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有以下十大失衡心理。
贪婪心理
职务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往往由开始的战战兢兢到心安理得,又由心安理得到肆无忌惮。多次贪污受贿使犯罪分子产生一种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而且贪得无厌。犯罪所得的物质快乐如情感体验使他们的贪欲逐渐膨胀,而且由于数次贪污贿赂犯罪强化了犯罪分子的贪婪心理定式,使他们往往从开始时的被动接受钱财,发展成为不择手段地运用所掌握的权力,主动寻机贪污受贿直至肆无忌惮地敛财。我们了解有些职务犯罪者,其家庭成员大都有较好的工作或做生意,有的还有港澳、外国亲友的资助照顾,家庭已够富裕了,问及他们为啥走到这具地步时,他们往往说:“我糊涂啊,我家衣食无忧,要那么多钱干什么?错就错在不知足,贪婪心理作怪,现在为了敛财差点赔上了性命,想一想真的不值得!不应该!”许多职务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持续时间较长的犯罪人,都是在强烈的金钱贪欲刺激下,变得“有钱不怕多”、“过河都湿鞋”、“人人都如此,官官都这样”、“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陷入不可自拔、贪得无厌的犯罪泥潭。
从众心理
有些单位部门的职务犯罪分子成窝成串、甚至“前赴后继”,问及原因,罪犯都无一例外地回答:“风气都这样!”“只要是当官,谁个不去贪。”有些人原本能保持廉洁,“出污泥而不染”。但是看到他人的贪污贿赂行径长期得逞并没有受到法律、党政纪追究,他们没有采取积极斗争的态度去揭发举报这些犯罪行为,而逐渐对自己周围所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产生羡慕及从众心理,认为“你干、他干、我也干;不捞白不捞,能捞谁不捞,”认为大家都这样干,我也随着干,如果不这样干还会不合群,会脱离“群众”,有的还觉得不“从众”,很难立足,会受孤立。于是跟着“潮流”走,随着“大流”行,结果落入深渊。上述种种从众心理,成为诱发和刺激一些公职人员效法他人实施敛财的心理动因,“法不责众”,“贪污腐败一大群,也不只是我一个人”更成为许多“从众”、“随流”、“顺风”职务犯罪心态。
攀比心理
一些公职人员产生失衡和犯罪心理,出现腐败,是具有极其深刻的社会基础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富裕,商人的富有,在一些公职人员中引起心理波动以致躁动。大多数共产主义思想和甘当人民勤务员的思想牢固的公职人员,无论自己的经济状况怎样,都不会心理失衡,明白自己同自己比,过去同现在比,“知足者常乐”。而很少有“人比人气死人”的不现实烦恼。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房子、炒股票……与他人攀比,心理不平衡,总在想“你能买汽车、楼房,我为什么不能买”。在攀比心理作用下,越攀比越丧气,往往产生一些的失落感。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或者“跑步致富”,成了其强烈的心理需要。“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别人有的我也要有”这些攀比心态,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有可能成为不惜“践踏一切法律”和“敢于冒绞首的危险”的巨大动力。从职务犯罪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坠入犯罪的人员占一定比例,尤其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的公职人员尤为突出。
侥幸心理
有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者,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这些犯罪人员一方面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而希望二者兼得;另一方面,他们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因此,往往自认为方法巧妙,手段隐蔽,赃证隐藏得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够侥幸过关的情况下作案。如行贿受贿绝大多数是一对一,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加之行贿者信誓旦旦,甚至声言:“刀架在脖子上也不会出卖朋友”,打消受贿者的顾虑,“在你不说,我不说,谁也不知道,无论如何都不会出事”的盟誓中,受贿者自信不会被别人察觉和被司法机关侦破,最终被钱权交易的“恶魔”吞噬。更有一些精于行贿之道的人,对行贿的时间、地点、环境、方式、技巧等,研究得入木三分,如不送金钱送古文物、珍贵藏品;钱不送境内汇到境外,境内不送境外送,不送本人送亲人;名为赌实为送,或以过年过节借口送,或抓住受贿者家中装修、出国考察、家中有红白喜事、过生日、孩子升学、出国留学、当兵等急需资金时,送得巧妙,收得自然,使受贿者侥幸心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从而被拉下水。然而,他们或许会得逞一时,短时内未被察觉,最后还是不能侥幸过关,最终被绳之以法。
冒险心理
这些职务犯罪者心中在想“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胆小不得将军做”、“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宝贵险中求”,这些是他们的冒险心态。有这种心理的公职人员,往往是由于赌博、买官、包二奶、经营失利等遭受挫折或需要金钱,摆脱困境,不择手段,明知过不了关,很可能出事,也要铤而走险,疯狂作案,一有风吹草动,便怀着“不成功便成仁”的心理,不顾后果走向极端。携款潜逃者,往往都是这种心态。然而,逃过初一,逃不过十五。投机冒险的职务犯罪者最终也难逃法网,贪欲只能让他们付出沉重的代价。
图报心理
一些职务犯罪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是希望“投之以桃,报之以李”,得到回报,在“我帮他们的忙,他感谢一下我也是应该的”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以权谋私心理严重者,都崇尚这样的信条:“千里来做官,为了吃喝穿;做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因而一朝权在手,尽把私来谋,未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不见兔子不撒鹰”。更多的是想得到回报而又不敢索要,办完事后,对方主动奉送,认为不是我索要的,对方主动送来收了就理所当然了。还有一些人,原来不敢要,但对方以似是“合理合法”的名目送上,于是乎认为对方按“规定”(实际上是一些地方单位的“土政策”)给出,收这样的钱“合情合理合法”,因此心理上有一种“心安理得”,“理所当然”的自慰感。原来办事别人给“报酬”不习惯,久而久之,别人给“报酬”不但习惯,如果不给“报酬”内心倒怪起别人知恩不报,欠其人情账。还有的人自恃功劳大,埋怨回报少,而在图报心理的作用下,向当事人反复索要,最后走向犯罪道路。
矛盾心理
职务犯罪人员贪污受贿时心理活动往往很矛盾,他们将作案所得,或改善自己的状况,或用于挥霍,体验奢侈豪华的高消费生活,尝到了贪污贿赂犯罪的甜头,在产生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快乐情感的同时,又时时不能摆脱犯罪后的心理紧张、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败露后身败名裂,累及亲人。“做贼心虚”就是这种心理犯罪的真实写照,犯罪分子的这种惊恐心理状态,外显为慌乱,猜疑心重、情绪不安等状态。有的职务犯罪分子自述作案后的心理紧张、恐惧、感到耳鸣、心悸、呼吸急促、咽喉干燥、胸闷、无饥饿感,无睡意,坐立不安。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担心犯罪被察觉后得不偿失的心理相互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外界的各种刺激信号会对许多犯罪分子的心理发生导向作用。如果在职务犯罪分子所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出现其他同类的职务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抓获的刺激信号,往往会抑制其继续犯罪的心理,促使其短时期内打消犯罪的欲念。被惩处的职务犯罪分子的地位越高,或者与自己的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工作经历等相似,产生的抑制犯罪心理作用就越强烈。有的犯罪者甚至会真正就此作罢,洗手不干。如果在职务犯罪者所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得知其他同样有贪污受贿犯罪经历的人不被查处,反而变本加厉地越“捞”越多的刺激信号,就会强化他们继续犯罪的心理,并且会使其不断加大犯罪数额和次数。有的犯罪分子在收到上述两种刺激信号后,矛盾的心理异常激烈,如果抑制犯罪的心理最后取胜,则犯罪者会想方设法掩盖过去的犯罪;如果继续犯罪的心理占了上风,则犯罪者会进一步巧妙地设计继续贪污贿赂的手段,使之更加诡秘和不易被察觉。因此,多次贪污贿赂的职务犯罪分子,其犯罪手段通常都会越来越高明,但同时也是在掘井自陷,离犯罪深渊越来越近。
有恃心理
有职、有权,有关系、有后台,有钱、有保护伞的人,这些职务犯罪分子往往自恃“职位高”、“靠山大”、“后台硬”、“关系广”,肆无忌惮地进行职务犯罪,自认为即使问题暴露,有上下左右为其说情,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而显示有恃无恐的心理特征。他们作案胆子大,被查处时或端官架子,或扯虎皮,打旗号,亮后台,或找名律师、动“大关系”,甚至对侦查人员恐吓威胁。更有恶劣者,平时把不少“政要”拉下了水,更加胆壮气粗,自信关键时刻“政要”出于自保也要保他,因而“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不把侦查人员放在眼里,骄蛮霸道,或三缄其口,或口出狂言,甚至诋毁辱骂侦查人员。这些人是侦查工作的“最大麻烦制造者”,往往增大办案难度,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警力。然而,正是这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反倒害了他们,证据确凿充分的,最后谁也保护不了他们。
对抗心理
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分子都不肯轻易就范而抗拒调查,但他们也有分别,分别在于抗拒的时间、阶段、程度不同。最初阶段,他(她)们普遍认为,只要坚持不开口,办案机关就不能证实犯罪,就定不了案,一般都不轻易招供;在意识到问题再也包不住时,犯罪轻微者、案件中的从犯、有立功机会者,供认可能会快一些;有恃无恐者、犯罪数额较大、认罪后对自身影响大者,即使在大量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也不轻易供认,或避重就轻,或百般抵赖,或推卸责任,顽抗到底,特别是罪大恶极的,会作殊死的挣扎,“不到黄河不死心”、“不见棺材不落泪”。事实上,一味顽抗到底,认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心态是错误的,只能自食其果。
逃罪心理
逃避打击是职务犯罪分子普遍都存在的一种心理。在第一次实施贪污或受贿行为时,多数犯罪分子心惊肉跳,往往不敢捞取数额太大的犯罪钱财,有的人对第一次贪污受贿所得甚至不敢马上花费,内心存有万一有风吹草动,即偷偷退回赃款的应变考虑;有的人对于政策法律的规定理解不够明确,对于执行职务中什么钱收了构成犯罪认识模糊,这些人的心态是“公家没有损失,又是私人掏腰包送给我的,收下问题不大”,他们有一种“拿着试试看,不该拿再退回”的应变心理;有的以借、以赌为名,企图掩盖犯罪事实,以逃避打击;有的“大贪不犯,小贪不断”,以“细水长流”的方式犯罪,使人查之不易;有的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后,细心研究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希望从中找到一旦“东窗事发”的应变之策;上述这些精明的贪污贿赂的犯罪分子,更善于宏观应变和微观应变相结合。宏观上观测政治气候,在党和国家重视并强调廉政建设,采取有力措施打击的时候,他们会收敛犯罪活动,在自认为“风头已过”的时候,他们往往又比较大胆地作案。在微观上,他们善于在自己工作、生活的小圈内观风向、辨气候,稍感不利,便立即采取应变措施,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罪证,转移脏款脏物;有的犯罪分子还会以关系、金钱开路,搞“感情投资”,四处活动,寻找“后台”,找“保护伞”,甚至拉一些自认为“有用”的人物下水,以便一旦事发有人给顶着、护着;有些公职人员在案发后产生逆向性后悔心理,即案发后,他们所考虑和关心的不是如何坦白、退脏,争取法律宽大处理,而是后悔自己作案时头脑简单,考虑不慎,挖空心思弥补这一“过失”,企图蒙混过关。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机关算尽,最终仍无法逃脱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命运。
6.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态的抑制
不平衡心态存在于很多方面,如在工作上干多干少,在生活上拿多拿少,在责任上承担多少,在权利上享受多少。侥幸心理则是一种投机心理,妄图通过铤而走险来达到一日成名或一日暴富。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态的误区不同程度的存在于每个人心理。如果不能正确把握,平衡自己的心态,将会导致失败,及至犯罪。这种心理误区是很多类犯罪的主要诱因,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表现尤为明显。
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态的表现特点
(1)不平衡心态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诱发原因。不平衡心态包括付出和回报的不平衡和周围环境的不平衡二方面。曾经为事业舍家撇业,曾经为革命流血流汗,多年的拼搏与付出为他赢得了鲜花和掌声,也赢得了地位和权势。他在前呼后拥中迷茫了,认为曾经的付出和回去报不平衡,要用自己的权力在物质上寻求“相应”的回报。
周围环境不平衡也是引发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因素。周围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最大,和自己经历相仿的人,甚至不如自己的人因为不正当的渠道比自己强了,比自己富了,看见别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却又未被查处,这种周围环境的不平衡使金钱和利益更具诱惑力。
(2)侥幸心理是贪污、贿赂犯罪普遍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所有贪污、贿赂犯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由于侥幸心理的存在,认为是熟人、是亲戚、是朋友,这些事就不会东窗事发,即使露出马脚,也是一对一的,没有其他证据,只要自己咬住牙关就没事。正是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使他们敢于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与法律较量,钻法律的空子。正是这种“即使我触犯了法律,也未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侥幸心理,使贪污、贿赂犯罪不断升级,屡打不止。
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态的存在原因
(1)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态存在的决定性因素。这种人往往不注重学习,不注重自身的改造,又不安于现状,不想用正确的方法寻求自身的发展,对社会的阴暗面比较敏感,对别人的成功持嫉妒、怀疑的态度,看不到自身的不足,总想冒险、走捷径。
(2)社会上存在的不正之风是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态存在的社会因素。个别人,甚至个别的领导干部的不正之风,给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态的存在和发展留下了社会空间。这种不正之风往往能得到短期效应,使个别人找到了投机取巧的机会。
(3)法、纪规定多执行少,规定严处理轻,是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态存在的心理因素。不违反法律的“小错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已经违反法律,但还不“十分严重”,能说服教育的就说服教育,只要“能认识”错误,即使比较严重,也可以留职察看,或者能用的还用,不能做到防微杜渐,给侥幸心理留下了滋生的环境。
如何克服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态
要走出心理误区,必须从加强个人自身学习和社会防治两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