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孝明帝年间,兰陵公主与驸马都尉刘辉感情不和,刘辉同河阴县民张智寿的妹妹容妃、陈庆和的妹妹慧猛私通。更加激起公主愤怒,两人发生冲突。刘辉将公主推下床去,又拳打脚踢。以至伤了肚里的胎儿。刘辉害怕惩罚,仓皇出逃。
刘辉的父亲刘昶,是南朝宋文帝刘义隆的第九个儿子,由于皇室内部倾轧,不得已投奔北魏,很受孝文帝重用,封为丹阳王。兰陵公主是孝文帝的女儿,是在孝文帝的儿子宣武帝正始初年下嫁给刘辉的。这位公主性情妒忌凶狠,有一次发现她的侍婢与驸马私通怀孕,一怒之下,她将侍婢生生打死,并且还剖开肚子,挖出胎儿,剁为数块,然后又在侍婢腹中塞满杂草,再将裸尸摆到驸马面前。刘辉心怀大恨,从此疏远公主。两人的不和,使得灵太后和王室成员们非常不安,劝解无效,不得不同意二人离婚。一年以后,又在一些王公大臣的撮合下,勉强恢复关系。但不久就发生了刘辉与容妃、慧猛私通和公主被殴伤胎的事。
公主被打、刘辉出逃,激起了临朝听政的灵太后的愤怒,她指令主持门下省大政的清河王元怿处理此事。门下省将刘辉和容妃、慧猛判处死刑;张智寿、陈庆和知情而不加防范,处以流刑,发配敦煌当兵。灵太后最后下诏说:“容妃、慧猛从宽免死,髡苔之后,处以宫刑。其余如门下省所拟。”
门下省和灵太后的处置公布后,引起朝廷许多官员的不满,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上奏道:“臣见诏旨缉拿刘辉,捉获者有职之人赏升二阶,无职之人进一阶,免去厮役,是奴婢的可以进为良民。臣以为刘辉并无叛逆罪过,捉拿他的赏格却与逆贼等同,不能不说有些过分。按照《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杀子孙,只能判五岁刑或四岁刑,心存偏见而故意杀害的,酌加一等。公主虽贵,她怀的胎,也不能不是丈夫的儿子,量刑应以此为据。又依先朝旧例。定罪应当先判首犯,后判从犯。刘辉既然未曾拿到,就该暂缓对次要犯人的判决。至于容妃与慧猛,只不过是犯了奸私之罪,就算是在淫荡时被当场捉住,证据齐全,也只能按律判罪,不能越刑而判,把她们视同宫廷犯罪,与奴隶同等责罚,怎能算是妥当?况且,据张智寿口供,他的妹妹容妃早已出嫁,并生有二女,显然已经成为夫家的人。既然如此,容妃犯罪,与娘家兄长何关?为何要连坐到她兄长身上?不能由于愤恨刘辉摧辱公主,便任意加刑于二女及其亲属。凡是刑赏都应无私于天下,无欺于耳目,不能以不适当的惩处施行于天下。违反法律的处分,理当重新考虑。”
尚书元脩义、右仆射游肇,也提出了类似的不同意见。他们还说,门下省并非执法判案部门,请将此案交给有关法司,重新予以审理。
可是,一意孤行的灵太后拒绝了大臣们的反对意见,强行下诏说:“刘辉悖乱法理,罪大恶极,不容宽纵。悬重赏捉拿他,意在必获。容妃、慧猛与刘辉私通。促使刘辉更为荒暴,造成严重恶果,不诛二女,怎能警戒往后?已嫁之女,固然不能牵连兄弟,但张智寿与陈庆和既知妹妹奸情,毫无防御举揩,招引刘辉,助成淫秽,难道是没有罪过吗?特敕门下省审理,是鉴于此案非同一般,而且古代不也有诏狱吗?命门下处置此案,不算违理。尚书省官员不思量此案悖理的深浅,不考虑有损教化的轻重,违情背理,拘拘死守条文,固执己见,辜负了寄托和希望,理应受到责罚。崔纂免去郎中职务,尚书、仆射等,皆应夺俸。”
后来,公主因伤势过重,不久死去。刘辉在温县被捕,囚于司州,死刑未执行时,又遇赦得免。以后又复官升官。这一案子,承受最严重惩罚的大约也就只是容妃、慧猛和二人的兄长了。
《魏书·刑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