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和附加险的基本知识,掌握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技能要求]能够熟练地运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解决实际中的问题。
§§§第一节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条款
基本险又叫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不必依附于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称谓,源自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叫法,其内容则是参照伦敦保险人协会1963年货物条款制订的,险别的英文名称也来自协会条款。
(一)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英文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即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发生的全损,但随着国际保险界对平安险条款的不断修订补充,今天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远远超过了全损险的责任范围。“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在三种基本险别中,它是承保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险别。根据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为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根据本条规定,保险人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货物部分损失予以赔偿的前提是运输工具曾经发生上述规定的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四种意外事故。也就是说,保险人对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并不负责赔偿,但当同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不仅因自然灾害受损,而且因上述四种意外事故而致损时,如果两者导致的货物损失无法分清,则保险人对损失应全部赔付。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条款承保的风险又称吊索损害(Sling Loss),限于货物装卸或转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如吊索脱落、吊绳断裂或吊杆折断等导致整件货物掉落海中所造成的损失。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采取积极措施施救,保险人对于由此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也予以赔偿。本条规定仅对“落海”的货物予以赔偿,并不承保“跌落”造成的损失。此外对于一件或数件货物的一部分散落在海里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本条款规定了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如果货物遭遇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应予负责。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赔偿之外另行支付。如果存在不足赔偿,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对施救费用进行赔付。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本条款是指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因避难而产生的特别费用,其中包括两部分:①对货物在非预定的卸货港因卸货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②对运输终止后需要续运货物至原定目的地时所发生的特别费用,保险人予以负责。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本条款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予以负责;二是对救助费用予以负责。在实务中,一般保险人对标的的共同海损牺牲先予赔偿,保险人享有向其他受益方要求分摊的权利。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如拖轮费用,货物保险人并不先行负责赔偿,需要先理算,货物保险人承担的是货物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责任。
救助费用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项目,因为它通常是在船、货各方遭遇共同危难的情况下,为了共同安全由其他船舶前来救助而支出的费用。
货物保险人对于货物共同海损的赔偿责任。受我国《海商法》第241条的限制,当货物的保险金额低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保险人只按照保险金额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被保险人的共同海损分摊。这个规定也适用于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时,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船舶互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是货方与承运人签订的租船合同或与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中的条款,它规定货主须补偿本船承运人原来可以免责却又被迫承担的他船对该船货物损失所负赔偿责任中的那部分赔款。
本条款规定,如果由于货主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中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对货主根据该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由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有限,一般多适用于大宗、低值、粗糙的无包装物,如废钢材、木材、矿砂等的投保。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或WPA)
“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其英文原文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它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从上述水渍险的具体承保责任范围也可以看出,这个险别的中英文名称,即“水渍险”与“负责单独海损”,同样没有能够明确地反映出它所承保的责任范围的真正含义,而且也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实际上,这个险别的责任范围包括了由于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和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并不是仅对货物遭受海水水渍的损失负责,也不是仅对单独海损负责。
3.一切险(All Risk)
一切险是三个基本险中责任范围最大的险种,根据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处的“外来原因”并非运输途中的一切外来风险,而是指一般外来风险,一切险并不负责由于特别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具体地说,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11种险别。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货物的内在缺陷和自然损耗所致损失,以及运输迟延、战争、罢工等所致损失。
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如纺织品、工艺品、精密仪器等。
(二)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三种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所作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五项内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款中,“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代表,并不包括其代理人或普通雇员。在海运保险中,保险单合法持有者即为被保险人。
“故意行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仍然希望其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被保险人参与海运欺诈、指使船员把完好的货物抛弃并谎称发生海难,或故意装运走私货物等,对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损害结果。如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货而造成的货损或损失扩大,被保险人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租用信用不佳的承运人的船舶导航的货物损失等。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发货人责任是指由于发货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而引起的货物损失。主要包括发货人准备货物时包装不足或不当,使货物运输途中不能经受航程中的通常风险而受损;发货人发错货物;由于标志不清或错误,使货物运到非原定目的地等。对于这些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在实际业务中,对于整箱发运的集装箱货,由发货人装箱所引起的短装、积载不当、错装以及因其所选用的集装箱不适于保险货物所造成的货损,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开始前便存在的货物损失被称为货物的“原残”,如易生锈的钢材、二手机械设备等货物,常存在严重的原残,货主如果提出索赔,保险人有权拒赔。保险责任的开始,可依据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三条“责任起讫”的规定来确定。但一项损失到底是原残还是保险责任期间由承保风险引起的,常引起双方的争议,为避免争议,保险人往往规定装船前须由专业鉴定人进行检验。另外,提单上有关货物状况、数量的记载也是保险人据以判断货物损失时间的证明。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货物的自然损耗是指因为货物自身的特性而导致的在运输途中必然会发生的损失,自然损耗具体表现为水分蒸发、渗漏、扬尘、易碎品破碎、散装货短量等。如粮谷、豆类含水量减少而导致的货物自然短量;袋装水泥在运输途中会因扬尘而致重量减轻;油脂类货物在油舱、油管四壁沾留而造成的短量损失等。货物保险人有权对此类货物的部分损失扣减一定比例的自然减量。保险人一般在保险单中规定一定的免赔比例,对损失率低于免赔率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赔偿。
货物的本质缺陷是指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或是货物在发运前已经存在的质量上的瑕疵。例如有些粮谷商品在装船前已有虫卵,遇到适当温度而孵化,货物被虫蛀受损。货物特性是指在没有外来原因或事故的情况下,在运输途中货物自身性能变化引起的损坏。如水果腐烂、面粉发热发霉,煤炭、黄麻之类燃点较低的物品自燃等,这些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但如果因此引起火灾,使其他货物受损,对于其他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市价跌落属于商业风险,是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一项风险,故而属于除外责任。市价跌落是投机风险,当然不属于可保风险。
运输迟延是指由于运输过程中的种种原因致使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港口交付。由于运输迟延造成的的损失,常见的有季节性货物市价大幅度下跌;新鲜水果、蔬菜类货物发生腐烂变质;节日礼物因过了节日而市价跌落等。由于运输迟延而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即使引起迟延的原因是承保风险。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战争风险和罢工风险属于特殊风险,不在基本险的责任范围之内。须另行附加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当然亦不应在基本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外责任主要是人为的道德危险、贸易商未按合同履约的危险、保险标的本身的特性所产生的危险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等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规定除外责任除了有助于分清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范围,还可以促使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恪尽职责,保障贸易和航运等顺利进行。
(三)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可分为正常运输和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
1.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正常运输是指保险货物自保险单载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其储存处所首途运输开始,不论是先使用哪种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只要是属于航程需要都属于正常运输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正常的运输工具(汽车、火车、内河船舶、海轮等),正常的延迟和正常的转船均属于正常的运输。
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是按照“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W/W)原则办理的,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生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在到达保险单所载明收货人仓库之前,需在卸货港存放一段时间,为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保险人对这段时间仍提供保险保障,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60天。若届满60天货物仍未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也将终止;若在60天内货物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在进入仓库时终止。
被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若发生分配、分派和分散转运等情况,保险责任按以下原则处理:
(1)若以卸货港为目的地,被保险人提货后,运到他自己的仓库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以卸货港为目的地,被保险人提货后并不将货物运往自己的仓库,而是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保险责任从开始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时终止。
(3)若以内陆为目的地,从向船方提货后运到内陆目的地的被保险人仓库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此后如果被保险人将货物出售或分配,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