Ⅵ、到了我们解释神的律法之后,我们才会更加明白它的任务和功用。然而在逐条讨论以前,我们对有助于一般的认识之处,应先加以研究。第一,我们应当知道,律法不但要我们的生活的外表上正直,还要在内心和灵魂上正直。虽然大家对这一点都不能否认,但确实注意的人却很少。这是由于他们不顾及立法者,实则,律法的性质是应该按他的性质来估计的。如果一个国王命令禁止人民奸淫、谋杀或偷窃,我承认任何人如仅在心里有奸淫,谋杀或偷窃的动机,而不明犯任何一项,是不会受到刑律处罚的。这是因为世间立法者所注意的仅及于外表的行为;只要没有犯罪的行为,就不算是违犯禁令。但上帝的观察无微不至,他重视内心的清洁多于外表的行为。
他禁止奸淫、谋杀和偷窃,连情欲、忿怒、仇恨、贪婪和欺骗等罪恶,也一并禁止。因为他是一位属灵魂的立法者,他的命令不只对身体,也对灵魂有效。灵魂的谋杀就是忿怒和仇恨;灵魂的偷窃就是私欲和贪婪;灵魂的奸淫就是情欲。或许有人说,人的法律也把明知故犯的企图和意向与无意偶犯有所区别。这个,我当然承认。但法律所注意的企图和意向,是那些已经在外表行动上表现了的。他们查究每一行为的意向,但没有细察那内在的思想。所以,只要一个人禁戒不在外表行为犯法,就算满足了人的法律。反之,神的律法就是针对人心而设的,遵守神律的主要条件,就是要各人做到真心诚意。然而普遍一般人暗暗藐视律法,即令当他们的眼、手、足,以及全身各部,都表示多少遵守律法时,其实他们的内心完全远离律法。他们以为在上帝面前所行的,若是瞒过世人就行了。他们听过诫命说,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窃。他们并没有持刀杀人,从不和娼妓来往,也没有夺取他人的财产。这一切都是对的;不过他们的心灵充满杀人的念头,他们有盛炽的情欲,他们窥伺他人的财产并谋图吞并它。这样他们就缺乏了律法上所需的主要条件。这么大的愚蠢是从哪儿来的呢?岂不是由他们不顾及立法者,而使义适应自己的私欲而来的么?保罗极不赞成这些人,他证明“律法是属于灵的”,这是指律法不仅需要心灵、知识和意志上的服从、而且需要如天使一般的纯洁,这种纯洁是洗净了一切肉欲的玷污而后有的完全属灵的特征。
Ⅶ、我们说这就是律法的意义,并不是加上了新的解释,而是遵从那位最好的律法解释者--基督的指示。百姓由法利赛那里习染了腐化的思想,以为谁在外表行为上没有违法的事,就算遵行了律法。因此基督驳斥这个极危险的错误,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就是犯了奸淫罪;凡仇恨弟兄的,就是杀人的;凡对弟兄怀恨在心的,难免受审判;凡因争闹而心怀怒气的,难免受会堂的公断;凡以恶语谩骂而动怒的,难免受地狱的火。那些不明了这些事的人,假称基督是另一位摩西,是福音律法的颁行者,以补摩西律法的不足。因此有一句关于福音律法的完全的格言说,“福音律法优于旧律法”,这格言从多方面看都是很有害的。在我们把十诫作一次总检讨时,从摩西本人的话里可以知道,这是多么侮辱了神的律法。这句话是把旧约诸圣的圣洁,看成离虚伪不远;这使我们永远离开正义的准绳。但要纠正这个错误并没有什么困难。他们揣想,基督对律法有所增加,其实他不过是清除了律法从法利赛那里沾染来的虚伪与毒素,恢复到原来的纯真而已。
Ⅷ、第二点是,诫命和禁令所含的意义,总是比文字所表示的更多;在原则上须有限制,免得我们借此随便曲解圣经。有些人由于滥用这种自由,或使人轻视律法的权威,或使人因无法了解律法的意义而失望。所以若可能的话,我们必须找一条正确不移的方法,以达到上帝的旨意。我们应该研究所作的解释超过措词的范围应当有什么限度,好使它显明地表示不是把人的偏见加到神的律法上面,而是对立法者圣洁纯正的意义作忠实的解释。其实,所有诫命都很明显地常用以部分代表全体的比喻说法,所以若把律法的解释局限于措词的窄狭意义上,就难免成为笑柄。这样,以冷静的头脑去解释律法,会超出字面的意义;但除非规定一个原则,究竟要到什么程度,就很难说了。解释律法最好的方法就是直接针对训诫的目的。训诫若不是命令式的,就是禁止式的。若我们考虑训诫的目的,就会立刻看到法利赛(Pharisees)人,指伪善者。
这两种方式的真实意义;象第五条训诫的目的,是要尊敬上帝所指派的人。这个训诫的实质,是要我们尊敬凡上帝认为优秀的人,才可以使上帝喜悦;如对他们存轻视侮慢的行为,便为上帝所厌恶。第一条诫命的目的,是唯有上帝应受敬拜。这个训诫的实质是说,上帝所嘉纳的真虔诚,就是对他的崇拜,而他所厌恶的是不虔诚。照样,在每条诫命中,我们要首先研究它的对象,然后研究它的目的,直到发现什么是立法者所喜悦的,什么是他所厌恶的。最后,我们必须从诫命中,引出相反的结论,有如下述方式:如果这是上帝所喜悦的,与这相反的,必是他所不喜悦的;如果这是他所不喜悦的,与这相反的,必是他所喜悦的;假如他命令行此举,必定禁止与其相反之行;假如他禁止此行,则必定命令施行与此相反的举动。
IX、我们在这里所约略暗示的,将在解释诫命的时候,再详细地发挥。上面所提及的,本已经足够了,只有最后一点,或许没有完全了解,即或了解了,或许似乎不够,还需确切地证实。命令做好事就是禁止做坏事,这是每个人都承认的,用不着证明。禁止犯罪,就是命令为善,这是常识所承认的。谴责罪恶,就是旌奖道德。然而这一般的说法,还不足以表达我们的意见。因为一般人都以为那与恶相反的善,不过是不为恶;我们却认为还得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地履行那与恶相反的义务。比方说“你不可杀人”这一条诫命,一般人的见解都以为不过是说,我们不应该有损伤别人的行为,和犯这罪的意向。但我认为它还包含有积极的意义,就是我们应尽一切可能,保全我们怜舍的生命。这不是没有根据的。我可以用下面的方式来证明:上帝禁止我们危害我们弟兄的安全,因为他希望我们重视生命,所以他同时要我们有爱心,以爱来保存生命。因此,训诫的目的就是告诉我们,什么是命令我们做的,什么禁止我们做的。
X、上帝为什么不以完全的训诫,而仅以局部的训诫暗示他的旨意?有许多理由已经被人提出了,但我所最满意的是下面的理由。
人类对自己的罪行,除非是非常显着的,无法隐瞒的,总要以似是而非的借口来掩饰。所以在每种罪恶中,他以最凶恶和最讨厌的罪恶为例,使我们对每一种罪的厌恶有更深刻的印象。在罪恶的意义上,我们常常被骗,以为罪若是秘密的,就不必介意。主打破这一切托词,叫我们惯于把许多罪恶归于总项目之下,以代表那种罪恶的可厌性。比方说,愤怒与仇恨,从名称上论,不算服罪大恶极;但是在“杀人”这个名称下,就会觉得这个罪在上帝面前是如何的可恶。因为受他的谴责的影响,于是对从前我们所认为轻微的罪恶,就会更加认识其严重性了。
XI、第三,我们要考虑为什么神的律法分为两板;圣经常严肃地提到这一点,在聪明人看来,不是没有目的的。我们有一项理由可以除掉这个问题的疑难。上帝把他的律法分为两部分,包括了完全的正义:第一部分是关于宗教的责任,特别是指对上帝的敬拜;第二部分是指仁爱的责任,就是要尊敬人。正义的第一个基础就是敬拜上帝;如果这一个基础破坏了,其他方面的正义,犹如败瓦颓垣,四分五裂,便不足道了。你虽没有偷窃和劫掠的行为,如果你不敬他,而凶恶地诈取上帝应有的荣光,你还有什么正义可言呢?你虽没有淫乱污秽你的身体,却亵渎了上帝的圣名;你虽没有杀人,却尽力毁灭了对上帝的一切记忆;这算是你的正义吗?可见没有宗教而以正义夸口,是毫无效用的;正如一个无头的尸体,是何等难看呵!宗教不仅是正义的头,而且是它的灵魂。因为没有敬畏上帝的心,人与人当中就没有公道和仁爱了。所以我们认为敬拜上帝是正义的原则与基础,因为若没有正义,人的一切所谓公道、节制,在上帝看来,都是没有价值的。我们也称它为正义的灵魂,因为人若尊重上帝为是非的裁判者,他们只有依靠敬拜上帝,才可以彼此公平相处。所以他在第一律板中,以宗教的责任和训诫教导我们,叫我们敬拜他;在第二律板中,他规定了人在社会中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敬畏他的名所引起的。按照福音所告诉我们的,我们的主因此指示说,全部律法的要点有二:即一,以全心、全意和全力爱我们的上帝;二,爱邻舍如同爱自己。这两部分的律法,我们知道,一个是关于对上帝的,另一个是关于对人的。
XII、然而全部律法确包括在这两个要点里。上帝为排除一切推诿的口实起见,在十诫中一方面说明我们尊敬他、爱他和敬畏他的事,一方而又吩咐我们为了他的缘故实行爱人。研究诫命的分类并不是无益之举,但当牢记,这律法的分类,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研究,我们不必与那些持异议的人争论。但我们非研究这个题目不可,以免读者鄙视,怀疑,以为我们所采取的分类是标新立异。律法分为十条诫命是毫无疑义的,因为这是由上帝自己的权威所建立的。问题的关键,不是在诫律的数目,而是在分类的方式。有些人的分类法是以前三条为第一律板,以其余的七条为第二律板。关于偶像的一条,本来明明是主所分立为第一条诫命,他们却把这一条删去,或至少是把它隐藏在第一条中。第十条是禁止贪婪和爱邻舍的财物,他们却把它强分为二。我们就要指出,这样的分类法,在以前纯洁的世界里是没有听过的。还有人与我们一样,把前四条列入第一板,然而他们以为第一条诫命只是应许而已,却没有训诫的意思。我认为摩西所说的“十句诺言”(tenwords)是指十条戒律。我也认为那数目的排列,是非常恰当的。除非我被明白的理由所说服,那么让他们坚持自己的意见吧。而我要采取我认为可取的意见,那就是说,他们当作是第一条诫命的,我可以认为只是全部律法的导言,导言以下的四条属于第一板,第六条则属于第二板,正如我们以下所列举的次序。奥利根认为这个分类,在他的时代似乎业已普遍地被采纳,而毫无争论了。
奥古斯丁也与我们所见一致。当他向波尼法修斯列举十诫的时候,是照下面的次序:唯有上帝应受虔诚的敬拜;不可敬拜偶像;不要妄称上帝的名。他以前另外还提到安息日这么一条有预见性的训诫不错,他在另一节也表示赞成前项的分类,就是把第一板分为三条诫波尼法修斯(Bonifacius),罗马皇帝命,因为三的数目恰好代表三位一体的奥秘。但在同一地方,他又明明表示宁愿采用我们的分类。除了这些作家以外,还有那位写关于马太福音的论文而未完成的作家,也赞同我们的意见,约瑟夫无疑是按照当时一般的意见,而把每板分为五条诫命,这是与理性不合的。因为这就把宗教和仁爱二者混为一谈了,也和主所证实的相冲突--他在马太福音里把孝敬父母一条放在第二板。现在让我们听一听上帝自己所说的话罢。
(第一条诫)命我是你主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条诫命)你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任何仿佛在天上、在地下和在地底水中的百物的形象。
不可跪拜那些偶像,也不可侍奉他们。
第三条诫命不要妄称你主上帝之名第四条诫命当纪念安息日将其守为圣日。每礼拜中六日要劳碌,但第七日是你主上帝的安息日,这一日不工作。
第五条诫命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你主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约瑟夫(Josephus),基督教《圣经》中人物。
第六条诫命不可杀人。
第七条诫命不可奸淫。
第八条诫命不可偷盗。
第九条诫命不可作假证陷害人。
第十条诫命不可贪恋别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仆婢、牛骡和他一切所有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