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公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根据含义范围不同,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即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从内容范围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专门、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规定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包括单行刑法结合附属刑法。以上是从不同角度对刑法所作的划分,对于弄清刑法本身的规范体系,从而在法条竞合时如何正确适用,具有一定意义。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括刑法的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物质生产只能满足人们生存、生活发展的最低需要,人们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对抗性矛盾,社会关系由反映民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习惯予以调整。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产品有了剩余,也就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贫富差别,出现了剥削与被剥削,出现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由于阶级矛盾不断加深、激化,使得原有的习惯已经无法调整现存的阶级矛盾,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与统治秩序,将反对自己统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于是刑法就产生了。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和利益而制定的,因而它的制定,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哪些行为是犯罪,应该对其如何处罚,是根据统治阶级意志确认的。刑法一经实施,就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当然,从维护统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即便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犯罪,也要给予刑罚处罚。同时刑法的某些规定,也符合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一方面是因为被统治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稳定统治阶级整个统治秩序,稳定统治政权的需要。
刑法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对统治阶级来讲,它是一把利剑,其锋芒直接指向被统治者,对被统治阶级而言,它则是一条锁链,这也是刑法所体现出的基本功能。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与秩序,综合调用各种手段,包括暴力的如国家、军队、警察,也包括非暴力的如行政、民事处罚、道德教育、舆论监督等,但是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内容的刑法,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统治工具。
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因此我国刑法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于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武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一切都反映了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等在法律属性上有着重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民法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也只调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财产、人身、社会秩序等等。可以这样说,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从而把这种社会关系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其二,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强制性最为严厉。民法用民事制裁的方法,行政法用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方法,其他任何部门法律都具有其强制性,行为人违反该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干预,而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则是对违反刑法行为最为严厉的强制与处罚,它可以剥夺行为人的资格、财产以及自由,甚至生命。如此严厉的强制性,是其他任何法所没有的。
正因为刑法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刑法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