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的报验程序如下:
1.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
2.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
(1)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
(2)信用证及有关函电。
(3)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存件。
(4)对法定检验出口货物报验时,要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5)若发货人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验时,应附委托书原件。
(6)凭样品成交的需提供样品。
(7)已经预验的货物,向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时,应提交“出口商品预检结果单”正本。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货物,必须提供商检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9)对于出口的危险货物必须提供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合格的单证。
(二)报关
货物装船前,托运人必须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货单、装箱单、商检证及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有关单证(如减税或免税的证明、产地证明、出口货物许可证等)向海关申报出口。若委托货运代理办理报关,则需填写“专业报关委托书”,并提交装货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通关单或商检证书等单证。
一般来说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出口货物的申报
申报是货物出口报关的第一个环节。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海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对申报的内容、递交的单据进行审核,以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合法、申报的内容是否正确、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出口货物的申报主要采取书面申报和电子数据交换申报两种形式。
2.查验
海关在接受申报单位的申报后,以申报单证为依据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以确定二者是否相符,以便准确地征收关税。
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的码头、机场、车站、邮局等地方。在特殊情况下,如出口货物为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成套设备或集装箱运输货物等,托运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海关可派人到指定的工厂、工地、仓库查验货物。对于大宗散装货物、危险货物、鲜活品,可申请在船边等现场查验。
3.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海关对出口货物查验后,根据《进出口税则》对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由于不同类的商品为不同税目的商品,税率、税额不相同;不同规格成分、功能用途、材料属性的同种商品,其税率也不相同。因此,海关一般按以下程序计征税费:①确定税则分类;②确定适用的税率;③确定完税价格;④计算税额;⑤缴纳放行。
4.出口货物的放行
在海关对出口货物查验、确定税额,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后,海关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放行,即结关。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凭海关放行的货运单据发运货物。
但是,对于担保放行的货物、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及海关减免税进口的货物,海关放行并不等于结关,还须在办理核销、结案、补办进出口和纳税手续后才能结关。
(三)装船
海关查验放行后,发货单位(包括外运公司和进出口公司)要与港务部门和理货人联系,做好装船前的准备工作。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出口货物港杂费后办理提货、装船。装船前理货员负责逐票检查、清点货物,对货名、数量、标记、船名、航次、装货单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到单、货相符,船、货相符。若在办理装船货物交接手续过程中出现货损情况,应由出口企业负责修理、调换和补齐。港口负责装货,按积载图放置货物并进行必要的垫隔和加固。在装船过程中,出口企业必须派人在现场监督,以掌握装船情况,及时处理装船中出现的问题。装船时,要合理配载,以充分利用舱容。如发现舱位不足时,可安排急运货物优先装船。如有退关的货物,要及时处理。
在货物装船后,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了解装运情况,做好进口接货和办理进口手续的准备。
五.投保
由于采用CFR、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出口合同,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因此,我方在装船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对方按时办理保险手续。若由于我方未及时或未发出装船通知,导致对方漏保,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应由我方承担责任。装船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信用证号码、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净重、尺码、总值、船名、提单日期、提单号等。
六.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立即缮制有关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结汇所需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等是根据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缮制的。一般来说,需要缮制的单据有: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海关发票、产地证、提单、保险单、受益人证明等。
出口方缮制好各种单证后,向议付行交单结汇。交单时,要填写交单记录。
七.出口收汇核销及退税
根据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国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装运出口以及制单结汇后,应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
(一)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由国家在1991年1月1日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施跟踪的监管制度。其目的在于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
出口核销的内容及程序:
1.除少数几种方式的出口(如捐赠、暂时出口等)外,以其他贸易方式的出口,出口企业都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顺序编号的核销单,如实填写出口企业的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企业凭核销单、报关单向海关报关,海关逐票核对报关单与核销单的内容是否一致,报关单上的核销单编号与所附核销单编号是否一致,经审核无误后,海关在专为出口核销用的报关单和核销单正本上盖“验讫”章,并退还出口单位。
3.当货物汇至出口地外汇指定银行时,该银行向出口企业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简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其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对一票出口多笔收汇者或多票出口一笔收汇者,要将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填上,然后交给出口企业。若为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出口企业在向银行交单时,需在所提交的汇票或发票上注明核销单的编号;若为汇付方式出口,出口企业应事先向国外进口商说明该批出口货物的核销单编号。
4.出口企业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5.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在其主要审核以下几点:(1)该核销单项下的外汇是否足额收齐;(2)该核销单项下的收汇及核销是否正点;(3)该笔收汇是否按规定收汇;(4)是否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5)收汇差额是否合理。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以上内容审核无误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核销单和报关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给出口企业。
此外,金融机构(银行)要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口企业逾期未收汇情况。出口单位也要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销单作废、注销、遗失、出口逾期未收汇、收汇后支付贸易从属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情况。
(二)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货物出口,在货物报关后,将其在国内所缴纳的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或准予免税的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的制度,即出口企业先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然后申请出口退税。办理出口退税时,要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已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销售发票、出口购货发票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单据。
此外,凡属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还应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书”,“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由委托企业开具,并须经受托企业所在地市、县以上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凡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要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机关申报实际进口料件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征税及免税比例、进口成本等有关资料,以备有关机构稽核。凡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制产品,以CIF价结算时,要随附出口货物货运单和保险单。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在产品出口后半年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机关提交有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八.理赔
在履行出口合同时,因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引起买方索赔的情况比较多。若卖方交货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在买方享有复验权的情况下,即使已支付货款,仍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在处理索赔事宜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国外买方提交的有关索赔单证(租船合同、提单、索赔函、索赔清单、货物残损单、商业发票、费用单证等)以及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对其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要一一核对,以防止国外检验机构检验失误或买方串通检验机构进行欺诈。要合理确定损失程度及金额。卖方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单证、结合实际情况对货损的原因进行调查,以明确货损的责任。若确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以赔偿;若货损是由于船公司造成的,应由船公司赔偿。若导致货损的风险是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则卖方或船方在赔偿之后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二节国际货物海运进口程序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