避免挪用公款的不良现象。
(1)收款单位。收款人员根据“收款单”资料,向客户收取货款,由客户处取得现金或支票时,应填制收款单一式两联,其中现金、即期支票与远期支票、票据应分栏填写,连同现金票据交出纳点收后盖收款章,并退回第一联给收款人员存档。
(2)与客户对账。可采“信函对账”与“面对面的对账”。
(3)现金折让的核准。所谓“现金折让”,是指客户愿意提早付款而给予的价格优待。由于提早付款时间的不同,客户所得到的价格优待亦有差异,因此,给予客户折让时,宜先将条件制定出来,以便实施。
(4)逾期未收款的跟催。应收而未收到的账款、简称为“逾期未收款”。“逾期未收款”稍一不慎,可能会进一步演变为“呆账”。企业每个月将应收账款排列出来,以便分析该期间应收账款的情况,作为收款绩效的衡量,以及账款风险的衡量;对于逾龄账款,宜将之列为专案处理,并查明该批账款逾龄的原因,进而设法在一定期间内予以全部清除。
如何进行应收票据的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票据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管应收票据的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
(2)票据的接受、贴现和换新须经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接受顾客票据须经批准手续,可使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大为减少;票据的贴现和换新(即票据到期后顾客未付款而是签发新的票据)也应经主管人员审核和批准,否则经办人员可能在贴现或顾客付款后截留现金而用伪造的新票据加以掩饰。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定期直接向出票人函证,则更能加强这种批准程序所产生的控制作用。
(3)违约票据(即呆票)的冲销须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已冲销的票据应置于会计部门的控制之下并在以后采取有效的追踪措施。
(4)票据到期时如果顾客只付了其中的部分款项,则应将付款日期、金额、余额等记在票据背面,并在票据登记簿上进行适当记录,以免经办人员剽窃部分付款的现金收入。
销售发票的关键控制点
(1)核对销售发票、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所载明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是否一致。
(2)检查销售合同、赊销是否经核准。
(3)核对相应的运货单副本,检查销售发票日期与运货日期是否一致。
(4)检查销售发票中所列商品的单价并与商品价目表核对。
(5)复核销售发票中列示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6)从销售发票追查至销售记账凭证或销售记账凭证汇总表。
(7)从销售记账凭证或销售记账凭证汇总表追查至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
货运文件样本与相关的销售发票,将发票样本与相关的货运文件相核对,以确保所有发出的货物均已开具发票。可以从本年货运文件中抽取样本,与相关的发票核对。应特别注意货运文件是否连续编号控制,作废的货运文件均应盖章注销并予以存档。
审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对于被审计单位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1)检查销售退回和折让是否附有按顺序编号并经主管人员核准的贷项通知单。
(2)检查所退回的商品是否具有仓库签发的退货验收报表。
(3)销售退回与折让的批准与贷项通知单的签发职责是否分离。
(4)现金折扣是否经过适当授权,授权人与收款人的职责是否分离。
货款回收的两个要点
掌提回收货款的主动权
赊销的苦果是不太好尝的。因此面对回收款的难题,作者开列的第一个至关重要的处方就是坚定不移地奉行现款现货的原则。虽然这个原则比较保守,而且要承担放弃某些生意机会的风险,但它是值得的,至少坚持到中国商人普遍视信用为命根子之前不动摇。但光有坚持原则的决心是不够的,还必须为有效地付诸实施创造条件。
1.尽力启动消费者市场。消费者是掏钱购物的源头,“为有源头活水来”,整合运用广告、新闻、公关、活动行销、终端促销等各种营销传播武器,让目标消费者对产品及品牌产生好感,直到偏爱,并培养消费者的品牌忠诚,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指名购买,让自己所推广的品牌成为畅销的强势品牌。这是解决货款回收问题的根本之法,也是掌握市场主动权的前提,不要奢望经销商帮你打天下,一定要靠自己把市场做起来。
2.给经销商的利益放在明处。其实经销商并不在乎赊销还是现款现货本身,他们关心的是隐藏在这背后的利益。至少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经销商会乐意接受现款现货交易方式:
(1)你的产品好销。销得快,资金周转就快,利润自然就多。
(2)你的广告支援火力大。策略对头且力度较大的广告充当开路先锋,预示着产品即将走俏,有眼光的经销商自然会看到它的诱人前景。
(3)你的价格或非价格折让较高(与竞争对手相比)。有胆识的经销商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就愿意去承担现款投资风险。所以说,与其让经销商通过赊销挖空心思去图小利益,不如把利益明摆出来让经销商去赚取“阳光下的利润”,而厂家也可事前控制现款现货的利益让渡,不必为日后的讨账而烦心。
建立完善的回款制度保障
在营销管理中,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回款制度。对营销员为了加强其回款的动力和压力,如可规定每月回款率必须达到95%最长欠款期不能超过30天……业绩考核、晋职评优都应把贷款回收作为重要指标;对分公司经理也应有相应连带责任和奖励;对经销商,要他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款收据;对财务部,应负有督促和追踪责任等。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尽管我们小心谨慎地对待每一次赊销业务,还是免不了讨账的烦恼。有些经销商可能善于以假象来博得你的信任;有些经销商资金周转并不困难,也要让你焦急地等待一番。因此,营销员在关键时刻就必须使出自己的讨账绝招:
(1)对于付款不干脆的经销商,在收款前,先打电话予以提醒。
(2)在收款日期一定要拜访,即使出纳员不在,也尽可能要求支付。
(3)拜访时,首先提出收款的目的,未达目的,暂时勿提交易之事。
(4)即使对方已先有客人,也不要离开,耐心等到对方付款为止。
(5)要对方写下收据、记下日期、盖章签字。
(6)侦知对方手头上有现金或账户上刚好进一笔款时,就即刻赶去逮住。
(7)不以感情本位行动,应以讨账本位面对经销商。
(8)即使对方解释或说明苦衷,也不可堕人对方圈套中。
(9)可能导致麻烦的话,率先说出。
(10)对方装模作样地说着手头紧,你也要以同样的方式回敬!就算对方向你叩三个响头,你宁愿给他叩六个响头。
(11)如果问题还是解决不了,就请经理同行。
总之,当对方拖拖拉拉,不想付款时,一定要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缠劲功夫,树立坚决收回货款的信念和意志。当然,赊欠货款的顺利回收,还要靠你平时与对方的友情培养,毕竟人是感情的动物,让对方觉得对你心中有愧。
当上述一系列软磨硬缠的功夫都不奏效时,就只有动用最后两个“杀手锏。”一是把货拖回来(在货销售之前);二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万不得已而为之)。
如何申请支付令
在通过正常渠道不能内部解决的时候,企业应考虑通过借助于司法机构的介人。这又有两种途径:申请支付令与司法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讨债不成时,只知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一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提起诉讼相比,动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
(1)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2)程序上具有简易性,无须传唤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既省时又省力。
(3)节省费用。起诉程序所交纳的诉讼费用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标按一定比例预交和收取,有的高达几万、几十万元。而申请支付令,收费是按件计算,目前是按每件100元收取,不管申请标的数额是多少。目前,经济交往中存在的债务纠纷,其中相当一部分纠纷的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只是因为管理、经营等多方面的原因,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督促程序适用处理这类特殊问题,而且操作简便,对节省诉讼的环节,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虽然申请支付令具有可以尽快实现债权等优点,但是,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如果债权人的请求不是给付请求,而是确认或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则无权申请支付令。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
(3)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除了存在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外,不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住在中国境内或者下落不明,债权人不能申请支付令。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只能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中特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请求的债权必须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人民法院经审查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在受理以后,经进一步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显合法的,就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后,在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即申请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后,如果找不到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在15日内就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支付令即自行失效,督促程序终结。但是,支付令失效后,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审判程序,以期实现债权。如果债权人不起诉,法院是不会主动将督促程序转化为审判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