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尔文的宗教改革与教育活动
继德国之后,瑞士的苏黎世(Zürich)也发生了宗教改革运动。其领导人是胡尔德利希·茨温利(HuldreichZwingli,公元1484-1531年)。
十六世纪初,瑞士共有十三个城市州和农村州,名义上隶属罗马帝国,实际上是许多独立州的松弛同盟。瑞士为南欧与北欧之间一条通商要道。邻近商路的城市州如苏黎世、日内瓦、巴塞尔,伯尔尼等,工商业发达。苏黎世和日内瓦等城,享有充分的自治权。一些农村州则完全被教、俗封建主控制。
茨温利早年曾在伯尔尼、巴塞尔和维也纳等地求学,深受伊拉斯谟等人文主义思想家的影响。公元1518年他任苏黎世大教堂神甫时,公开抨击天主教会。公元1519年,苏黎世州议会通过决议,禁止在本州出卖赎罪券。茨温利与罗马教皇决裂,在苏黎世进行的宗教改革,得到市议会和市民阶层的支持。他建立的教会组织比路德教会更民主,教区的牧师由区内信徒选举,教会的最高监督权属于州政府。茨温利在苏黎世创立的新教很快被其他城市州接受,但乡村州的贵族却强烈反对。结果引起内战,茨温利在一次战役中阵亡。
茨温利将教育改革视为宗教改革的一部分。公元1523年,发表拉丁文着作,名为《简论青年的基督教教育》
ChristionEducationofYouth)。次年,又将此书译成瑞土语。茨温利提倡学习拉丁语、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系统地由浅入深地学习以《圣经》为核心的宗教课程。此外,他还主张学习自然科学、算术、音乐以及跑、跳、投掷等希腊式的竞技课程(PalaestralCourse)。
继茨温利后,约翰·加尔文(JeanCalvin,公元1509-1564年又在瑞士进行宗教改革。加尔文是法国人,出生于法国的努瓦营(Noyon),父为教会律师。加尔文十四岁赴巴黎大学学习人文学科,受业于马瑟林·科迪(MaturinusCondier,公元1479-1564年)门下,在其指导下,加尔文的学业日进,在人文主义研究方面取得显着成绩。同时,他又承受路德思想影响,立意改革宗教。当时,法国政府对新教进行迫害,加尔文被斥为异端,于公元1534年逃亡到瑞士巴塞尔城,潜心研究神学。
公元1536年,加尔文着成《基督教原理》述其宗教改革理论,并对新教原理作了详尽系统的论述。加尔文的宗教改革思想,迎合了日内瓦激进市民对宗教改革的热切要求。他们驱逐大主教,邀请加尔文领导日内瓦的宗教改革,从公元1541年起,加尔文领导下的日内瓦建立了宗教和政治合一的共和国。
加尔文教义的基本精神和路德教义相似,但比路德更为激进。
例如,路德仍坚持传统教义的说法,认为圣餐中的面包和酒是基督的肉体和血转化而来的;加尔文则认为圣餐是对基督的追念。又如,加尔文认为,人“得救”与否,是由上帝的意旨所“预定”。上帝将人分为“选民”和“弃民”。前者注定要得救,后者注定要被摒弃,一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发财或破产,就是“选民”和“弃民”的标志。加尔文用宿命论掩盖了剥削的本质,其主张反映了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符合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恩格斯指出:“加尔文的信条适合当时资产阶级中最勇敢的人的要求。他的先定学说,就是下列这一事实在宗教上的反映:在商业竞争的世界中,成功或失败不取决于个人的活动或才智,而取决于不受他支配的情况。起作用的不是一个人的意志或行动,而是未知的至高的经济力量的摆布。”
加尔文的教派,有严密的组织。日内瓦“政教合一”的共和国的改革措施除有关宗教问题外,对于政治、经济、教育等社会各方面都曾涉及。
加尔文把教育看作有力的武器,用教育来推动其他方面的改革。
公元1537年,加尔文向日内瓦市政当局提出的改革教会的方案中,多处提到对儿童进行宗教训练。他要求儿童学习唱圣歌,以便能够在公共礼拜时领唱;并亲自为儿童编写《教义问答》,作为宗教教育的必读教材,由牧师考核儿童学习教义的成绩。每逢礼拜日,教堂要召集儿童实施宗教教育,若儿童不按时参加,则处罚其父母。
公元1538年,加尔文邀请马瑟林·科迪来日内瓦参与教育领导工作,和他们共同编写了《日内瓦初级学校计划书》,主张对儿童实施普及义务的初等教育,儿童不论贫富,均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课程以宗教、读、写和数学为主。宗教课的内容是传授本派教义,教学用本族语。计划书兼顾了宗教教育和世俗教育,认为教育是“为了保证治理国家,为了保证教会安然无恙,也为了保持人类的博爱。”因此,《计划书》中明确指出:“虽然我们把《圣经》置于首位,但我们并不排斥良好的训练。《圣经》确实是一切学识的基础,但是人文学科有助于充分理解《圣经》,不可忽视。”
不久,加尔文被反对派驱逐出日内瓦,于公元1538年到1541年间,在斯特拉斯堡从事教育活动。加尔文和斯图谟交往甚密,并在斯图谟主持的学校中为高年级学生讲授神学。加尔文在这段教育实践中更加熟悉了学校的组织工作,也从教学实践中体验到儿童的能力。
公元1541年,加尔文被召回日内瓦,任日内瓦教会大牧师之职。同年,他撰写《基督教教规》,其中规定:大学的目标是培养牧师和公职人员。大学的首脑必须具备学识和经验。教授高级课程的称为“讲师”,教育低年级学生的称为“学士”。所有教师均为教会的官员,和牧师一样接受基督教教规的约束。公元1541年,加尔文根据在斯特拉斯堡取得的经验,重新修订了公元1537年写成的《教义问答》。
公元1556年,加尔文再次前往斯特拉斯堡,对斯图谟的古典文科中学进行周密考察,制定了新的组建学校的计划。公元1559年加尔文起草了《日内瓦法律学校》条例,其中规定:按学生的能力组成循序渐进的班级,班内每十人为一组,合格的学生,每年升入高一级的班级。在古典文科中学里,将过去的十个年级改成七个年级,学生不但学习读写拉丁语,而且学习现代法语。同斯特拉斯堡的学校相比,加尔文重视学校中的民主生活,而减少了西塞罗文体和修辞学的课程。
加尔文派的最高级的教育机构是日内瓦学院(日内瓦大学的前身),该校设人文主义和宗教两类科目,包括古典文学、一般文雅科目、伦理学、诗、物理学和神学等。学校的目标为培养教士、神学家和教师。该校成绩卓着,入学者甚众。荷兰的莱顿(Leiden)大学、苏格兰的爱丁堡(Edinburgh)大学、英国剑桥大学的伊曼纽尔学院都是以日内瓦学院为典型建立起来的。
在宗教改革的浪潮中,以瑞士为中心的加尔文教派迅速地向欧洲其它国家传播。法国的胡格诺教派,尼德兰的改革会教派,英格兰的清教派、苏格兰的长老会教派,都属于加尔文派的新教。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都以不同的方式接受加尔文的教育思想,仿效瑞士的学校教育制度。这样,加尔文教派在西欧宗教和教育两方面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在尼德兰,加尔文新教一经传入,立刻广泛地被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广大劳动人民接受。在加尔文教的旗帜下,形成了一个由资产阶级领导的民族战斗同盟,共同反对西班牙的统治。这场民族民主革命的结果,在尼德兰北部建立了荷兰共和国。荷兰共和国成立后,教会同国家密切合作,采取了一系列教育措施,用新教的精神对原有的学校进行改建。荷兰注重发展平民教育,公元1586年在海牙教会会议上决定各城市普设学校;公元1618年,多德(Dont)宗教会议颁布命令,在全国城、乡设立小学,对贫苦儿童实施免费教育。小学教学采用本族语,内容以“四R”为主。为适应当时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十分重视小学中的算术课,还增添了簿记课。荷兰为教师提供优厚的薪金,以保证聘任合格的教师。有的省份为督促儿童入学,派遣教师担任入学调查官员,检查儿童的入学情况。在十六、十七世纪,荷兰形成了当时欧洲最好的小学教育制度。荷兰的中、高等教育也比较发达。在城市中普遍设置中等学校。中学课程仍以拉丁语、希腊语为主,但顺应时代要求,有些学校增设法语、数学和哲学等课程。当时荷兰的一些大学,学术水平较高,在当时欧洲处于领先地位。
加尔文教在苏格兰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并逐渐取得优势。
苏格兰宗教改革领导人约翰·诺克斯(JohnKnox,公元1572年)曾在日内瓦同加尔文相处,深受加尔文的影响。公元1560年,苏格兰通过和罗马教廷决裂的法案。随后,诺克斯便与其他几个牧师一起,起草了国家的教会制度方案,在方案里制订了一整套为社会各阶层建立的教育制度。其中规定,城市教会要委任能教语法和拉丁语的教师。在高地山区,要任命讲经师或牧师,管理本教区的儿童和青年,并讲授教义常识。为此,将加尔文《教义问答》翻译成苏格兰的本族语。诺克斯又建议在较大的城市,建立高级学校,聘用称职教师讲授逻辑学、修辞学等文科课程,教师应有优厚待遇。为了国家和教会利益,对于富人和穷人子女,当一视同仁,都享有入学受教育的权利。贫苦儿童由教会负责资助,使之完成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可入大学继续深造,以备将来担任国家和教会高级职务。
诺克斯曾设想了统一的全国学校体系,明确划分了各个年级。
边远乡村的学生用两年的时间学习阅读、教义问答和语法基础;然后进入城镇的拉丁学校,学习三至四年的拉丁语和语法;其后,再进入大城市的高级学校或学院,学习逻辑学、修辞学和古典语言(包括希腊语)的知识,期限四年;最后入大学,以三年为期限学习哲学(包括辩证法、数学和自然哲学),接着学习律法、法律或医学。整个课程修完后,学生大约二十五岁。
在诺克斯主持下,苏格兰仅设置了一些免费初等学校。诺克斯设想的庞大的教育体系没有全部被教会和议会采纳;已被采纳的部分,也未能完全付诸实施。不过,诺克斯的教育理想对苏格兰教育的发展仍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同欧洲一些地区相比,苏格兰的教育仍属先进之列。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虽然加尔文派不占优势,但其教育理想和实践,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例如:法国的胡格诺派,不仅在法国建立了大量的初级学校,而且建立了三十二所学院和八所大学。这八所大学的学术水平,在欧洲大学中一度处于领先地位。在英格兰,尽管国教派势力强大,但清教派在伊丽莎白统治的后期,Still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主宰力量。十六、七世纪,大批清教徒迁居北美,对北美教育的发展也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基督教原理》教育思想
《基督教原理》(DeInstitutisReligionisChristiani),第一版于1536年问世。1539年经作者修订出版第二版。1559年,作者对该书做了进一步修改,增加了大量内容,出版第3版。原文用拉丁文写成,1541年由作者亲自译成法文,1560年又对法文版做了增补。在作者生前,该书就先后被译成德文、英文等几种欧洲文字。近代以后,又出现了各种文字的新译本。中文节译文收入吴元训编《中世纪教育文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译者郭丹清。
《基督教原理》第1版仅有6章,第2版增为17章,第3版增至章。全书共分4卷:第1卷论作为造物主的上帝,第2卷论作为救赎主的上帝,第3卷论基督徒领受“神恩”的条件和功效;第4卷论作为上帝神恩的工具--教会。其中直接论述教育问题的内容主要分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