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怒江民族文化作为怒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怒江社会历史发展的积淀,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转换,以“保护怒江民族文化”为由反对怒江水电资源开发的观点是一种非科学的文化发展观和文化保护观
怒江流域是云南西部多民族地区,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长期的社会历史进程孕育和创造出了怒江独特的区域民族文化。对于怒江水电开发,一些学者以水电开发将导致当地民族文化原生环境的改变,影响传统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为由,对怒江水电开发提出反对意见。应该承认,随着怒江水电资源开发和怒江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怒江流域的传统民族文化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影响。对水电开发所可能带来的民族文化变迁问题,需要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和认识。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的基本观点和看法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做好怒江流域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工作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不能因为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而放弃或否定怒江水电资源的开发、舍弃或忽视民族文化的现代发展。以保护民族文化为由来反对怒江水电开发的观点既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也不符合怒江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是一种理论上片面、实践上有害的错误文化保护观。
第一,从文化发展和变迁的基本特点与规律来看,任何民族文化作为一定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产物,它既是相对稳定的,同时又是变化发展的,因此不存在绝对的民族文化保护问题。
从稳定性而言,民族文化作为一定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产物,由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变迁和生产力的发展在通常情况下具有渐进性,因此,民族文化的形态和结构通常呈现出相对稳定性,并由此形成某种民族文化的类型和特质。从变迁性而言,既然民族文化是一定环境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产物,那么,当环境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发生变化之后,整个民族文化也必将随之发展变化。由于民族文化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和构成民族文化的要素无时不处于变化状态之中(或大或小、或强或弱、或显或隐),因此,民族文化从总体来说都是处于变迁状态中的[1],不存在任何一成不变的民族文化。正因为如此,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必须持一种历史的、辩证的和科学的态度。以怒江民族文化而言,怒江民族文化作为怒江地区各族人民长期以来适应自然、改造自然、从事物质生产和进行社会活动的产物,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它既不是先天就存在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一个传承、发展和变迁的统一体。仅以怒江宗教文化而言,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宗教文化的渗透和影响,怒江地区的宗教信仰,在原有的民族宗教、原始宗教外,增加了西方传入的基督教、天主教等教派,信仰不同宗教的各族群众,互相包容,和睦相处,基督教文化、天主教文化也从一种外来文化变成了怒江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有关资料,怒江州信教群众共有12.3万人,其中信仰基督教的群众多达8.9万人)。因此,对怒江民族文化的发展和变迁问题,必须结合怒江地区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进程来分析和看待,不能孤立地、抽象地谈论怒江民族文化的保护问题,那种主张原封不动地、长久不变地保留怒江民族文化的观点不符合文化发展变迁的基本特点和规律。
第二,怒江流域地区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必须尊重当地人民的愿望和选择,以当地人民的利益最大化及现代化发展为取向。
怒江水电开发将会改变怒江流域地区各民族世代传承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影响到当地传统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这是可以预料的。如何正确看待传统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协调处理好水电开发和民族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充分尊重当地各族人民的愿望和选择,以当地人民的物质文化利益的最大化和现代化发展作为根本取向。
从一个广阔的背景来看,怒江水电开发和民族文化保护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传统文化保护和现代化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中外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发展经历表明,在当代的社会历史发展环境和条件下,一个民族要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对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的变革和转换,在传统文化保护和现代化发展的关系上,民族的现代化发展是高于一切的价值目标和追求,发展现代经济文化事业,满足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当代物质文化利益是最为根本的利益指向和目标追求,其他各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目标和追求。在怒江地区传统民族文化的保护和现代化发展的关系上,必须把怒江地区经济文化的现代发展摆在首要位置,以怒江各族人民的现代化发展来统领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充分尊重怒江各族人民发展现代经济文化和追求现代文明的权利和选择。必须指出,所谓怒江地区传统民族文化,其实就是怒江地区各族人民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对于是否需要继续保留这种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毫无疑问应该充分尊重怒江人民的意愿和选择,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和权利以任何理由来代替或代表怒江人民进行选择。而对于世代贫穷的怒江各族群众来说,他们是迫切希望改变这种贫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他们的心声是:“我们需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可持续贫困。”基于这种愿望和要求,怒江地区的各族人民热切盼望开发怒江丰富的水电资源,他们坚信:“怒江水电开发之日,就是怒江摆脱贫困之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决策者,还是研究者,都不能为了保护所谓的民族文化而置怒江地区各族人民的现代化发展要求于不顾,这不仅是不人道的,而且也是不可行的。
第三,任何民族文化都有其历史局限性,怒江民族文化也不例外,因此,怒江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应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在怒江水电资源开发问题上,之所以不能以传承和保护民族文化为由而放弃或否定对怒江水电资源的开发,这除了水电开发是促进怒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外,还在于从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的角度而言,怒江民族文化自身的保护价值是相当有限的,并不是怒江民族文化的所有方面都具有传承、保护的价值与意义。我们必须看到,怒江地区的民族文化是恶劣的自然环境、低下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封闭的社会生活环境长期交互作用的产物,它有着特定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并不是怒江民族文化的所有方面都具有传承、保护的价值与意义。
从文明的类型和特征上说,怒江传统民族文化实际上是一种远离现代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的原始落后的农业文明。山高坡陡的严酷生存环境、刀耕火种的粗放生产方式、茅屋为房的简陋居住环境、人背马驮的交通方式等都无可争议地表明,怒江民族文化是一种发展层次极低的贫困文化。显然,这样一种贫困的民族文化是适应不了怒江人民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这种落后的农业文化同样也不可能把怒江带入现代化社会。正因为如此,从现代先进文化发展的目标和方向而言,怒江传统民族文化的当代价值和意义是极为有限的。以怒江各族人民的渡江工具溜索为例,在许多人眼中,溜索被看作是怒江民族文化的重要标记,但是,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溜索既不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也不标志着先进的交通文明,它实际上是怒江恶劣的生态环境和落后的交通条件的产物,在今天,它已满足不了怒江人民改善生活环境和交通条件的需要,怒江人民更渴望一桥飞架东西,使亘古以来的天堑变为通途。由此而言,过分强调怒江民族文化的保护、无限夸大怒江民族文化保护的价值和意义,既不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方向和要求,也不利于怒江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
第四,怒江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应与怒江地区的现代化发展相协调,坚持科学的保护原则与方法,不能脱离怒江地区的现代化发展来单纯地强调民族文化的保护。
虽然从文化的时代价值和意义的角度而言,怒江的民族文化总体上已不适应怒江地区现代化发展的要求,需要随着怒江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合理的变革和转换,但从文化民族性和文化多样性的角度而言,怒江流域的民族文化毕竟代表着一种特定的文化类型和个案,从这个意义上说,怒江的民族文化确有某种传承、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在怒江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应正确处理好民族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对怒江民族文化的保护应坚持科学的原则和方式,不能强调对民族文化的整体性保护和所谓原汁原味的保护,对怒江民族文化进行整体性保护和原汁原味保护实际上就是把整个怒江流域地区变成一个天然的民族文化博物馆,变成一个活态的奇风异俗的展示地,变成一个特殊文化类型的活标本,供外来旅游者探险猎奇以及文化学者采风考察之用。这样的文化保护方式意味着取消和否定怒江民族文化向现代文化转换和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必将阻碍怒江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对于这样一种错误的文化保护观,我们必须予以批驳和拼弃。
作者依次为: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员;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