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和谐稳定的内涵
从哲学意义上理解,和谐是指万事万物乃至整个宇宙由于其自组织和自协同的作用,在总体上以及发展趋向上是协调、合理的。社会稳定则是指社会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相互协调或耦合,各子系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的状态。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是相辅相成、有机联系的两种社会状态。社会的持续稳定是社会和谐的保障,而社会和谐则会增强社会系统排除干扰、恢复稳定的自修复能力,从而有效降低政府维持社会稳定的成本。因此,我们认为广义的社会和谐稳定,是指社会系统中各子系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具有较强的自组织和自修复能力,而且各子系统之间在发展趋向上相互协调,在发展过程中相互促进的良性状态。它是本质性的和内在的,是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稳定。而狭义的社会和谐稳定,是指组成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能够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认同并维持现行的社会秩序,形成某种趋于一致的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整体协调、有序发展的状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相对性,并不排斥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暂时的紊乱和局部的矛盾,这些紊乱和矛盾的解决,会使社会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稳定与和谐。
在建立社会和谐稳定评估指标体系时必须对广义的和狭义的社会和谐稳定同样给予关注,对前者的关注可以全面评估社会稳定和谐程度,对后者的关注则是对“社会”稳定的关注,即对社会风险的评估。
(二)社会和谐稳定的支撑体系
建立社会和谐稳定度评估指标体系,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社会和谐稳定支撑体系(或称解释体系),它是对社会和谐稳定度进行评估的基本依据和参照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决定》中确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国内学者有关研究成果,我们认为,社会和谐稳定支撑体系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因素:
1.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因素。包括经济效益、协调发展、人口与家庭、生存保障、社会分配等方面,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支撑系统,基本支撑系统运行状况越健康有序,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则越牢固。
2.社会和谐稳定的表征性因素。包括社会秩序、社会冲突、社会心理等方面,它们反映着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和社会秩序及社会公众的心理状况,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状态的直接表征,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支撑体系。这些因素的异动,表明社会和谐稳定状态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可根据异动因素及时掌握社会和谐稳定状态变化的原因及部位,有助于党委政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3.社会和谐稳定的外部扰动因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对社会和谐稳定状态的扰动。从历史上来看,当社会处于失稳预警状态时,较大的自然灾害往往成为社会严重动荡甚至动乱的导火索,因此,必须对自然灾害给予足够的关注。
(三)社会和谐稳定的评估方法
关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评估,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测量方法。大体概括起来分为三类:一类从纯理论的视角提出三种评估方法,一是建立社会稳定度指标体系,按照稳定级度量表进行事实评估;二是建立稳定类型完善度指标体系,对稳定类型本身状况进行类型评估;三是建立目标耦合度指标体系,对稳定与社会发展目标之间匹配状况进行价值评估。另一类从比较的视角出发,将所要评估的特定时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度与理想的社会和谐稳定状态或与本社会自身历史上的和谐稳定状态进行比较。第三类则完全采取设计主观指标,通过问卷调查汇集社情民意的方法评估社会和谐稳定程度。
比较以上几种社会和谐稳定度评估方法,我们认为,建立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相结合的社会和谐稳定度评估指标体系,并对指标赋予合理的权重,按照稳定级度量表进行事实评估的方法,具有比较直观、便于操作的优点。因此,我们在对甘肃社会和谐稳定度进行评估时,将采取事实评估的方法。
借此理论模型,我们就可以在极其纷繁复杂的社会指标中遴选出对于社会和谐稳定最具影响力,且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指标,建立比较科学的社会和谐稳定度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状态做出正确评估。
二、几种社会和谐稳定度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分析
近年来,学界对于社会和谐、社会稳定评估问题的研究和实践一直比较活跃,涌现出大量研究成果。下面我们对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和谐稳定度评估指标体系作一简介和分析。
评估指标体系之一(阎耀军)这套指标体系分为4个层次即4级指标:第一级指标是“社会稳定综合指数”,反映该指标体系监测评价的目标——社会稳定程度;第二级指标由“生存保障指数”、“经济支撑指数”、“社会分配指数”、“社会控制指数”、“社会心理指数”和“外部环境指数”构成社会稳定的一级子系统,反映社会稳定的不同侧面;第三级指标是第二级指标内部构造的分解,由12个模块构成二级子系统,每两个模块为一组,分别隶属于相应的二级指标;第四级指标是研究者运用德尔斐法获得的,共55个具体指标。在确定的指标中,由于一部分指标对社会失稳的反应比较敏感,运行灵活且操作成本较低,研究者将其抽出组成了“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先期单独运行。当发现这些指标超过警戒线时再同其余指标进行合成计算,其合成结果可以比较充分地反映社会稳定的总体量化特征,同时避免经常全面计量的高额费用。研究者还设定了稳定级度量表,用以参照测量社会稳定程度。这套指标体系的优势在于:一是可以通过计量检测确定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所在的具体部位,明确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二是指标体系具有较强的分析比较功能;三是测量结果比较直观。其缺陷在于一些指标目前还难以获得可靠数据,如“绿色GDP占传统GDP的比重”等。
评估指标体系之二(朱庆芳)这套指标体系分为3个层次即3级指标:第一级指标是“社会和谐稳定综合指数”,反映社会和谐稳定总体状态;第二级指标由“社会结构指数”、“人口素质指数”、“经济效益指数”、“生活质量指数”、“社会秩序指数”和“社会稳定指数”6项指标组成,前4项指标侧重反映社会和谐状况,后2项指标侧重反映社会稳定状况;第三级指标共38个。其评估方法采用的是价值评估和比较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这套指标体系的优点在于,能够比较清晰地反映社会的和谐度与稳定度,指标数据容易获得,可操作性强。但是这套体系缺乏主观指标,忽视了社会心理对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
评估指标体系之三(上海《社会稳定指标体系》课题组)上海社会稳定指标体系反映了三个方面的要求,即政府有效性、利益保障机制和秩序稳定状态。其指标体系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社会稳定一般状态指标,反映社会稳定的常态,包括社会痛苦指数、公共安全指数、精神卫生指数、社会紧张指数和利益保障指数;第二个层面是社会稳定突变状态指标,包括社会冲突指数、社会腐败指数、社会分裂指数;第三个层面是社会稳定解释性指标,包括经济总量指数、生活水平指数、贫富差距指数、社会保障指数、人口和家庭指数、社会参与指数、政治透明指数、社会间距指数与价值观念整合指数。这套指标体系最大的特点在于比较全面,而其最大的缺陷在于指标体系过于庞杂,70个具体指标分类逻辑不够清晰,一些指标难以获得可靠数据,可操作性不强。即便如此,这套指标体系对研究者们提高社会和谐稳定度评估的全面性而言,是非常有理论价值的。
评估指标体系之四(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自1997年以来,运用二元评价方法对我国社会稳定状况进行跟踪研究。其指标体系包括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两大类。客观指标主要有:社会冲突、社会问题等;主观指标即指“社会心理”,是公众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重大事项的看法和满意度。与前述几个指标体系相比,这一设计对社会和谐稳定的评价更为简明、直观,对社会心理在社会和谐稳定状态变化中的作用给予了应有的关注。其缺陷在于对支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因素关注不够,有可能导致对社会失稳的过度评价。
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建立甘肃省社会和谐稳定度评估指标体系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比较科学的思路、方法和工具,对我们的启示是:
1.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必须坚持科学简明、便于操作的原则;
2.在指标遴选上必须坚持全面系统与突出重点相结合,不追求大而全;
3.在评估方法上必须坚持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相结合,避免片面性;
4.在权重确定上必须坚持科学赋值与区域特点相结合,切忌脱离实际。
三、建立甘肃省社会和谐稳定度评估指标体系的初步构想
根据以上设想,结合甘肃欠发达农业省份、多民族聚居区等特点,考虑从三个层面对甘肃省社会和谐稳定度进行评估。
第一层面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指标,共32个指标。这一层面所有指标反映社会和谐稳定基本支撑系统的运行状况,其中大部分指标值越高,表明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越牢固,社会将处于持续稳态。包括经济效益指数、协调发展指数、人口与家庭指数、生存保障指数、社会分配指数。基于这一层指标的重要性,考虑将其权重确定为55%。
1.经济效益指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农业增加值的增长率、投资效果系数(新增GDP与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每万元GDP消耗的能源(标准煤)、工业企业总资产贡献率,社会劳动生产率。
2.协调发展指数:科教文卫总支出占GDP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增减%。
3.人口与家庭指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每万人口大学在校学生数、每万人口大中专毕业人数、每万职工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数、外来人口占总人口比率、离婚率。
4.生存保障指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人口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医疗保险覆盖率、养老保险覆盖率、失业保险覆盖率、恩格尔系数、社会保障综合给付率、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比重。
5.社会分配指数:城乡人均收入差距比、基尼系数、中等收入阶层所占比重、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口比重、农村贫困人口比率、贫富差距(五等分、城镇农村)。
第二层面是社会和谐稳定的表征性指标,共19个指标。包括社会秩序指数、社会冲突指数、社会心理指数。基于这些指标在反映社会和谐稳定状态的敏感度,考虑将其权重确定为40%。
1.社会秩序指数:每万人警力配备人数、每万人刑事案件立案率、每10万人口国家公务员职务犯罪率、刑事案件增长率、每万人重大事故发生率、信访事件增长率。
2.社会冲突指数:每万人群体性事件发生率、每万人民族纠纷发生率。
3.社会心理指数:
(1)民众满意指数:对政府和党政干部的满意度、对政府重大决策的认同度、生活水平满意度、对社会发展前景的信心值、对社会公共道德的评价、对社会公正公平的满意度、对社会秩序的满意度、对个人权益保障的满意度。
(2)民众容忍指数:对腐败现象可容忍程度、对收入差距的可容忍程度、对物价上涨的可承受程度。
第三层面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外部扰动指标,共2个指标。包括自然灾害成灾面积与耕地面积比、受灾人口比率,考虑将其权重确定为5%。
在社会和谐稳定度量化评估方面,我们可以按照最终得到的0~1之间的综合指数值,对社会和谐稳定度进行评估:当数值界于1.0~0.8之间时,表明社会处于和谐稳定状态,社会风险极低;当数值界于0.79~0.6之间时,表明社会处于比较稳定状态,社会风险较低;当数值界于0.59~0.4之间时,表明社会处于预警状态,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当数值界于0.39~0.2之间时,表明社会已经处于失稳状态,存在较高的社会风险;当数值界于0.19~0之间时,表明社会已经处于动荡状态,社会风险极高。
本指标体系是课题组的初步构想,具体指标的权重确定需要在下一步研究中,运用德尔斐法,并通过选取过去某一时间段进行实证验算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并用它对甘肃省的社会和谐稳定度进行测量和评估。本研究目前仅为一种构想,希望同行专家和社会各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并早日应用。
课题组成员:宋学功索国勇霍晋涛高永敏
执笔人:宋学功
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状况调查
严彤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各阶层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主体显示出不同的利益诉求重点和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普遍要求实现利益诉求的最大化。这就产生了用立法的手段建立合理的利益诉求机制,保障各利益诉求主体合法地位的需要。
一、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与利益表达功能现状
多年来,党和政府从不同时期不同角度进行保障制度体系的实践探索。把反映民情、体现民意、代表人民的利益,作为在社会转型时期党和政府整合资源、团结民众、实现稳定和谋求发展的重要利益表达功能目标。
(一)人民群众直接参政议政和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选举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并规定了选民对代表的撤换权;1979年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我国的四部宪法都明确宣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82年宪法在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时,对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和表达利益诉求,作了明确肯定,而且规定公民在直接参与政治、表达利益诉求时主要的几种方式。
1.直接选举和罢免。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下(包括县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选举过程接受选民的监督,选民可以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提出异议,可以依法提出代表候选人,依法监督选举投票,对不称职的代表依法罢免等等。
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监督。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