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迄今还没有一套公认的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法,或类似于诊断躯体疾病的那种客观手段,用来鉴别心理活动的正常与异常,但心理学家和精神科医生对于判断心理活动异常的一般原则和标准,还是有的。就心理学角度而言,按照心理现象自身的特性,我们便可找到判断心理活动正常与否的某种标准,这类标准称之为现象学的标准。对此,有的专家提出如下三个基本原则:
1.要看心理活动与外部环境之间是否具有统一性。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心理活动,他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是否符合他所处的环境条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外部世界,有没有明显离奇的地方。如果他的心理与环境是统一的,则他的言行举止就可以被人们所理解。这时,我们可以说,就心理活动的主观、客观的统一性而言,是正常的。否则,当一个人坐在房间里,周围明明没有任何东西出现,他却说“看到了”某个人或某样东西,或者“听到了”某人在对他讲话等等。如果这种情况反复出现,我们就可以断定,他的心理活动异常了,而且是在心理与环境统一性方面出现了障碍。
2.要看心理现象自身是否具有完整性和协调性。人类的心理活动,就现象学方面来加以分析,大致可以划分为认知、情感、意志三个部分。当然,这个划分完全是为了研究工作的方便,实际上在人的每种心理活动中,这三种方面都是同时存在和协调一致的。比如,当你向别人讲述自己的一段经历时,不但有语言活动,而且有回忆活动,并伴有各种情绪波动和面部表情。同时,你的讲述本身又是一个意志活动,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过程。于是,这种讲述的本身,也是认知、情感和意志三者的协调统一过程,三者是缺一不可的。如果一个人的心理活动在知、情、意三个方面是协调和完整的,那么他的心理活动,就心理现象自身的完整性和协调性来说是正常的。相反,如果一个人在讲述一件愉快的事情时,却带着忧伤的表情,声调凄凉,甚至哭诉;或者他在讲述悲痛的遭遇时,却满面笑容,非常高兴。那么,我们可以断定,此人的心理活动自身丧失了协调性,其心理活动的完整性也受到了破坏。这种情况,在精神分裂症病人身上是较多见的。
3.要看一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是否具有相对稳定性。因为人的心理活动都具有个性的特征性。这种个性心理特性,是以人的先天素质为前提,在后天的不同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个性心理特征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换言之,没有重大的外部环境条件的改变,没有严重的脑部损害,它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如果一个人原先很爱整洁,而突然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变得不讲卫生、不修边幅、不愿更换衣服、不愿理发洗澡;或者是原先热情合群的人,而现在突然变得沉默寡言,不愿与人交往,喜欢独处一隅或隐居斗室等等。
当我们经过认真分析而找不到引起这种变化的原因时,就应该考虑到他的个性的相对稳定性有了障碍,这时也可以断定他的心理活动出现了异常。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在掌握和运用这些原则时,务必严谨,不能乱套。比如,如果有人把日常生活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引起的暂时的情绪反应,以及暂时出现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破坏,也都当作心理异常,那就不对了。因此,离开了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抽象地、孤立地分析人的心理活动,甚至借用异常心理的术语对人乱加分析,那是没有依据的、错误的,甚至会导致不良后果,是一种十分有害的做法。