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政策性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点
(一)立足区域优势,支持特色农业发展
第一,继续将粮棉油流通领域的贷款作为主体业务。主要是以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为底线,在积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突出发展优质粮食生产,促使粮棉油购销贷款企业成为大宗农产品的主渠道,支持储备体系建设,确保粮食安全。第二,大力支持特色农业发展。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从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品三个层次上,大力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不断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在现有的基础上,重点支持河西走廊的玉米制种业,以啤酒大麦和酿酒葡萄种植为重点的酿造原料,草畜产业,马铃薯、蔬果、中药材、优质百合、油橄榄和黄花菜等基地建设,加大生物基因农业、良种培育、灌溉技术、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农业机械应用等方面的贷款和金融服务。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
一是支持龙头企业的精深化发展。以市场为导向、农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集中力量大力扶持发展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二是支持发展农民专业经济组织。促使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主动融入大市场,有效解决村级组织“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部门“包不了”的问题,带动农产品收购、流通、加工、转化的新格局。三是支持发展劳务经济与扶贫相结合。重点是按照开发式扶贫的思路,支持劳动密集型行业,推动劳务经济发展,创新扶贫开发机制,逐步形成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继续加大对整村整社迁移的支持力度,使信贷扶贫与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扶贫开发事业相结合,多渠道增加扶贫投入。
(三)加大基础设施信贷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一,支持农业综合性开发项目。加大对产业化基地建设、小城镇开发、物流仓储、市场体系建设等收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支持灌区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水电、小流域治理和雨水集蓄利用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二是支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和“三北”防护林等生态工程建设。第二,实施农业应急贷款项目。对已纳入财政预算和国债资金以及已落实资金,但实施过程中资金尚未到位的公益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发行可以“先贷款垫支、资金到位即归还”的方式,把支持重点放在“六小工程”、整村扶贫移民、乡村道路、水电、广播、通讯、电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开发政策,积极支持实施农网改造、人畜饮水改造、乡村医疗设施、农村中小学校舍、小康住宅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第三,加强政策性金融服务。通过完善结算手段,代理有偿资金投入和无偿资金拨付等方式,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增强对建立农村教育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和灾民生活救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的金融服务能力;增强对实施以“两减免、三补贴”为主要内容的支农惠农政策的金融服务能力,特别增强对农村“一安全”(安全饮水)、“两个市场”(境内外销售市场)“三改建”(改建灶、厕、圈)、“四网络”(电、路、通讯、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金融服务能力。
四、农业政策性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信贷政策
(一)信贷主体的选择
按贷款投放用途,贷款主体设定为: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投资公司”承贷。投资公司由地方财政出资,由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和农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合作成立,实行企业化经营,政府给予经营补贴和免税政策。全面放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采取拍卖、租赁等方式,使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关系明确化、利益关系直接化、责任主体具体化,按照“谁接受、谁经营、谁承贷”的要求,及时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企业经济组织承贷。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和中小企业的支撑作用,大力推行“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三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实体承贷。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组成多种农村专业经济组织,提高农村经济的组织化程度,扩大经营规模、提高集约程度、优化资源配置,为有效承贷创造条件。四是农村信用社承贷。根据农发行机构和人员现状,贷款应实行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相结合的营运方式,对涉及千家万户的农户贷款和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可探索让农村信用社承贷承还承办,实现我行信贷业务批发营销的新突破。五是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承贷。凡涉及“千家万户沼气”小额农贷工程、种田大户贷款、农民个体发展和扶贫开发小额贷款,由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承贷涉及千家万户的项目贷款,地方政府拨补运行费用。
(二)信贷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实行有别于商业银行但确能控制金融风险的操作办法。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主要是可以由贷款项目建成后的收益权、出让拍卖收入权以及专利权、仓单、地上作物收获权、存栏牲畜出售权等作贷款质押担保;以现有合法资产或项目建成的资产抵押担保;推行法人代表自有房产抵押方式,防止股东抽逃资金。对抵押的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先进设备适当提高抵押率。采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方式,省市政府牵头,财政出资组建政策性金融业务担保公司;由县乡政府组织吸纳农民、各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资金参股,参与企业为会员的方式,组建农业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探索村一级联户担保方式,以担保额少、临时性、生产性资金周转需要的短期贷款为主,适当放宽贷款担保抵押条件,注意解决抵押债权保护和有效抵押物问题,提高贷款保障系数。
五、农业政策性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完善农发行的职能
必须坚持农村开发性政策银行的方向不变,立足新农村建设这一基点,面向开发性这一方向,遵循政策性银行这一要求,实行内部管理商业化这一手段,逐步把农发行办成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农村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银行。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尽快全面推开农业小企业试点工作,增加农业生产设施建设贷款、农民生活设施建设贷款、农村小城镇建设贷款、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新农村建设应急贷款、农村扶贫开发贷款、代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我国农村的转贷款业务。目前,应将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流通及农业科技应用推广纳入农发行的支持范围,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贷款、农业生产资料流转贷款。增加小额农户专项贷款、农业科技专项贷款、农业机械专项贷款。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
必须要依靠政府的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行政手段、财政手段,建立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平台和运行机制,加强银企银政合作,建立政府引导、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的工作机制。努力克服利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迫切愿望,盲目扩大信贷规模和单纯追求财政资金兜底银行风险的不良倾向,在双赢的基础上实现合作。
(三)加强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的配套使用
农发行应根据一些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周期相对较长、一个部门难以单独满足资金需求的实际,加强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统筹规划,加大国债资金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动社会公众资源向农村倾斜、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使财政资金在新农村建设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四)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注意发挥农发行资金利率、审贷机制、封闭管理制度等多年来形成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优势,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农村基金和其他政策银行的合作,实行代理他行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批发与零售相结合等方式,优势互补,形成金融合力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良好局面。同时,积极探索以财政出资为主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投资公司,充分释放民间资本潜能,成立民间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引导中小企业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参股持股,使中小企业走出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的困境。
(五)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应当明确,多方筹集资金并不是要与商业银行竞争存款来源。但一些财政支农资金和新农村建设的国债资金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回归农发行,解决商业银行因存款增长过快、存差过大与农发行资金不足的矛盾。农发行不能仅仅依赖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以使用基础货币不给国内物价形成压力为底线,核定农发行占用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最大规模,确保粮棉油收购信贷资金的合理需求。适度发行债券融资,允许各行按规定程序在当地金融市场筹集资金,作为信贷资金来源的必要补充。通过中央财政增补,农发行税后利润转增和发行次级债券等方式补充资本金。减免农发行所得税和营业税,适度提高农发行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加大基层行核销呆坏账的自主权,增强农发行发展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