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政府逐步形成和明确提出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型水电建设项目的民主化决策,无疑是中国能源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是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影响国家和人民长治久安的重大方略。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型水电项目民主化决策回顾
中国是一个人均能源和人均水资源都十分匮乏的国家,历史上水旱灾害频繁,历朝历代上至朝廷皇帝,下至黎民百姓,无不把“治水”水利作为生存要务,并且为此做出了世世代代的努力:大禹治水家喻户晓、李冰筑堰妇孺皆知、黄河长江堤防绵延万里、京杭大运河至今樯橹驰骋..由于历史和科技的局限,大型水电工程在我国1949年以前基本上是空白,但是出于抵御洪涝灾害的需要,在苏北和鲁南已开始进行由人民政府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并由此开启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民主化决策的先河。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黄淮”两河治理极为重视,对发展水电事业倾注了极大热情。在20世纪50年代先后兴建了包括梅山、佛子岭、黄坛口、新安江、三门峡等在内的一大批各型水利水电工程。在1960年代进行了福建古田溪、四川龙溪河、云南以礼河、贵州猫跳河等中小河流水电梯级开发;1970~1980年代初期相继建设了甘肃刘家峡、湖北丹江口、四川龚嘴、青海龙羊峡,332特别是万里长江第一坝的葛洲坝等百万千瓦级的大型和特大型水电工程,为我国的水电事业在新时期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段时期,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民主化决策大体上具有以下特点。
(1)工程项目立项明确,理由充分,很多项目直接来自当地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工程建设得到当地人民群众和有关地区政府、部门、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强力支持;
(2)地方政府军政首长、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决策时,非常尊重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倡导现场实地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坚持领导干部、人民群众、专业技术人员“三结合”。
(3)强调“全国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和“服从大局”观念,以此指导协调工程上下游和库区内外的关系,并得到各地域党政领导、人民群众的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
(4)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科技水平限制,大型水电工程决策较多考虑政治经济因素,较少考虑人文、自然、环境影响等因素;如在三门峡工程决策过程中,对泥沙问题估计不足,对水文水势的中长期影响未做深入研究,对黄万里教授等人的反对意见重视研究不够,过于相信苏联专家;在治理黄河方略上存在“急功近利,毕其功于一役”的脱离实际、轻视科学的“左”倾指导思想。
(5)在决策程序上,缺乏民主化决策基础,违反经济建设基本规律,不重视大型水电项目总体规划和前期勘探设计工作,工程建设实行“三边”(即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建设移民工作存在简单化、命令化倾向,特别是缺乏大型水电项目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使决策程序“无法可依”,存在明显的“人治”历史痕迹。
总起来说,在这个特殊的历史年代,由于政治上、体制上的原因,我国大型水电工程项目决策和几乎所有经济建设领域一样,缺乏民主化决策基础,在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决策管理方面,缺乏科学、统一、系统的指导意见,在整体上呈现无序状态和“人治”主义;局部发生过少数项目决策失误和具体工作方面的不少偏差。
二改革开放以后大型水电建设项目的民主化决策有了长足进展
党和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大型水电建设项目的民主化决策有了重大进步。在进行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大型水电项目逐步建立了民主决策机制,重视和加强了水电建设的河流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进行河流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时,开始强调和重视水电专业以外的社会、经济、人文、环保、文物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
国家有关部门分别于1980、1988、1998年进行了3次规模浩大的全国水电资源普查,在此基础上,对重要和主要河流流域进行了流域综合规划和水电专业规划。在这些规划中,已对涉及决策必需的各种条件如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工程地质、社会、经济、人文、环境、文物、淹没、移民、地震影响等因素进行了全面的初步调查,调查过程中听取流域范围内党政领导、基层群众、工矿企业、社会团体及各界知名人士的意见;听取和引用社科界、自然科学界各专业学者专家数十年的观点建议和科研成果,为具体工程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了基础资料和科学保证。
如在1986~1988年,以着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原国家计委副主任林华、水规总院院长罗西北领衔,有中国国土经济学研究会、中国水电工程学会、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国水利经济研究会和相关省市主管部门、相关规划设计单位的包括水电、水利、能源、电力、化工、冶金、农业、经济、生态等各专业专家学者和记者参加的联合考察团,先后对黄河上游、乌江、澜沧江中下游流域进行了大规模综合考察和调研;这些考察和调研活动,打破了过去行业、部门“各自为政”的界限,充分听取了来自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及各行各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博采众议,广纳群言,为相关省市政府和中央部门进行水电开发决策、批准河流水电开发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是后来国家决定成立相应流域开发管理机构、进行流域滚动开发建设的前奏和基础。
在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工程论证过程中,决策民主化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从1955年长江水利委员会进行长江流域规划三峡工程初步勘设开始,到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近40年研究论证历程,多少专家学者呕心沥血,多少干部群众进谏献策,作为一项水电建设工程,其广大公众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程度,其各抒己见、百家争鸣的民主氛围真正是达到了古今中外史无前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三峡工程论证研究过程中,中国党和政府非常认真地对待和听取反对意见;334即使是在“左”倾气氛浓厚的“大跃进”年代,也在党中央的南宁会议和成都会议上,认真听取并且采纳了以当时燃化部水电总局局长李锐同志为代表的反对在当时兴建三峡工程的不同意见。为避免“偏听偏信”,在后来重新论证时成立的14个专家组的412位专家组成员中,水利电力系统以外的专家人数达213人。在1988年底提交的14个专题论证报告中,对所有不同意见进行了客观记录;对未予签字专家的专题意见均收录为论证报告附件。1992年4月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1767票赞成、177票反对、664票弃权、25人未按表决器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并向全世界公布了投票结果,向世人昭示了中国在三峡工程建设决策中的高度民主化和中国党和政府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严肃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三大型水电建设项目决策民主化必须澄清的几个问题
纵观中国水电建设史,建设项目的决策民主化进程逐渐加快、决策民主化程度逐步加深,决策民主化程序日臻完善和成熟,已是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但是在2003年以来的以“怒江开发与环保新闻炒作”浪潮中,少数学者和部分不明真相的公众对怒江开发规划的民主化决策提出了质疑;为此,我们必须澄清和明确以下问题。
1.水电建设项目决策民主化主要应该依靠制度和程序保证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水电建设工作中开展全面资源普查,加强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和水电开发规划,注重项目前期勘察设计等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项目决策民主化提供了制度和程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