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本质及其特征
一、和谐的本质
哲学上提出的和谐概念,指的是矛盾同一性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表示事物发展的协调性、有序性、平衡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的哲学范畴。它至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和谐是同一性的一种状态,而不是同一性的唯一状态,事物的同一性除了相互依存以外,还有相互转化的另外一种状态。第二,和谐是以内在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如上和下、生和死、曲和直等等的差异,而不是外在的差异。第三,和谐是矛盾双方协调发展的阶段,而不是对抗阶段,对抗阶段是和谐的结束。第四,和谐不是不要斗争。首先,和谐是由对立造成的,其次,和谐状态得以维持也是矛盾双方相互斗争、相互磨合(不是调和)的结果,只是在有人参与的这种斗争中,要坚持“有节、有度”的原则而已。第五,社会领域的和谐需要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追求。因为自然状态的和谐是以自发的形式实现的,而社会发展的规律虽然也是客观的,但社会又是由有意识的人的活动构成的。因此社会规律的实现、和谐状态的维持以及维持的长短、程度,都是与人的意识紧密相连的。
和谐的本质关系是对立统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和实质内容,是宇宙的根本规律。和谐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矛盾同一性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这一问题:
(1)和谐是客观关系中各种因素的对立统一。和谐是关系和谐,所以它的内部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因素或者方面,它们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如人与自然的和谐。人总想从自然界获得越来越多的生活资料,而自然界又有自己的平衡规律,不允许人类无限度地索取。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但是人类如果顺应自然界良性发展的规律,合理地对自然界进行改造和利用,使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相互补益,这就达到了和谐统一。
(2)和谐是人主观上各种思想协调的对立统一。因为客观世界是矛盾的世界,这就决定了反映客观世界的主观意识必然是矛盾的。这些思想矛盾必须经过人的主观能动性进行协调才能达到对立统一的和谐。如有的地方领导认为,领导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地方工作的好与坏,应该提高工资待遇;同时他也知道教育、科技等行业的工作又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富强,其工作者也应该提高工资待遇;还有有生命危险的警察,工作脏累的环卫工人等都应该提高工资待遇。可是,因为国家财力有限达不到所有的要求,再说,干部长工资,收入很低的工人是有想法的等等。这些思想是矛盾的,只有经过思想斗争和自我协调,使自己理解了现状或得出了正确认识,才能达到思想的和谐统一。
(3)和谐是主观和谐与客观关系和谐的对立统一。主观意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这种反映有较强的能动性。人脑这种特殊存在的物质在反映客观现实时,总是对被反映的对象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和改造,再加之客观现实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这就使人的主观意识与客观现实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果这种差异很大,就不会产生和谐。在不和谐的客观条件下,人的思想也是不会和谐的。在人的思想不和谐时,与其有关的客观关系也难以和谐。如一个人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决不会使客观关系和谐。人的主观思想必须不断地认识变化了的客观关系,不断地调整自己的主观思想,使思想对客观现实有正确的认识,才能达到思想的和谐。有了正确的和谐的思想就会产生适当的行为,而适当的行为就导致了客观关系的和谐。主观和谐与客观关系的和谐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密切联系的统一性。和谐是对立统一的和谐。
二、和谐的特征
所有事物都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和谐作为矛盾同一性的特殊表现形式也有自己的特征:
(1)和谐是由人参与的事物关系的和谐。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和谐具有决定作用。没有人的参与,也就没有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就不会有和谐的事物。所以,和谐的事物必须有人的参与。
(2)和谐具有非对抗矛盾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分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两大类,这两类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对抗性矛盾是势不两立的矛盾,必然导致统一体的破裂。而非对抗性矛盾则是对立双方彼此相容,通过自身调整,能使矛盾得以解决的矛盾。和谐是一种矛盾统一体,但它的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在和谐的事物中,矛盾的各方彼此相容,不存在你死我活的斗争,是可以通过协调而解决的,如和睦民族内部的矛盾,和睦家庭内部的矛盾。对抗性矛盾是无法达到和谐的,如敌我矛盾。对抗性矛盾只有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才有可能产生和谐。
(3)和谐是事物发展的最佳成熟阶段。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原始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三个时期。和谐只产生于成熟阶段。它是事物发展的最佳阶段,是人类生活的理想时期。如和谐的夫妻关系。结婚初始的夫妻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适应,他们经过共同生活的磨合,在同化过程中,达到了双方相互间的深层次的理解,能够求同存异,心灵相通,同甘共苦,在家中能够得到身心的滋养,这就达到了夫妻关系的完美成熟阶段——和谐。再如人与自然的和谐,在原始阶段人只能适应自然;在长期的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了自然规律,并运用自然规律;随着实践的深入,人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对自然界的利用也就越来越合理化。现在,人们已经注意到了对动物、草原、森林、空气等自然环境的保护。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发展成熟,我们的家园将是绿色的家园;我们的城市将是生态化的城市。人充分尊重自然规律,自然也顺应人的意愿,人间处处都是风景区,这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成熟的和谐景象。和谐是事物发展的最美好阶段。
(4)和谐是人的思想协调和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的结果。这是和谐与其他物相区别的本质属性。和谐是人为的,包含人的思想、情感等因素的复杂的高级平衡,和谐的内在机制中人的主观因素起决定性作用。和谐是带有人的情感和思想的概念,是人顺应客观规律而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的结果。表现在:第一,和谐的事物均带有人的情感。如陶渊明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这是对和谐状态的一种生动写照,它既表达了自然风光的美,又体现了作者心情的平和与惬意。第二,人的思想平和、协调是和谐的必要条件。人的思想是复杂的,喜怒哀乐、对错好坏均在其中。人只有用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节制喜怒哀乐,分辨对错好坏,才能使其思想协调,如一个人在愤怒的时候,一定要自我控制使自己冷静下来,分析事情的原因,找出解决的办法,这样才能使思想稳定,从而做出适当的行为,使各种关系和谐,否则,在人思想混乱不清、毫无控制的蛮干情况下,是没有和谐可言的。第三,和谐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的结果,没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就没有和谐,如处于自然状态的河流经常会泛滥成灾,威胁人的生存,于是人们就研究它、分析它,最终得出了对河流的正确认识,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再如,美丽的公园、绿色的城市、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的人与社会的关系等等都是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结果。和谐包含着人的思想因素,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的结果。
(5)和谐具有其内部关系全面协调的统一性。一个具体的和谐事物,它的内部关系均达到了最佳的协调、稳定的状态,缺一则不成其为和谐。如一个家庭的和谐,在人与物质的关系方面,必须具有家庭成员能够维持生存的起码的生活资料;在主观关系方面,必须具备相互理解和互相关心的条件;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方面,必须是夫妻关系和谐,父母子女关系和谐等所有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和谐,缺少哪一方面关系的协调性,其家庭将不能和谐。如子女不孝敬父母,有这种现象存在就不是一个和谐的家庭。
三、和谐思想的现实意义
研究和谐思想,目的在于运用和谐思想,更好地指导人类求得健康的生存与发展。“和谐”作为一个哲学概念,体现了人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基本理念、思维方法和价值取向。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谐相信万事万物乃至整个宇宙世界由于其自组织和自协同的作用,在总体上以及发展的趋向上是和谐合理的。尽管这种和谐之中蕴含了生生不息的变易,矛盾的冲突乃至局部的紊乱,但在整体上以及内在的发展趋势上,却有一种整然的法则性存在。朱熹所谓“阴阳五行错综不失条理”即是对这种基本理念的朴素表达。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和谐是指从和谐的视阈出发,以和谐为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揭示和谐性、平衡性、协调性、有序性、互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并以追求事物和谐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思维方式或思维模式。和谐成为贯穿于这种思维之中的基本原则和认知坐标。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谐以崇尚和谐、追求和谐、维护和谐、创造和谐、发展和谐为使命,把和谐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评判事物的重要准则。因此,和谐既是一种世界观、方法论,又是一种价值观。要注重用和谐的思想方法来分析事物和解决矛盾。构建和谐就是要化解矛盾,实现矛盾体的协调。这就启示我们今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我们要积极主动地正视和解决出现的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当前,促进社会和谐,就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就要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就要在全社会弘扬诚信友爱之风,使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和谐局面。
四、和谐思想的实践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类不懈追求的奋斗目标。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和谐”就开始从哲学范畴引入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到了近代,空想社会主义者们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政治理想的要求。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指出资本主义制度必将为“和谐制度”所代替;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把他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试验,命名为“新和谐公社”;1842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由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和谐社会思想脱离了现实的经济基础,所以难以得到实现。但空想家们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的思想,为后来马克思主义的产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和谐思想提供了理论来源。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勾画了美好社会的蓝图,指明了实现美好社会理想的正确途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中,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着眼于中国当代具体实际,在21世纪初即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在2002年11月18日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是我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从而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班”的主题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胡锦涛总书记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界定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目标。2005年3月5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用了专门一个章节来阐述“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政策措施”。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以及具体措施作了全面、具体的阐述和部署,标志这一理论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