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教育是重要的公益事业,举办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确保政府投入责任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的规定,依法落实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个增长”: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为确保“三个增长”规定落实到位,政府安排教育经费预算时,要依法保证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预算执行中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安排好对教育的支出,以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同时,要建立政府依法确保教育投入增长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要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对各级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关于教育投入的规定情况,特别是执行《教育法》所规定的“三个增长”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调动各方力量,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
建立社会投资、出资和捐资教育的有效激励机制。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是“穷国办大教育”。因此在资金投入问题上的另一项重要选择,就是实行其他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方针,其具体内涵可概括为若干个“并举”:政府投入与学生适当缴费并举;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举;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并举;正规学校教育与自学考试制度并举;学校教育组织形式与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并举;大学学历教育与高中后职业资格培训并举等等。这些“并举”可以增加社会对教育的投入,增强学校自筹经费的能力,也有利于提高投入资金利用效率,比如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立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对捐赠教育实行税收优惠,是增加教育经费的一项重要措施。从世界其他国家情况来看,对捐赠教育均实行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事业,是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社会力量捐赠教育,实际上是承担了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减轻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因此,要采取措施对捐赠教育实行更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完善分担办法,建立合理的非义务教育办学成本分担机制。要建立科学的办学成本核定办法,合理确定政府、受教育者分担培养成本的比例。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建立多元化教育投入机制,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学,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办学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效增加教育资源供给总量。此外,兴办校办产业、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内银行贷款,也是多方面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从发展来看,随着大学规模扩大,经费不足仍将是一个巨大困难,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宽发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途径。
三、完善国家和社会资助特困生的制度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由于种种原因,大学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有所提高。据调查,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约占20%~30%,其中特别困难的约占10%。如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让更多的人上大学,让更多的人上得起大学,确保符合条件的青年人都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根本利益。如果让经济有困难的大学生大量废止学业,或者变成谁有钱谁上大学,教育方针就无法贯彻,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无法体现。因此,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必须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致力于建立完善的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体系,加大对困难学生资助的力度,不断扩大资助范围,出台了两个重要措施。2001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文,要求各级政府设立助学金专款,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证助学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贫困中小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增加投入,每年拨款1亿元,设立“国家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全部用于西部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中小学生杂费减免和生活费补助,每年约有100万学生得到该项资助。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课本费,对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2001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试行对全国部分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当年,中央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尚未“普九”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贫困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该款项2002年增加到2亿元,2003年进一步增加到4亿元。提供免费教科书的对象也由未“普九”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扩大到中西部农村地区的贫困生。从2003年下半年起,新疆56个经济困难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全部获得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截至目前,已累计约有1700万人次的中小学生获得免费提供的教科书。
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自1987年以来,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和各地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一种比较完善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目前,这一体系已初步建立起来,其主要内容包括“贷、奖、助、补、减”五个方面。
“贷”是指学生贷款,目前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针对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开展的,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目的是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目前,学生每年最高可贷款6000元,毕业后四年之内还清。
“奖”是指在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习优秀的学生,主要包括本专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从2002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奖学金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拨款,专项用于资助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每年发放给45000名学生,其中一等奖10000名,每生每年6000元,二等奖35000名,每生每年4000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的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
“助”是指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及校园环境维护等方面,为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一些勤工助学岗位,让他们通过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贴补其在学习期间的一些开支。
“补”是指困难补助。每年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拨出一定的专款,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补助。
“减”是指减收或免收学费。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减免学费。此外,国家还规定大学每年都要从学费中提取10%的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保证刚考入大学的新生能够顺利入学,教育部还明文规定各类大学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资助措施。
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种形式的资助。“十五”期间,国家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采取设立“国家义务教育助学金”、试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费为学生提供教科书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同时,社会各界也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9月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确保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各级政府要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欢迎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
——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经常性助学活动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资助标准和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提出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推动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开展和实施;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经常性助学活动,积极鼓励各新闻媒体免费播(刊)出有关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
四、牢固树立勤俭办教育的思想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穷国办大教育”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努力加大教育投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998—2002年,中央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连续5年每年比上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使中央本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比1997年累计增加489亿元。在中央的带动下,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比照中央的做法,相应出台了增加教育投入的政策,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上升,全国教育经费总量明显增长。2002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3.4%,是自1989年对此指标进行监测以来的最高水平。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持续稳定的增长,有力地促进了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虽然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但相对规模庞大的受教育人口,我国目前人均教育投入水平依然较低。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刚刚接近发展中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平均水平。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依然是制约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因素”。当前,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还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城乡教育差距还有扩大的趋势,高等教育办学经费紧张的状况虽与世界一流大学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持。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现实,特别是要坚持牢固树立勤俭办教育事业的思想,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珍惜来之不易的教育经费,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杜绝各种浪费现象,努力实现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依法建立教育经费投入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结合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政策措施,强化和完善监测、监督机制,促使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教育法》的规定,确保不仅在年初预算并且在年终决算时,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均达到“三个增长”,保证教育经费持续稳定的增长。
规范完善财务制度。以财务规章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为重点,积极围绕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对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研究,统一规范,强化管理,使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加大宏观监控力度,防范财务风险。第一,加强对大学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和对策的研究,试行建立大学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预警系统,指导学校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财务风险,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第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大学加强银行贷款管理的意见,指导大学通过建立校内各级贷款项目责任制,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还贷机制,降低债务风险;第三,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直属大学、事业单位资金运行状况的宏观监控;第四,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强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2004年开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经过项目选择、可行性研究、专家评估、立项批准、实施规划制定、预算执行监督、项目绩效考评等严格的程序,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效果。
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第一,继续加大预算执行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力度,规范预算管理;第二,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推动部属大学和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第三,加强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第四,做好资金往来、资金安全、国有资产、重大对外投资、“985工程”、“211工程”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第五,积极开展内控制度评审和重点事项审计调查,加强审计基础工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