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监狱学界有种观点认为:监狱的改造、行刑、矫正三者没有质的区别,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通用,这既有利于国际交流,又不会给实际工作带来损害。我以为,为罪犯改造或监狱学理论的发展创造条件是完全必要的,但改造、行刑、矫正无论在字义、内涵和性质上,它们都有着质的界限。当然,可以给某些词赋予新的内涵,但那要看有无必要和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就此而言,则既不能为了接轨而忽略中国特色,也不能小看混淆三者界限给实际工作带来的影响。
在我国,监狱服刑与改造,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服刑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在服刑的基础上和过程中,为了实现罪犯变新人而进行的精心耕耘与培植。要研究罪犯改造机理,就必须首先研究什么是罪犯改造。应该说,罪犯改造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对它加以界定,首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要理清它的对象、范围,二是要确定它的形式、内容。何为罪犯?凡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人都可称为罪犯。但我们这里研究的罪犯,却是专指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法送交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惩罚和实施改造的罪犯。把罪犯的对象、范围加以限制,有利于论述的深入开展。何谓改造?改造泛指“改变旧的,建立新的,使之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改造”是个中性词。它并不是首先在国家与罪犯中使用。它有着广泛的含义和适用性,如改造社会、改造自然等等。“改造”一词在词源上解释为重新制作、重新选择。综观“改造”一词,它有鲜明的目的性,并在明确的目的之下追求对改造对象去旧图新的效果。它不是完全否定、抛弃改造对象,而是对其扬弃的活动。罪犯改造机理中的改造,包含了“改造”一词的全部涵义。具体是指监狱依法将犯罪者变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措施、制度与活动。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界定,从监狱学的角度,我们可以给罪犯改造下这样的定义:罪犯改造,是我国监狱对依法收监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实施的由犯罪者向自食其力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转变的工作措施、制度与活动。从罪犯改造机理的角度,罪犯改造的定义则应是监狱对罪犯原有犯罪思想与相关恶习的清除和对社会需要的心理、观念、习惯、技能的培养与塑造,是对罪犯犯罪心理结构的摧毁与正常心理的重建,是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活动。
罪犯改造,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罪犯的改造是在执行刑罚的特定条件下进行的
罪犯改造有剥夺自由条件下的改造与不剥夺自由条件下的改造两种。我们这里论及的罪犯改造只限于前者。只有在犯罪者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交付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条件下的改造,才是我们这里论述的改造。那些犯了罪但并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虽然追究刑事责任,但判处管制、拘役和缓刑的犯罪者,则不包括在我们这个罪犯改造的范围之内。刑罚执行,从一般意义上讲,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收监执行与缓期执行、监外执行;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的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的执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执行内容与形式。而我们这里论及的与罪犯改造有关的刑罚执行是狭义的特定概念。它具有两个同时存在的主要特征:一是剥夺其自由。这里指的执行刑罚只包括大部分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三种情况。前两种属自由刑,剥夺其自由是理中之义;后一种虽不属自由刑,但它这种中国特色的刑罚方法,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同样具有自由刑的属性。因此,在上述三种刑罚的执行中,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剥夺自由。二是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自不待言。依据我国法律观之,无期徒刑执行两年后,如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就将减为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二年本身就是一种期限。除在执行中因故意犯罪而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外,二年期满后,都应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以上说明,罪犯的刑罚执行都有相应的期限。综上所述,罪犯改造是以刑罚执行这个特定前提为条件的。没有刑罚执行这个前提条件,没有剥夺自由和相应的刑期,罪犯改造就无从谈起。如果说管制、拘役罪犯也讲改造的话,那将是不同于我们这里讲的“罪犯改造”的另一种性质的罪犯改造了。
(二)罪犯的改造是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下进行的
所谓监狱特殊环境,是指对罪犯改造心理直接产生影响的监管条件与情形。具体包括下述三个方面:
第一、罪犯的外部联系环境。我国目前的监狱,基本上都是半封闭式的。监狱作为一种特殊单位存在于社会,不仅监狱内关押改造的罪犯与所在的社会相对隔绝,罪犯与监狱周围的自由公民没有什么交往;就是监狱工作人员也与当地国家机关不同,与所在地老百姓交往不多。作为被改造中的罪犯,与监狱外界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亲属接见。监狱法第48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这是罪犯与外界最直接的联系,也是对罪犯改造影响最大的一种联系。二是通信。我国监狱法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这种通信联系,是罪犯与外界最广泛的联系渠道。三是离监探亲。监狱法第57条规定了七种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的条件,并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罪犯的这种与外界联系,虽然比较直接、广泛,但有条件限制,不是每个罪犯都能享有的。四是当地党政负责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知名人士、英雄模范人物和刑满释放后事业有成、具有代表性的人员到监狱视察、作报告、开座谈会等形式的联系。这些形式,虽然人、次不多,但接触监狱内的罪犯面广,对罪犯改造心理震动大。五是报纸、影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与各种刊物、杂志的联系。这种联系渠道,与前四种相比,具有信息量大、影响面广的特点,是罪犯与外界联系最广、对罪犯改造影响最大的渠道和形式。
第二,罪犯与社会隔离的封闭环境。既然我国监狱目前基本上都是半封闭型的,这就决定了监狱中的罪犯与外界必然有相应的隔离设施,借以保障刑罚的顺利执行,维护良好的监管改造秩序。这种罪犯与社会隔离的环境,主要内容有三。一是高墙电网。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监狱周围或生活区应设有高度为4.5米以上的围墙。墙顶还应有电网连接。这种有形的、难以翻越的高墙电网,不仅能有效地实现其隔离使命,而且也是传统监狱的象征,对罪犯的心理有极大的镇慑和促进改悔效应。二是武装警戒和岗楼设施。为了保证监狱安全,监狱法规定,我国监狱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外围警戒。监狱围墙转角处设置武警哨位岗楼,监狱大门由武警站岗执勤。三是监狱与社会设立隔离带。监狱法规定,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四是电子监控设施。凡监狱内一切有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地方,有条件的都要求安装电子监控设备,以防不测。
第三,罪犯监管改造环境。为了保证对罪犯判处刑罚的顺利和正确执行,保证对罪犯实施有效地改造,监狱内部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要有一个较为严肃而适宜的监管改造环境。其主要内容,一是以管理规章为主要内容营造的管理环境。包括分类关押、处遇和管理制度;二是以戒、警具和禁闭室使用制度为内容的惩罚和安全环境。罪犯中总有少数人抗拒惩罚或违反监规纪律。为了维护监管秩序,保证监狱正常运转,依法使用脚镣、手铐、警棍、禁闭室、和武器是完全必要的。三是以罪犯吃饭、睡觉、娱乐活动和疾病防治、医疗场所与设施等为内容的生活、卫生管理环境。四是以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生产实践设施、规章为内容的教育改造环境。五是以罪犯日常表现考核奖惩规章、办法为内容的考核奖惩环境。
(三)罪犯的改造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我国罪犯的改造,从改造的根据到改造的内容,从改造的方针政策到改造的方法,从改造机构的设置到改造工作人员的配置,从罪犯改造的条件到罪犯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法律规范为准则进行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把罪犯改造提高到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高度,因而使罪犯改造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并采取了正确的方针、政策、方法和科学的革命人道主义的改造措施,使我国罪犯改造取得了重大成就。在我国的罪犯改造立法方面,尽管内容上还需不断充实、完善、发展,但它在我国整个立法过程中却处于领先地位;尽管在执行法律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但罪犯改造的方向和成果却是应该充分肯定的。
第一,罪犯改造的内容是罪犯思想和恶习。罪犯改造,改造什么?是执行刑罚或者通过执行刑罚惩罚使之身受痛苦和损失,逼使其不犯罪、害怕犯罪就是改造呢,还是有其他内容?回答应是后者。我国罪犯改造有它特定的内容,那就是罪犯的犯罪思想和与犯罪有关的恶习。犯罪思想与犯罪有关恶习的改造,与执行刑罚惩罚密切相关,但它不是刑罚执行的内容,也不是刑罚执行的方法和要达到的目的。刑罚执行的根据和内容是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刑事判决,改造的根据和内容是宪法和监狱法赋予的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目标以及与改造相关的具体规定。
第二,罪犯改造的任务是改造和塑造两个方面内容的结合。对于罪犯的改造任务,既要除旧,又要立新;既要改造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与相关恶习,使之彻底去掉恶根,改恶从善,又要积极对其进行文化科学知识的教育,进行劳动就业技能的培训与教育,使之提高对人生哲理的认识,接受法律、道德规范,做一个社会需要的、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罪犯改造任务中的这两个方面,互相依存、相互转化,缺一不可,不能偏废。
第三,罪犯改造的方法是多形式、多方面、多内容的结合。监挽救、启发、帮助的方法,用调动他们自身改造积极性的方法才能奏效。狱法规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实践表明,对罪犯的改造,单靠监狱的干警是不行的,必须有社会上各方面力量的配合,只有既发挥监狱干警教育改造的主导作用,又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配合作用,罪犯改造才可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同时,在对罪犯改造的方法上,鉴于罪犯是已放下武器的犯罪者,对他们的改造方法,从客观上是强制的,是在监狱这个专政环境和刑罚惩罚的条件下进行的,各种大的改造措施也有一定强制性;但在微观上,在转化罪犯的犯罪思想与矫正恶习上,在养成劳动习惯和学习文化科学知识上,单靠强制是绝对不行的,主要是靠艰苦细微的思想教育工作。因为思想认识问题是强制不了的,只有用民主的,说服教育、感化、挽救、启发、帮助的方法,用调动他们自身改造积极性的方法才能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