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说明犯罪行为危害了什么社会利益,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没有一个犯罪是无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所决定的。某种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危害社会,也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物质关系是社会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它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人们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宗教、文化、教育、科学艺术等关系,都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之上、并受其制约和决定的。思想关系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政治关系和意识形态关系。政治关系在阶级社会中主要表现为人们在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意识形态关系是纯粹的精神生活,是由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宗教、艺术等概念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而犯罪行为正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场合、在不同的程度上,侵犯了这些社会关系。由于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这就决定了它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任何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行为,都必将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和秩序,因而也就必将被统治阶级认定为犯罪。所以,犯罪客体首先就表现为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由于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有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民族、宗教、伦理等方面的关系,有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关系等等。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是由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联系形式的多样性所决定的。但是,并非所有这一切社会关系都能成为犯罪客体。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是为刑法所保护的那一类重要的社会关系,而一般的社会关系(诸如普通的邻里纠纷、财产关系等),则只能由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道德和社会规范予以调整。在我国《刑法》第2条和第13条中所规定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以及刑法典分则性规范予以保护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成为我国刑法中犯罪客体的范围。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无论是物质关系还是思想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然而纯粹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并不是犯罪客体。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时,才能称之为犯罪客体。这表明犯罪客体与犯罪行为是紧密联系的,没有犯罪行为也就没有犯罪客体。同理,如果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么这种行为也就不是犯罪。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给人们和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危害,这些危害使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受到破坏,并进而危害到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因此,从本质上看,犯罪是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为防止和消除这种危害,每个成员都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义务。通过对犯罪客体的研究,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同犯罪作斗争,维护全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准确定罪
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就决定了犯罪的性质不同,从而使此罪与彼罪得以区分。因此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我国刑法主要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性质不同,在分则中把各种具体犯罪划分为十大类,从而使此罪与彼罪在犯罪客体上得到了较为明确的区分。尤其是当某些罪在主观罪过、危害行为和侵害的对象等方面都基本相同或相近时,犯罪客体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及区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则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量刑
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法定刑的设置及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基本标准。评价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客体的性质常常起到关键的作用。所以犯罪客体的性质不同、被侵犯的程度的差别,对于刑事立法中法定刑的设置和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犯罪量刑轻重的选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所有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它们之间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它们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犯罪客体的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各种定罪量刑的难题;同时,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与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面上认识犯罪,总结规律,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揭示了犯罪行为的共同属性,是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集中表现。在我国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犯罪行为,不论它们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社会危害性大小有何不同,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都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正是基于犯罪的一般客体这一共同的基础,才把一切犯罪连结成一个整体。通过对犯罪一般客体的研究和分析,进一步认识犯罪的阶级实质,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认识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体上把握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当然,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最高层次,反映的是一切犯罪的共性,而每一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因此,为了正确的定罪量刑,还必须了解犯罪客体的特殊性问题,即犯罪的同类客体和犯罪的直接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也就是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也不尽相同,但是有些犯罪侵犯的客体的内容又有某些相同或相近之处,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等犯罪,它们虽然在行为方式、侵害对象、罪过形式及危害程度上存在某些明显的差别,但它们侵犯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却具有共同性,即都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社会的“公共安全”就是这些犯罪的同类客体;又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它们侵犯的客体都是或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私财产所有权”就是这些犯罪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的理论,将犯罪科学的分为十大类,规定了十个罪章。依次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活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同类客体是我国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同类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利益;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九章,渎职罪,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两章犯罪,在下面分别设有八节、九节犯罪。这两章的每一节犯罪,在同类客体之外还有一个小层次的同类客体。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小层次的同类客体即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研究犯罪的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建立严格、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同时依照同类客体,在很大程度上把多种多样的犯罪行为从性质上和社会危害程度上互相区别开来,便于我们理解各类犯罪的基本特点及其危害性,有助于人们尤其是司法工作者科学、准确地定罪量刑。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社会上的犯罪都是具体的,具体的一种犯罪行为不可能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危害,而只可能侵害社会关系的一个部分或有限的几个部分,这些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我们这里所称的犯罪直接客体。因此,犯罪的直接客体能够最直接地揭示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例如故意杀人罪所直接危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故意伤害罪所直接危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的社会关系就是这两种犯罪所危害的直接客体。
研究犯罪的直接客体,对于区分各种具体犯罪的界限,在量刑中决定刑罚的轻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同样是盗窃价值较大的电缆线的行为,一种是盗窃工厂生产的产品电缆线,另一种是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输电电缆线,犯罪人的目的、行为的手段、犯罪的对象都是相同的,但就犯罪的直接客体来讲,前者仅仅侵害的是国家对其财产(电缆线)的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后者既侵害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同时更主要的是侵害了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构成了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力设备罪。所以,犯罪的直接客体对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多数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到一个具体的社会关系,但是也有一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个以上的社会关系。我们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将犯罪的直接客体划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单一客体,又称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如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窝藏、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例如贪污罪,不仅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也直接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抢劫罪,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又如刑法典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不仅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要注意的是,在复杂客体中,各个客体之间的关系是有主次之分的,不能等量齐观。立法者正是根据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把某一犯罪列入相关类的犯罪中的,如把贪污罪列入贪污、贿赂罪中,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把寻衅滋事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可以看出,主要客体反映了立法者在制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重点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同时也决定着该种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归属。当然次要客体也是具体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量刑也有决定性作用。如贪污罪,如果行为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就不能构成贪污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