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我国,政府与民间慈善组织的关系是颠倒的,或是纠缠不清的。从根本上讲,慈善公益事业的特点是民间性、自愿性和自主性。政府收税后形成财政,以一部分用于各种社会保障,包括扶贫、救灾、教育、医疗等等,那是福利政策,是政府职责所在,不能称作“慈善”。政府也可以出资给民间组织,委托其办理一些公益事业,这是国际通例。而在我国却是反其道而行,民间捐赠往往为政府所用。仍以汶川地震的大量捐款为例,红十字会之所以无法向捐赠者交代善款的流向,据解释是因为这些钱与政府的拨款混在一起使用,换言之民间捐赠纳入了政府财政。最后,灾后重建的成绩都变成了政府的政绩,又是一笔糊涂账。此后其他地方又发生重灾,干脆明文规定,所有民间捐赠都要纳入地方政府财政,引起论者诟病,大大打击了社会捐赠的积极性。
还有一种情况是“逼捐”。按理说,公民或企业依法纳税以后,政府无权再强迫其缴纳额外的费用。但是各地效益较高的企业或企业主往往成为政府有不时之需时“拉赞助”的对象。名目繁多,难以列举。其中之一就是以慈善公益的名义,或通过政府实际掌控的官办基金会,或由有关部门直接出面募款。这往往形成一种权钱交易,慈善公益云云,已经完全变味。即使当地百姓享受到一些余泽,抵不过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失。
官办公益机制有时还有营利与非营利混淆之弊,还有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既接受捐赠又营利。最近“全球基金”冻结对华援助拨款就是对GONGO的身份质疑,中国媒体称“全球基金”在中国“水土不服”,实际上需要改造的是这方“水土”,而不是已经成熟的国际惯例。这种畸形的“特色”如果是当前的客观存在,至少应该朝着正常化的方向改革,而不是一味要求别人来适应。
五、就民众的社会保障而言,方今国际上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高工资、高累进税、高福利,覆盖面几乎达到全民,如某些欧洲国家,以北欧为典型。一种是美国模式,财富先高度集中在私人手中,又通过无所不在的民间机制反馈到需要者的手中,补政府福利之不足(即便如此,方今美国的主要社会保障还是政府的责任,政府预算最大的开支是福利开支)。两者各有利弊,不是本文讨论范围。只是我国当前集中了二者的弊病:税收既重且欠合理,政府财政的福利拨款(包括教育经费)却远远不足,无法使百姓无后顾之忧;而对民间慈善却诸多限制和控制,阻碍其发挥应有的补充作用。这是一种双输的局面。
捐赠方或潜在的捐赠方的问题
一、在美国,公益捐赠并不限于富人。每一个解决了温饱的公民都是捐赠者,只是多少而已。而且绝大部分人都做过义工。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形成风气。我称之为“捐赠文化”。社会的需求林林总总,有需求就有供给,这与市场的规律是一致的,只不过供给方的目的不是谋利而已。一些人前半生发家致富,后半生钱多得花不完,不知如何处理,最简便的办法就是捐给一项公益事业,或自己注册成立一个公益基金会,请专人打理。所以大捐赠者并不一定是“大善人”、“活雷锋”。既然已经成为一种风气,各方都以平常心对待之,既不是迫于压力,也不必用各种赞扬推动之。另一方面,如果某人的经济行为严重违规,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当前金融危机中揭露出来一些华尔街的丑闻,那么无论他做过多少慈善捐赠也不能获得公众谅解,或抵消法律制裁。
方今中国社会还是奢靡和炫富成风。酒席豪宴、笙歌燕舞、婚丧嫁娶、香车宝马,乃至别出心裁、匪夷所思的昂贵礼包一浪高似一浪,不少人一夜赌掉一百万,也不愿为公益组织捐十万。“先富起来”的阶层的生活取向不可避免地有引领社会风气的作用。美国第一代大富豪如卡耐基、洛克菲勒等以他们的取向引领了捐赠文化。中国尽管近年来慈善捐赠也开始受到尊敬,但远未能盖过奢靡攀比之风。更谈不到移风易俗。
二、中国的家族文化仍很顽强,甚至有进一步回潮之势。即使第一代是靠艰苦创业白手起家,其目的率多还是为儿孙“造福”,“富二代”的自主创业意识与美国迥异。近年来父母为儿子结婚提供房子似乎成为一种默认的义务。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个家族中如有一人致富,所有远近亲属都认为理应分一杯羹。特别是在农村,如果有一名创业成功人士为社会公益作大笔捐赠而拒绝为一个好吃懒做的表兄弟还赌债,也会在家族中承受很大压力。有一位改革开放初期成为勤劳致富标杆人物的农民企业家亲口对我说,他第一次发家后在大家族中引起一场“文化大革命”,纷纷向他伸手,致使他首次积累的上千万资产全部分光。后来又重新创业,现在他已经具备现代企业家的意识,同时也做公益事业,在两方面都颇有建树。这说明社会观念正在进步。
三、仍然有不少中国企业家把慈善捐赠与扩大其企业品牌的知名度相联系,结果变成变相广告。从法律上讲,这是违法,既节约广告费,又变相逃税,是侵犯纳税人的权益。企业捐赠一经冠名,就是商业行为而不是公益行为。前一阵清华大学真维斯冠名捐大楼事引起争议,与学术“清高”无关,应从公益捐赠的本质来理解(个人冠名则性质不同)。与此心态有关,中国人多喜做看得见的,效果立竿见影的捐赠,而不愿做细水长流的,效果暂时不显著而有长远意义的公益事业。因此救灾或个别为媒体所关注的困难对象容易得到帮助,而常年从事某一项或多项公益事业的NGO难以募得善款;更多人愿一次性捐巨款在名牌大学校园盖大楼,而不愿为支持某一学科或科学实验做长期的捐助。现在“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像陈光标先生那样到处散发红包的做法追随者不多。随着政策法规的健全、合理化,正在兴起的具备现代观念的公益人物和事业可望扭转这种心态。
四、超越单纯扶贫济困的现代公益事业需要依托相应的管理组织,其复杂性和专业性比现代企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需要专业人才管理。和现代企业一样,出资者不一定自己经营。在美国基金会管理人才已经专业化。像洛克菲勒、福特等历史悠久的大基金会早已脱离原捐赠家族的影响。盖茨基金会最初由其父亲管理,主要不是家族的关系,而是老盖茨本人就是公益家,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而且对其子决心投身公益事业有决定性的影响。如巴菲特认为盖茨基金会管理比他自己好,就将大笔捐款交由盖茨基金会管理。由于他们二人都是当前媒体关注的热点名人,所以此事得到报道。实际上这在美国是很平常的事。这种做法与中国每年都有募捐任务的“公募基金会”不是一回事,何况如前所述,中国的“公募基金会”还是以官办“GONGO”为主。现在已经出现一些专业化的民间基金会,但还是特例而不是惯例。中国离公益事业企业化尚有相当的距离。
五、财务透明是公益组织安身立命的基础。由于人性的弱点和金钱的诱惑力,凡是有大笔钱财的地方,就有产生弊病的土壤,因此需要各种法规监管。在这点上慈善组织也不例外。但是与营利的企事业又有不同之处——没有“商业秘密”可言,必须完全透明。一是向捐赠者交代,钱用在何处,这是最起码的义务;二是公益基金会的属性是真正的公共财产,公众理应有知情权;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公信力。在这方面,中国的公益界离规范要求尚远,官办基金会尤其弊病百出,公众舆论已经走在前面,正在形成积极的压力。
公众的心态
中国公众对待慈善捐赠的认识正在向现代意识转变中,目前还存在某些习惯性的误区:
一、均贫富的观念:由于目前贫富差距严重,公众往往把富人的公益捐赠视为均贫富的手段,因此而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例如简单地以某些“排行榜”公布的富人“身价”与其公开的捐赠数额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据此做出道德判断。这是对公益事业的功能的误解。
二、与以上的观念相关联的是多注意捐赠的来源,而少关注善款的去处。这也与上述许多捐赠者多青睐一次性的立竿见影的项目,而不是细水长流的项目的心态互为因果。媒体的偏好更是如此,因此一些长远的项目不在公众视野之内。
三、从纯道德的观点来看待公益事业,把它看作一种类似宗教的“行善”,因而误以为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都应该是志愿者,应该不领报酬或领取最低生活费。殊不知,既然公益事业专业化,从业人员也是一种专业人才,或至少是一种职业。否则公益组织只能成为业余人员的义务劳动所在,这是难以为继的。实际上,在很多国家公益基金会以及其他NGO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某些公益组织以募得的善款发放不合理的高薪,或与政府官员一样享受高额福利,受到公众理所当然的批评,这种监督是完全必要的。
从长远的历史来看,中国的慈善理念和慈善事业源远流长,并不一定是基督教传统所专有。而且民间社团也曾经相当发达。就现代意义的公益事业而言,民国时期已经达到相当规模,并出现了不少知名的慈善家和企业家,他们所作所为也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扶贫济困而属于“授人以渔”性质,有些还有推动社会改良的作用。这一传统因社会大变动和意识形态的原因而中断,重新发展起来距今只有20年,成绩可观,并达到一定程度的朝野共识,说明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最大的动力。前述若干体制上的阻力也在逐步改进。例如以李连杰的“壹基金”脱离红十字会在深圳直接在民政局注册为突破,许多地方已经开始对慈善组织取消“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规定。这是一大进步。据说新的公益基金会法规正在酝酿讨论中,希望能有新的突破。
选自《中华读书报》201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